❶ 有關機構,單位等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第八十復四條 用人單位不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❷ 騙取養老金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騙取養老保險金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偽造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偽造、編造檔案年齡、特殊工種年限辦理提前退休,偽造、編造人事檔案,以增加視同繳費年限,偽造、編造用工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補繳養老保險費,偽造、編造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證明文件等。
對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處理,2011年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明確規定,針對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月份通過的刑法解釋明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保險、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使騙取的社會保險金統一適用詐騙公私財物罪,有力地維護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2)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擴展閱讀:
社保中的違法行為還有以下條款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❸ 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行為有哪些
答:被舉報人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
(1)單位或個人採取非法內手段,虛構、隱瞞事實容,逃避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
(2)單位或個人採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冒領、騙取社會保險費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
(3)單位或個人利用提供社會保險服務工作的機會,採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費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將征繳的社會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違反規定支付社會保險待遇、違法違規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
(6)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規定,侵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其他行為。
❹ 哪些行為屬於冒領,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⑴喪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如死亡、失蹤、服刑等),有意隱瞞實情,繼續冒領或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⑵虛構勞動關系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⑶虛構、偽造、非法更改證明材料,違規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⑷參保人員違反政策規定,有意隱瞞事實,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⑸偽造、變造、非法更改個人身份證明及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⑹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社會保障卡(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⑺隱瞞、編造病史,偽造、非法篡改病歷、處方、檢查化驗報告單、疾病病情診斷證明等醫療文書和醫療費用票據,騙取醫療保險基金;
⑻虛假住院、掛床住院、冒名住院、分解住院,騙取醫療保險基金;
⑼虛記費用、分解收費、重復收費、串換葯品、套靠醫療保險服務項目,騙取醫療保險基金;
⑽將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騙取社會保險基金;
⑾虛構事實真相、偽造證明材料,騙取工傷認定結論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違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⑿非法更改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⒀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死亡或喪失享受資格,有意隱瞞實情,繼續冒領供養親屬撫恤待遇;
⒁其他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
❺ 騙取社保基金入刑,你怎麼看
社保基金是關繫到全國人民的福利的一個大事情,現在的社保基金操作方面一直是國家政府進行負責,有專門的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有專門的部門進行社保基金的投資和利用,國家對於社保一直十分關注,國家領導人也做了很多的相關工作,但是任何一個形式的事務必然有一定的漏洞,所以現在社保基金出現一些問題,騙取社保也成為當今的一個犯罪事件。
我國的社保基金在上面的一些辦法之外,還要出台鼓勵舉報制度,獎勵那些舉報犯罪的公民,還要保護好這些人的安全,使大家形成一個群策群力的完善監督和舉報體系,將社保基金的違法活動扼殺在搖籃之中,這樣就可以很好的保護我們的社保基金的安全。
❻ 詐騙社保基金16萬該判什麼罪
詐騙社保基金16萬該判的罪行如下: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回條第二款的規定「騙取社會答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❼ 騙取社會保險補貼有什麼處罰
我國政策條例關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處罰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如需了解更多,請撥打各地社保局服務熱線12333。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工傷保險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處罰,也是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我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的公告,明確了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意味著,騙取社會保險金等行為將正式「入罪」,司法機關將可以據此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
❽ 哪些行為屬於醫保騙保行為
醫保騙保的行為有:
1、允許或者誘導非參保個人以參保人名義住院的。版
2、將應當由參保個人自付、權自費的醫療費用申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
3、掛床住院或將可門診治療的參保個人收治住院的。
4、採用為參保個人重復掛號、重復或者無指征治療、分解住院等方式過渡醫療或者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的。
5、違反醫療保險用葯范圍或者用葯品種規定,以超量用葯、重復用葯、違規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個人配葯的。
6、將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合並到定點醫療機構費用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的。
7、協助參保個人套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或者統籌基金的。
(8)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擴展閱讀:
醫療保險監督的主要對象有:
對參保單位的監督。對參保單位監督的主要內容有:
①防止選擇性參保。防止參保單位只讓年老、體弱、多病的職工參保,不讓年輕、健康的職工參保。
②防止少報工資總額。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基金是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進行收繳的,職工工資總額的多少直接決定醫療保險基金的穩定與安全,為此,必須對參保單位的工資總額進行審核和監督。
③防止突擊參保。防止有些單位在職工出現嚴重疾病時,突擊參加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