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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制度

發布時間:2021-03-18 12:58:45

Ⅰ 為什麼要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十八大報告中提出,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r\n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r\n一是要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著力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學生創新精神。辦好學前教育,均衡發展九年義務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推動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積極發展繼續教育,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大力促進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重點向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傾斜,支持特殊教育。\r\n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r\n二是要推動實現更高質量的就業。就業是民生之本。要貫徹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鼓勵多渠道多形式就業,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增強就業穩定性。健全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勞動曜繼逑島屠投叵敵骰疲憂坷投U霞嗖旌駝櫚鶻庵儼茫菇ê托忱投叵怠\r\n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r\n三是要千方百計增加居民收入。實現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須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顧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規范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r\n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r\n四是要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要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和完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確定機制和正常調整機制。擴大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渠道,建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制度,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支持發展慈善事業。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大力發展老齡服務事業和產業。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健全社會保障經辦管理體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務體系。\r\n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r\n五是要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健康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要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要求,重點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葯品供應、監管體制綜合改革,完善國民健康政策,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健全全民醫保體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機制,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和重大疾病防控機制。鞏固基本葯物制度。提高醫療衛生隊伍服務能力,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改革和完善食品葯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r\n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r\n六是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必須加強社會管理法律、體制機制、能力、人才隊伍和信息化建設。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增強城鄉社區服務功能,充分發揮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作用。完善和創新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務。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建立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Ⅱ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的相關報道

3月3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8章71條,從篇幅上,較2004年原條例的20條有較大的擴充;從內容上,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主體和監督內容,著眼構建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體系,完善了基金監督預防機制,規范了基金監督檢查程序,強化了法律責任,使廣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更加有法可依,以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有效運行。
多種措施鼓勵
社會各方參與監督
《條例》分設三章,從強化人大監督、理順行政監督、增強社會監督三個方面進一步明確各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全方位的監督。
在人大監督方面,《條例》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預算監督,以及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備案審查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結合廣東省實踐,明確了省人大常委會開展聯網監督以及藉助專業力量開展監督。
在行政監督方面,《條例》契合廣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政策、稅務機關全責徵收、財政部門專戶管理、經辦機構計發待遇、銀行(郵政)社會化發放」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模式,《條例》進一步明確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的具體監督職責、監督方式、監督檢查制度和程序、立案調查、處理舉報投訴等職責,還規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通過改進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以打擊社會保險基金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而在社會監督方面,《條例》明確了政府應當通過規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專家庫和社會監督員、決策公開、信息公開、舉報投訴、工會參與政策制定、媒體開展公益宣傳與輿論監督等內容,採取多種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嚴格基金預算
和三方對賬機制
在社保基金監督內容方面,《條例》第二章梳理歸納了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投資運營等過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風險點和保障安全的關鍵環節,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主要內容。
同時,《條例》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投資運營等過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重要職責和工作環節作為對其監督的具體內容,以列舉的方式予以規定。
為進一步健全監督預防機制,《條例》專設一章「預防機制」,嚴格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三方對賬機制,加強對基金風險防範和控制能力;通過建立誠信檔案制度,加強社會保險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制度,及時發現基金風險隱患並積極作出應對,避免因政策因素,對社會保險基金帶來損失。

Ⅲ 社會保險法的歷史

社會保險法是指國家通過立法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時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經過四次審議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0年10月28日下午高票通過了社會保險法。這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首次就社保制度進行立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亮點1:養老醫保「異地漫遊」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
漫畫
,已經成為制約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據深圳市社保部門統計,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保人數100萬人次。

此次通過的社保法以國家立法形式將轉移接續上升為法律,「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法律還同時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問題:「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亮點2: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如何進一步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介紹,到2009年底,全國所有的省級行政區都制定了省級統籌的制度。經過評估,已經有25個省級單位達到了省級統籌的標准,還有27個單位正在評估。「在此基礎上,將研究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方案。」

此前,社會保險法草案針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不太明確,但在表決前的「最後時刻」,就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作出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全國統籌最大的好處是,能夠解決我國幅員遼闊、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解決用東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農村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朱永新評價。

亮點3:社保保費將強化徵收

社會一直非常關注一些單位和個人欠繳保險費的問題。「過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實施過程中,確實經常出現社會保險費征繳困難的問題。」胡曉義坦承:「有一些企業是因為經營困難、瀕臨破產等客觀原因,確實沒有能力繳納,但是也有一些是因為社會保險意識淡漠,有意規避或者逃避繳納保險費。」

胡曉義指出,「如果在社保費繳納上沒有強制手段,社保這一強制實施的制度就難以持續發展下去,勞動者的權益就難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鑒於此,剛剛出台的社會保險法強化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

針對欠繳社保費的現象,法律也規定了極有操作性的剛性應對措施: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同時,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採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

亮點4:監管「盯牢」保命錢

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會管理的資產規模已達到7766億元,基金安全引人矚目。特別是近年來有關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時傳出,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

在審議社保法草案時,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多次提出,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累積結存數額較大,又比較分散,為了保障基金安全,「應當嚴格規范,加強監管」。

新出台的社會保險法充分吸收委員、代表的意見,就社保基金監管作出原則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該法還專設一章,對監管作出具體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Ⅳ 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原則和意義是什麼

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原則:

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關乎基本民生改善和社會公平正義,是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體現,社會關注度高,利益訴求多樣。特別是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和城鎮化進程加快的新形勢下,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務更加艱巨和緊迫。為確保改革穩步推進、取得實效,必須牢牢把握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從基本國情出發,以實現社會保障全覆蓋、保基本為優先目標。我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總體上還比較低,城鄉和地區之間發展差距比較大,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經濟基礎仍然比較薄弱,統籌兼顧的難度依然很大。

在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程中,要善於把我國基本國情與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律結合起來,鞏固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

(4)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制度擴展閱讀:

產生標志:

社會保障制度起源於19世紀末的歐洲工業社會,1601年英國女王頒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濟貧法》,這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萌芽。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為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險,第一個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是後起的資本主義國家——德國。

德國頒布的《疾病社會保險法》、《工傷事故》、《老年和殘障》,標志著世界上第一個最完整的保險體系的建立,社保制度產生。193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一詞由此產生,它標志著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

目前社會保障制度已推行到全世界的160多個國家和地區。 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Ⅳ 全國政協委員稱應盡快建立社會保險精算報告制度是怎麼回事

中國經濟網(北京)報道,全國政協委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孫潔認為,究其原因,沒有社會保險精算報告是一個重要原因,建立精算報告制度並完善披露制度,將有助於找到這些問題的答案,制度更加透明,老百姓對退休、養老等問題的看法也將更加理性。


「定期發布養老金精算報告,是監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的基本方法。許多國家通過建立精算報告制度來監測社會保險運行情況。」孫潔表示。她還建議,將來我國在修訂《社會保險法》時,應該明確社會保險精算的功能和定位,以實現精算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提高社會保險精算工作的權威性。

孫潔指出,我國應該根據具體國情,通過建立省級社會保險基金年度精算報告制度,定期預測基金的支撐能力並做好預警,未雨綢繆,安排好資金,保證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和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平穩運行。


同時,應結合制度運行現狀,對未來10年的基金收支進行中期預測;在研究人口和宏觀經濟走勢的基礎上,對未來50年的基金收支進行長期精算預測;進行參數假設和敏感性分析,說明精算評估中主要參數假設確定的依據,分析主要參數變化對基金和制度運行的影響。在分析預測結果的基礎上,提出精算評估結論和保持制度平穩運行的政策措施。

為此,孫潔建議,盡快啟動社會保險精算報告制度的建設,從養老金精算報告編制開始,逐步編制醫療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的精算報告。編制層次按統籌層次自下而上,根據需要編制省級和市級精算報告,在此基礎上編制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精算報告。養老保險基金精算報告需經各級統籌地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逐步向社會公開,以此推動社會保險精細化管理,推動社保數據集成共享,推動基金精算平衡及參保人權益保障。

Ⅵ 如何構建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多元化投資制度

改革前社會保障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改革後由企業和個人分擔。但由於個人負擔有限,而國有企業對「以支定收,略有節余」原則的責任是無限的,雖然中央政府規定企業交費率一般不超過本單位職工總工資的20%,但有些老工業基地企業的養老負擔已達工資總額的24%甚至更高,再加上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有的企業繳費率高達30%以上,一些企業開始用生產性資金甚至銀行貸款來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在這么高的交費率下,養老金當期收入仍然不夠當期支出,形成一種高交費率和低保費收入的矛盾。
統賬結合養老模式面臨危機的原因分析
養老保險統賬結合模式之所以面臨入不敷出、空賬運行等危機,有宏觀經濟增長趨緩、企業效益滑坡、養老金管理不善等等客觀原因,但最主要的還是模式本身固有的體制問題沒有解決好。
(1) 迴避轉製成本
從現收現付制過渡到「統賬結合」制,意味著當前就業人口養老金繳納的一部分要建立他們的個人賬戶,這部分養老金不再作代際轉移,這自然會出現一塊「缺口」,這個「缺口」就是業內人士所言的轉製成本。從拉美經驗來看,各國都由政府來承擔轉製成本,然後採取不同措施加以解決。然而,中國卻不願意公開承擔起轉製成本,主要因為其規模太大。各個機構對中國轉製成本規模的估計差別比較大,從1萬億 10萬億不等,比較折中的看法是3-4萬億元。由於絕對規模巨大,很難一下子籌集到這么一大筆資金以備轉制之需,出於這種顧慮,中國迴避了轉製成本這個棘手的問題,希望能夠通過巧妙的制度設計來慢慢將其消化,不太現實地寄希望於在職一代在為自已的老年生活積累養老基金的同時,擔負起「老人」和「中人」的養老任務,也為我們的養老保險制度留下了隱患。
(2) 目標替代率過高
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目標是建立一個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參與的,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基本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是60%。而實際運行中,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已達到8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達到100%以上,過高的替代率不僅加劇了基金壓力,而且誘發了提前退休。中國基本養老金過高的替代率同時也擠佔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發展空間,難以形成真正的「三支柱」養老模式。
(3) 退休年齡過低和提前退休
退休基金積累制度優於現收現付制度的前提條件之一是負擔系數(退休年數/工作年數)小於制度內贍養率(退休職工人數/在職職工人數),否則積累制就是不經濟的。中國在50年代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之時,將退休年齡規定為: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目前中國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比當時增長了20年以上,仍然採用這一退休年齡顯然不合理的。在世界上中國的退休年齡與是很低的,在24個發達國家中,規定退休年齡為65歲的佔67%,67歲以上的17%,60歲的佔13%,55歲的佔3%。中國人口在60歲時的預期平均余歲為16年,設工齡為40年,負擔系數為1:2.5,高於目前1:3.1的制度贍養率。對女性而言,負擔系數就更高了。如果不提高退休年齡降低負擔系數,那麼目前的部分積累制相對於現收現付制而言,便是不經濟的制度。
(4) 征繳率低
養老保險費收繳困難,欠繳保費的情況大量出現。有關資料顯示,1992~1998年,全國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率分別為95.7%、92.4%、90.5%、90%、87%、90.7%和82.7%。雖然1999年以後征繳率有所上升,但征繳工作仍比較困難。企業隱瞞繳費基數的行為十分普遍,加之職工工資外收入不進入繳費基數,導致實際養老金收繳率的低下,嚴重影響了基金總額。養老保險費的低收繳率,導致許多省級地區養老金收不抵支,1999年收不抵支的省級地區達到25個。由於養老養老金收不抵支,社會保障機構不得不提高繳費率,導致目前絕大多數地區企業繳費率超過20%,不少地方已近30%。於是,一些效益好的企業也覺得負擔過重而無法支付,由此形成欠費。為了保證養老金的支付,社會保障機構不得不再次提高繳費率,導致惡性循環,使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情況大規模出現。
(5)保障覆蓋面窄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實現職工養老的社會化,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勞動力市場的發育完善,理應要求全體職工都參與到該制度來。實際上,一方面養老保險制度僅限於企業,行政機關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職工尚未進入該制度,廣大農民更是在制度之外。另一方面投保人對個人帳戶制度缺乏必要信心,加上企業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導致養老保險擴面困難。而且超年齡結構高、養老負擔重的國有企業制度參與率越高,越是年齡結構輕、養老負擔輕的其他企業制度參與率越低,表現出一種較為普遍的逆選擇現象。制度內退休職工增長率高於在職職工增長率,導致制度贍養率居高不下,養老基金收不抵支。有資料顯示,從1996年至1998年,國有企業在職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分別佔全國各類體制內在職職工人數的80.4%、79.6%和78.6%;城鎮集體企業分別為16.6%、16.6%和16.2%;其他企業分別只有3%、3.8%和5.2%。截止 2002年末,全國共有11128萬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僅占城鎮就業人員總數24780萬人的44.9%,佔全國城鄉就業人員總數73740萬人的15%。
(6) 統籌層次低、管理混亂、成本高,基金增值能力弱。
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不健全,使養老保險基金難以在較大范圍內調劑使用,社會保險互助互濟、分散風險的功能大大減弱,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運作顯得蒼白無力。按規定,1998年底全國所有省(區、市)都實行省級統籌,但目前市地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隸屬地方管理。由於統籌層次太低、基金規模太小,無法進行有效的投資,加上現行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只能是存銀行和買國債,而銀行利率和國債利息率遠低於社會資本平均收益率,導致基金增值困難。雖然目前在投資方向上國家已有所松動,但依然控制很嚴。同時,由於統籌層次低、基金分散,導致基金管理高成本,基金監管高難度,出現一些混亂和腐敗現象,對養老基金造成損害。在管理體制上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混賬」管理,在制度上為挪用個人賬戶基金留下了餘地,為統籌基金毫無障礙地透支個人賬戶積累資金提供了方便之門。
統賬結合養老模式改革的思路與對策
(1) 提高退休年齡
退休年齡是決定養老負擔水平的一個基本因素。在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和保障水平一定的情況下,如果退休年齡提高,平均享受養老金年限就會縮短,養老金總負擔就能降低。國際勞工組織的研究表明,延長退休年齡可以引起養老基金增收減支的功效,且作用十分明顯。如退休年齡從65歲降到60歲,將使養老金開支增加50%。據中國專家測算,若退休年齡延長一年,中國的養老統籌基金可增收40億元,減支160億元,減緩基金缺口200億元。可見,提高退休年齡對於緩解養老金支付危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國有必要逐步提高退休年齡,並依法加以保證。同時,控制各種低齡退休現象。
(2) 通過各種途徑籌集資金,消化轉製成本
消化轉製成本是個人賬戶從「空賬」到實賬的關鍵,更是現收現付製成功轉換為部分積累制的關鍵。僅靠向企業徵收高額社會統籌資金來實現舊制度向新制度的過渡是不現實的,這樣會帶來保障面的進一步狹小和制度贍養比的進一步提高,加重養老制度的危機,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國民經濟發展,從而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
由於轉製成本數以萬計,規模巨大,我們需要廣泛發掘各種籌資渠道,可能的途徑主要有:
(1)減持國有股,將收入劃歸養老保險基金彌補缺口。國務院2001年6月發布了《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獎金管理暫行辦法》,目前需要提高可操作性,加大執行力度。
(2)開征特種稅收,專門用於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可開征遺產稅、贈與稅、特種消費稅或者特種社會保險稅等等。
(3)發行社會保障債券,為隱性負債籌資。然後再結合特種稅收方式,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逐步兌現這部分債券,最終解決隱性負債問題。
(4)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重點彌補落後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不足。
(5) 降低目標替代率。
90年代以來,發達工業國家公共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瑞典為57.04%,美國為44%,英國為43.2%,德國為34.4%,日本為41.9%,其他發展中國家一般為50-60%之間。中國目標替代率可考慮設定為45%-50%,這樣的替代率比較符合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也與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替代水平相接近,較低的替代率可大大減輕養老基金支付壓力,同時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養老保險養老必要的空間,形成真正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降低企業的交費率,還可以提高企業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積極性,促進養老面的進一步擴大。
(6) 擴大養老保障面,提高基金征繳率
城鎮私營和個體就業已成為新增就業的主渠道,據統計,2002年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10985萬人,比上年末減少181萬人,而城鎮私營和個體就業人員426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609萬人.要盡可能地將城鎮私營、個體從業人員以及外資企業的從業人員納入養老保險制度中來,擴大養老保障面,降低制度贍養率。規范工資基數管理,整頓收入分配秩序,把工資外收入規范化、貨幣化,通過立法打擊瞞報、漏報繳費工資基數逃費的行為。對確實無力繳納的老國有企業,國家應及時承擔起來,在國家財政預算中列支,或在中央或地方財政預算中按比例予以分擔。
(7) 將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賬管理
分帳管理可以從制度上制止個人賬戶基金的擠占挪用,從而有利於做實個人賬戶。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基金,從本質上要求分開管理。社會統籌屬於現收現付模式,是一種純粹的轉移支付,無需資金積累,也不存在通過投資保值增值問題,管理的核心是基金及時、足額的收繳和支付,可由現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個人賬戶是一種儲蓄積累制,由於通貨膨脹和工資增長率的影響,個人賬戶中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就有一個保值和增值問題,管理的核心是保值增值,如何實現其特定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是其管理的主要任務,具有完全積累性質的個人賬戶基金應由獨立的機構進行管理,管理的重點是基金的投資營運。
(8) 採取小帳戶制度
較小的個人帳戶第一可以降低隱性負擔的規模,減輕政府的轉制壓力;第二便於發揮養老基金的調劑和互助作用,實現不同收入水平的職工之間、代際之間的再分配功能;第三可以降低個人帳戶的風險,由於養老基金積累時間跨度大,面臨不確定性因素多,保值增值壓力巨大,而較小的個人帳戶相對風險較低。2000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對基本養老保險統帳關系和結構的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即統帳分開管理,基礎養老金按社會平均工資的30%確定,縮小個人帳戶規模至8%,並完全由個人繳費組成。這個試點方案可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9 )盡快提高統籌層次,並加快進行個人賬戶基金的資本化管理運營。
退休基金投資收益率高於工資增長率是實行積累制的必要條件,如果個人帳戶資金收益率低於工資增長率,積累制就不是一個經濟的制度。要保證個人帳戶資金的收益率,必須對個人帳戶進行投資運營。首先要依法實施省級統籌,便於進行投資運作。個人賬戶做實之後,基金積累額逐年增加,數額巨大,其投資必須走市場化的路子,核心是資本化的運作管理,最終目標是使養老基金獲得較高的回報率。借鑒國際經驗,可設立個人帳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由該委員會選擇私營的基金管理公司對個人賬戶基金進行投資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可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進行多元化投資組合,實現個人帳戶基金的保值增值。

Ⅶ 如何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1、社會抄保險基金是一項民生襲基金,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點。2、加強基礎管理,提升經辦管理服務能力,保證人民利益,加強社會人力資源管理工作。3、加大監督管理力度,規范基金安全運行。健全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進一步發揮社保基金監督委員會作用,加大檢查力度,確保社保基金安全運行

Ⅷ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條 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稅務機關和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 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 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八條 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基金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四條 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統籌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帳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帳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第十六條 實行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基金收入;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不設收入戶。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要定期或定額將徵集的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具體時間或額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繳存時,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帳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帳。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 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等。
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構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帳戶中列支,轉移支出在個人帳戶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
(一)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
基礎性養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支付給《決定》實施後按照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指按繳費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過渡性養老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且在《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除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外的基本養老金。
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和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等。(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第二十二條 失業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和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是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於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范圍以內,並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出限額以下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支出。
(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范圍,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四條 經辦機構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劃撥該帳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劃,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的,財政部門有權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二十六條 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余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結余。
第二十七條 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八條 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建立了基金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經辦機構調劑;
(四)調劑後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申請調整繳費比例之前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之間的比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所指的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帳戶,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
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各開設一個帳戶。
第三十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金;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金。
第三十一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二條 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或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決定從原行業統籌單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結余中的補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財政專戶直接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收入款項時,要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四條 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財政部門應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下級財政專戶;在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
不設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的上下級繳撥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戶直接撥入下級財政專戶或從下級財政專戶直接上解入上級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同級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戶直接劃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共同研究確定的特種定向債券計劃,要保證完成。 第三十七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同時,要做到經辦機構、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定期相互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部門委託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八條 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定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並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年度終了後,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並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報國務院。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不按時、按規定標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退、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對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政府批准建立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條 基金專用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五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本制度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Ⅸ 十八大報告關於社保的闡述

(四)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社會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調節社會分配的一項基本制度。要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和完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確定機制和正常調整機制。擴大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渠道,建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制度,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健全社會福利制度,支持發展慈善事業,做好優撫安置工作。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滿足困難家庭基本需求。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大力發展老齡服務事業和產業。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確實保障殘疾人權益。健全社會保障經辦管理體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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