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介紹保險中介機構的起源
保險代理制度在我國的起源 。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由保險人支付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中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球范圍內代理人展業方式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保險代理制度引進的背景 。
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特別是50年代後期以後,國內保險業務被停辦,保險代理市場未能產生。80年代以後,伴隨著我國民族保險業的恢復、發展,保險代理也應運而生。但在1988年以前,與當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壟斷經營的格局相適應,我國的保險代理人也不過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通過「廣代理」形成的一個專兼職相結合的附屬代理機構,個人代理基本上沒有出現。
1992年9月,對於中國保險業來說是個重要的日子,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美國國際集團所屬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在上海設立分公司,這是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以來,第一家經批准進入中國保險市場的外國保險公司。更重要的是「友邦」的到來使中國保險市場的營銷理念發生了重大變革。1992年11月,友邦保險培訓的第一代壽險代理人上街展業,這種「代理人制度,引發了中國壽險營銷理念的劇烈變革,壽險代理人制度迅速為國內保險業所採用,並至發展至今,成為我國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保險代理制度初期的發展 。
自從1992年保險代理人制度引進以來,代理人隊伍發展迅速。目前,在我國農村有7萬個保險代辦站,代辦人員近20萬人;在城鎮共有兼業代理機構15萬人,從業人員40萬人;個人代理人則超過50萬人,其中大多數為壽險營銷員。保監會新聞發言人、保監會主席助理袁力今日在保監會舉辦的2007年度第一場定時定點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今年以來,保險市場平穩較快發展。2007年1-3月,全國新保保費收入1964.5億元,同比增長22.7%。
保險代理人制度是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主要展業方式,由於起步晚、積累經驗少、相應法律不規范等原因,在取得成績的同時,仍然存在著很多隱患,應引起我們的重視。
②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是什麼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簡單來說保險公司委託有銷售保險產品資質的公司銷售其保險產品,這些公司可以是在保監會取得代理資格銀行、郵政、4S店、汽車修理廠等,也可以是按照保監會的規定成立的代理公司、經紀公司等。他們主要依靠從保險公司獲得銷售保險產品的代理費或稱手續費、中介費來實現收入和盈利。他是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重要渠道之一。
③ 保險中介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是什麼
您所說的保險中介公司應該指的是保險經紀公司吧!保險經紀公司負責去對比各個保險公司的產品,然後按照各個用戶的需求量身定做,推薦最合適的保險產品或者推薦不同保險公司的組合產品,旨在讓客戶用更實惠的價格得到更實惠的保障。
保險經紀公司最大的優勢在於可以根據客戶的實際情況設計最合適的保險保障方案,是您私人專屬的保險經紀人而不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
盛世創富是一家銀保監會認證的保險經紀公司,專業打造高性價比保險產品。給您最全面的風險評估,最精準的需求梳理,最清晰的產品介紹,最貼心的理賠跟進服務。
④ 保險中介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完全一樣嗎
保險中介公司是給保險公司介紹業務,不代辦業務,而保險代理公司需要全權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這是有區別
⑤ 保險中介的作用包括什麼
保險中介指介於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招攬、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
保險中介的主體形式多樣,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專業領域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從事某些特定的保險中介服務,如保險精算師事務所、事故調查機構和律師等。
保險中介對於保險行業的快速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從國外發達國家成熟的保險行業發展歷史來看,保險行業市場催生保險中介的誕生,而保險中介的活躍發展反過來又加速推動著保險行業發展,兩者相輔相成,互為依託。
目前,國外成熟的保險市場中,如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等中介市場主體,不僅有著規范化的行業制度體系,還有著專業化的職業素養,被投保人、保險人與社會各界接受與尊重。然而令人惋惜的是,由於我國保險行業發展起步較晚,加之受早期保險銷售的狂熱營銷手法錯誤引導,社會各界對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始終缺乏足夠的正確認知與了解。
同為保險中介主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既有著緊密的聯系,也存在不小的差異。之於保險消費者,充分了解保險行業,區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可以更好的滿足自身保險服務需求;之於保險從業人員,了解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二者差異,能夠幫助其更好的規劃職業發展方向。
⑥ 什麼是虛構保險中介業務
一般而言,虛構中介業務是指「保險代理公司」在「保險公司」的授意下,將「保險公司」完成的業務掛在自己名下,然後開具假發票給「保險公司」,幫助「保險公司」帳外流轉資金。這種行為違背保險法,是歷年保險監管的重點。某些不規范的保險中介機構甚至全靠開票、賺取保險公司給予的手續費來生存,這類行為同時牽涉「保險公司」和「中介公司」,應當同時處罰雙方。
⑦ 開保險中介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 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注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第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追問謝謝,請問這是最新的規定嗎?
回答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全國性的其他資料一樣,只是注冊資本有變化。
這個法規是2009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
,下設分公司還需要追加註冊資金嗎?
回答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24 號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已於2004年12月24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是指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等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第三條 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必須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取得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
勞動保障部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
第四條 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向勞動保障部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法人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五)項規定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規范,由勞動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 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凈資產不少於50億元人民幣;
(三)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託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第八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勞動保障部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勞動保障部應當受理申請人申請。
勞動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請人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勞動保障部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有關監管機關立案調查的機構,在被調查期間,勞動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條 勞動保障部受理申請人申請後,應當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專家按照專業范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專家庫由有關部門代表和社會專業人士組成。
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申請材料按照分期分類的原則進行評審,所需時間由勞動保障部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部認為必要時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根據申請人申請材料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及現場檢查情況,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後,認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於認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證書》。證書制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印製。
對於未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申請人,由勞動保障部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限屆滿前3個月應當向勞動保障部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部應當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注銷手續:
(一)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被依法撤銷的;
(四)國家規定的應當注銷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部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注銷手續後,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
第十六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勞動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認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並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
第十七條 申請人採用賄賂、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勞動保障部會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後取消其資格;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部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有關機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內容與格式》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申請材料內容與格式
一、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資格申請表
按勞動保障部統一編制的資格申請表填寫(可從勞動保障部網站下載)。
(二)資源配置說明
1、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專用場所安全說明;
2、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設備和系統說明;
3、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信息系統流程、系統測試報告(僅適用賬戶管理人資格申請人);
4、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專業人員配置情況及人員簡歷。
(三)管理制度和流程
1、基本制度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結構及組織結構說明,若申請多項資格須對各項業務獨立性做出說明;
(3)企業年金稽核和風險控制制度;
(4)企業年金管理專職人員行為規范;
(5)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
(6)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記錄及檔案管理制度;
(7)危機事件報告制度和處理流程。
2、法人受託機構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選擇、監督、評估、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機構的制度和流程;
(2)戰略資產配置及投資決策制度和流程。
3、賬戶管理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賬戶管理組織架構;
(2)賬戶管理業務制度和流程;
(3)客戶服務制度和流程。
4、託管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資金清算、支付能力及電子化水平等基本情況概述,確保資金清算安全、快捷的制度及措施;
(2)交易數據及財務數據管理制度;
(3)基金託管業務職責、許可權和業務分工;
(4)投資管理風險評估程序、風險預警制度及投資運營監控系統。
5、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人補充材料
(1)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與風險管理制度;
(2)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運作和管理制度;
(3)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制度。
(四)申請人自律承諾書
(1)承諾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
(2)承諾取得資格後,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誠信合法、勤勉盡責地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
(五)相關證明材料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於法人受託機構或者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人);
4、國家業務監管部門出具的託管業務備案受理證明材料原件(限於託管人資格申請人);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近3年財務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6、律師事務所就申請人獨立法人、公司章程等材料真實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以上證明材料為復印件的均須加蓋公司公章。
(六)業務可行性報告
二、紙張、封面及份數
(一) 紙張
採用A4規格紙張,並用245×315毫米規格的硬皮夾子裝訂。
(二) 封面和側面
1、封面標註:「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XXX(如法人受託機構、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或者投資管理人)資格申請材料」、申請公司名稱、申請日期等;
2、側面標註:「XXX公司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XXX資格申請材料」。
(三) 字體和頁碼
除固定格式外,其餘材料標題字體為四號仿宋,正文內容字體為小四號仿宋,1.5倍行距。主要材料應當雙面印刷,頁碼置於每頁下端居中,字元大小為五號。按內容分章節安排頁碼順序,例如:1-4、2-26、3 - 58或者1-4-1、3-1-2、3-4-21┉┉,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四) 份數
申請材料可以郵寄或通過勞動保障部網站申報。首次報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為原件。
⑧ 保險中介的作用
保險中介在保險市場上作用的發揮,是由其在專業技術服務、保險信息溝通、風險管理咨詢等諸方面的功能所決定的。專業技術服務功能可分解為三個層面: 由於保險合同雙方在保險的全過程中存在著利益矛盾,意見分歧在所難免。
由於保險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夠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權威性的資證,供保險雙方或法院裁決時參考,有利於矛盾的化解和消除。保險信息溝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對稱的保險市場中,建立保險中介制度,並利用其專業優勢,為保險合同雙方提供信息服務,是加強保險合同雙方的信息溝通,協調保險合同雙方的關系,促進保險經濟關系良性發展的最佳選擇。風險管理咨詢功能,是指保險中介公司憑借其專業技術和專家網路優勢,為社會公眾提供風險評估、防災防損等風險管理咨詢服務,這種特殊性的專業技術優勢,使保險中介公司在保險市場中處於不可替代的地位。
⑨ 專業的保險中介機構包括哪些類型
一、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和《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從事對保險標的出險後的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等保險中介業務,須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二、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應使用規范的名稱: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機構名稱中應包含「保險代理」或「保險銷售」字樣;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名稱中應包含「保險經紀」字樣;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機構名稱中應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上述中介機構均可向其客戶提供保險事故索賠服務。
三、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批准使用其他名稱的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申請。
⑩ 保險中介可以倒閉嗎
《保險法》九十二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必須轉讓給其它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保險公司/中介機構破產後,客戶所購買的保險也是有法律保障的,可以照常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