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傷單位不給墊付,能申請社會保險基金墊付嗎
如果單位不予墊付醫療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以下幾種法律途徑解決:
1、一、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工傷保險屬於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的強制險。國家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健康,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因此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受傷員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醫療費是有法可依的。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或投訴。
2、可以先申請法院發出支付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醫療費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又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法院以發出支付令這種比較快捷的方式維權,這樣就能大大縮短爭議的時間,盡快解決勞動者的醫療費問題,使受傷職工能盡快得到更好的治療。
3、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一)如果爭議的金額不大,在仲裁時可以一裁終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書自做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可見如果受傷職工要求支付工傷醫療費,是可以一裁終局的,這樣使裁決能盡快生效,工傷醫療費能得到盡快落實。
(二)如果爭議金額較大,不適宜一裁終局,那麼就要走一般的勞動仲裁程序,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要求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在以上三種方式都解決不了的情況下,不得已提起的程序。但這種維權辦法比較浪費時間和精力,維權成本較大。因此建議輕易別採取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可以不提供擔保。」不論是哪一種勞動仲裁程序,受傷職工在仲裁時都可以要求先予執行,以解決可能出現的無錢治病的困難。
4、對仲裁結果不服,可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通過上述途徑均無法達到維權目的的,勞動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拒絕支付醫療費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先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還是走一般的勞動仲裁程序,最後到法院起訴。不過切記,不論是哪一種仲裁程序,在仲裁時都可以要求先予執行,以應對無錢治病的窘境。
5、以上供參考。
B. 工傷單位不給墊付,能申請社會保險基金墊付嗎
有規定單位必須給墊付,你可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仲裁部門提請仲裁裁決。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先行墊付你可嘗試下,我了解部分地區沒有開展。具體咨詢當地經辦機構吧
C. 如何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工友》編輯部:
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條件、程序和項目如下:
首先,申請先行支付的條件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你前面已經提到的《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另一種為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其次,申請先行支付的程序一是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十八條之規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以及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審核工傷的性質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二是個人或者其近親屬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含醫療診斷、鑒定等費用的原始票據等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屬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還應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再次,先行支付根據不同情形所支付的項目並不相同。一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僅限於醫療費用,而不包括工傷保險待遇。二是因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則包括《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所列舉的九項費用,即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因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後,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償還或者向用人單位追償。
D. 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費用,用人單位必須先墊付
你的問題沒問完整啊?醫葯費是用人單位應該先行墊付的,讓後通過工傷保險基金報銷後,退還單位,也不知道你是不是問這個,不是的話可以追問!
E. 工傷自己墊付醫葯費後,工傷醫療基金不能報銷的剩餘部分該誰來承擔
工傷保險基金報銷剩餘的醫療費用,按所在省市規定,分別情形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醫療機構承擔。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那麼,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費用有誰支付,從各地規定看,區別不同情形,由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傷職工分別承擔。
一、吉林省
《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二、其他省市
其他省市並未統一的規定,但從一些省市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搶救必須的費用,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者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各付50%;
(二)非搶救必須醫療機構使用超三個目錄費用,應當事先徵得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同意,隨同意誰承擔;未徵得同意的,由醫療機構承擔。
《吉林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至被認定為工傷前發生的救治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葯品目錄和工傷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無錫市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
錫政發[2005]356號
九、工傷保險待遇。
(一) 職工發生工傷應按規定進行救治,並在3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需轉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並報統籌地區工傷經辦機構同意。如情況緊急,可先救治,後辦理轉診手續。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超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范圍的,屬於搶救生命危急工傷職工所必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各支付50%。
廈門市領導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工傷保險醫療管理服務暫行辦法》
廈勞社〔2005〕36號
第十一條工傷職工因傷情治療需要,確需使用人工器官、進口體內放置材料等目錄外特殊診療項目的,由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提出,經工傷職工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報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使用,其費用實行單項費用審核管理,費用核銷辦法按醫療費用審核結算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工傷職工因傷情治療需要,使用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外的診療項目、葯品及其費用金額,協議醫療機構應當告知用人單位,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其費用由用人單位以現金墊付,再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銷。
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工傷醫療費用的控制和管理。經用人單位同意後使用人工器官、體內放置材料等特殊診療項目及葯品的醫療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予核銷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治療非工傷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蚌埠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蚌埠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蚌勞社〔2009〕98號
二、工傷保險就醫管理
(五)工傷職工、用人單位要求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准范圍外發生的費用,由其簽字確認,定點醫療機構直接向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收取;定點醫療機構未經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同意使用超出工傷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准范圍外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行承擔。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號
十六、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如何承擔?
答: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范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
F.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細化了先行支付的具體細節。從先行支付所需提交的材料來看,無論是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還是普通的工傷,都需要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和第三人或用人單位不能賠償或拒不賠償的相關材料,也就是說,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必須在工傷認定之後,所以,發生工傷後,職工要及時收集整理自己的勞動關系證明和早日開出診斷證明,去申請工傷認定,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創造條件。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第一、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訴訟,向用人單位索賠;第二、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向用人單位追償。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也只是工傷保險待遇中應當由其支付的項目,如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工傷死亡待遇等,並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這樣,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多了一條支付途徑,而用人單位面臨的不僅是工傷職工的索賠,更有可能面臨工傷保險基金利用行政手段強行劃撥,查封、拍賣單位的財產。
在一定意義上講,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勞動行政部門監管力度不夠導致的,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參加社會保險、欠薪等。從勞動爭議的案由來看,80%以上的勞動爭議為討薪和工傷糾紛,從形成糾紛的原因來看,只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能夠盡職盡責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這種糾紛不僅會大幅減少,更能快速處理。所以,用行政手段處理勞動糾紛,筆者一直認為是處理此類問題比較好的辦法。
G. 怎麼申請工傷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法》第41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63條的追償。」《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5號)對此作了進一步的明確。根據該辦法,(1)申請先行支付的主體必須是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工傷職工有行為能力的,由其本人申請;本人無力申請或者不願自己申請的,可以依法委託其近親屬或其他合格人員申請。職工工亡或去世,由其近親屬提出。(2)必須已經認定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必須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3)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4)用人單位不支付或無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包括: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用人單位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根據第6條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先行支付後,取得要求其的。(6)個人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提交所有醫療診斷、鑒定等費用的原始票據等。汕頭招聘網
根據上述,在李某不同意放棄部分請求的前提下,單位是支付全部工傷保險待遇,還是部分工傷保險待遇,需取得相關(如,單位支付的書面意見)。對於單位支付的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李某可以依據上述向負責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後,再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向用人單位追償。汕頭招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