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中這十一種情況保險公司不理賠:
一、撞親屬致傷亡不理賠。
在保險條款中,將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疇之外。所以,如果車輛撞到自家人,保險公司視為免責。同理,被同一單位名下的車輛碰撞也不能通過第三者責任險得到賠償。
二、新車未上牌、無臨時牌照期間造成事故損失,不理賠。
在汽車基本險的四個險種的免責條款中,都明確規定,除非另有約定,否則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三、車輛未在規定時間內年檢或者未通過年檢出事造成的損失,不理賠。
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只對合格車輛生效,對於未年檢的車輛只能視為不合格車輛。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車主上了保險也沒有用,包括車損險、三者險等在內的所有賠償將由消費者自己承擔。
四、車輛修理期間出事故造成的損失,不理賠。
車輛在檢測、維修、養護過程中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賠償。原因是保險公司認為維修點負有看管車輛的責任,車輛被盜或者損壞是屬於維修點的過失。
五、在收費停車場丟車,不理賠。
保險公司規定:凡是車輛在收費停車場中被盜,保險公司一概不負責賠償。因為上述場所對車輛有保管的責任: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保管人應承擔責任。所以,車主一定要注意停車時收好停車費收據等證據。
六、被保險人主動放棄追償權的,不理賠
車輛損失險其中一條免責條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車輛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駕駛證丟失、損害以及更換期間駕車造成的損失,不理賠。
基本險四個險種的免責條款中均註明,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造成的事故損失的,不予賠償。
八、事發超過48小時未告知保險公司,有可能不賠。
為什麼是「有可能不賠」呢?原因是《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一出事故,馬上通知保險公司,才真正的保險。
九、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理賠。
基本險通用條款第八條寫明,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十、車輛的新增設備損害,不理賠。
在車輛損失險和全車盜搶險的免責條款中規定,新車車輛出廠時的原廠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賠。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理賠的是原廠車,自己假裝的配件在事故中有損失,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
十一、不是整車丟失、不理賠。
機動車輛車損險條款中明確規定,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在機動車輛附加盜搶險條款中也規定,非全車遭盜竊,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或損壞,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2. 重大疾病保險同時買了多份重大疾病保險可以同時賠付嗎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同時賠付的,重疾險屬於定額賠付型。說白了只要是在合同保障期間內,又滿足理賠條件,不管你確診的是重疾、中症還是輕症,通通都會予以賠付。
不過,奶爸一般不建議大家購買多份重疾險,也沒那個必要。因為購買多份重疾險會有以下幾點問題:
1.保費問題
不含的重疾險通常一年需要幾千塊,如果含身故保障大多都近一萬元,如果投保多份無疑會增加經濟壓力。
2.疊加理賠問題
當我們購買多份重疾險的時候,會出現確診的疾病只屬於某一款產品的保障范圍,那就無法實現疊加賠付了,所以投保多份重疾險遠沒有選擇一份保障全面的重疾險來的實在。
3.身故保險金/重疾保險金二賠1
目前,保險市場上的重疾險有些含有身故保障,其實是以壽險作為主險,重疾險作為附加險組合而成。
當重疾險作為附加險進行了重疾保險金賠付,那麼主險壽險的合同也會終止。所以關於這一點,保險公司通常會載明:身故保障和重疾險保險金只賠付一個。
4.保障不全面
奶爸覺得與其多投幾份重疾險,不如把醫療險、意外險和壽險配置齊全,保障更加全面,能更好的對抗風險。
如果有想法投保重疾險的話,建議大家提前看看這篇文章→《重疾險的正確投保姿勢,奶爸教你幾招!》
望採納!
3. 關於保險理賠的業務處理
參加保險的人都要明確一點,並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要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最重要的是,所發生的事故必須是保險合同約定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公司到底賠不賠錢,很多時候與時間有關。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觀察期)內; 進行索賠時,是否還在索賠時效內,都與保險公司是否賠錢直接有關。如果因為投保人經催繳後仍然不繳納應交保險費,導致保險合同失效,或者投保人違反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導致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當然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賠不賠錢,賠多少,還與客戶要求賠償的金額有關。保險公司的賠款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是多次索賠,總的賠款金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比如,一份保險合同的總保險金額為5元,前幾次累積獲賠款3.5萬元,那麼再發生保險理賠,保險公司最高賠付金額只有1.5萬元,超過的部分將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 此外,未履行按期繳納保險費的義務,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材料等情況,也會被賠。保險專業人士提醒,如果消費者投保時多留意一下細節,很多拒賠其實是可以避免的。 不如實告知真相,不賠 據保險業內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賠案都因沒有「如實告知」引起。保險合同有個重要原則,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擔「如實告知」義務。你投保時一個小小的「隱瞞」,就會失去日後索賠的權利。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險和人壽險時,很多人口頭告知了某些病史,但業務員說可不填,結果事後被指「隱瞞」病情,卻無據反駁,最後只好被拒賠。要知道,法律上只認可書面記錄於保險合同中的告知事項。 [案例回放1] 在2002年梅艷芳得知子宮頸長出腫瘤後,情況雖未致惡化,但受到姐姐梅愛芳死於子宮癌的影響,擔心自己亦會步其後塵。顧家孝順的梅艷芳為免母親日後頓失依靠,便找了保險界朋友又買了一份保額高達1000萬港元的保險,連同她事業如日中天時購買的那份2000萬港元保額的保險,總保額達到3000萬港元,梅艷芳已為梅媽日後的生活做出雙重保障。 但在購買第份保額1000萬港元的保險時,梅艷芳可能顧慮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將病情公開,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沒有在保單如實申報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險條例,隱瞞重大病情投保,屬於嚴重違例,因此,梅艷芳去世後,便傳出保險公司拒賠1000萬港元保險金的消息。 但據報道,保險公司將當初梅艷芳為這張保單而每月供款過萬元的保費發還給了梅媽,而不是一味拒賠並且不退還保險費,這多少也反映出保險公司諒解梅艷芳未如實申報病情的苦衷。當然,讓保險公司理賠1000萬港元也絕無可能,他們並不會因為梅艷芳是天後級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4. 一份保險有多個保險責任,對其中一項理賠了,保險合同就終止了嗎
不是,應該給予30%的傷殘賠償後保險合同才終止
5. 上了多個保險,是否可同時理賠
這要看您購買的是什麼類型的險種,一般若是重疾險、壽險之類的險種,則可以疊加理賠,但如果是意外醫療、財產險,則不能夠疊加理賠。具體而言,在重疾險方面,只要被保險人所患重疾是保單上載明的,且病情符合賠付標準的,就可同時獲得兩家保險公司的賠償。按照合同約定,給付重疾保險金後,相應保險合同就會終止。如果所買的重疾險是附加險,那麼主險的合同也會要求終止。這意味著,被保險人同時向兩家公司索賠後,一方面可以得到雙重賠付,另一方面B公司的終身壽險也將終止。而且,壽險類產品也符合疊加理賠的標准,這類產品的賠付情形是被保險人身故。至於不能疊加理賠的情況,首先是意外醫療,其報銷屬於補償性質,不能疊加賠付:如小楊買了兩家保險公司的產品,某次意外醫療共花費1000元。那麼,兩家保險公司合計最高只能賠付1000元。從財產險的規定來說,保險公司是按財產的實際價值和損失程度確定賠償金額的,損失多少賠多少。保險金額的總和不能超過保險價值,重復超額購買是不必要的浪費。
6. 並不是每一份保險合同都要進理賠,只有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才進行理賠這是因為保險合同是
並不是每一份保險合同都要進理賠,只有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才進行理賠這是因為保險合同是?
7. 給自己買了份保險,可是又擔心理賠關於理賠怎麼解決的
參加保險的人都要明確一點,並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要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最重要的是,所發生的事故必須是保險合同約定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公司到底賠不賠錢,很多時候與時間有關。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觀察期)內;進行索賠時,是否還在索賠時效內,都與保險公司是否賠錢直接有關。如果因為投保人經催繳後仍然不繳納應交保險費,導致保險合同失效,或者投保人違反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導致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當然不負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賠不賠錢,賠多少,還與客戶要求賠償的金額有關。保險公司的賠款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是多次索賠,總的賠款金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比如,一份保險合同的總保險金額為5元,前幾次累積獲賠款3.5萬元,那麼再發生保險理賠,保險公司最高賠付金額只有1.5萬元,超過的部分將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此外,未履行按期繳納保險費的義務,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材料等情況,也會被賠。保險專業人士提醒,如果消費者投保時多留意一下細節,很多拒賠其實是可以避免的。不如實告知真相,不賠據保險業內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賠案都因沒有「如實告知」引起。保險合同有個重要原則,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擔「如實告知」義務。你投保時一個小小的「隱瞞」,就會失去日後索賠的權利。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險和人壽險時,很多人口頭告知了某些病史,但業務員說可不填,結果事後被指「隱瞞」病情,卻無據反駁,最後只好被拒賠。要知道,法律上只認可書面記錄於保險合同中的告知事項。[案例回放1]在2002年梅艷芳得知子宮頸長出腫瘤後,情況雖未致惡化,但受到姐姐梅愛芳死於子宮癌的影響,擔心自己亦會步其後塵。顧家孝順的梅艷芳為免母親日後頓失依靠,便找了保險界朋友又買了一份保額高達1000萬港元的保險,連同她事業如日中天時購買的那份2000萬港元保額的保險,總保額達到3000萬港元,梅艷芳已為梅媽日後的生活做出雙重保障。但在購買第份保額1000萬港元的保險時,梅艷芳可能顧慮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將病情公開,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沒有在保單如實申報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險條例,隱瞞重大病情投保,屬於嚴重違例,因此,梅艷芳去世後,便傳出保險公司拒賠1000萬港元保險金的消息。但據報道,保險公司將當初梅艷芳為這張保單而每月供款過萬元的保費發還給了梅媽,而不是一味拒賠並且不退還保險費,這多少也反映出保險公司諒解梅艷芳未如實申報病情的苦衷。當然,讓保險公司理賠1000萬港元也絕無可能,他們並不會因為梅艷芳是天後級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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