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國勞動法如何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資金的
《勞動法》社會保險和福利規定如下: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1)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法規擴展閱讀:
其他相關規定《社會保險法》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⑵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規定
1、社會保險費征繳實行登記制度。
2、社會保險登記的主管部門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3、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4、社會保險登記的變更及注銷。 1、納費人報送的納費申報表,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查無誤的,繳費單位個人必須於每月15日前,全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
2、社會保險費實行屬地徵收原則。
3、利息、滯納金的計算和繳納。 利息的計算和繳納。納費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要計算繳納利息,利息計算按遼寧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規定執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確定利息所屬期限及應補繳利息數額,地稅機關只負責徵收。 滯納金。納費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征所欠費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納費人在補繳費款時,徵收機關要一並計算、徵收滯納金。
4、社會保險費緩繳政策 納費人因不可抗力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暫緩繳納,符合緩繳條件的納費人要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報《社會保險費緩繳申請審批表》,符合條件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其緩繳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1、納費檢查的主體是各級地方稅務機關。
2、納費檢查的客體是納費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實際應繳費基數與納費申報數或核定數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費和偷費現象。
3、納費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繳費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4、地稅機關進行檢查時,必須首先開具《社會保險費納費檢查通知書》,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查單位。 1、對未按規定期限納費申報和報送納費資料的,拒不接受檢查和不提供納費資料的,有意隱瞞工資發放情況造成不納或少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欠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2、單位納費人、扣繳義務人和納費擔保人在地稅機關規定的限期內仍不繳納費款的,地稅機關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
⑶ 想問一下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包括什麼有知道的嗎
社會來保險基金屬於社會保障自基金最重要組成部分,是指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參保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其主要用於支付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所享受的保險金和津貼的資金。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哪些?
現行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等。其主要來源於參保人及參保單位繳費、政府財政補貼、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等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侵佔或者挪用。
⑷ 社會保障費改稅是否能夠解決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征繳中的問題呢
那是解決不了問題的,費改稅需要的條件,可以參考一下如下網上摘錄:社會保障費改稅需要什麼條件張莉(河北大學管理學院王松河北保定071002)!竺蚰薴!要譬耋堡堂費警警曹前提條件進行了分析,提出雖然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是大勢所趨,但應在相關制度完善的前提下,適時地進行[關鍵詞]社會保障費社會保障稅費改稅一。…。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1002—6908(2007)0820070—01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而這其中的核心問題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改革更成為重中之重。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發展,關於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問題已經持續了十幾年。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費稅之爭」不僅僅是表面名稱的變化,更有其深層次的含義,應當全面分析。一、社會保障費改稅需一社舍保障體系的定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應以社會保障體系的定型為前提,在開征之前有必要理清它與社會保障體系各個層面之間的關系。(一)社會保障費改稅與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關系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種社會保障的制度模式:現收現付制、完全積累制與部分積累制a現收現付制是指由在職勞動者供款以支付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的制度,數學模型簡單、操作簡便、符合稅收的公共性質:完全積累制是指每個人都設立個人賬戶,為自己未來能享受的社會保障待遇積累資金的制度,與稅收的定義及特點不相符合:而部分積累制則是將現收現付制與完全積累制的優點結合起來的一種制度,既考慮當期的收支平衡,又為未來作基金積累,因此涉及的因素多.管理十分復雜。為應對未來的老齡化趨勢t我國實行了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的轉變,即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在社會統籌部分,由於籌集的資金都是國家統籌使用,滿足公共需要,具有普遍性,更符合稅收的性質,因此適用於社會保障稅的形式;而在個人賬戶部分,積累的資金都是為個人將來所用,帶有私人性質,與稅收的公共性不相容,因此更適用於社會保障費的模式。但如果採取社會保障稅費並存的模式。必將帶來社會保障管理秩序的更加混亂,與我們費改稅的初衷加強社會保障管理的規范化相背離。因此如何解決征稅與個人賬戶之間的矛盾,要求我們在比較社會保障稅與費優缺點的基礎上做出慎重的選擇。(二)社會保障費改稅與社會保障水平的關系社會保障費改稅似乎與社會保障水平沒有直接的關系,但通過分析國外社會保障的待遇水平時.不難發現:大部分實行繳稅制的國家社會保障待遇水平普遍偏低,目標只定位於滿足人們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實行繳費制的國家提供的保障水平相對較高,保障項目也較為全面。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既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又要體現出「以人為本」的理念,保障人們基本生活需要的目標有其合理性與可行性,但不可忽視一個重要前提就是相對完善的多層次保障,包括發達的企業年金制度與商業保險制度等等。在現階段,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征稅所引起的保障水平降低勢必影響到人們的切身利益,與「以人為本」的宗旨相違背,甚至還會造成社會的不安定因素,而為了維持現有的保障水平則需要提高稅率或增加政府支出,無論哪種都不是我們想要的結果,因此新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最終確立應是實行費改稅的前提。(三)社會保障費改稅與社會保障責任主體的關系社會保障制度是伴隨著機器火工業的出現,傳統的家庭保障己無法適應人們的需要時,由政府出面建立的一種社會制度,政府在其中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然而.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由政府保障過渡到社會化保障是必然的趨勢,企業、個人、政府以及社會機構都是制度的主體。承擔著繳費責任及提供服務的責任。社會保障費改稅使政府由間接、最終責任人的角色轉變為直接、完全責任人的角色,社會保障基金也相應轉變為政府財政資金,政府集監督職能和分配職能於一身,不利於權力的制衡·也不符合保障社會化的趨勢,即使從長遠來看,政府只承擔保障人們基本生活需要的責任,從現階段看也與社會保障「轉製成本』』的存在及個人賬戶「空帳」運行所造成的基金缺I_==】存在著矛盾。如何協調征稅與基金缺口之間的關系,是社會保障費改稅過程中的~大難點。二、杜會保障疊改稅需法律捌度的完魯社會保障費是一種行政性收費.與稅收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沒有高層次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費的收繳管理是依照國務院在1999~:1月頒布的《社會保障費徵收暫行條例》進行統一徵收的,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也可以委託稅務部門徵收。近年來,已有19個省區委託稅務部門代收,稅務部門現有的軟硬體設施及工作人員過硬的業務素質有效地提高了社會保障費的征繳率。其實,社會保障費改稅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增強籌資的強制性與規范性,藉助我國已有的較為健全的稅收征管體系,提高籌資的效率:利用《稅收征管法》強化社會保障資金的徵收力度。但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畢竟屆於社會保障領域的環節,費改稅後,在沒有《社會保障法》的前提下,將資金籌集納入《稅收征管法》,意味著用靈活性的政策措施來指導強制的法律,勢必會產生許多問題,造成矛盾沖突。因此,應在建立《社會保障法》的前提下,開征社會保障稅。通過《社會保障法》,明確各主體在社會保障資金籌資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從社會保障資金的徵收、運營、管理、支付到欠繳、挪用、擠占等違法行為都以法律的形式制定統一的適用條款;此外,還應制定《社會保障稅法》,規定其納稅人、課稅對象、課稅范圍、稅目、稅率、納稅期限、減稅免稅等具體事項,從根本上保證社會保障稅的徵收工作有序進行。三、社會保一囊政稅--疊相應帕社會環境任何一個新稅種的開征都要有與之相應的社會環境,包括是否符合傳統的風俗習慣,是否符合廣大人民的心理願望等等。近年來,隨著社會宣傳工作的開展,人們的社會保障意識普遍增強,成為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心理基礎。但在我們看到有利條件的同時,也應看到其中不利的一面。首先,社會保障費改稅後,其強制性較之於費有明顯的增強,人們對於強制的事物往往帶有逆反心理.雖然社會保障費也是強制徵收的,但在名稱上更容易令人們接受;再加上現階段人們的依法納稅意識不是很強,偷稅、漏稅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會影響費改稅的效果。其次,社會保障費是行政性收費,更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是人們為自己享受的社會保障待遇進行的繳費,因此在心理上更易為人們所接納,而社會保障稅是強制性的轉移支出,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關系不明晰,費改稅後將對人們的心理承受能力帶來挑戰。因此,應加大社會保障政策的宣傳力度,使人們更深入地了解社會保障資金的徵收、使用與管理流程,克服因不知或知道得不完面而產生的抵觸情緒:同時,完善稅收監督機制,使納稅人都能通過簡易的程序參與到稅收監管工作中來.提高人們的納稅意識。只有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開征社會保障稅才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參考文獻:[I]鄭功成,社會保障學理念、制度、實踐與思辨【岫.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2]李芳,對社會保障稅和社會保障繳費的分析[J].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5(7)。[3]李建平.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制度性約束[J】,中國財經大學學報2005(7)。
⑸ 社會養老保險繳納規定
我國《勞抄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⑹ 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張左已1999年3月19日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⑺ 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五險一金的繳費標准肯定是不一樣的,是根據員工本人工資來計算繳費基數,而繳費比例兩地是一樣的。但是根據地區不同,繳費最低基數是不一樣的。
因為武漢的社會平均工資和最低工資標准比宜昌高,那麼武漢繳納社保的最低繳費基數要比宜昌的高,僅僅最低水平線高,但是不代表繳費的金額一定就不一樣。在確定的繳費基數一樣時,收取的費用也是一樣的。
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
1、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2、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2]
醫療保險
單位10%,個人2%
失業保險
單位1%,個人0.2%;
工傷保險
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生育保險
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交錢。
公積金
最低繳費比例為5%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城鎮個體工商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進行定額徵收,其徵收費率、繳費方式、繳費時間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⑻ 我國的社會保險是怎麼繳納和管理的
社會保險法規定: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⑼ 我國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基本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的內容有以下幾點:
1、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工作者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退休後,從政府及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
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賬戶構成。
3、工傷保險,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勞動者由於工作原因並在工作過程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後,由國家和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對於工傷事故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徵收費率高於一般標准,一方面是為了保障這些行業的職工發生工傷時,工傷保險基金可以足額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另一方面,是通過高費率徵收,使企業有風險意識,加強工傷預防工作使傷亡事故率降低。
4、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都應辦理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基金主要是用於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無固定工資額的單位以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農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5、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針對生育行為的生理特點,根據法律規定,在職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者暫時中斷工作、失去正常收入來源時,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的物質幫助。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服務兩項內容。
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及其利息以及滯納金組成。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及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都應該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出。
(9)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法規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如下:
1、實施目的不同。社會保障是為社會成員提供必要時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則是保險公司的商業化運作,以利潤為目的。
2、實施方式不同。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商業保險是遵循「契約自由」原則,由企業和個人自願投保。
3、實施主體和對象不同。社會保險由國家成立的專門性機構進行基金的籌集、管理及發放,其對象是法定范圍內的社會成員;商業保險是保險公司來經營管理的,被保險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條件的任何人。
4、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於社會貧困線,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50%,保障程度較低;商業保險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決於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所繳保費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條件並有一定的繳費能力,被保險人可以獲得高水平的保障。
⑽ 如何完善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管理體制
完善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徵收與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1.健全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明確政府各部門社會保障職責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管理流程還不規范,需要讓各個政府部門明確自身的職責,各自分工,避免參保人重復辦理業務。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為投保人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業務,稅務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社會保險金,並對保險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各部門協同作業,以規范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管理流程,保證資金的合理使用。
2.提高社保基金的統籌層次,強化社保基金的集中管理
社保基金統籌層次的高低影響其集中管理的程度,統籌層次越高,越便於對基金的集中管理與監督,分散風險的功能也相應越強。因此,從基金監管的角度來講,切實提高社保基金的統籌管理層次已經成為加快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當務之急。響應國家號召,建設省級統籌可以將社保基金統一管理,將資金進行嚴格的控制,避免資金流失和濫用等情況的發生。
3.擴大社會保險預算編制范圍,實現社保基金預算編制的完整性
我國現在的社會保險預算編制還不完善,在很多方面存在著不足之處,這為保險金的支付和預算帶來了很大的難度。而擴大社會保險預算編制,將醫療、工傷、失業等險種的保險基金納入編制,不僅能夠完善社保基金的預算編制,還能夠使政府保持收支平衡。
4.加強社保基金預演算法律制度與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配套建設
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制度都是關於保險費的徵收,沒有對社保基金的預算進行說明,會計人員在工作時缺乏相應的規范作為指導思想。所以我國營建立社保基金預演算法律制度,財務部門也要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預算制度,完善社會保險工作的細則,為會計人員的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據。
5.建立會計人員激勵機制,促進會計管理效率的提高
在社會保險基金的核算中會計人員有著重要的作用,應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的職能,加強會計人員的核算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要建立科學的會計人員激勵機制,獎懲分明,以調動會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6.建立社會保險基金會計信息網路系統
通過社會保險基金會計信息系統的建設和使用,能夠使信息和數據的共享變成現實,通過對系統的監控就可完成社會保險基金會計的各項職責,使基金管理的透明度更高,效率更高。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可以把精力放在統計、分析、預測上,切實做到基金運行的安全、有序,向社會各方面提供更有價值的信息,為制定政策和領導決策提供更可靠、更有力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