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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保險

發布時間:2021-03-17 21:24:10

『壹』 請問保險中信用險和履約險的區別

履約保證保險顧名思義就是對債務人履約能力的不確定性的一種保險形式。這種履約能力不能僅僅從誠信的角度出發,而是從各種客觀的因素考慮。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承諾,如果被保險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
信用保險是指權利人向保險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險,是一項企業用於風險管理的保險產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業應收帳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債務人的保證責任轉移給保險人,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貳』 履約保證保險安全嗎

履約保證保險對保險公司來說不過是多了一項業務,但對金融機構(銀行、網貸平台)來說,卻是比抵押、擔保人擔保更好的一種保障措施,互聯網金融平台在安全保障體繫上的設置所經歷的過程跟銀行其實是很相似的,這也說明了,網貸平台的金融屬性。

『叄』 什麼是履約保證保險


事實上,損失控制應貫穿於風險控制全程:在對工程項目履約風險進行預測、識別、分析、評估後,通過分析風險發生的概率、評估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從而為化解風險、減少損失提供參考。




從風險管理流程看,風險管理的每個環節都是為了減少損失。其中,事故發生後的損失減少既是無奈之舉,也是必然之為。在做好時候損失減少的同時,更重要的還是要提前預測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預先做好減少損失的安排,真正避免並減少損失。

『肆』 什麼是履約保證保險

履約保證保險或履約保證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即債權人,這里專指銀行)承諾,如果被保險人(即債務人,這里專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

履約保證險,使保險公司發揮出擔保公司的
作用,同時比普通的擔保貸款更有優勢:首先,購買履約保證險,企業必需提供抵押物,但貸款金額可以放大到抵押物評估值的3倍;第二,在擔保貸款模式下,如
企業貸款100萬元,實際上只能拿到90萬元,另外10萬元用作保證金。而通過購買履約保證險貸款,企業不需繳納貸款金額10%的保證金,從而降低融資成
本;第三,保險保費比擔保費率低。目前,市場上貸款擔保費用在2.5%~3.5%之間,貸款履約保險費率可低至0.7%。當然,抵押物變現能力好、企業償
付能力高、公司經營能力強、貸款金額在抵押物評估值范圍內,才能獲得超低的保險費率

『伍』 履約保證保險是什麼為什麼要保這個險

你好,下面我分兩部分回答你的問題:

  1. 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承諾,如果被保險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法。履約保證保險不屬於銀行法定的五種債權擔保形式之一(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定金),理論界對其屬於擔保還是保險存在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將其認定為保險法。


2. 如果被保險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約,承保單位代替被保險人賠付。

『陸』 如何處理履約保證保險與擔保法中幾種擔保方式之間的關系

核心內容:擔保方式只有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定金五種。銀行仍選擇履約保證保險,這是為什麼呢?擔保法上的擔保方式與履約保證保險之間存在怎樣的區別呢?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履約保證保險相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僅僅是他們所開展的一項保險業務,但是針對銀行而言,履約保證保險則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足以使其放心的擔保方式。而從履約保證保險的最終的作用來看,它也確實擔負著擔保的職能。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它所規定的擔保方式只有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定金五種。那麼為什麼有了上述的諸種擔保方式後,銀行仍然還有時要選擇履約保證保險呢?擔保法中所規定的諸種擔保方式與履約保證保險之間是否存在這相互矛盾的地方?下面我就就上述的兩個問題略加闡述: 1、為什麼有了擔保法所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銀行仍然還會選擇履約保證保險? 大家都知道,銀行所採用的主要的擔保方式是抵押和保證,而這兩種擔保方式在履行擔保任務時又存在著一定的弊端。 首先就抵押方式而言:抵押是指抵押人以擔保債務清償為目的,不轉移佔有地就自己的財產為債權人設定處分權和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權的物權行為。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抵押權人基於此項權利可以直接對物享有權利,可以對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這種擔保方式在銀行發放貸款時經常使用,但是這種擔保方式在實際中存在這一些弊端,具體而言(1)就抵押標的價值而言,一方面由於物的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可能使其在被處置時的價值小於設定時的價值,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預期的清償。另一方面,隨著一些技術含量高的抵押物和配套抵押物的出現,增加了對抵押物價值評估的難度。(2)就抵押登記而言,我國銀行借貸業務中的抵押合同都是在雙方簽訂的時候成立,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但是辦理抵押登記的程序又較為繁瑣。(3)就抵押物的變現而言,銀行在債務人不能如期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處置抵押物時,往往由於抵押物的性質而要由特定的機構拍賣,還要經過法定的一系列的程序,這就增加了銀行將其債權變現的難度,進而影響了銀行資金的正常運營。 其次就保證擔保方式而言:保證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針對銀行,其所運用的保證擔保方式都是連帶責任保證。所謂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相對於一般保證責任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同時也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障。然而這種擔保方式的弊端仍然是顯而易見的:(1)保證在理論上屬於人保范疇,因此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提供的物保時,保證人僅就物保范圍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當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因此,保證在債權的追索方面不具有優先權。(2)擔保法對保證人的資格限制性很強,例如擔保法的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第四條、第十八條等等。使得銀行在稍不留神的情況下就可能使其債權脫保。此外還由於一些保證人的性質比較的模糊,在認定上模稜兩可,這也給銀行的債權帶來了風險。(3)現代經濟的發展使得企業經營的風險性和獲利性並存,一筆交易成就或毀滅一個企業的現象並不罕見。那麼這就存在這樣的一個問題,即保證人在設保時經營狀況良好,而到它該履行保證責任的時候已經完全沒有清償能力,從而使銀行的債權落空。 2、擔保法中所規定的諸種擔保方式與履約保證保險之間是否存在這相互矛盾的地方? 鑒於擔保法所規定的諸種擔保方式中,銀行用的最多的是抵押和保證,現僅就抵押、保證與履約保證保險的關系加以論述。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大家都知道抵押和保證並存於同一債權的關系是: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履約保證保險相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僅僅是他們所開展的一項保險業務,但是針對銀行而言,履約保證保險則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足以使其放心的擔保方式。 有債務人提供的物保時,保證人僅就物保范圍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當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同一債權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債權人可以選擇兩種擔保方式。那麼同一債權上同時存在履約保證保險和抵押或保證,或者同一債權上同時存在履約保證保險、抵押和保證的時候該如何去處理呢?相信通過下面的闡述,大家可以自己得出答案。 履約保證保險體現了兩種法律關系:一種是擔保法律關系,另一種是保險法律關系。它所體現的保證法律關系體現在保險公司向銀行出具的保證書;它所體現的保險法律關系體現在借款人寫給保險公司的投保申請書和保限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上。因此在履約保證保險在履行擔保職責時不能將其簡單的劃歸於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所體現的法律關系,更不能認為抵押擔保方式優先於履約保證保險適用。可是當它們並存於同一債權時,銀行該怎麼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單獨轉讓或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將此條做反面解釋,也就是說抵押權可以與主債權一同轉讓,而根據物權的原理,物權人對物是有一定的處分權的,因此可以肯定這樣的推理是無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可知,債權人轉讓債權對債務人僅有通知的義務,而無須獲得債務人的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可知,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基於上面的論述,我們就會發現履約保證保險的存在與擔保法所規定的諸種擔保方式並存同一債權時,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不存在著障礙,履約保證保險的存在只是給銀行多加了一層保險鎖,使其債權受償的機率大大加強了。因為銀行可以在接受借款人提供的擔保法所規定的各種擔保方式的前提下,與保險公司簽訂履約保證保險合作協議書。同時在該協議書中註明:當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時,保險公司應該履行賠付義務。保險公司的賠付資金到位後,銀行將轉讓其對借款人的主債權和擔保權給保險公司,銀行將不再介入原來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

『柒』 什麼是履約保證保險 有履約保證保險的P2P有哪些


另外,與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試行方案一致,意見延續了「試行期間,各保險機構不宜以聯合體形式開展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業務」規定,這能夠避免權利與義務在保險公司間分散、加大監管難度。當然,這也要求監管部門強化同業業務監管,避免風險過於集中以及市場惡性競爭。



建築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是建築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能夠帶動第三方質量風險控制機構以及保險公司自身的發展,也能極大釋放政府監管壓力。隨著其作用的不斷凸顯,採用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制度規范建築市場、確保工程質量將逐漸普及,政府、監理、保險、TIS等多元主體參與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新模式也將逐步建立。

『捌』 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和履約保證保險的區別

1、概念不同:履約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承諾,如果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所欠貸款的風險。

2、承擔責任方不同:履約保證保險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由保險人承擔償還責任。

3、關系主體不同:履約保證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有三方當事人,即保險公司、借款人、銀行。而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不是。

(8)履約保證保險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所有違約情形的前提為無正當理由。這意味著,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方違約,不屬於履約保證保險的保證范圍。具體包括政治、社會、自然等各方面的客觀原因。

2、質量違約和工期違約情況的前提為承包人原因。這意味著,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質量違約和工期違約不屬於履約保證保險的保證范圍。例如工期延誤的原因在於發包人一方,如未能提供施工條件、人員嚴重不足、不斷變更設計等,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3、履約保證保險為從屬保函,理賠前提是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有效。因此主合同無效或存在未經保險人確認的變更情況時,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履約保證保險的理賠以不存在保函欺詐為前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履約保證保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小額貸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證保險

『玖』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履約保證保險要什麼材料


其中,信用擔保是保障債權實現、促進資金融通的金融支持工具,主要通過第三方轉移信用風險、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高的問題。同樣在工程建設中,以工程款支付為保證對象的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也是地方政府預防「爛尾樓」常用的金融手段。


3、保險轉移欠款風險


四川省住建廳聯合四川銀保監局於2019年11月發布的《關於深入推進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深入推進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工作,致力於運用建設工程保證保險機制防範和化解工程爛尾風險。


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通過引入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確保在開發商未如期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時,由保險公司代為償付、保證工程項目如期開展;也保證在工程建設全過程中,有保險公司對欠款風險進行動態監管並及時預警,通過第一時間轉移、分擔、防範和化解欠款風險,斬斷工程款拖欠帶來的債務鏈。




與四川省採取了同樣思路的是同月湖南省住建廳聯合省人社廳和銀保監會湖南監管局兩部門發布的《關於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開展建設工程保證保險試點的通知》,通知也提出要試點發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


這也與各地政府運用行政手段、金融手段防範「爛尾樓」思路一致,都旨在遵循政府與市場、政治運作與社會運行的內在邏輯,把握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治理邊界。




防範「爛尾樓」問題發生,建立長效機制並實施常態化管理才是長遠之計。政府作為宏觀調控的主體,用其「無形的手」在預防和復活爛尾樓方面可發揮重要作用;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方式和主要手段,也應充分發揮信貸和保險的力量,為工程建設提供資金支持、轉移爛尾風險。

『拾』 履約保證保險是什麼

履約保證保險是: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按質量交付工程而蒙受的經濟損失。屬於合同保證保險的一種。
如果承包工程的人不能按照工期完成施工任務或是不能按期竣工給工程所有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的一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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