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哪些監督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內監督檢查,有權採取容下列措施: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貳』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什麼簡答
(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基金監督工作,督促落實基金安全責任制;
(內二)統籌、協調社容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的監督工作;
(三)組織召開監委會會議,聽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的工作報告,研究審定社會保險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監督的重大事項;
(四)依法組織對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結余等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也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調查;
(五)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情況;
(六)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調查;
(七)監督指導下級監委會的工作;
(八)承辦上級監委會和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叄』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是怎樣的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
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肆』 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具體是需要做什麼工作,單位職能是什麼
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本區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注銷,管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繳費信息。
職能 :
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要求,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以及監督基金的儲存、增值工作。
負責制定和完善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會基礎性工作建設,搞好財務電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財務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會計核算工作,搞好各項基金的收支平衡與調度,確保基金支付需要;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匯總各種財務報表,並按時向省勞動保障廳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
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的管理辦法和指導性意見,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方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操作規程、工作方案和有關規定以及全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的工作。
負責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檢查、指導和督促工作。
負責全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工傷、生育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4)郫都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擴展閱讀:
統籌范圍內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的基金結算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養老、醫療保險的參保結算;少年兒童住院大病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的申報繳費,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業務經辦及發放;對困難人群實施醫療救助;參保人員繳費記錄、個人賬戶管理以及各項社保待遇的審核結付、社會化發放等。
『伍』 139,社會保險稽核與基金監督有什麼區別
社會保險稽核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之間,聯系緊密,相輔相成,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同點是,二者均屬社會保障范疇,都是依據勞動保障的政策、法規進行工作,從根本上維護保護國家和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但從微觀上看,二者又有不同的主體地位、工作規范、工作對象、工作內容和目標任務。具體地講:
(1)工作的主體地位不同。社會保險稽核的主體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主體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2)工作的規范要求不同。社會保險稽核的工作規范主要是依據《稽核辦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工作規范主要是依據《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2號)。
(3)工作的主要對象不同。社會保險稽核的對象是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及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的待遇者;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對象是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金發放機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
(4)工作的主要內容不同。社會保險稽核的主要內容是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主要內容是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及其他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賬戶收支和結余情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出及結余情況。
(5)工作的目標任務不同。社會保險稽核的目標任務是通過揭露參保單位隱瞞參保人數、繳費基數、少繳社會保險費、參保單位或參保個人弄虛作假騙領社會保險待遇等問題,以更好地貫徹社會保險政策,保護國家和廣大職工的合法利益,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避免或減少社會保險基金流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目標任務是規范和化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風險,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摘自勞動和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主編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政策解答》)
『陸』 順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和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擬訂機關年度工作計劃、總結,撰寫機關年鑒、大事記等。承擔信息、保密、建議、議案、提案、政府信息公開、安全保衛及其他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擬訂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管理和綜合分析工作,並對外發布統計數據。承擔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二、政工科
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任免、人員調動、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統戰、外事等項工作。上報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負責機關紀檢監察、行風建設、黨務、團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工作人員人事檔案、工資福利等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機關政工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制度,編撰機關政工大事記及政工年度統計報表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和技術等級的審查、申報等管理工作。
三、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及其規章制度,綜合管理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勵、紀律、懲戒、職務任免和升降、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等工作;負責各部門科級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職數核定,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序辦理科級公務員職務任免備案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申訴控告的綜合管理工作,受理本區公務員申訴控告案件;貫徹執行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等規定,依法對本區公務員實施監督。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負責指導實施本區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工作;負責職稱制度改革及職稱管理工作;擬訂本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規定;參與擬定事業單位補充人員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按照職責分工,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擬訂本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貫徹落實博士後工作政策、規劃,負責本區博士後工作站的建立、服務和管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本區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來區工作的外國專家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本區外國專家聘請計劃的制定並指導監督資助項目實施;負責對外交流和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
五、流動調配科
擬訂吸引外埠人才、留學人員來區創業工作政策以及高端人才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才餘缺調劑和特殊需要人才的選調工作;貫徹落實解決夫妻分居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政策范圍內各類人員的調京、家屬「農轉非」以及知青安置遺留的有關工作。擬訂本區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上崗前的培訓工作;貫徹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
六、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
負責本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及離休、退休、退職等有關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統發審核工作;負責區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區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核定與管理工作。
七、就業促進科(失業保險科、農民工工作科)
組織擬訂本區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貫徹執行北京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政策和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擬訂本區人力資源市場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貫徹落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負責人力資源市場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劃、指導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化建設工作。擬訂本區畢業生就業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畢業生就業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發布工作;貫徹落實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就業創業的政策。
建立健全就業、失業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有關失業保險的政策和制度;擬訂本區就業專項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就業、失業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負責關停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協調、指導。貫徹執行農民工相關的工作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八、養老保險科(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國家及北京市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規劃;負責各參保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核准工作。負責各類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評殘工作。貫徹執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統籌、養老金支付的具體政策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則和流程;貫徹落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九、醫療保險科(公費醫療辦公室)
貫徹落實醫療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擬訂本區公費醫療制度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政策;貫徹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葯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以及職工生育期間的津貼標准;負責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社區服務站的初審、上報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繳費年限的認定審批;負責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審批;負責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征繳有關工作;負責醫療保險救助工作。負責核定本區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單位、人員資格及公費醫療經費預算工作。
十、工傷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北京市工傷保險政策、法規;貫徹執行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依據國家和北京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康復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對本轄區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康復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本區企業職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及待遇審核工作;負責本區內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
十一、職業能力建設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訂本區職業技能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指導技工學校和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執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政策;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本區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的需求進行指導、協調管理;負責區屬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的考核與管理;監督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貫徹執行各級培訓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培訓任務。
十二、勞動關系科(政策法規科)
貫徹落實勞動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相關政策;落實工時、休息休假標准和相關政策;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和辦法;貫徹落實企業最低工資標准和相關政策;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行政區域內注冊企業及外地企業在本區設置的分支機構申辦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復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申報工作。
十三、勞動監察科(大隊)
負責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負責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負責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負責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十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訂本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組織社會力量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受理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監督審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及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負責機關專項經費及所屬單位審計工作。
十五、調解仲裁科
指導協調本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貫徹執行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具體政策;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有管轄爭議的案件;負責調解員、仲裁員的培訓、管理和監督工作。
十六、綜合財務科
負責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日常管理、年度決算、匯總上報工作。負責對全系統的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日常的監督、檢查、審計,並對本系統財務人員進行培訓。
十七、監察科
監督檢查順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科室、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落實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的情況;撰寫全年紀檢監察工作計劃、總結,負責對本局幹部職工進行黨風、黨紀、政紀、反腐糾風和廉政建設等方面的教育;對順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進行監督,每半年向區紀委監察局報告一次,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經區紀委監察局批准,初步核實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舉報;參與調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負責調查順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科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順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和領導班子組織協調本局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順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順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監督檢查科室幹部隊伍作風建設、遵守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效率以及執法不作為行為等方面的情況;建立行風監督員隊伍,組織做好政風行風評議工作;做好違法違紀案件的防範工作,制定完善內部制約監督制度,建立廉政風險防範機制並抓好落實;承辦區紀委、區監察局交辦的事項。
『柒』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一個什麼部門
其統一屬於勞動局的管轄范圍;具體分析如下;
人力資源是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中,處於勞動年齡、未到勞動年齡和超過勞動年齡但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口之和。或者表述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總人口中減去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口之後的人口。人力資源也指一定時期內組織中的人所擁有的能夠被企業所用,且對價值創造起貢獻作用的教育、能力、技能、經驗、體力等的總稱。狹義講就是企事業單位獨立的經營團體所需人員具備的能力(資源)。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積極動員社會各方面資源,保證無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種意外災害的公民能夠維持生存,保障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時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同時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增進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國民生活質量。
『捌』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的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玖』 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財務科是做什麼的
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財務科,是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具體執行部門,主要管理資金的運用,養老金的發放。
『拾』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有哪些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
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1.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實施有效監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會
保險基金監督過程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派人到被監督單位對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資產質量、基金收益 水平、基金流動性等進行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監督機構通過 檢查比較詳盡地掌握有關基金運作的控製程序和相關信息,對 其業務經營合規狀況、內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資金流動性、 安全性和效益性進行深入細致的了解,發現一些財務報表和業 務資料中很難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並對有關機構的產財務狀 況和遵守法規政策情況作出客觀的評價。
現場監督主要包括日常監督(在日常業務活動的開展的定 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監督工作)、專項監督(針對某項k體問題而 開展的基金監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檢查處理。
2.非現場監督
非現場監督是現場監督的基礎,也是基金監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監督機構通過報表分析,對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管理運營基金的活動進行全面、動態的監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狀況、 存在問題和風險因素,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防範的糾正措施。 一般情況下,現場檢查間隔時間較長,在此期間可能發生一些 變化和問題,監督機構可以通過非現場監督,依靠督辦機構和有關機構報送的數據,進行多方面的分析、測算並加以管制。 非現場監督的目的主要是:發現那些目前管理運營狀況尚好, 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會出現問題的機構,防患於未密切監 視已經發現問題的機構,不斷獲得管理運營信息,把握改進情況,防止進一步惡化;評估整個基金管理運營系統的動態,通 過對有關報表和報告的綜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運營的軌跡和 趨勢,為制定切實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監督措施提供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