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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傷保險基金

發布時間:2021-03-17 19:22:43

㈠ 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科員的待遇如何還

1、科員基本工資+職務工資 3000左右吧
2、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是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財政全額
3、本人感覺前者好一些
4、這個不好回答

㈡ 西安市工傷保險如何報銷

如果單位辦理了工傷保險,一般應該在24小時內向社保機構報告。職工在社保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按照有關程序以票據報銷。如果單位沒有辦理工傷保險,則全部由單位承擔醫療費用。

㈢ 西安市單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凡在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決定參加工傷保險;
繳費比例:工傷保險基金的徵集比例應根據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徵集,標准為工資總額的0.3%至2.5%。
工傷辦理程序:
職工傷殘鑒定結論或工亡批復下達後,用人單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位應及時指派專人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辦理待遇申報撥付手續;
申報時,用人單位應填寫《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申報審批表》和《工傷醫療費核銷驗收單》連同醫療費原始發票、《工傷認可證》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因工殘廢證》、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職工因工死亡批復、工傷(亡)之前12個月的工資發放表、供養直系親屬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和繳費證明等一並上報;
屬交通事故的,須上報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分析和處理意見;
屬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須上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失蹤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書;
工傷(亡)兼有民事賠償的應積極尋求民事賠償,在民事賠償完後,填寫《職工工傷(亡)民事賠償情況表》連同民事賠償調解書等有關文書復。

㈣ 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工傷保險登記實行參保職工實名制,每年度審核一次。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勞動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用人單位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市、區縣設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第五條各級財政、人事、民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殘聯等組織,應當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六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社會統籌。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徵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審計行政部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應當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二)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用人單位不再繳納。
(三)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行業差別費率根據國家制定的標准執行。浮動費率在行業費率檔次內,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費使用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在國家規定范圍內調整。
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時,以用人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按《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中所屬行業類別的基準費率確定。營業范圍屬跨行業的,按照風險高的行業確定。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收入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並按照下列項目支出:
(一)傷殘職工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購置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和欠繳期間發生工傷的職工,其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付,補繳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支。
第十二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從當年征繳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10%,建立風險儲備金,用於本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市財政墊付。 第十三條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後,應在24小時內告知經辦機構。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職工身份證件、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十五條屬於下列情況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生產事故類的工傷,應提交向經辦機構備案記錄和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
(二)認定職業病時,應提交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原始資料(或健康檔案)以及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機構的病歷和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由於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與相關證明;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醫療機構救治資料和死亡證明;
(七)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八)屬於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應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的鑒定證明。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從告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六條出現下列情況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不予受理,並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不符合申請時效規定的;
(二)所述傷害基本事實不清、材料不全的;
(三)不符合管轄權規定或者無書面委託代理關系的;
(四)當事人就傷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所認定事實不在工傷范圍的;
(五)已經由勞動仲裁機構仲裁並已執行傷害待遇,或由勞動仲裁調解,雙方就傷害待遇達成協議且已執行的;
(六)其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情況。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調查和提供證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並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按法定程序處理勞動關系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執行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准。勞動能力鑒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四)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
(五)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六)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結論;
(二)工傷醫療部門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診療病歷和有關檢查結果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第二十二條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認為殘情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需要到外地治療的,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審批,辦理轉診手續。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由工傷醫療服務機構提出建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到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安裝、配置。其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直接結算。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執行,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享受傷殘待遇。
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八條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本人自願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准分別為: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為:七級為15個月,八級為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
第二十九條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經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提出,並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發給48個月至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七)項和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發給48個月的工亡補助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發給54個月的工亡補助金;被授予烈士稱號的,發給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或者關閉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經辦機構參加財產清算,依法從資產變現收益中優先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
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和已經退休的工傷人員,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准,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二)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和統計;
(三)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調整費率;
(六)為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七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社會保險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工傷保險事宜。本辦法施行後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上述有關證件辦理工傷保險事宜。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已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其工傷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變動,但參加本市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尚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㈤ 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介紹

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工傷保險登記實行參保職工實名制,每年度審核一次。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勞動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用人單位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市、區縣設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第五條各級財政、人事、民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殘聯等組織,應當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
第六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社會統籌。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徵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審計行政部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應當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二)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部分用人單位不再繳納。
(三)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行業差別費率根據國家制定的標准執行。浮動費率在行業費率檔次內,由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費使用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在國家規定范圍內調整。
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時,以用人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按《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中所屬行業類別的基準費率確定。營業范圍屬跨行業的,按照風險高的行業確定。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收入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並按照下列項目支出:
(一)傷殘職工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購置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費不得減免。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欠繳前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和欠繳期間發生工傷的職工,其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付,補繳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支。
第十二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從當年征繳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10%,建立風險儲備金,用於本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市財政墊付。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後,應在24小時內告知經辦機構。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職工身份證件、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十五條屬於下列情況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生產事故類的工傷,應提交向經辦機構備案記錄和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
(二)認定職業病時,應提交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原始資料(或健康檔案)以及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機構的病歷和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由於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與相關證明;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醫療機構救治資料和死亡證明;
(七)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八)屬於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應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的鑒定證明。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從告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六條出現下列情況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不予受理,並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不符合申請時效規定的;
(二)所述傷害基本事實不清、材料不全的;
(三)不符合管轄權規定或者無書面委託代理關系的;
(四)當事人就傷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所認定事實不在工傷范圍的;
(五)已經由勞動仲裁機構仲裁並已執行傷害待遇,或由勞動仲裁調解,雙方就傷害待遇達成協議且已執行的;
(六)其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情況。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調查和提供證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並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按法定程序處理勞動關系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執行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准。勞動能力鑒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的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四)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
(五)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六)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結論;
(二)工傷醫療部門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診療病歷和有關檢查結果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第二十二條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認為殘情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需要到外地治療的,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審批,辦理轉診手續。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由工傷醫療服務機構提出建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到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安裝、配置。其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工傷輔助器具服務機構直接結算。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執行,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享受傷殘待遇。
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24個月、21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八條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本人自願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准分別為: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為:七級為15個月,八級為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
第二十九條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經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提出,並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發給48個月至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七)項和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發給48個月的工亡補助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發給54個月的工亡補助金;被授予烈士稱號的,發給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金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或者關閉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經辦機構參加財產清算,依法從資產變現收益中優先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
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和已經退休的工傷人員,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標准,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二)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和統計;
(三)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調整費率;
(六)為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七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社會保險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工傷保險事宜。本辦法施行後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上述有關證件辦理工傷保險事宜。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已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其工傷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變動,但參加本市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尚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修訂
編輯
西安市實施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2011)具體規定
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貫徹執行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區縣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保證工傷職工能夠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切實做好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銜接工作,確保《條例》的順利實施,按照省人力資源和會保障廳有關貫徹實施新《條例》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現就當前貫徹執行新條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1月1日起,《條例》適用范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工傷職工均應按照《條例》規定享受工傷待遇。《條例》實施前已按照原機關事業單位有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的職工,其工傷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
二、用人單位登記參保或人員增減過程中,因財政撥付或地稅征繳時間規定等客觀原因,致使工傷保險費未能及時到賬。在此期間,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可在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到賬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待遇。
三、《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在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是指發生事故後,需經交通管理等部門作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作「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限定。
四、職工在我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准暫定為每人每天20元。因傷情原因,需到我市以外的地區治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外地就醫意見,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在外地住院就醫的伙食補助暫按每人每天20元標准執行;食宿費暫按每人每天不超過120元的標准執行,交通(火車、動車組、客運汽車)費用憑據報銷。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時,享受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待遇。
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職工享受何種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用人單位、職工個人或其近親屬應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相對穩定時,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按照《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凡超過24個月未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應視同其首次鑒定沒有傷殘等級。此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情發生變化的,按照《條例》復查鑒定程序辦理。
六、職工因工傷殘首次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結論在2011年1月1日後做出的,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按照以下標准支付:一級27個月,二級25個月,三級23個月,四級21個月,五級18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11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7個月。
此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修訂前《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再次鑒定的,不論鑒定結論是否變更,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以首次鑒定結論對應政策規定計發。其他相關工傷待遇按新鑒定結論計發。
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以用人單位和個人解除勞動關系時上年度我市社會平均工資計發。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其死亡時所對應標准執行。2011年1月1日開始,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計算為343500元發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調整,按年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國家公布的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後發布,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㈥ 西安市如何辦理職工工傷保險。

西安市醫療保險中心辦事程序

【字體:小 大】 點擊數:1598 更新時間:2007-3-14 17:43:23

(一)用人單位參保辦理程序:
1、用人單位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參保資料;
2、填報表申報繳費基數(其中:a事業單位的參保職工個人繳費由工資七個項目構成,即:級別、職務、津貼、保留性補貼、菜藍子補貼、交通費、其它各種補貼;b企業參保職工以檔案工資加獎金作為繳費基數。C基數低於上年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填寫該職工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高於上年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00%填寫該職工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d停薪留職和與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系人員,以檔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檔案工資低於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e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所有在職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合計;f退休人數是本單位上個月經社會養老經辦部門認定後,並批准了養老金的退休職工人數。養老金是經社會養老經辦部門核准並社會化發放的養老金額);
3、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資料審核、審批;用人單位申報繳費基數時攜帶資料a單位成立時的批文及《營業執照》;b上年度《工資基金手冊》和上年度末有職工本人簽名的工資花名冊;c上年度《職工勞動工資台帳》;d上年度《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勞動報酬表》; e用人單位當月養老保險繳費單和養老金返還單。
4、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知用人單位辦理繳費手續;
5、核發證件。用人單位為其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病歷》、《醫療保險證》和IC卡等相關證件。
(二)變更登記
1、單位基本情況變更:
a、單位合並或分立:用人單位攜帶上級主管部門批文及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到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手續。經審核無誤後,辦理合並、分立手續。
b、單位撤銷:用人單位攜帶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撤銷的批文,辦理銷戶手續,經審核無誤後,做銷戶及停保處理。
c、單位破產:依照《破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清償所欠的醫療費及利息。並為原在職職工繳足一年和為退休人員繳足十年所需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2、參保職工個人情況變更
a、新參保:分配學生、復轉軍人或異地調入等未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填寫《西安市基本醫療保險職工情況變更登記表》、攜帶相關證明材料辦理新參保手續。
b、停保:對辭職、解除勞動合同、除名、勞教等要填寫《西安市基本醫療保險職工情況變更登記表》,攜帶有關證明材料辦理停保手續。
c、退保:參保職工死亡或調出統籌地區,由用人單位填寫《西安市基本醫療保險職工情況變更登記表》,攜帶死亡證明或調函,辦理退保手續。該職工個人帳戶上的資金由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或調出職工本人繼承或領取,將由原委託管理的單位負責返還。
d、續保:參保職工無故停止繳費的,該職工重新參保時,必須補繳中斷參保期間所欠的醫療保險費,同時該職工的醫療保險待遇滯後半年享受。參保職工由於調動等原因造成醫療保險費未能夠連續繳納的,應補繳中斷期間所欠繳的醫療保險費,該職工的醫療保除待遇在補繳費後的次月開始享受。
e、在職轉退休:參保職工由在職轉退休時,填寫《西安市基本醫療保險職工情況變更登記表》,攜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審批表〉或〈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經審核後,該職工的繳費基數改為養老金。從次月起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f、統籌范圍內轉移:參保職工在兩個參保單位之間調動時,調入單位按照該職工的新核定工資填寫《西安市基本醫療保險職工情況變更登記表》,由調出、調入單位同時蓋章後,從次月起由調入單位繳費。
(三)參保職工就醫規定
參保職工只能到具備定點服務資格並簽訂了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到非西安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緊急搶救除外)的,費用自理。
1、普通門診 :持專用病歷和醫療保險證掛號,門診醫師根據病情開具復式專用處方或檢查、化驗單後到醫院醫保辦審核蓋章,辦理交費、檢查、化驗取葯施治,對屬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費用由個人帳戶支付,目前個人帳戶暫由所在單位管理,帳戶不足支付的由職工用現金支付,計算機網路系統連通以後,職工可以直接持醫療保險卡進行消費。
2、門診10項特殊檢查、治療項目:計算機體層攝影(CT)和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SPECT);核磁共振顯影(MRI);心臟彩色B超;經顱彩色多普勒血管檢查(TCD);電子胃鏡;結腸鏡;動態心電圖;高壓氧艙;體外振波碎石治療泌尿系、膽道結石;體外射頻治療前列腺肥大;以上十個項目由醫師根據病情開具《門診特殊病種、特殊檢查(治療)項目審批表》到醫院醫保辦審批蓋章後進行檢查治療,個人帳戶支付30%的費用,其餘70%在定點醫院掛帳,由統籌基金支付;
3、門診治療3特殊病種: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腎移植用國產抗排斥葯;腫瘤放化療。就診時由醫師根據病情開具《門診特殊病種、特殊檢查(治療)項目審批表》和《門診特殊病種、特殊檢查(治療)項目費用明細表》,由醫院醫保辦簽署意見後,到市醫療基金管理中心審批登記後,進行檢查治療。對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個人帳戶支付10%的費用,其餘90%在定點醫院掛帳,由基金支付;對腎移植術後服用抗排斥葯,個人帳戶支付10%的費用(如屬乙類葯品的個人要先負擔10%),其餘90%在定點葯店掛帳,由基金支付。對腫瘤放化療病人,對於乙類葯品個人先負擔10%,其餘費用個人帳戶支付30%,70%在定點醫院掛帳,由基金支付。
4、門診緊急搶救危重病種:對昏迷、嚴重休克、大出血、中毒、嚴重脫水、高熱驚厥、嚴重創傷所致嚴重呼吸困難、自發性或損傷性氣胸、血氣胸、喉梗塞及氣管支氣管堵塞、嚴重心律失常,各種原因造成內外出血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腎功能衰竭等情況造成生命體征發生重大改變的,門診緊急搶救所發生的醫療費,按住院標准結算。門診緊急搶救後轉住院的患者,其在門診診治所發生的醫療費,並入住院費用中,按一次住院對待。未轉住院治癒後直接出院的,按住院的辦法結算。
5、葯店購葯:參保職工可直接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買非處方用葯,也可持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蓋章的外配門診處方,在定點零售葯店選購處方葯品。其費用結算辦法與普通門診相同。
6、住院就醫:門診醫師開具住院證後持專用病歷、統籌基金支付卡、住院證到定點醫療機構院醫保辦審核登記,住院處辦理掛帳手續並交付押金,經住院治療達到出院指征後(且出院第一診斷符合病種目錄)到住院處結算,交付個人自負部分費用即可出院。患者出院時只需支付:起付標准以下的費用;部分特殊檢查、治療及一次性醫用材料個人需自付30%的費用;起付標准以上、封頂線以下,應由個人自付部分的費用;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支付范圍和標准及《葯品目錄》外葯品的費用。其餘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在定點醫院掛帳。
7、市內轉院:因病情需要在市內定點醫院之間轉診轉院的參保患者,需由患者家屬持醫師根據病情開具的《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審批表》經該院醫保辦審批蓋章後到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備案。
8、市外轉院:經本市三級醫院多次檢查會診仍未確認的疑難病症或患者病情嚴重而本市無條件(無此設備或技術)進行檢查治療的項目或無足夠條件救治搶救的危重傷病員可辦理市外轉針。市外轉診原則上轉上不轉下,而且必須是公立醫院;市外轉診按病情只能選擇一所醫院,如需轉第二所醫院,必須有第一所醫院的轉診證明,轉診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最長為三個月,超過三個月的應憑轉診醫院的證明,經本市原轉出醫院同意並辦理延期手續。市外轉診需經三甲醫院審批,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備案備案。市外轉診費用個人先墊付,出院後憑病案首頁、長期、臨時醫囑(復印件);住院費用分解單及發票到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統一結算,費用由轉出醫院和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共同分擔。
(四)住院費用結算
1、掛帳費用申報與結算結算。每月5日前,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將上月參保職工發生的掛帳的醫療費用及有關結算表,上報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同時報送以下資料:住院收費明細卡;相關檢查化驗報告單;基本醫療保險專用病歷;相關費用票據證明;定點零售葯店在上報掛帳葯費(目前僅指腎移植術後用抗排斥葯)時應提供:《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特殊檢查(治療)項目審批表》;雙聯處方單;《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腎病特殊用葯費用結算表》;《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葯店醫葯費用結算表》及相關票據。以上資料由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醫務人員審核用葯治療及收費是否合理,根據審核結果,扣除違反我市醫保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後,根據結算辦法對各定點醫療機構葯店予以償付。
2、未掛帳住院費用申報與報銷
對長期駐外人員、臨時赴外地出差或者探親突發急病、市外轉診患者在外地發生的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或參保人員門診緊急搶救發生的醫療費用,出院後將費用單據、住院費用明細單、病案首頁(復印件)、長期臨時醫囑單(復印件)、所住醫院級別證明(搶救病人必須附搶救病歷、市外轉診病人必須附轉診審批單)由單位經辦人匯總後於每月1日至15日報送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經初審後,對符合病種目錄的住院醫療費用登記、收取,並出具接受資料收據,審核醫生對所發生的住院費用進行審核,經復核後轉財務報銷窗口。

㈦ 西安工傷八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多少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與本人的資及交費指數有關,八級為本人11個月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㈧ 西安市工傷保險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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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由單位辦理的,工傷保險費全部由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需繳納。
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全部進入進入工傷保險基金,繳費記錄單位可以進行查詢,但不存在余額、繳費年限的概念。
由於工傷保險金沒有個人賬戶,因此參保信息只能到社保業務大廳基金征繳科查詢。不過最捷徑的辦法應該是找單位,即使使用工傷保險,傷殘程度能否報工傷,程序也是從基層開始操作。

㈨ 西安工傷保險查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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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你查過了,西安市西安市工傷保險經辦中心是:西安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是:西安市高新一路1號工行9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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