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醫療保險模式的歷史沿革的詳細內容
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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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費、勞保醫療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1、公費醫療制度
公費醫療制度是根據1952年政務院發布的《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建立起來的。政務院《指示》明確規定國家對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工青婦等團體,各種工作隊以及文化、教育、衛生、經濟建設等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和革命殘廢軍人,實行公費醫療預防制。醫療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的衛生機構,按照各單位編制人數比例分配,統收統支,不能分給個人。門診、住院所需的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門診費或住院期間經醫師處方的葯費,由醫療費撥付,住院的膳食費、就醫的路費由個人負擔。1952年8月,政務院又將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范圍擴大到在鄉幹部和大專院校的在校生。同時,為了控制用葯與不必要的檢查,國家還制定了十一類西葯和大部分中成葯的基本葯物目錄、大型設備檢查的規定及公費用葯報銷范圍。
公費醫療制度是我國對享受對象實行的一種免費醫療保障制度。由於公費醫療的經費主要來源於各級財政,因此,這項制度實質上是國家或政府保險型的保險制度。
2、勞保醫療制度
勞保醫療制度是根據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及1953年勞動部公布試行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等相關法規、政策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其適應范圍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工廠、礦場、鐵路、航運、郵電、交通、基建等產業和部門的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執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醫治時,診療費、住院費、手術費及普通葯費由企業負擔,貴重葯費、住院的膳食費及就醫路費由本人負擔。
勞保醫療制度是我國五十年代初建立起來的另一種福利型醫療社會保險,它是我國勞動保險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對企業職工實行免費、對職工家屬實行半費的一種企業醫療保險制度。
3、公費、勞保醫療的歷史作用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公費、勞保醫療制度對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一方面,它徹底改變了舊中國缺醫少葯的歷史,較好地保障了職工的基本醫療,提高了職工的健康水平。我國的人均壽命從1949年的34歲提高到1999年的71歲。另一方面,公費、勞保醫療制度的實施,極大地調動了職工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經濟建設,維護了社會穩定。
但是,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這種傳統醫療保障體制的問題也日益突出:一是職工醫療費用由國家和單位包攬,缺乏合理的醫療費用籌措機制和穩定的資金來源。二是醫療費用增長過快。三是醫療保障管理和服務的社會化程度低,覆蓋面亟待拓寬。
(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探索
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也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特別是我國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轉型,傳統的醫療保障制度日益顯露出機制上的弊病,改革成為歷史的必然。經過多年的改革探索,目前,我國已基本確立了新型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框架。這一改革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2年以前,以控制費用為中心,對公費、勞保醫療制度進行改革完善
(1)1985年以前,主要針對需方,實行費用分擔措施。例如,個人要支付少量的醫療費用,即所謂的「掛鉤」,但各地分擔的比例不同,一般為10%--20%。此後,職工個人的費用意識有所增強,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對醫療服務的過度需求。
(2)1985年—1992年,重點轉向對醫院進行控制,加強對醫療服務供方的約束。所採取的主要措施有:①改革支付方式,將經費按享受人數和定額標准包給醫院,節支留用,超支分擔,激勵醫院主動控製成本和費用開支;②制定基本葯品目錄和公費醫療用葯報銷目錄,以控制葯品支出;③加強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的管理,即提供經費的政府和享受者所在單位等,都要承擔部分經濟責任。除此之外,一些地區還建立了大病統籌制度,即以地區和行業為單位,由企業繳納保險費,形成統籌基金,對發生大額醫療費用的患者給予補助,使醫療保障的社會化程度有所提高,企業之間互助共濟、分擔風險的能力有所增強。這些措施對控制費用的迅速增長,緩解經費緊張和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現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試點
1992年,廣東省深圳市在全國率先開展了職工醫療保險改革,從而拉開了對我國職工醫療保障制度進行根本性改革的序幕。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在我國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為加強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國務院成立了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領導小組。1994年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共同制定了《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經國務院批准,在江蘇省鎮江市、江西省九江市進行了試點。1996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體改委等四部委《關於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點的意見》,在58個城市進行了擴大試點。我省淮北、蕪湖、銅陵三市列入國務院擴大試點城市范圍。
幾年來,各地的改革試點取得了初步成效,也逐步暴露出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一是一些試點城市籌資水平偏高,財政和企業負擔比較重,基金征繳困難,導致覆蓋面窄,企業參保率低,推動試點工作的難度大。二是醫療機構改革和葯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滯後,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醫療行為不規范,葯品價格虛高,這是造成醫療服務成本高,費用支出難以控制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須從制度的改革和機制的建立上來考慮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設。
第三階段:1998年以來,全面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1998年11月,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會議,1998年12月14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這是國務院在總結各地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做出的重大決策。《決定》明確了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和政策框架,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覆蓋全體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國務院國發〔1998〕44號文件的發布為標志,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進入了全面發展的階段。(省勞動保障廳 童宗倫 本文節選作者在省廳勞動保障政策法制講座上的發言提綱)
B. 中國醫療保險從哪年開始實行的
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目前,我國應用最廣泛、覆蓋人群最廣、絕大多數城內鄉居民能夠共同享有的醫療容保險制度主要有三種,分別是:
1、2001年起實施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轄區所有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
2、2005年起實施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覆蓋轄區農業人口(含外出務工人員);
3、2007年起實施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轄區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農業戶口城鎮居民。
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促進了我國醫療保健事業的快速發展,對於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提高人民身體素質發揮了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我國醫療衛生事業迅速發展,規模不斷擴大,醫療設施不斷完善。新中國建立以後,逐步建成了一個包括各級各類衛生機構,各種衛生人員組成的、遍布城鄉的醫療衛生網。
C. 從中國醫療角度談社會保障制度的變遷
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由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構成。每一類保險都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就醫療保障制度來說正在逐步改革,趨於完善。看病就醫是老百姓的大事,它既關繫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又是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分散疾病的經濟風險,消除社會兩極分化,促進社會有序整合,保持社會經濟穩定具有重要作用。我國正處於經濟體制轉軌和結構調整、傳統型向現代型社會轉化時期。在這個重要的轉型時期,新舊體制之間的摩擦與碰撞所造成的利益保護分化與沖突成為進一步深化改革的重大阻力與障礙。怎樣才能解決在社會保障制度趨於完善的過程中,職工醫療保障制度的滯後與不完善、不健全,這需要我們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出發,認真研究與醫保相關的經濟問題,分析醫療衛生系統之間的相互關系,找出問題,完善制度,落實實施方案,從而使醫療保障制度更好地維護人民利益。
1 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目的是為穩定社會、實現公平、轉換機制創造條件
1.1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主要是國有企業
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用三至五年時間,通過改革、改組、改造和加強管理,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擺脫困境,通過鼓勵、兼並、規范、破產、減員增效、下崗分流和實行再就業逐步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解決企業下崗職工的安置問題,先是下崗職工包括醫療在內的基本保障問題。現在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經過長時間的探索,已經初步建立起運行機制。醫療保險制度從1999年開始在全國全面啟動,但現在部分城市尚處於半成熟階段。職工離開企業後,醫療沒有保障,必然有後顧之憂,企業人員下崗分流,醫療保障在那裡就會遇到障礙。此外,相當數量的國有企業都有自己的職工醫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負擔加重,管理目標多元化,產品成本過高,缺乏競爭力。要想擺脫困境,就要加快建立包括醫療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把應當由政府承擔的責任或由社會辦理的事務,逐步從企業分離出來,還給政府,交給社會,讓企業輕裝上陣,保證企業對自己的資源進行有效地整合,完成企業的目標。
1.2 只有通過政府的社會醫療保險,才能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
在經濟社會中,如果對衛生服務分配也奉行按收入水平與支付能力分配的話,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分配不公。市場是以個人對生產所作的貢獻大小來分配收入,而勞動貢獻是由個人的健康狀況、受教育程度和智力水平等因素來決定的。疾病對勞動者是極大的威脅,市場經濟在正常運行下,疾病會使勞動者的收入減少,而貧窮者更難抵禦疾病風險的侵襲。這樣,就會陷入惡性循環。高收入的人可以過度支付醫療服務消費,而低收入的人因其貧困使其無法享受到最起碼的醫療服務。由此造成在享受醫療服務方面的嚴重兩極分化。此外,人們為了在有疾病時能有安全的醫療保險,試圖購買商業保險,但商業保險的趨利性使得保險公司往往選擇低風險者作為保險對象,置最需要保險的殘疾人、老人等脆弱人群於不顧。這勢必會造成醫療衛生服務不公平和兩極分化,使社會陷入利益格局過度分化的困境,導致經濟發展與社會之間的失衡,損害社會利益。因此,只有通過政府的社會醫療保險,才能在全社會分擔疾病風險,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減少因疾病致貧的人群,保證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2 應當有穩定的醫療衛生保障基金制機制,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上漲,確保基本醫療服務
2.1 需有一個全社會統一的醫療保障制度,保障醫療基金有穩定的來源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建立起來的勞保醫療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單位自我保障體制。在本單位內融通資金,進行互助,分擔疾病風險。但是,這不符合保險學法則,容易出現「
D. 我國醫療保險從哪年開始實施
中國五十年代初
中國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統稱為職工社會醫回療保險。它是國家社會保障答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
1988年,中國政府開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和國有企業的勞保醫療制度進行改革。1998年,中國政府頒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始在全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2010年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了《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接接續暫行辦法》,這一《辦法》規定,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流動人員跨省就業時可以轉移自己的醫保關系,個人賬戶也跟隨轉移劃轉。
(4)中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發展歷程擴展閱讀:
國務院於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部署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內全國基本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醫療期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E. 中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現狀是怎樣的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的,社保基金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一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國家規定社保基金可以進入股市,當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保基金實現增值,保證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社保基金」是一個被簡化了的統稱,共有五種概念。
一是「社會保險基金」;
二是「社會統籌基金」;
三是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個人賬戶上的基金,被稱為「個人賬戶基金」;
四是包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也稱「企業年金」)、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在內的企業補充保障基金;
五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現任社保基金理事會理事長為前央行行長、前天津市市長戴相龍。戴理事長同時兼任理事會黨組書記。
F. 我國的社保是從哪年開始的
20世紀50年代以來,中國逐步建立了有時代特色的醫療保險體系,並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往醫療保險制度的缺陷也逐漸暴露出來。本文從當前醫療保險制度的弊端入手,分析發生問題的原因,提出加大力度進行醫療保險改革,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醫療保險制度。
1 中國醫療保險制度情況
我國的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包括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兩部分。項制度實施幾十年來,對於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減輕職工的個人和家庭負擔、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等起到了積極作用,促進了經濟發展,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在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醫療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日漸暴露出來。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1)醫療費用國家和企業包得過多,負擔沉重、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費用控制機制,造成極大的損失和浪費;(2)醫療保險的覆蓋面窄,服務的社會化程度低,部分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得到滿足與醫療資源浪費的現象並存,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不統一。由於原有的這套醫療保險制度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甚至阻礙了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因此,國務院於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以下稱《決定》),部署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在1999年內全國基本建立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決定》頒布以來,全國各省市以「低水平、廣覆蓋,雙方負擔,統賬結合」為原則,加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各省市基本上都根據實際建立起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本框架,成立了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社保基辦),建立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並由社保基金辦負責審核並選定了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和定點葯店,擬定出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等。在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各地還普遍建立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以解決社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之上的醫療費用。
G. 醫保是從哪年開始的
醫保是從1998年開始的。
1988年,中國政府開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和國有企業的勞保醫療制度進行改革。1998年,中國政府頒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始在全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中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原則上實行地市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所有企業、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履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
(7)中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發展歷程擴展閱讀
作用:
1、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
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一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
一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使其安心工作,從而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保證了勞動力正常再生產。
2、調節收入差別,體現社會公平性。
醫療保險通過徵收醫療保險費和償付醫療保險服務費用來調節收入差別,是政府一種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3、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保障。
醫療保險對患病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幫助,有助於消除因疾病帶來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是調整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H. 醫保是從哪年開始的
1988年,中國政府開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和國有企業的勞保醫療制度進行改革。1998年,中國政府頒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始在全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主要分為三種,一是適用於企業職工的勞保醫療制度,二是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費醫療制度,三是適用於農村居民的合作醫療制度。
1、勞保醫療制度是根據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而建立起來的。
2、公費醫療制度是1952年6月政務院發布的《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單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指示》建立起來的。
3、合作醫療制度主要適用於農村地區,與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不同的是,它並非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建立的,也沒有國家財政給予資金支持,而是在農村地區,通過集體和個人集資籌集醫療經費。
為農民居民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一種互助濟制度。合作醫療制度出現在20世紀50年代末期,普遍推行於60年代中期。
1965年中央中央批轉衛生部黨委《關於把衛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強調加強農村基層衛生保健工作,推動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
到1965年底,全國已有山西、湖北、江西等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部分市縣實行了合作醫療制度,到1976年,全國已有90%的農民參加了合作醫療制度。
(8)中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發展歷程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覆蓋范圍和繳費辦法: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 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
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
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I. 社保九十年代的醫療保險基金是什麼是哪年開始收繳的
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全縣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全縣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全縣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准,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和考試錄用,實施人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劃,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縣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實施中央和省、市、縣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公務員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調任轉任、考核獎懲、培訓任用、辭職辭退、行為道德規范、職業道德能力建設等方面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