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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意義

發布時間:2021-03-17 04:55:59

Ⅰ 個人儲蓄年金

養老保險有三個層次,一是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就是我們通常說的社保,這部分的個版人繳費是繳費工資權的8%,記入個人賬戶;企業繳費比例各統籌區域不同,但是很多!只是很多人不知道而已,全部記入統籌帳戶。二是企業年金,也就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一般只有經濟實力強的大企業才會為職工舉辦企業年金,這個形式就比較多樣了,有的也是由個人和企業共同負擔。三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就是自己願意的話去保險公司買的商業保險。
你說的應該不是商業保險了,因為是在單位里交的。可能是你們單位的企業年金,如果沒有,那就是社保中的個人繳費部分。

Ⅱ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優勢有哪些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有利於多渠道籌集養老基金,分散國家的養老負擔;有利於提高個人養老金替代率,為自己的退休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有利於增強職工自我保障意識,

提高個人的養老責任感;有利於個人做好理財規劃,擺脫「月光族」的稱號;有利於促進我國相關金融行業發展。

(一)有利於多渠道籌集養老基金

我國已於2000年進入老齡化社會,雖然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規模不斷增加,但每年養老基金的收支缺口仍然存在並呈擴大之勢。

「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齡化時代使得國家財政和企業承擔了巨大的養老壓力。如何多渠道籌集養老基金,緩解養老壓力,是管理者十分關注的問題,而強調個人養老責任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正好符合這一要求,它的成功開展將在很大程度上分散國家的養老負擔。

(二)有利於提高個人養老金替代率

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條件下,我國政府主導的基本養老保險只能是廣覆蓋、低保障,僅用於滿足人們的基本保障需求。雖然越來越多的人已開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其替代率並不高,並不能使職工退休之後的生活水平維持在退休前的水平。

國際上由政府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一般為20-30%左右,我國有進一步降低目前的替代率以適應國際慣例的趨勢,這就使得參保職工必須採用除第一支柱外的其他方式,為自己的退休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

(三)有利於增強職工自我保障意識

由於對企業年金及其運營管理體制的認識不到位、缺乏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承擔的各類保險負擔過重導致參保積極性不高等問題,企業年金計劃並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缺乏普惠性。即使在受覆蓋群體中,年金分配差距也較大。

同時,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個人賬戶向統籌賬戶透支,及做實個人賬戶的實際難度,一定程度上減弱了職工個人對國家養老保險的信心。在這種情況下,積極發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有利於增強人們的自我保障意識,提高個人的養老責任感。

(四)有利於個人做好理財規劃

在目前經濟環境不穩定、資本市場動盪較大的情況下,通過開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有助於提供一個個人理財途徑;對於年輕人,「消費明天」的觀念容易誘導其發生當期的不合理消費,過多依賴於國家養老,開展個人儲蓄性養老,可以幫助他們制定相應的理財計劃,擺脫「月光族」的稱號。

(五)有利於促進我國相關金融行業發展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積極開展,不論以何種方式實施,都會積累起相當規模的養老資金。在各項配套措施不斷完善的情況下,這筆資金和其他社會保險資金一樣,作為資本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者,

不僅能增加資本市場的資金供給,促進資本市場的規模擴大,而且能促進資本市場的產品創新,提高資本市場效率,促進其健康穩定發展。

提示: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優勢有以上這些,國家養老保險的體制還不完善,因此,如條件允許的人們可以選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讓自己的養老保障更加完善,確保老年生活的品質。

(2)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意義擴展閱讀

1,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已步入正軌,需要更多的途徑進一步強化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這符合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

雖然各地相繼出台了一些政策,但對於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實施都沒有具體的方案,導致大多數人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認識只局限於個人的銀行存款或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國家應制定整體的、宏觀的指導方案,而對於繳費基數、地域經濟水平的基礎上可作靈活處理。

2,在巨大的養老壓力下,培養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顯得尤為重要。實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不僅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更在於能逐步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

增強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為鼓勵更多人參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採取報刊、電視、廣播等多種形式,擴大宣傳,增強個人對養老保障制度及個人儲蓄性養老的認識與信任感,穩定對未來的預期。

中國居民有勤儉節約的良好習慣,在目前的投資心態下,一定會有很多人選擇這種儲蓄養老方式,因為每個人都會面臨養老問題,也相信每個人都會有積極性去解決自己的養老問題。

Ⅲ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發展優勢

(一)有利於多渠道籌集養老基金
緩解養老壓力
我國已於2000 年進入老齡化社會,雖然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規模不斷增加,但每年養老基金的收支缺口仍然存在並呈擴大之勢。「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齡化時代使得國家財政和企業承擔了巨大的養老壓力。如何多渠道籌集養老基金,緩解養老壓力,是管理者十分關注的問題,而強調個人養老責任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正好符合這一要求,它的成功開展將在很大程度上分散國家的養老負擔。
(二)有利於提高個人養老金替代率
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條件下,我國政府主導的基本養老保險只能是廣覆蓋、低保障,僅用於滿足人們的基本保障需求。雖然越來越多的人已開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其替代率並不高,並不能使職工退休之後的生活水平維持在退休前的水平。國際上由政府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一般為20-30%左右,我國有進一步降低目前的替代率以適應國際慣例的趨勢,這就使得參保職工必須採用除第一支柱外的其他方式,為自己的退休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
(三)有利於增強職工自我保障意識
由於對企業年金及其運營管理體制的認識不到位、缺乏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承擔的各類保險負擔過重導致參保積極性不高等問題,企業年金計劃並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缺乏普惠性。即使在受覆蓋群體中,年金分配差距也較大。同時,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個人賬戶向統籌賬戶透支,及做實個人賬戶的實際難度,一定程度上減弱了職工個人對國家養老保險的信心。在這種情況下,積極發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有利於增強人們的自我保障意識,提高個人的養老責任感。
(四)有利於個人做好理財規劃
首先,在目前經濟環境不穩定、資本市場動盪較大的情況下,通過開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有助於提供一個個人理財途徑;其次,對於年輕人來說,「消費明天」的觀念容易誘導其發生當期的不合理消費,而過多依賴於國家養老,通過開展個人儲蓄性養老,可以幫助他們制定相應的理財計劃,擺脫「月光族」的稱號。
(五)有利於促進我國相關金融行業發展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積極開展,不論以何種方式實施,都會積累起相當規模的養老資金。在各項配套措施不斷完善的情況下,這筆資金和其他社會保險資金一樣,作為資本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不僅能增加資本市場的資金供給,促進資本市場的規模擴大,而且能促進資本市場的產品創新,提高資本市場效率,促進其健康穩定發展。

Ⅳ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你知道什麼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嗎

首先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的含義: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應按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准退休後,憑個人賬戶將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一次總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作用: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另外,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以實行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鉤的辦法,以促進和提高職工參與的積極性。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實現形式: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應按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本息一並歸職工個人所有。
以上便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在我們正確的指導下,豐富自己的相關知識,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在完善社保的同時小編建議您購買適量商業保險做到雙重無憂保障。小編推薦
合眾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Ⅳ 養老保險理論意義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與方向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高愛娣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因此應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啟動的消息。引起社會上的廣泛關注。基於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推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破除社會保障制度長期存在的「二元結構」,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全覆蓋,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發點和終極目的。

一、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構成復雜、模式多樣,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兩大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分為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兩種,共計有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農民工四種養老保障模式。這些養老保障模式費用來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獨立,缺乏銜接,具有明顯的「碎片化」特點。「碎片化」的制度設計,無助於體現公平公正,妨礙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人員流動,不能有效發揮養老保險的社會互濟功能,也不能有效應對養老保險面臨的財務困境,革弊圖新已呈必然之勢。

(一)「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導致待遇差距。

至上個世紀90年代,企業完成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則未列入改革范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依舊由國家財政完全撥付,從而形成了養老資金來源上的「雙軌制」。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養老金與當地社會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掛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是由國家和單位負擔,個人不繳費,養老金標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核計發放。養老金的繳費和發放體制上存在的「雙軌制」,導致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差距逐漸拉開,退休前收入基本相當的事業單位職工和企業職工,退休後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兩倍甚至更多。事業單位職工特別是公務員養老被視為「游離」於社會保險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種「超穩定」、「超水平」養老方式的特殊群體。處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制邊緣的農民工養老,由於繳費門檻高、跨區域轉移難及15年的繳費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現實問題,實際上根本起不到養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416萬人,只佔在城鎮就業的2.3億農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淤塞了社會成員的職業流動。

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公務員在養老保險制度上的差別,不僅導致了他們退休後的待遇差距,還在相當程度上淤塞了這兩類職業之間的人員流動。企業職工調到機關或事業單位,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無法銜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到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沒有來源,從而在客觀上形成並加劇了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職業壁壘,嚴重妨礙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動。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如果要離開,由於沒有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沒有個人養老保險金積累,原本退休後可以領取的退休金又沒有了,明智的選擇當然是留在行政單位不動;公務員選擇離開和退出原來工作單位,同樣意味著他將失去將來的養老保障;由於涉及相關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政府機構在辭退公務員問題上顧忌重重,導致公務員退出機制不暢,形成公務員管理中「只進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將使「城保」陷入財務困境。

由於一些企業繳費不足和我國人口老齡化步伐加快,我國城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平衡面臨的形勢不容樂觀。首先,由於傳統養老體制沒有提供資金積累,現行城市養老保險體制不得不面臨著龐大的資金缺口難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情況,2005年我國城市養老金缺口2.5萬億元,在未來30年時間里將達到6萬億元。

其次,在養老金缺口嚴重存在的情況下,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只好挪用個人賬戶積累來填補養老金缺口,因此從一開始,新體制就面臨著個人賬戶「空賬」問題,並隨著時間推移日益加重。2000年我國養老金「空賬」達到360多億元,到了2005年底,「空賬」已達8000億元。

再次,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2007年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為總人口的8.1%,2020年達到11.2%,到本世紀40年代將達到峰值3.2億人,占總人口的22%。隨著勞動年齡人口比例下降,我國社會的養老負擔將大大加重。上海是我國人口老齡化現象出現最早且老齡化程度最嚴重的城市,上海2007年「城保」制度贍養比為1.48:1,致使當年基金收支缺口達50億元。

二、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方向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為重構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契機,應藉此打破城鄉界限和職業界限,跨越戶籍制度的藩籬,建立基於國民身份的單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為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奠定基礎,也為2020年實現「全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創造條件。

(一)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有助於進一步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公平的養老保障制度應該沒有身份的差異,無論是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還是企業員工、自由職業者,或是農民工,各人均應承擔相同的自繳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會養老標准。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二)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比重。

實行全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突出困難是基本養老金的標准問題。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中,因提出「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按照企業模式計發」,就引發了是「提高企業養老金水平」還是「降低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的爭議。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把農民工也納入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體系,農民工與城鎮職工養老金待遇給付的差距似乎更難以平衡。按照原有城鎮待遇標准,農民居民養老金收入顯然提高,但是來自於農民的繳費收入必然十分有限,制度財務必然是不可持續的;降低原有城鎮待遇標准,使得全體參保人員退休的待遇水平在中間取齊,農民工的養老金待遇水平適當提高,城鎮居民退休收入卻大幅下降。突破這一瓶頸的重要途徑是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比重。縮減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水平,加強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作用,尤其是加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比重和作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共同趨勢。

我國也需要對養老保險體系進行結構調整,進一步縮減過高的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同時賦予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以更大的責任。根據我國現實和國際經驗,可以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目標替代率由目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58.5%降低為20%,略高於社會救濟的水平但能夠保障退休職工最低的基本生活,這樣就可以大大降低養老保險的門檻,有利於推動廣大農民工加入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實現城鄉全覆蓋的社會保障目標;而農民工的加入和養老保險覆蓋率的大幅度提高,又有利於解決城鎮勞動入口比例下降和老齡化給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財務困境。在適當的時候,基本養老的責任可以全部由政府承擔,國家給每一個退休的老人發一份吃飯的錢,真正實現「社會統籌國民化」。

(三)大力發展企業(職業)補償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的顯然不是降低養老金水平,而是調整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結構和養老金待遇的結構,將原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分責任轉移出來,由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制度來承擔。為了彌補統一制度後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下降,必須大力發展企業(職業)年金作為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尤其是企業(職業)年金。實際上,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一系列改革政策中都提倡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即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但是,由於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年金屬於自願性的,缺乏相關政策規范,因此其覆蓋面和規模還很小,發展緩慢。

做大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一是將縮減基本養老保險後企事業減少的繳費比例增加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二是將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剝離出來,合並到「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中,使擴大後的企業(職業)補充保險,達到養老金替代率的40%~60%左右。最終形成以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為主體、輔之以一定的自願性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養老保險新體系。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和累積制,每個人擁有一個社會保障賬號,具有便攜性,有利於勞動力在不同職業和地區之間合理有序的流動;在待遇給付上,在企事業和個人繳費與未來受益之間建立密切的精算聯系,在設定的封頂線之下,較高的費基便可獲得較高的退休金,可以體現不同發展水平、不同群體、甚至不同個人之間的收入水平。如此一個各得其所、多繳多得、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企業(職業)補充養老制度,可以激發企事業和個人繳費的積極性,對企事業而言,企業(職業)補充養老保險也是增強凝聚力的一種手段,有助於提高職工對企事業的歸屬感,促進企事業提高經濟效益。

Ⅵ 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名次解釋

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看自己怎麼想,看自己的打算,儲蓄養老保本,但是反的利潤少,沒有調控,一月訂多少是多少,但是職中養老保險隨著國家經濟發展調正,再調正,月資安年歲數不斷的增長,但是連本利得幾年才能收回,如果歲數小就有點吃虧,看自己本身的條件,也看自己對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的理解能力自己選,這個沒有人給你打保票。我認為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可行。政府操控有保障,銀行嗎要有利的條件下進行交易,但是本金不會丟,有意思。看自已的決測

Ⅶ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名詞解釋

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就是說這個保險附帶的一家保險功能,但是主要還是以強制儲蓄為主。

Ⅷ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什麼都有哪些規定

根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的界定,我國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應按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本息一並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准退休後,憑個人賬戶將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一次總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職工跨地區流動,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隨之轉移。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而死亡,記入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Ⅸ 什麼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一個是將自己的錢存起來,比如存銀行,這里只是拿本金和利息
另外一個就是買商業養老保險,這個可以有疾病和意外保障,同時還以增值做養老金。
比如目前陽光的鴻福樂享、金祥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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