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專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屬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保險公司在出險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內容包括賠償和給付兩種方式。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理賠內容在保險合同中有條款規定,包括出險條件、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等內容,為了使被保險人盡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遵循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
『貳』 保險公司的理賠環節有哪些,保險公司理賠的步驟是什麼
首先報案,出院以後收取理賠資料,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身份證,內投保人的銀行卡(容被保險人滿18歲提供被保險人的銀行卡),門診病歷,出院小結,每日的費用清單,發票,如果是意外需提供意外證明。上交等公司核保處理。
『叄』 何為保險理賠的近因原則
保險理賠的近因原則指的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屬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按照近因原則,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當前近因原則已成為判斷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一個重要標准。對於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單一原因即為近因。對於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持續地起決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為近因。如果該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人就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肆』 保險理賠須知:什麼是理賠的近因原則
保險的近因原則是就是真正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因為在事故中可能由很多因內素導致損失的產生容,但其中有些因素不是保險理賠的風險。
舉個例子吧,假如一個車禍,傷者身上多處骨折,並進行了搶救,但傷者有既往病史(心臟問題),搶救過程中因為既往病史死亡,傷者有投保意外險,保險公司會對本次事故的意外傷害部分進行賠償,也就是醫療,傷殘等級等等,但傷者的死亡直接原因是既往病史,車禍屬於誘因,即死亡結果的最近因素是心臟問題,心臟問題就是近因。
而意外險的中的意外是來自外界的意外傷害,而非本身的疾病問題,因此對於死亡部分,保險公司一般回拒賠。
『伍』 保險理賠的原則是什麼
損失賠償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照合同規定,以貨幣形式賠償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以實物賠償、或修復原標的。具體的原則有兩點:
一、保險賠償的一般的准則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險賠償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對財產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損失的賠償必須做到及時、准確、守約。
1、有損失才有補償,補償以損失為前提。而且,該損失必須是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2、損失補償有最高額限制。
(1)保險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
(2)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利益為限。
(3)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二、近因原則
1、單一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如該原因屬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
2、多種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可區分以下四種情形:
①如果多種原因均為承保危險,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多種原因均非承保危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②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如果其中持續起決定作用或處於支配地位的原因屬承保危險,則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不陪。
③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即前因與後因並不連續,後因與前因不相關聯,後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結果,而是新的相對獨立的原因。
④多種原因同時發生或相對獨立,無法確認近因,對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對損失加以劃分,則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無法劃分,多數學者認為保險人可不承擔保險責任。
『陸』 什麼是保險理賠保險理賠有哪些程序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賠請求,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或者損害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予以賠付的行為。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一個關鍵環節和具體表現,為了保證理賠工作迅速、准確、合理,保險法對理賠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保險理賠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立案查驗。保險人在接到出險通知後,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查驗,了解損失情況及原因,查對保險單,登記立案。2.審核證明和資料。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核,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屆滿,受損失的是否是保險財產,索賠人是否有權主張賠付,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否在承包范圍內等。3.核定保險責任。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經過對事實的查驗和對各項單證的審核後,應當及時作出自己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的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4.履行賠付義務。保險人在核定責任的基礎上,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後,保險理賠就告結束。如果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就構成一種違約行為,除支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這里的賠償損失,是指保險人應當支付的保險金的利息損失。為了保證保險人依法履行賠付義務,同時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柒』 什麼是保險理賠的近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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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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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的近因原則指的是保險當專事人處屬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
按照近因原則,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當前近因原則已成為判斷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一個重要標准。對於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單一原因即為近因。對於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持續地起決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為近因。如果該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人就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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