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城鎮保險和綜合保險的區別
1.上海城鎮保險對職工而言社會保險現在通常說的是"五險一金",具體五險即:養老保險內,容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一金即:住房公積金.
2.綜合保險是為了維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綜合保險則包括工傷保險、住院醫療、老年補助等三項待遇。
3.只能2選1,不能並存,當然選上海城鎮保險合算阿,有公積金,買房有用阿。
4.在描述中就寫明了,你可以很明的看到好處和收益
5.公司會給你憑證的,每年一次清單。
6.換公司的話是要辦理手續的,這是公司人事的事情,你不需要太大擔心的,也不要做太多事情。
不知道回答滿意不??
2. 關於上海城保和綜合保險、社保的區別
首先:你的醫保卡可以本人持身份證到相應區的醫保中心去取,這樣你以後就醫或是門診可以持卡就診。你的具體社保繳費記錄可以在12333網站上查詢,網址:http://www.12333sh.gov.cn/index.shtml 但查詢之前要本人持身份證到相應區的社保中心開通社保網上查詢密碼。一般每年的五六月份左右,社保中心也會寄一份你之年所繳納社保的匯總單給你。
其次:你們單位應該算比較好的企業,因為多數企業是不給員工交補充公積金的。這對你日後在上海買房貸款有很大好處。你的公積金余額可以在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網站上查詢:http://www.shgjj.com/ 具體要知道你的公積金帳號,然後在網站上注冊,就可以查詢了。
最後,綜保從2011年7月1日起已經取消了,目前外來城鎮戶籍在上海無論是否持有居住證都應應繳納城保,外來農村戶籍應繳納新三險。當然個別企業除外。
希望對你有幫助。
3. 上海綜合保險一共是多少錢
1、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費用都由公司承擔,個人不繳費。進入上海社會保險辦事網http://www.12333sh.gov.cn/wsbs/wsbg/index.shtml在個專人信息查詢屬欄,輸入你的身份證號,公司繳費情況一目瞭然。
2、公司不給你交保險,是不合法的,而且吃虧的是你。下次別這樣了。至於到底多少錢,和每家公司給你的繳費基數、你的基本工資水平都有關,根據你提供的信息沒法確定。
4. 上海綜合保險與上海社保有什麼區別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社保即社會保障,包括城鎮社會養老專保險(城保)、屬小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鎮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保)、外地人綜合保險。綜合保險只有外地人可以保,包括工傷、門診、養老金(養老金是一次性支付的)。社會保險保障程度一般較低,建議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補充。以下推薦一些綜合保險給您參考:
「太平福壽」意外傷害保險
太平人壽是一款保障全面的綜合意外傷害保險,保障額度均衡,非常適合作為社保補充進行購買。
1、普通意外保險金10萬元,意外醫療保險金2萬元;
2、飛機意外保險金50萬元,火車輪船保險金20萬元,客運汽車保險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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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綜合保險和社保到底有什麼區別
上海綜合保險和社保的區別: 綜合保險單位繳費你享受 所謂外來勞動力綜合保險,是專門為外來從業人員設計的一種新的保險制度。和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相比較,綜合保險有其鮮明的特點。 首先,兩者的適用對象不同。根據規定,作為人才引進入滬的持《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凡是符合本市就業條件,在本市務工、經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外地人員,都應當參加綜合保險。 其次,兩者的繳費主體不同。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綜合保險則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有單位的外地人員本人無須繳納。對於外來人員來說,就是「單位繳費你享受」。給外來人員帶來更多的實惠,這是綜合保險最大的一個特點。 第三,兩者的保險內容不同。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尚未實行統籌,由企業負責。綜合保險則包括工傷保險、住院醫療、老年補助等三項待遇(外地施工企業的外來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可以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兩項待遇)。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傷保險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自負20%;連續繳費滿一年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老年補貼憑證,並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兌現老年補貼。 賠償金額計算方式更有利 外來勞動人員進入上海的勞動力市場,為上海的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但他們從事的職業又是高風險的,因而在發生工傷事故後得到的補償也很少。盡管上海市已推出的《上海市外來勞動力工傷待遇的規定》,為外來民工的工傷作保障,但遠遠不夠補償勞動者由於工傷形成的傷害。綜合保險辦法很好地處理了這個問題。辦法中也規定了,外來從業人員、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意外傷害)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參照上海市規定的工傷待遇標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待遇。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一次性支付。但不同的是工傷賠償金由商業保險公司支付。保險公司的支付金額按照發生工傷的致殘等級和年齡分為四類,包括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和舊傷復發醫療費。並明確了給付的數額,如20歲以下的傷殘最高可得44.6萬元。 這種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對外來務工更為有利,因為按照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一級傷殘補助金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對於收入普遍低下的外來務工人員,商業保險給予了更高的保障標准。 多方共贏社會保險新模式 據了解,除上海之外,目前我國其他一些城市也相繼出台了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制度。它們的基本做法是,把對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城鎮職工的社保體系統一起來。但上海與它們不同的是,上海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體系運作是由商業保險公司來承擔的,和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體系涇渭分明。設立這個險種的上海市政府的指導思想,主要是保障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問題,而不是為了解決其他的問題。
6. 綜合保險可以轉成上海社保嗎
上海市政府全面落實了上海原來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可以轉讓成為社會保險,職工辦理綜合保險退工手續後前往社保經辦部門辦理社保繳費手續即可。
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填寫《外勞力退工(注銷綜合保險)名冊》和《用人單位為外來從業人員轉繳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申請單》,在區縣外管部門辦理綜合保險退工手續。
在《外勞力退工(注銷綜合保險)名冊》「備注」欄中需特別註明「非農轉城保」和「農業轉城保」兩種情況。注銷當月仍需繳付綜合保險費用。
2、用人單位填寫《外來從業人員用工備案登記表(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和《個人信息採集表(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在區縣外管部門辦理用工備案登記。用人單位提供公章、營業執照(實際操作不需要提供此項)和參保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個體工商戶、非正規就業組織等不屬參加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單位,不能為外來從業人員繳納城鎮社保。
3、外管所開具一式三份《外來從業人員用工備案登記表(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加蓋區縣外管所公章確認,保留其中一份。另外兩份交用人單位,其中一份作為單位前往區縣社保經辦部門辦理社保繳費手續的依據。
(6)上海市綜合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
第五條(繳費主體)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
第六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初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或者初次進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獲得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之日起3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在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綜合保險的具體登記事項,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第七條(注銷與變更)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遷出本市,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不在本市從業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7. 上海市綜合保險包含哪些項目
上海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
8. 沒有上海市綜合保險怎麼辦
當然不能提取。你綜合保險賬戶沒錢的,這個不想社保,賬戶有錢。不過即使是社保,回錢也是不能取出來的答。
你有一張外勞力綜合保險卡,在你繳納的月份,每個月給你劃轉20元葯店買葯,同時享受住院醫療保險。你不繳納就沒有了
養老的話,你滿一年給你一張憑證,要是沒連續滿一年,3年內繳納的話會給你累計,累計滿一年也會給你一張憑證,退休年齡拿著憑證領取憑證上顯示的金額的錢。要是3年內沒累計滿一年,就統籌掉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9. 上海綜合保險包括哪些
上海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包括工傷保險、住院醫療、老年補助等三項專待遇。外來從業人屬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傷保險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自負20%;連續繳費滿一年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老年補貼憑證,並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兌現老年補貼。
10. 上海市綜合保險主要保哪些方面
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 (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發布) 第一條(目的)為了保障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單位用工行為,維護本市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本 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本辦法所稱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 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 本辦法所稱外來從業人員,是指符合本市就業條件,在本市務工、經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外省、自治 區、直轄市的人員。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外地施 工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和無單位 的外來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下列外來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一)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 (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 (三)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 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一管理。勞動 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綜合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設、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保險管理工作。 第五條(繳費主體)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 第六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 記手續。初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或者初次進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獲得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之日起3 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在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 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綜合保險的具體登記事項,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第七條(注銷與變更)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遷出本市,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情 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不在本市從業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 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繳費期限)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自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當月起,向市外來人員 就業管理機構繳納綜合保險費。綜合保險費的繳納以三個月為一個周期,每次應當繳納三個月的綜合保險費。 第九條(繳費基數和比例)用人單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其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總人數乘以上年度全 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 0%。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12.5%的比例,繳納綜合保險費。其中,外地施工企業的 繳費比例為7.5%。 第十條(綜合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繳納的綜合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一條(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綜合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主要用於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及運營費。 綜合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以調整繳費比例。繳費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後執行。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綜合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立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 、挪用、侵佔。 綜合保險基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享受待遇)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按下列規定享受綜合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業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兩項待遇。 第十四條(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 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的,經有關部門作出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後,參照本市規定的 工傷待遇標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待遇。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條(住院醫療待遇)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醫 療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下的部分,由外來從業人員自負;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外來 從業人員承擔20%。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標准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滿三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 工資;連續繳費滿六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連續繳費滿九 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 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第十六條(老年補貼待遇)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連續繳費滿一年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一 份老年補貼憑證,其額度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5%。 外來從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以憑老年補貼憑證一次性兌現老年補貼。 第十七條(辦理綜合保險待遇的手續)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外來從業人員 ,可以憑本人身份證、《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老年補貼憑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 傷害)、住院醫療或者老年補貼待遇的手續。 第十八條(綜合保險金的支付)綜合保險金由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支付。 綜合保險金也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委託保險公司支付和運作。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綜合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 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逾期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 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在補繳綜合保險費之前,外來從業人員因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 規定的標准承擔或者由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條(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綜合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 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一條(爭議處理)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因繳納綜合保險費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務糾紛調解委員 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實施細則)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