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是不是社保卡謝謝
社保卡?只有上海本地戶籍的才有社保卡,外地戶籍在上海繳納社保的只有那張醫保卡。
B. 想知道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查詢方式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上海綜合保險是上海市內政府設立的一項商容業保險。上海綜合保險不包含公積金。綜合保險是為了維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
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查詢方式有哪些
1.到現場和櫃台上問,具體的各區縣的地址請查本網站相關頁面,上面有詳細的介紹和說明。
2.請直接撥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統一服務電話:12333。這個電話提供服務的。還提供咨詢。具體的操作步驟:第一部:撥打12333-中文(按:1)-賬戶查詢(按:2)--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查詢(按:1)---輸入以9400開頭卡號(#號結束)-確認姓名(按:1)先要確定語言種類,在確定查詢類別,在確定服務項目類別,在輸入綜合保險卡的卡號,最後確認姓名就可以進行上海綜合保險繳費查詢了。
C. 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是怎麼回事,
1、繳納上海外來人員綜合保險,可以享受工傷、住院醫療、老年補貼和日常購葯回補貼(20元/月)答等待遇。
2、上海外來人員綜合保險卡,是個人參保的重要憑證,每月會有20元購葯補貼打進卡內,持卡可以在定點葯店購葯,也可到上海市建工醫院、長寧區中心醫院選擇適合的體檢項目,用卡內資金支付體檢費用;住院報銷時也須提供該卡。
3、卡內余額,可以直接撥打12333查詢。
D. 關於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
廣東胡律抄師:
補充回答:你要是離開公司除非你去社保局退保才能取出你自己交的那份基本醫療,公司交的要歸公,所以不存在你說的這個情況。
你說的這個是屬於社會保險的基本醫療保險,這個錢是提不出來的,是在你的社保帳戶裡面。
E. 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 的幾個問題
1、單位為復你交納外勞力綜制合保險,交費基數為上年度市平工資的60%,比例為12.5%.也就是1478*12.5%=184.8元,再加20元管理費,共計204.8元/月.
<br>2、如果你十月份離開公司,只要新的公司為你交納外勞力綜合保險,卡里繼續有錢。
<br>3、綜合保險卡除到指定葯店買葯外還能到指定醫院體檢。相關情況可咨詢12333
<br>另,綜合保險交納累計滿一年,會有養老補貼一份。
你可以上http://www.12333.gov.cn/rdb/Search.jsp,輸入身份證號碼查詢最近12個月的交費記錄,還可以查詢是否有老年補貼.
F. 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算養老保險金么
綜合保險不算養老保險金,職工因在一個企業工作到一定年限,不願繼續任職或因年老體衰、工殘事故導致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企業為保證其老有所養而付給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
其來源是由職工所在企業以及職工在職時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納的,並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與專門機構管理。
養老保險應盡量連續繳納,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
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G. 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有哪些險種
1、繳納上海外來人員綜合保險,可以享受工傷、住院醫療、老年補貼和日常購葯補貼版(20元/月)權等待遇。
2、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或者在三年內累計繳費滿12個月的,可以獲得1份老年補貼憑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以憑身份證明、老年補貼憑證到指定保險公司一次性兌現老年補貼。
3、外來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醫療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可按規定報銷。
具體可直接咨詢上海社保中心,電話12333。
H. 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 上海 社保
1、綜保全部由單位負擔,沒有個人繳納部分,沒有個人賬戶,因此沒有金額可以轉;
城保大部版分權由單位負擔,個人負擔一部分,因此有個人養老金賬戶,可以全國轉移,可以用來計算養老金;
2、綜保沒有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說法,但是繳費累計滿12個月,就有一份老年補貼憑證,憑此證等退休年齡到時才能一次性領取。
3、此外,還有醫保和工傷待遇二者也不一樣。
I. 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還能用嗎
綜保卡可以用啊,沒有時間限制的,裡面的錢用完也不要丟。如果萬一你把以前的保險單搞丟了,估計還有用。而且綜保單一年可以算在社保一年。
J. 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跟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那個好,前者還能用嗎
、綜合保險卡是2011年7月以前參加綜保的參保個人持有,每月卡內充入20元,可以到指定的醫葯商店購葯;
2、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是2011年7月後參加城保的外來從業人員(農村戶籍)持有,每月充入最低30元的資金,可以到指定的醫葯商店購葯和憑這張卡到所有上海的醫保定點醫院就醫,卡內資金可以作為門急症費用使用;
所以,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是綜合保險卡的升級,資金多了,用途也多了,當然是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好了。
3、以前那張綜合保險卡可以繼續使用的。
第一條(目的)為了保障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單位用工行為,維護本市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本辦法所稱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
本辦法所稱外來從業人員,是指符合本市就業條件,在本市務工、經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員。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外地施工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下列外來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一)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
(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
(三)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
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一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綜合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設、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保險管理工作。
第五條(繳費主體)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
第六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初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或者初次進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獲得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之日起3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在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綜合保險的具體登記事項,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第七條(注銷與變更)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遷出本市,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不在本市從業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繳費期限)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自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當月起,向市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繳納綜合保險費。綜合保險費的繳納以三個月為一個周期,每次應當繳納三個月的綜合保險費。
第九條(繳費基數和比例)用人單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其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總人數乘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12.5%的比例,繳納綜合保險費。其中,外地施工企業的繳費比例為7.5%。
第十條(綜合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繳納的綜合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一條(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綜合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主要用於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及運營費。
綜合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以調整繳費比例。繳費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綜合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立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侵佔。
綜合保險基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享受待遇)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按下列規定享受綜合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業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兩項待遇。
第十四條(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的,經有關部門作出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後,參照本市規定的工傷待遇標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待遇。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條(住院醫療待遇)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下的部分,由外來從業人員自負;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外來從業人員承擔20%。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標准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滿三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連續繳費滿六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連續繳費滿九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第十六條(老年補貼待遇)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連續繳費滿一年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其額度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5%。
外來從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以憑老年補貼憑證一次性兌現老年補貼。
第十七條(辦理綜合保險待遇的手續)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憑本人身份證、《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老年補貼憑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或者老年補貼待遇的手續。
第十八條(綜合保險金的支付)綜合保險金由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支付。
綜合保險金也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委託保險公司支付和運作。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綜合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逾期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在補繳綜合保險費之前,外來從業人員因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承擔或者由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條(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綜合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一條(爭議處理)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因繳納綜合保險費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實施細則)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