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騙取醫療保險罪怎麼認定
個人犯保險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B. 騙保的法律責任和後果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保險罪擴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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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有關資料報道保險業發達的美國,當前的保險犯罪僅次於毒品犯罪,僅1994年醫療保險中的欺詐就導致美國人壽保險公司估計500 億美元的損失。
另據日本警方統計,日本以意外傷害、健康保險實施欺詐的案件,1982年為600件,1985年竟高達994件,欺詐金額也激增到18. 98億日元。
人身保險由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分離,那些不法分子就可以瞞著被保險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險,並特約意外傷害險,同時又由於人身保險不會構成重復保險,保險公司要就每份合同各自履行規定的責任,不法分子會更青睞人身險,乘機主動多頭高額投保,謀騙巨額保險金。
財產保險中的機動車輛保險常常是不良動機投保的主要險種。震驚中國保險界的特大欺詐案犯罪特徵最為典型,廣東胡氏四兄弟多次到各家保險公司投得機動車輛險,並偽造證明材料,在兩年時間從9個保險營業網點先後34次騙取近200萬元的保險賠款。世界其他各國,諸如美國、日本、瑞典、德國、英國也都有保險欺詐案的記載和總結。
C.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將「社保詐騙罪」寫入刑法,如何有效預防騙保行為的發生
在我國,城鄉醫療保險主要分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項醫療保險制度。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將“社保詐騙罪”寫入刑法,這是非常合理的,但是如何有效預防騙保成為難題。預防騙保行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最後,利用大數據進行分析,抓取騙保人員。當前,我國醫療保險信息化已逐步完善,加上大數據和雲計算技術的廣泛應用,為醫療保險數據挖掘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因此,應運用技術手段,根據社會醫療保險欺詐行為提取相關屬性特徵,運用數據挖掘技術對醫療保險欺詐行為進行識別和預警,建立醫療保險欺詐預警模型,提高警惕性。找到犯罪線索。
D. 法庭上原告索賠金額超過實際金額,可以反告對方詐騙保險罪嗎能把原告律師一起告了嗎
原告律師是不可以告的。
E. 什麼是保險罪
我國《刑法》第198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犯保險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F. 在沒犯罪前買保險犯罪死刑犯的保險金
簡單說吧 就是死刑犯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他買的保險收益 只要是合法的 依然受保護 如果他在買保險時候寫明了受益人的話 給受益人 沒寫的話 按遺產處理
G. 保險法律責任的種類部包含以下哪項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律責任包括行政法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保險行政法律責任
(一)保險行政法律責任的概念
保險行政法律責任,是指保險行為主體因違反保險法律、法規及規章,而依法由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授權的組織予以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時承擔的法律責任。
保險行政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具體而言主要有:
(1)行政處分主要有:①警告;②記過;③記大過;④降級、降職;⑤撤職;⑥開除。
(2)行政處罰主要有:①責令改正;②責令退還保險費;③沒收違法所得;④罰款;⑤限制業務范圍;⑥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⑦責令停業整頓;⑧吊銷業務(包括保險經營、代理、經紀業務等)許可證。
行政處罰的作出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否則無效。其中對於大額罰款、吊銷業務許可證,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以申請進行聽證。
(二)行政復議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正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保險機構、其他法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形勢職權,根據《保險法》、《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1年7月5日公布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簡稱《辦法》)。根據該《辦法》:
(1)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政策法規部;
(2)行政復議的范圍包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的下列行為:
①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②罰款;③沒收違法所得;④取消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⑤限制業務范圍或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⑥撤銷機構;⑦責令停業整頓;⑧暫扣或吊銷保險許可證;⑨暫扣或吊銷保險從業資格;⑩取締。
(3)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的,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受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消、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由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5)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6)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我國境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的,適用本辦法。
二、保險民事責任
保險民事責任,是指保險人、投保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在投保、承保和保險中介服務的過程中違反保險法律、法規而產生的民事上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
保險民事責任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違反保險合同關系的民事責任;另一種是保險侵權民事責任。
違反保險合同關系的民事責任,是指保險人、投保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在投保、承保和保險中介服務的過程中違反各種保險合同、有關保險行為的委託、服務協議等的民事法律責任。
保險侵權民事責任主要包括:擅自經營保險業務行為的民事責任、欺詐保險人的民事責任、騙取保險金的民事責任、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責任、越權代理的民事責任等。
在保險民事法律責任中,以違反保險合同關系的民事責任居多。但是,大多體現在具體的保險合同中。而保險侵權民事責任只在《保險法》第151條有一項原則性的規定。
三、保險刑事法律責任
(一)保險犯罪的概念
所謂保險犯罪,是指保險市場參與主體在投保、索保、承保、理賠、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及保險行為監管等過程中,違反《保險法》及《刑法》的規定,破壞保險市場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
依照《刑法》規定,保險犯罪主要包括下列具體罪名:
(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刑法》一百七十四條)
(2)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一百八十四條)
(3)挪用資金罪;(《刑法》一百八十五條)
(4)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法》二百二十九條)
(5)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6)職務侵佔罪;(《刑法》一百八十三條、二百七十一條)
(7)保險詐騙罪;(《刑法》一百九十八條)
(8)非法經營罪;(《刑法》二百二十五條)
(9)詐騙罪;(《刑法》二百六十六條)
(10)貪污罪;(《刑法》三百八十二條)
(11)挪用公款罪;(《刑法》三百八十四條)
(12)受賄罪;(《刑法》三百八十五條)
(13)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刑法》三百九十七條)
(二)幾種典型保險犯罪的含義
1.擅自設立金融(保險)機構罪;(《刑法》一百七十四條)
是指未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保險公司的行為。包括未依據法定條件、程序進行申請而設立;也包括雖經申請但未獲得批准而設立兩種情形。
2.(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刑法》一百八十三條、二百七十一條)
是指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實際侵佔保險公司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此行為的,依照貪污罪處罰。
3.保險詐騙罪;(《刑法》一百九十八條)
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辦法,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了5種具體的詐騙行為: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5)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該條同時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提供詐騙條件的,以保險詐騙共犯論處。
H. 金融保險犯罪案件偵查是什麼意思
是一個保險行業學校里的專業,
這個專業是法律事務方面,主要就業崗位群如保險公司承保、理賠、核保、核賠、公估、定損、查勘、騙保騙賠犯罪案件偵查崗位,銀行騙貸、不良信用案件調查崗位,各咨詢公司與調查所的經濟案件調查。
I. 保險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不包括哪一種
不可抗力的天災、戰爭。
例外特定專項保險理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