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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險行業協會

發布時間:2021-03-15 02:15:59

1. 北京市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

呵呵,沒有分數啊……

方萍。

材料來源於「10月21日,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方萍秘書長、產險聯絡部李楓主任、曲彬一行3人蒞臨長安責任保險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指導工作。方秘書長與公司總經理室成員進行了座談,雙方重點圍繞如何充分發揮專業責任保險公司的作用和功能,推動北京地區責任保險的發展進行了深入探討。同時,在同業信息數據分析研究、業務流程學習、管理創新試點等方面進行了廣泛交流。」

2.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IAC。
第二條 協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險機構以及在華外資保險機構均可成為協會會員。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第四條 協會業務活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監會的監督和指導,並接受民政部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北京。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接受中國保監會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二)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接受中國保監會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標准、技術規范、服務標准等;
(四)組織會員自願達成指導性條款或標准化條款,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五)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六)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
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
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提請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中國保監會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和政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受理保險咨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中國保監會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中國保監會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五)積極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六)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七)經中國保監會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的教育培訓工作;
(八)承辦中國保監會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一節 會籍
第八條 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含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在華的外資保險機構,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二)依法設立並經中國保監會許可從事保險有關業務的保險經紀機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以及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保險服務機構,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三)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保險行業社團組織,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四)協會的個人會員由中國保監會推薦。
第九條 協會的單位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許可在中國境內從事保險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繼任協會職務。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申請單位按協會規定繳納入會費;
(四)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部門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並、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三)單位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該會員如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自願退會;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上一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產生的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准;
(六)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六)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七)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八)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九)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十)執行中國保監會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一)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四節 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協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名譽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協會根據需要,推選若干名在業內具有較高威望,熱心於協會工作的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第三十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為專職,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人選可由會長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備案。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國保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四)主持協會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
(六)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六)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中國保監會核准,可提前離任。會長、副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提前改選;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由常務理事會指定人員或提前改選。會長、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在社團組織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由原單位在一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並推薦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保監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規范化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協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提出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書面徵求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的意見,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保監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給我發簡訊說我購買了保險產品是真的嗎

你好,這個可能是某些保險行業做的一些活動,臨時抽人送的,或者是你不經意間添的什麼問卷之類的就給比投了一份保險,這個對你來說基本上沒有什麼意義,暫時不用理會。

4.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的介紹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我會)成立於1994年,英文譯名為:Beijing Insurance Association,縮寫為:BIA。我會由北京地區保險行業相關單位聯合發起,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我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我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經濟、金融與保險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配合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公平競爭,開展行業交流,為會員提供服務,推進北京地區保險業平穩有序健康發展,提升保險業服務首善之區經濟社會建設的水平,為建設世界城市的目標作出貢獻。我會的職責: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保險市場公平競爭、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單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供優質服務。至2014年5月,我會第八屆理事會有會員單位92家;其中,財產險公司40家,人身險公司52家。2010年11月,我會接受北京市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的評審;2011年3月,經北京市民政局確認,我會獲得「5A級社會組織」。

5.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給我發簡訊說我已購買人壽保險,是真的嗎

應該是是真的,

6.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怎麼聯系啊不要地址,要電話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大橋路8號尚都國際中心1916室
電話:(010)65886068

7. 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的組織機構和職責

本會章程是協會開展社團活動和行使職能的依據,其中對組織機構設置和相應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現進行摘錄匯總,以便指導工作。
協會主要的工作職責包含兩個方面:自律與服務: 1、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保險市場公平競爭、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2、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單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供優質服務。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選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理事會是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和頒布本會制定的自律規則、行業標准以及業務規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審查協會經費的收支情況及批准協會預決算方案;
(四)推選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決定協會機構的設置、撤銷和相應人事的任免事項;
(七)討論、審議秘書處工作報告和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對秘書長的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八)通過單位和個人的入會申請,接受和批准會員的退會申請;
(九)審議對會員的表彰、獎勵;
(十)審議對會員處罰或除名的決定;
(十一)起草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准以及業務規范;
(十二)研究、審議和決定涉及協會全體會員的重大問題、重要工作。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會長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
(四)簽發協會重要文件;
(五)出席重要儀式;
(六)其他應由會長履行的職責。 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
(一)推選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貫徹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秘書處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立相應部門。
秘書長為常設專職職位,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對秘書長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關問題的審核權,屬常務理事會。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內設機構負責人;
(四)主持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管理;
(五)簽發協會日常文件;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8.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是干什麼的啊,福利待遇怎麼樣工作3-4年後工資大概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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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Beijing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BI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金融保險法規的規定,由在北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性保險中介機構為會員單位,自願結成的北京市保險中介機構的自律組織,是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冊的社會團體法人,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團結保險中介行業;維護保險中介行業利益和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成為行業宣傳、聯結社會的積極力量;成為市場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保險中介機構與政府溝通的橋梁和紐帶;推進保險同業間交流、協作;促進北京保險中介行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北京市保監局,登記機關為北京市民政局,並接受他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秘書處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成銘大廈B2座18H。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六條
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以「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中介行業利益,促進中介行業發展」為工作宗旨。
協會的基本職責為: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規范、行業服務、團結維權、交流宣傳。
團結:以會員需要和行業發展需求為導向,切實增強提供服務的主動性和針對性,增進同業之間的團結協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自律: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維權:參與決策論證,提出行業發展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溝通,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
協調:協調會員間關系,當好協調人;協調與有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的關系,當好行業代言人;協調會員與客戶的關系,當好消費者保護人。
交流:組織會員單位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宣傳:整合會員單位宣傳資源,大力加強行業整體宣傳,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和市場主體法律意識。
接受北京市保監局及有關政府部門交辦的事項,並及時報告協會的重大活動情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一節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法成立並在北京地區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中介機構(包括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和兼業保險代理機構),無重大違規和犯罪行為,承認協會《章程》,自願履行協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的,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取得保險從業資格,接受保險公司委託從事保險產品銷售的保險營銷員,無重大違規和犯罪行為,承認協會《章程》,自願履行協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的,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獲得協會服務;
(三)會員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批評和監督;
(四)會員有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要求的權利;
(五)協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通過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增進同業團結協作;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委派的工作;
(六)按期足額交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由協會報業務主管機關備案。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會員如果二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警告、業內批評或予以除名等懲戒措施,同時保留向北京保監局舉報、提供相應資料協助調查的權利。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單位會員即為會員代表;個人會員代表一般不超過個人會員總人數的5%。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選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的收繳標准;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和頒布協會制定的自律規則、行業標准以及業務規范;
(三)選舉和提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會議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組成。
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經會長或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也可以臨時召開。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 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
經常務理事會推選,並在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連續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保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和副會長的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內或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副會長由會長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的在職主要負責人兼任。會長、副會長不在其所在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及時予以變更。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限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保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主要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
(四)簽發協會重要文件;
(五)出席重要儀式;
(六)其他應由會長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協會可以設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必須是對協會有重大貢獻者,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連任超過兩屆。名譽會長不享有會長的職權。
第三十條
根據實際需要,協會可以聘請業內外專家、學者、保險監管人員參與重要課題的研究或提供議處事項的咨詢建議。
第三十一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原則上由在各會員公司擔任財會、稽核或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出任,監事長由公司主要負責人出任。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推選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協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監事長不在其所在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及時予以變更,由三個監事單位選舉產生監事長。
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立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兼業代理等專業委員會作為協會內部的專業工作機構,負責各專業的協調、自律、維權和宣傳交流。
專業委員會設立一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由全體本專業的會員單位組成。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會長辦公會任免。
第三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的職權:
(一)起草地方性行業標准或涉及到各專業共同利益的自律公約、協議等;
(二)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的委員會成員,向會長辦公會提請處分;
(三)反映行業呼聲,維護專業利益;
(四)組織專業之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
(五)制定本專業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六)執行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協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協會的辦事機構,承辦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六條
秘書處具體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為常設專職職位,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對秘書長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考核及相關問題的審核權,屬理事會。
第三十八
秘書長的任職條件:
秘書長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從事金融保險、其他經濟工作五年以上,或在企業、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威信。任職期內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北京保監局核准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人選可採取由會長提名或業內招聘的原則產生,並需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北京保監局審核。
第四十條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秘書處內設機構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簽發協會日常文件;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
協會建立經費管理和審批制度,每年應向會員公布年內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並在社團年檢時向北京市民政局報告會費收支情況。
第四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必要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保監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的建設
第五十條
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關於在社團中建立黨組織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協會專職人員中具有3名以上中國共產黨黨員時,要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組織的建立,由北京保監局負責審批,其組織關系由北京保監局管理。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北京保監局和有關機關指導下組成清理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協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保監局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2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0. 2019保險行業協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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