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保險理賠 >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比較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比較

發布時間:2021-03-13 19:59:45

㈠ 比較國家保障模式與投資資助模式在養老保險方面的聯系與區別

東亞國家或地區養老社會保障模式比較
作者:鄭秉文/史寒冰 主題類號:C41/社會保障制度 【 文獻號 】1-1543
【原文出處】世界經濟與政治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號】200108
【原刊頁號】32~37
【分 類 號】C41
【分 類 名】社會保障制度
【復印期號】200112
【 標 題 】東亞國家或地區養老社會保障模式比較
【 作 者 】鄭秉文/史寒冰
【作者簡介】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
【內容提要】東亞國家或地區的養老社會保險資金主要是以分攤制的方式籌集的,但受保人、僱主和政府三個責任主體各自承擔的責任不盡相同。從給付方式上看,日本的公共年金給付兼有公共性與自助性的混合特徵,而公共性是其主要特徵;韓國、新加坡和中國台灣地區的養老金給付則具有很強的收入關聯性質。這些差異反映著東亞國家或地區社會政策基本取向方面的差別。
【關 鍵 詞】東亞/養老/社會保障/比較研究
【 正 文 】
在當今社會保障各種項目類型中,養老保障是在世界各國或地區出現最早、受重視程度最高、分布最為普遍的社會保障項目,(註:根據美國社會保障署編的《全球社會保障— 1999 》(英文版)(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1999.)統計,在 172個已建立不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或地區中,建立了養老社會保障制度的有167個,占統計總數的97.1%。 )亦是能夠較完整地反映一國或地區社會保障模式及其結構特徵的項目類別。在養老社會保障制度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由於各國社會制度、經濟發展程度和社會文化背景的不同,導致在養老保障的政策取向、制度設計、運行機制方面的差異,因而呈現了形態各異、特色紛呈的制度模式。在東亞國家或地區,這種多樣性特徵表現得尤為典型。
東亞國家或地區養老社會保障的制度結構狀況
(一)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
日本的養老社會保障是以年金保險的形式實現的,它是由國家強制實行的,以養老為中心的老年、殘疾和死亡保險制度,加入者可終身受益。日本的年金制度由公共年金制度、企業補充年金制度和個人儲蓄養老金制度等三個支柱構成,體現了公助、互助和自助原則,其中公共年金制度居主導地位,成為年金制度的中堅。
1961年,公共年金以共濟年金、厚生年金、國民年金等形式覆蓋了20~59歲的日本居民,從而實現了「國民皆年金」的目標。1984年以來,日本政府對公共年金制度進行改革,將原來相互獨立的三層結構改為由國民基礎年金和雇員年金組成的雙層關聯結構的年金制度:(1 )凡處於規定年齡段的國內居民均須加入並享受國民基礎年金,形成了覆蓋范圍廣泛的強制性的第一層次養老保險;並以此溝通各種年金制度之間的聯系,有利於協調公平和效率之間的聯系。(2 )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的雇員還須分別加入由共濟年金和厚生年金構成的雇員年金,雇員年金作為基礎年金的附加成分,其給付額與雇員在職期間的標准報酬繳付額成正比,為公私雇員提供第二層次的養老保障。1994年,日本將公共年金作為各類年金制度的共同基礎,實現了全國年金制度的一體化,但目前仍存在鐵路、煤炭等8個不同規模的年金集團,保險費的繳納、 給付水平及財政狀況不盡相同。日本公共年金制度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建立起不受產業結構、就業結構變化影響的穩固的制度體系,實現保險金負擔和給付的公平化。
隨著年金體系中另外兩個「自願」支柱的成長,到21世紀初,日本老人最多可享受到四個層次的年金保障。除年金制度以外,日本的老年人還通過高齡者福利措施享受著保健醫療補助、護理補助和日常生活援助等三個方面的福利保障。(註:請參閱呂學靜:《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3章。)
從受保人的身份限定條件看,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兼有就業關聯制和普遍保障制的混合型模式:第一層次的基礎年金屬於普遍性制度,第二層次的職業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屬於就業關聯制度。其中公、私部門 的雇員的年金制度具有基礎年金加職業年金的雙重結構。
(二)韓國的年金保險制度
與日本相類似,韓國的養老社會保障亦是通過年金保險體系實施的,構成韓國收入保障的核心;從功能上看,亦是以養老保險為中心,兼有殘疾、死亡保險的綜合年金體制。韓國的年金制度於20世紀60~70年代首先在公務員、軍人和教師群體中實行,直到1988年才覆蓋到其他國民。韓國的年金制度分為職域年金和國民年金兩大類型,前者的對象是公務員、軍人和公、私立學校職員,後者以18~60歲的一般國民為對象,包括私人部門雇員、城市自雇者和農漁民,上述人員的無收入配偶可自願加入。與日本的公共年金不同,韓國的年金體系呈兩大類型年金並列結構,二者互不交叉。從受保人的身份約束條件看,韓國的年金制度基本上屬於就業關聯的收入保障類型。
作為年金體系的補充,韓國於 1981 年頒布了《老年人福利法》(1984年、1989年和1993年三度修訂),制定了老齡津貼、老人保健、老人福利方面的措施,為老年人提供收入補助和福利服務,並規定了國家、地方政府和家庭在老年福利方面的責任。
(三)中國台灣地區養老保險的多元結構
中國台灣地區尚未實行統一的養老社會保障制度,有關養老社會保障的立法亦不健全,各社會群體的養老社會保障供給方式及待遇也不相同,只是在公教人員、軍人和勞工三大群體中實行了退休金制度。從立法形式上看,台灣地區還未制定專門的養老保險法規,公教人員的退休待遇按照多個法規、條例的規定執行,勞工退休保險則在綜合性的《勞工保險條例》中加以規定。就退休保險的給付水平而言,不同社會階層存在較大差距。軍人和公教人員享有較好的保障待遇,而勞工階層給付水平較低或得不到保障。據1997年的一項統計,按規定提撥勞工退休准備金的企業僅占企業總數的14%左右,受益人數僅占雇員總數的49%。(註:《工商時報》(台灣),1997年5月15日。請參閱鄭秉文、 方定友、史寒冰主編:《當代東亞國家、地區社會保障制度》,即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5章第5節。)從覆蓋范圍上看,台灣地區的退休保險不像日本、韓國那樣廣泛覆蓋到農漁民和自雇者,這部分社會群體的養老保障通過社會福利津貼的方式予以安排。除以上就業關聯保障辦法外,台灣當局通過「老人福利法」(1980年公布,1997年修訂),向中低收入家庭中的65歲以上老年人提供生活補貼、特別照顧津貼等經濟保障。
20世紀90年代以來,台灣當局正在醞釀養老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其最終目標是建立以「國民年金」為基礎的、包括個人儲金賬戶制度和商業年金保險在內的三個層次的養老社會保障體系。
(四)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特區的養老公積金制度
新加坡居民的養老保障被納入以個人積累為基礎的中央公積金體系。在個人公積金存款賬戶中,特別賬戶存款系退休養老積累。中央公積金面向所有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的雇員,僱主本人和自雇者可自願參加。新加坡政府規定,雇員年滿55歲後,個人賬戶結構由普通賬戶、醫療儲蓄賬戶和特別賬戶轉變為退休賬戶和醫療儲蓄賬戶。雇員年滿60歲且在個人退休賬戶須保留一筆法定最低存款(註:關於這筆最低存款的資產形態和數額調整情況,請參閱和春雷主編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國際比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章表4~7。)的前提下, 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若最低存款未達到規定數額,可選擇推遲退休以繼續增加公積金賬戶積累,或用現金填補差額,或由其配偶、子女按照一項最低填補儲蓄計劃從各自的公積金賬戶中轉撥填補。從退休賬戶的積累和最低存款填補制度的性質上看,新加坡的退休養老制度強調個人和家庭的責任,也是新加坡政府採取以家庭為中心處理社會問題的政策的具體表現。
在2000年底以前,中國香港特區企業雇員沒有統一的退休金制度。雖然政府規定了企業主對退休雇員給付「長期服務金」的強制性責任,但它只是作為一項職業福利而存在,且採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水平因企業不同而各異。只有部分規模較大的企業自行設立公積金或退休金制度,但繳款辦法和給付水平各不相同,覆蓋范圍十分有限。1971年以來,香港政府通過「公共福利金計劃」(1993年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所取代),為老年群體提供數額有限的高齡福利津貼。此外,政府還在社會公共服務方面為老年人提供優惠,通過減少老年人生活支出的辦法間接提供福利保障。從2000年12月起,香港特區政府推行了強制性的養老公積金計劃,成為香港歷史上第一個基本養老制度。這項計劃覆蓋了所有雇員和自雇者。個人賬戶資金來源於僱主和雇員均攤的繳費及資金運營收入,退休者的待遇完全取決於其工作期間的基 金積累及其運營收益水平。
表1 日本、韓國、新加坡養老保險基金結構
國 繳費率 受保人繳費率 僱主繳費率 財政補貼比例
家 制度類型 (月工資的%) (月工資的%) (月工資總額的%)
1.固定繳費額 1.雇員年金加入 1.基本保險金 1.基本保險金
(1998年4月1日 者,其基礎年金 的1/3.
開始,統一標准). 繳費從雇員年金 2.附加保險費
日 2.基本保險費 繳費中扣除,自 —— 的1/4.
公 基礎年金 13300日元. 動加入基礎年金. 3.全部管理費
共 3.付加保險費 2.自雇者及其他受 用.
年 400日元. 保人全部自行負擔.

本 雇 厚生年金 17.35% 8.675% 8.675%
員 共濟年金 17.44% 8.72% 8.72% 全部管理費用
年 農林漁業
金 共濟年金 12.8% 6.4% 6.4%
職 公務員年金 11% 5.5% 5.5%(國庫負擔) 全部管理費用
域 軍人年金 11% 5.5% 5.5%(國庫負擔)
年 私立學校 1.月工資的2%
金 職員年金 11% 5.5% 3.5% 2.全部管理費用

年 單位加入者 9% 4.5% 4.5% 無
金 國 地 自雇者 9% 全部本人負擔 —— 無
國 保 民 域 農漁
險 年 加 林地 9% 全部本人負擔 —— 1/3
金 入 區加
者 入者
年齡〈55 20%(其中公共部門)
40% 20%
中 歲時 雇員由政府負擔)
新 央 雇 7.5%(其中公共部門
≥55,〈60 20% 12.5%
加 公 雇員由政府負擔) 填補公積金計劃
坡 積 員 ≥60,〈65 15% 7.5% 7.5%
金 ≥65 10% 5% 5%
自雇者 同上比例 全部個人負擔 ——
資料來源:此表根據以下文獻數據整理而成:美國社會保障署編:《全球社會保障—1999》(英文版)(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Throughout the World—1999);呂學靜編著:《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張蘊嶺主編:《韓國市場經濟模式》,經濟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365~368頁;財政部考察報告:《新加坡的社會保障制度》,1996年2月。
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特區的公積金制度,是政府通過立法強制勞資雙方儲蓄的就業關聯制度,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相比較,這種制度缺乏社會互濟和風險分散 機制,政府對公積金的財政支持也十分有限,因而屬於自助型的社會保險模式。
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及特點
養老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收入保障項目,保險金的實際運行包括籌集和給付兩個環節。
(一)籌集方式
從總體上看,東亞國家或地區的養老保險資金主要是以分攤制的方式籌集的,但受保人、僱主和政府三個責任主體各自承擔的責任不盡相同,反映著各國或地區社會政策基本取向方面的差別。
從表1可看到,日本在社會養老金的籌集方面,基本遵循著受保人、僱主、國家財政撥款「三方均等負擔」的原則。其中,基礎年金按固定金額繳納,各類受保人不論身份、收入如何,均按同一標准執行;各類雇員年金按照固定費率由雇員與僱主對等分攤,且各類雇員年金的繳費率差別不大;國家財政對基礎年金的貼補率達33.0%(日本政府對基礎年金中基礎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的補貼的加權平均值),並承擔了各類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行成本,日本財政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持率在東亞國家或地區中是最高的。日本公共年金的制度因而具有公共性與儲蓄性的「混合」特徵。
韓國的職域年金和國民年金兩大參保群體在繳費水平和享受財政補貼方面顯示出較大的差別。職域年金是為公務員、軍人和公、私立學校教職員設立的,加入者個人負擔的繳費額為50%,國庫撥款約佔20%~50%,此外,國庫還承擔著職域年金的管理費用。相形之下,大部分國民年金的加入者(主要為私人部門雇員和自營業者)不僅在繳費率方面負擔偏重(國民年金的單位加入者為6%,職域年金的加入者為5.5%),而且不享有政府的財政支持。從繳費義務上看,在國民年金加入者中,私人部門雇員(單位加入者)的保費由雇員與僱主按1∶1的比例分攤,自雇者(地域加入者)全部由本人負擔,其中只有農漁業自營業者每月接受政府的小額補貼。因而對於大部分韓國人來說,年金保險屬於自我保障范疇,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多地依賴於家庭保障。另外,在「尊師重教」的社會傳統影響下,韓國各類學校教職員的養老保險待遇較高。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屬於雇員和僱主均攤費用的自我保障模式,政府幾乎不承擔補貼責任。需要說明的是,在新加坡,當公積金會員進入55~60歲年齡段時,特別賬戶與普通賬戶合並改為退休賬戶,總繳費率由原先的40%降低為20%,雇員與僱主的繳費比例由原先的1∶1調整為1.67∶1。 雇員年滿60歲但個人賬戶存款未達到規定的最低數額時,可選擇繼續工作以填補差額;同時,退休後繼續從事有收入的工作,仍須履行公積金繳費義務,此時繳費額降為15%及其以下,受雇者與僱主的繳款比例恢復到1∶1的水平。
在中國台灣地區,養老保險主要由公教人員、軍人和勞工保險三部分構成,不同群體的保障待遇有較大差別。台灣當局較為重視軍、公教人員的養老保障,政府對這一群體承擔著較高的退休資金撥款比率,其中公務人員為65%,公立學校教職員為100%, 私立學校教職員為32.5%,軍官為50%~70%,對勞工群體則只有十分低微的財政支持。目前,台灣地區勞工群體的退休保險金以僱主責任為主,規定僱主須按月提撥雇員退休准備金列入資金專戶。但實施中存在很多問題,主要是:1.僱主不按規定履行責任,約有86%的企業未提撥退休准備金,因而有51%左右的雇員實際上未能享受退休保險;2.完全僱主責任制致使企業負擔偏重,致使一些經營困難企業中的雇員權益得不到保障;3.現行法規對雇員領受退休金資格規定了在企業中連續受雇年限的限制條件,雇員在被解僱、辭職或企業關閉時往往無法得到退休金。(註:請參閱鄭秉文等主編:《當代東亞國家、地區社會保障制度》,即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5章第5節。)
(二)特點
東亞國家或地區養老社會保險籌資的特點是:
第一,保險基金由受保人、僱主和政府財政三方或由受保人、僱主雙方集資形成。其中僱主分攤金不過是勞動者創造價值的轉換形式,是勞動者通過政府強制而從僱主那裡得到的「間接工資」。因此,如果將雇員和僱主繳費作為一個整體,與政府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貼補率進行比較,就能夠清晰地觀察到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基本立場,以及該國或地區收入分配中公平機制的強與弱。就雇員社會保險制度來看,日本在公共年金制度中,政府對基金的貼補率較高,因而有著較強的再分配功能和公平度,韓國、新加坡以及中國的香港和台灣地區的養老基金幾乎全部來自雇員和僱主雙方繳款,因而屬於自我保障類型。其中韓國和中國台灣地區的制度類型可歸結為社會保險型的自我保障模式,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特區的制度類型則可歸結為儲蓄基金式的自我保障模式。
第二,養老 保險基金繳費率在各繳付方之間的分配比例上看,東亞的情況與歐美發達國家有很大的區別:在歐美國家,一般是僱主負擔高於被保險人(雇員),而國家財政的責任則大於僱主的責任;在日本、韓國、新加坡及中國的香港和台灣,雇員與僱主的繳費責任基本是均等的。
第三,公務員群體的保險待遇通常優於其他參保群體。在東亞國家或地區,普遍為公共雇員設計了專門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保險費率由雇員與政府均攤。此外,在這些國家或地區的養老社會保障制度中,公務員養老保險是最先設立實施的,制度體系相對完善、保障待遇相對較高的項目類型。這一特點反映了國家中心主義體制下,官僚機構總是設法在社會福利立法中謀求特殊利益的傾向。
第四,從事教育職業群體的利益普遍受到尊重。日本的公立和私立學校教職員雇員年金制度與公務員屬於同一序列(共濟年金);韓國和中國台灣地區除公立學校教職員納入公務人員序列外,財政對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費的補貼分別佔到18.2%和32.5%。(註:請參閱鄭秉文等主編:《當代東亞國家、地區社會保障制度》,即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3章第2節、第5章第5節。)
第五,在東亞國家或地區,養老社會保險繳費實行統一標准或繳費率。在統一標准下繳費額是固定的,與受保人的實際收入水平無關;在統一費率下,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的負擔水平是相等的,但實際繳費的絕對值依收入水平的高低而不同。因而這一制度具有較強的收入關聯性質。當保險金給付水平與受保人體現在繳費總額中的實際收入水平相關時,受保人的老年生活水平取決於全部工作期間的收入狀況。這種制度起到激勵受保人努力工作以謀求老年時獲得較高的生活保障的作用,但在不均等的機會條件下,其激勵效果是有限的。此外,由於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的消費傾向不同,在統一費率制度下,同等的負擔比例對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現期生活水平(消費能力)的實際影響很不相同,低收入者往往承擔著較高的現期生活壓力,這種作用在收入差距(基尼系數)較高的國家或地區尤為突出;而對於高收入者來說,當其繳費絕對值達到一定數額時,則會產生逃費傾向。為彌補統一費率在公平負擔方面的缺陷,東亞一些國家或地區對繳費額規定了最低或最高限額:在日本,月收入在92000日元以下和5900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范圍; 在新加坡,月收入低於200新元者免繳公積金; 中國台灣地區則規定月收入在42000 新台幣以上部分不作為繳費基數。 (註: Social SecurityAdministration of USA: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the World—1999.)
養老保險給付方式
養老保險的給付,一般涉及給付待遇的享受條件(包括年齡條件、工齡條件、繳費年限條件、居民身份條件、權利喪失條件,以及是否進行退休檢驗等)、給付方式(一次性補償或長期性給付),以及給付待遇的標准、性質和水平等內容。為了保障退休人員的實際生活水平不致因物價上漲而絕對下降,或因社會收入水平提高而相對下降,一些國家按照「適當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的原則,(註:這一原則是對1982年老齡問題世界大會和國際勞工組織1994年第67號建議書提出的審查和調整受保人受益水平的主張的概括,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許多國家得以貫徹。可參閱覃有土、 樊啟榮編著:《社會保障法》,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頁。)建立了老年給付的調整機制。
(一)公共性與自助性的混合給付:日本
日本的年金給付方式反映著公共年金制度的公共性和自助性的混合特徵,其中公共性是最主要的特徵。在公共年金制度中,基礎年金按統一標准給付(與繳費義務相對應),其作用在於保證長期無收入的所有社會成員能夠享受均等的年金收入。日本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日本居民在繳費滿480個月後,可在60歲領取老齡基礎年金,但60~65 歲領取者的養老金數額酌減,66歲以後開始領取者則增發,此舉在於控制提前給付。基礎年金的給付與退休後是否繼續就業無關。
雇員年金(厚生年金或共濟年金)的給付與其在職期間的月薪額和繳費年限成正比例,故稱為「報酬比例年金」,雇員年金加入者同時滿足給付的年齡條件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參加基礎年金項目的年數),即可獲得養老金給付。以厚生年金(私人部門雇員年金)為例,其給付結構由定額部分、工資比例部分和增加年金三部分構成,其中「定額部分」是按照全體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推算額(每5 年調整一次)與受保人繳費年限 的乘積;「工資比例部分」按受保人的指數化月工資(「再評價後的工資」)、根據繳費年限短長確定的1%~0.75%的遞減系數、受保人繳費年限三者的乘積確定;「增加年金部分」是向受保人所供養的親屬發放的補貼。(註:呂學靜:《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1頁。)計算公式是:
厚生年金給付額=(定額部分+指數化工資×調整系數)×繳費年限+增加年金
其中增加年金是定額給付,1999年的給付標準是:配偶每月 19283日元;第1個和第2個子女每人每月19283日元,其餘子女每人每月 6425日元(直至子女滿18周歲、殘疾子女20周歲的財政年度結束)。此外,60~64歲的受保人,每參加保險滿1個月,養老金每月另加1625 日元。(註:本組數字引自美國社會保障署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Throughout the World—1999.)
與基礎年金的給付不同,雇員年金的給付受到退休檢驗制度的制約,養老金的給付須以受保人完全或基本上脫離退休時所從事的職業為條件。日本未禁止退休者繼續就業,但法律規定,對60~64歲繼續就業者應減發養老金。具體辦法是,如果繼續就業者的月收入與應得養老金的80%合計超過220000日元, 則養老金減發20%; 如果月收入在 220000 ~340000日元之間,每收入2日元則相應從養老金中扣除1日元;當月收入在340000日元以上時,他每月的實際養老金應為全額養老金減去此時月收入的差額。(註:本組數字引自美國社會保障署 Social Security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1999.)
日本的公共年金給付具有靈活的調整機制。一方面,年金額隨物價指數的上漲自動浮動;另一方面又隨工資指數的增長而相應提升,從而使退休者得以享受社會經濟發展的共同成果。日本政府為了保證年金財政的長期穩定,至少每5年進行一次核算, 並依此對保險費征繳計劃進行修訂,並以修訂積累的方式對年金給付作相應的調整。
(二)收入關聯給付特徵:韓國、新加坡和中國台灣地區
韓國、新加坡及中國台灣地區的養老金給付明顯具有收入關聯性質,對退休雇員的給付金額是受保人在工作期間由本人和僱主繳費的積累之和,以及繳費期間的保險費利息收入;自雇者的養老金給付則全部來自其退休前的繳費積累和相關的利息收入。養老金的數額與其中斷收入前的收入水平相關。從本質上看,收入關聯退休金不過是勞動者為保障自己老年生活而提取和積累的「法定」准備金。
韓國的養老金給付,按照所有受保人上一年平均月收入與退休者整個繳費期間平均月收入之和的1.8倍計算, 可選擇長期給付或一次性給付;參加保險超過20年者,每超過1年,月補助額增加5%;受退休者供養的無收入親屬(子女、父母或配偶)可享受增發年金的定額給付。在年金給付的調整方面,韓國沒有建立像日本那樣的價格指數自動調整機制,但亦根據價格變化調整補助,年金保險費原則上每5年調整一次。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會員年滿60歲且個人賬戶存款達到最低數額時,可一次支付相當於雇員和僱主繳納的全部保險費,另加至少2.5 %的復利(實際利率與平均商業性儲蓄和固定存款利率掛鉤,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作兩次調整),但個人賬戶中必須保留60000新元, 以保證退休後的持續收入。在中國台灣地區,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歲, 參加保險1年以上者,或不論任何年齡參加保險25年以上者;男年滿55歲,參加保險15年及其以上者;年滿55歲的礦工,參加保險5年及其以上者, 可以領取養老金。其給付方法是,每投保1年,一次性支付相當於本人1個月的平均收入(以最近36個月的收入為基數)直至第15年止;繳納保險費超過15年者,每超過1年,再加上2個月的平均收入;但養老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45個月的平均收入。(註:本組數字引自美國社會保障署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1999.)以上數額可由受保人選擇一次性給付或短期分次給付。相比較而言,新加坡和中國台灣地區養老金給付的收入關聯性最強;韓國的收入關聯表現出一定的彈性,帶有一些社會互助色彩。
養老金的一次性給付是收入關聯制度的明顯特徵,並在韓國、新加坡和中國台灣 地區的老年保險給付方式中得到突出的表現。這種短期集中給付方式雖然有助於退休者進行再投資以補充老年生活收入,但其弊端十分昭然:首先,集中給付不利於退休者老年生活的均衡安排,尤其是在物價波動或發生通貨膨脹時,實際養老金將因價值磨損而降低,致使生活風險增加;其次,用做個人投資的養老金面臨著外部經濟環境和個人經營中的風險,一旦投資失敗,退休者終生積累的養老金將化為烏有。此外,在一次性給付方式下,退休者的晚年生活不能夠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共同財富,導致老年人生活水平的相對下降。
在退休檢驗方面,韓國和中國台灣地區均未作硬性的禁止規定,而是通過減少養老金的發放或附加繳費義務等形式加以限制。在韓國,凡60~64歲且投保年限在10年以上、仍從事有報酬工作的受保人,養老金予以減發。中國台灣地區以必須從受保職業退休作為受保人享受給付待遇的約束條件;退休後每繼續工作並繳納保險費一年者,可增發1 個月的老年津貼,但增發津貼的最高限額為5個月的收入。 新加坡未設退休檢驗制度,但規定退休後繼續就業者須繼續履行公積金繳費義務,60~65歲者的繳費率為月收入的15%,65歲以上者為10%,保險費由受保者與僱主均攤。

㈡ 基本養老保險的籌資模式是什麼誰負責繳納保險費

籌資模式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負責繳納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具體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2)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比較擴展閱讀:

其他國家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

1、傳統型: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2、國家統籌型之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最早為英國創設,如今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3、國家統籌型之蘇聯模式:是前蘇聯所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中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4、強制儲蓄型之新加坡模式: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

5、強制儲蓄型之智利模式: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

㈢ 養老保險制度的三種籌資模式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也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需要規范化,政府和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領域的介入和管理也必須規范化。財政介入基本養老保險領域主要應考慮社會保險稅、養老基金預算管理和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制度三大方面。
通過社會保險稅方式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
目前世界各國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方式即籌資模式,通常有三種形式:繳稅制、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強制儲蓄)。通過對三種籌資模式的比較,我們認為社會保險稅比繳費制更有效率,比預籌基金制和繳費制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比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更能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性。因此,通過社會保險稅獲取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會保險基金,是一種符合我國現階段實際和改革發展客觀要求的選擇。為此,我們嘗試設計了一套適合我國的社會保險稅方案,方案如下:
——納稅人和納稅對象的確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農民進城從事工商盈利性活動一年以上者,也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企事業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險稅課稅對象,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可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
——稅率的確定:稅率的確定是整個社會保險稅開征的難點,其合理與否關繫到整個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順利運行。一般地說,養老保險應選擇部分積累模式,而失業、醫療、工傷保險可選擇現收現付的模式。稅率的設計上,應綜合考慮如何滿足不同險種對保險資金的需求。從國外的經驗看,有的國家只設計社會保險總稅率,然後將其分為企業和個人應交稅率;也有的國家按保險項目設置稅率,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我國的社會保險稅率設計,應設置一個總稅率,將其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然後可將徵收額按固定比例分解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
按照有關測算,五項社會保險支出占城鎮從業人員工資收入的比重2005年最高僅為27.7%,遠低於現在五項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率40.6%.這說明現在的繳費率過高,其主要原因是現行的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仍主要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正是養老、失業、醫療負擔最重的經濟成份,大量的非國有經濟發展時間不長,社會保險支出負擔相對輕一些。因此,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是減輕社會保險負擔、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的重要途徑。我們認為,在2005年前我國社會保險稅率設計在30%左右是完全可行的。
——納稅人負擔:如按30.6%的社會保險總稅率,由企業單位負擔19.6%,其中養老保險負擔12%、醫療保險負擔4%、失業保險負擔2%、工傷負擔1%、生育保險負擔0.6%;由職工個人負擔11%,其中養老保險負擔8%、醫療保險負擔2%、失業保險負擔1%.這樣可以體現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和企業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的原則。
——將徵收的社會保險稅劃分為相應的保險基金。我們認為,30.6%的社會保險稅徵收額,可以按以下比例劃分:20%作為養老保險基金;3%作為失業保險基金、6%作為醫療保險基金、1%作為工傷保險基金、0.6%作為生育保險基金。其中20%的養老保險基金根據上面的測算可以形成部分積累,應付未來人口老齡化程度提高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需求。
——建立基本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在五項社會保險項目中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適宜建立「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稅8%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2—4%;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2%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1%.
——建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單位繳納的12%部分中除2—4%進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外,其餘的8—10%均進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繳納4%的部分,除1%進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外,3%進入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起征點與財務處理:社會保險稅的起征點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凡是工資收入沒有達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一律免交社會保險稅:凡是工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超過部分按規定稅率交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列入企業財務費用,作為生產成本;行政事業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一般列入當年經費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凡是有穩定收入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其自身的收入中列支一部分,具體比例由同級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可從個人所得額中扣除,免交個人所得稅。
——財政影響的分擔:地方財政承擔本地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中央財政承擔中央一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與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
——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條件和方法。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在這里主要涉及到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的支付順序與方法。關於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可規定凡是達到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職工個人,應同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領取相當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5%的社會性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或按「個人帳戶」儲存額與平均余額等分的份額,或從「個人帳戶」中領取相當於個人離退休離工資水平35%的繳費性養老金,後者不按平均余額等分。醫療保險金的支付可按目前統一規定執行,即「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分開核算,確定社會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開支,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開支,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工、管理體制的構建等。我們認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要調動各級政府參與管理的積極性,按不同項目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性及影響的大小,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散於縣(市)、地(市)、省(市)、中央四級管理。可以考慮將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交給縣(市)一級政府管理,失業保險基金交給省(市)一級政府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交給中央政府管理。這樣既有利於增強各級政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也有利於分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風險,提高各級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主要購買國債和納入中央政府統一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不得隨意挪用。
對此答案滿意的話,請記得立即採納喲,謝謝!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養老保險基金運行模式

養老保險基金運行模式一般都是」五子模式」即:政府定點子,社保開單子,內稅務收票子,財政補空子容,銀行發票子的運行模式。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養老保險金,即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㈤ 什麼是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模式中的完全積累式

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模式中的完全積累式:

  1. 這種制度是在對影響費率的相關因素進行長內期測算後,容確定一個可以保證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收支平衡的平均費率,並將所收保險費(稅)全部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的一種財務制度。企業年金制度中及社會保險制度框架下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劃下較多採用這種財務制度。
  2. 這一制度最明顯的長處是由於有基金的積累,在人口老齡化的情況下能保持保險費率的相對穩定。但這一優點是以基金收益率高於工資增長率為前提的。這一制度的缺陷也是明顯的,一是在制度運行初始就要求較高的費率;二是基金受通貨膨脹的壓力較大,如果基金運用得當,不但社會保險制度能從中受益,而且整個經濟將由於基金的有效配置而受益,反之,如果基金不能保值增值,這一制度比隨收即付制度的成本更高。

㈥ 如何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

(一)養老保險費未能應收盡收,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規模和總量未能如實體現。

(二)養老保險金超范圍發放,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一是部分地方擅自增加養老保險金計發項目,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准,加大了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規模。

(三)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管理不夠完善。
1.賬戶設置和管理不規范。一是一些地區未按規定清理多頭開戶,仍在多家銀行分別開設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甚至在同一銀行開設多個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造成賬戶管理的混亂。

2、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一)基金財務制度不完善。我國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和會計制度不成熟不完善是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現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是1999年制定的,其中有一些不完善之處,已不適應新形勢和新情況的需要,特別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計息、開戶行的選擇等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二)缺乏有效監督制約機制。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導致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問題頻出。首先,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和地稅部門之間缺乏相互的監督制約機制,或未能執行部門之間的監督制約職能。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賬單傳遞速度慢,不及時對賬,造成賬實不符。其次,社會保險基金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審計部門和財政監督部門也是近年來才逐漸重視和加大對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檢查力度,但檢查范圍有限。
(三)現行政策執行不嚴格。從檢查情況看,不少地方未能嚴格執行現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是造成違規違紀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體制方面的原因。從檢查情況看,多數社會保險基金的挪用都是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是行政干預的結果。地方政府經常把「社會保險基金結余」當作準財政資金使用,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領導財政法規意識淡薄,特別是在基層財力比較緊張的情況下,從部門利益出發,違規挪用、滯留、轉移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違規設立賬戶,不按要求劃轉社會保險費收入及利息收入。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配合,從而導致社會保險基金賬實不符。此外,部分地區相關部門經辦人員業務素質差,工作能力和責任心不強,也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
(一)大力推進稅務徵收,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針對目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核定不實,征管缺乏強制性等問題,建議進一步加大推進稅務徵收工作的力度,並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一是可以切實改變社保基金征繳困難、徵收乏力的局面。目前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從近幾年的基金征繳情況看,以社會保險費的形式由社保經辦機構徵收的做法缺乏強制性,基數核定不實的問題也比較突出,致使拖欠、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比較普遍,而且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成本也比較高,不利於建立更加規范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而由稅務機關徵收,有利於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及時足額徵收。二是有助於有效籌集社會保險基金。通過法律形式把企業、個人的權利、義務確定下來,保證所有工薪收入的職工和用人單位成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從法制上確保社會保險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三是有利於社會保障體制的完善。課征社會保險稅,標志著社會保障工作步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二)加大養老保險費征繳力度,提高企業和職工的參保意識。在未實施征繳改革前,各級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養老保險費征繳稽核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大征繳力度,確保養老保險費應收盡收、及時足額徵收。首先,要加大社會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保險意識。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國家養老保險政策,鼓勵職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增強履行繳費義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同時,通過向社會公布養老保險費征繳情況,及時發放養老保險費對賬單,設立查詢、舉報電話等,發揮外部監督作用,強化用人單位和廣大職工參保和依法繳費的意識。其次,要加強稽查審核,堵塞漏洞。加強對稽核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稽核人員的稽核能力。採取日常核查與專項稽核、書面稽核與實地核查等多種形式開展稽核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及時發現並糾正各種違紀違規問題,充分發揮稽核工作的效力。
(三)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在目前財政、勞動、稅務部門幾家共同參與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情況下,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一是建立健全財政、勞動保障、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相互制約機制。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社保基金征繳、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進行審核;稅務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嚴格按核定的繳費基數及時足額徵收,對無法徵收的,要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反饋,建立順暢的對賬聯系機制。二是對因會計核算、財政專戶管理、基金決算編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現的稅務、財政、社保部門之間數據不相符的問題,建議財政部統一結賬時間,要求各級徵收、管理、使用部門加強財務對賬管理工作,按月進行定期對賬,年底統一時間扎賬。確保會計信息的數據統一、真實、有效和完整。
(四)修訂和完善有關管理制度。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社保基金計息辦法不統一、預收養老保險基金長期掛賬、其他社會保障類資金在養老保險基金決算列收列支、國庫歸集資金未及時劃入財政專戶以及未足額計息等問題,都需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現行制度規定作進一步的修訂,使之在實踐中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五)規范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行業統籌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轉制階段的特殊產物,要切實統一規范行業統籌政策,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一要強化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加大征繳和清欠力度,將社會保險的繳納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目標管理考核中重點考核內容之一,強化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二要明確經辦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在行業歸集養老保險費過程中的責任和權利,避免歸集資金賬外核算、資金收益歸屬不明確等問題,以確保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決算信息的真實和完整。
(六)盡快解決歷史遺留長期掛賬問題。對於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在基金決算中長期掛賬,影響了基金決算使用部門對決算信息的分析,也影響了基金數據信息的真實性。建議對遺留問題商勞動保障、審計等相關部門盡快研究制定相應的辦法予以解決,避免長期掛賬。
(七)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長效機制。要切實強化養老保險收支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建立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長效機制,保障養老保險制度健康發展。一要建立健全法規體系,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監督中法律缺位、層次低、效力差等突出問題,盡快出台養老保險費征繳處罰辦法,強化養老保險制度約束的剛性;二要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組織體系和各部門配合工作機制,實現審計監督、財政監督、稅務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審計、財政、稅務、社保等部門協調配合、相互制衡;三要建立快捷、准確、高效的基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監管、徵收、繳費各部門間信息實時共享,確保養老金按時收納、撥付和發放。

㈦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存在哪些問題

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存在問題及對策研究張亞梅(雲南財貿學院成教學院,雲南昆明650101)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對策摘要:我國廣大農村生產力水平仍然較低,普遍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條件也不具備,轉變農村養老保險模式應從個人,集體,國家三方面入手建立農村各類人員都參加的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圖分類號:咫40.67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1009—3753(200204—0113—02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四個部分組成.這四個部分既相互獨立,相互分工,又相互聯系,相互促進,共同構成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而社會保障的最主要內容是社會保險,對於我國這樣一個農村人口為主體的國家,農村人口的社會保險顯得尤為重要.一,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和問題20世紀70年代中葉開始起步的中國人口老齡化到21世紀進入了高速化階段.2000年,我國60歲及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將達1.3億,占總人口的10%以上,我國將整體進入老齡社會.到21世紀中葉,老年人口的數量將達到4億左右,占總人口的比重將達到25%左右.老齡化速度非常迅速.1999年末,雲南省6歲及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419.09萬人,占總人口的10.00%;0—14歲人口1153.50萬人,占總人口的27.51%;年齡中位數27.80歲.按國際通用的年齡劃分標准,雲南省的人口類型仍屬成年型晚期向老年型的過渡階段.據預測,2008年,雲南省的老年人口將達477萬人,比重達10.47%,少兒比重23.05%,年齡中位數30.36歲.此時,雲南人口全面進入老年型.2050年,雲南省老年人口將達1268萬人,占總人口的27.13%.雲南省的老齡化進程迅猛且老年人群規模較大,並且,未來農村人口老齡化速度將超過城市,農村養老問題亟待解決.我國農村的養老保障制度在新中國成立之初就已實施.農村養老一直遵循以家庭保障為主體,輔之以集體供養,群眾幫助和國家救濟的原則,使農村老年人口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開始實行以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

㈧ 保險基金的運作有哪些方式

1.對沖基金的特點
對沖基金的最大特點是進行貸款投機交易,亦即買空賣空。美國大約有85%的對沖基金進行貸款投機交易,在選准市場或項目後,即以數額並不多的資本作底,到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或證券交易所進行巨額貸款,然後傾注大量資金進行殲滅戰,或大輸或大贏,其投資戰略絕對保密。20世紀90年代以後,美國對沖基金的冒險系數越來越大,但大多比較成功。
2.對沖基金的分類
以交易手段區分,主要可分為低風險對沖基金、高風險對沖基金和瘋狂對沖基金。
①低風險對沖基金。主要是在美國和國外的股市投資,一般很少以高於本身資本兩倍的借貸款進行投機交易。交易方式以長買短賣為主,也就是說購買可能會上升的股票,借用和出售可能會下跌的股票;待市場出現好轉後,再買回這些股票;
②高風險對沖基金。經常以高於資本25倍的借貸款進行投機交易,而且既在全球股票市場上進行長買短賣,也在全球債券、貨幣和商品期貨等市場上進行大規模的投機交易,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由索羅斯經營的量子基金;
③瘋狂對沖基金。以高於本身資本十倍甚至幾十倍的借貸款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進行炒作。這種對沖基金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基金,該公司曾以40多億美元的資產向銀行貸款100多億美元,其買進賣出的各種證券和股票市面價值一度高達1.25萬億美元,結果導致了1998年9月美國對沖基金事件的爆發。
3.對沖基金與共同基金的區別
從廣義上來說,對沖基金也是共同基金的一種,但與一般共同基金相比,對沖基金又有許多獨特之處:
①投資者資格。對沖基金的投資者有嚴格的資格限制,美國證券法規定:以個人名義參加,最近兩年內個人年收入至少在20萬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義參加,夫婦倆最近兩年的收入至少在30萬美元以上;如以機構名義參加,凈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規定:參與者由100人擴大到了500人。參與者的條件是個人必須擁有價值5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證券。而一般的共同基金無此限制。
②操作。對沖基金的操作不受限制,投資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夥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靈活運用各種投資技術,包括賣空。衍生工具的交易和杠桿。而一般的共同基金在操作上受限制較多。
③監管。目前對沖基金不受監管。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曾規定:不足100個投資者的機構在成立時不需要向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等金融主管部門登記,並可免於管制。因為投資者主要是少數十分老練而富裕的個體,自我保護能力較強。相比之下,對共同基金的監管比較嚴格,這主要因為投資者是普通大眾,許多人缺乏對市場的必要了解,出於避免大眾風險、保護弱小者以及保證社會安全的考慮,實行嚴格監管。
④籌資方式。對沖基金一般通過私募發起,證券法規定它在吸引顧客時不得利用任何傳媒做廣告。投資者主要通過四種方式參與:根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直接認識某個對沖基金的管理者;通過別的基金轉入;由投資銀行。證券中介公司或投資咨詢公司的特別介紹。而一般的共同基金多是通過公募,公開大做廣告以招待客戶。
⑤能否離岸設立。對沖基金通常設立離岸基金,其好處是可以避開美國法律的投資人數限制和避稅。通常設在稅收避難所如處女島(Virgin Island)、巴哈馬(Bahamas)、百慕大(Bermuda)、鱷魚島(Cayman Island)、都柏林(Dublin)和盧森堡(Luxembourg),這些地方的稅收微乎其微。1996年11月統計的680億美元對沖基金中,有317億美元投資於離岸對沖基金。據統計,如果不把「基金的基金」計算在內,離岸基金管理的資產幾乎是在岸基金的兩倍。而一般的共同基金不能離岸設立

·「社保基金」是一個被簡化了的統稱,共有五種概念。

·一是「社會保險基金」;
·二是「社會統籌基金」;
·三是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個人賬戶上的基金,被稱為「個人賬戶基金」;
·四是包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也稱「企業年金」)、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在內的企業補充保障基金;
·五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可以進入股市的「社保基金」。
參考資料: http://..com/question/7026290.html

閱讀全文

與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比較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通脹保值債券收益率低於0 瀏覽:741
買國債一千萬五年有多少利息 瀏覽:637
廈大教育發展基金會聯系電話 瀏覽:175
廣東省信和慈善基金會會長 瀏覽:846
哪幾個基金重倉旅遊類股票 瀏覽:728
金融債和國債的區別 瀏覽:515
銀行的理財產品會損失本金嗎 瀏覽:8
債券的投資風險小於股票 瀏覽:819
鄭州投資理財顧問 瀏覽:460
支付寶理財產品分類 瀏覽:232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 瀏覽:856
文化禮堂公益慈善基金會 瀏覽:499
通過基金可以投資哪些國家的股票 瀏覽:943
投資金蛋理財靠譜嗎 瀏覽:39
舊車保險如何過戶到新車保險 瀏覽:820
易方達國債 瀏覽:909
銀行理財差不到交易記錄 瀏覽:954
買股票基金應該怎麼買 瀏覽:897
鵬華豐實定期開放債券a 瀏覽:135
怎麼查保險公司年投資收益率 瀏覽: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