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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養老保險基金

發布時間:2021-03-13 14:46:26

❶ 確保企業離退休養老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集體企業破產下崗職工養老保險金繳納辦法:
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按勞動保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在《關於清理收回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6號)規定,破產企業欠費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無法完全清償欠費的部分,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核消。
關閉破產礦山的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被其他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被其他單位招用,個人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比照個體工商戶參保辦法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明確破產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和項目隨同關閉礦山破產但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礦山所屬集體企業,不再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其退休職工本人由民政部門按企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費,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解決。
煤炭、有色行業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由所在地省級政府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下發的《關於核定原行業統籌項目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22號)規定確定。核工業企業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由所在地的省級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確認。統籌項目外的養老保險費用一般是統籌基金支付的國家規定的離退休金、物價、生活補貼之外的待遇項目費用,例如,地方性物價、生活補貼、企業的工齡津貼、書報費、洗理費、交通費等,北方地區、還包括採暖費。
3、需保留的統籌外養老保險項目,由地方從中央財政繼續撥付的虧損補貼和留給地方的盈利企業所得稅中解決。不能對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勞動部在《關於不得對企業離退休人員採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通知》(勞部發[1995]262號)中規定,破產企業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但對於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規定年限的離退休人員,必須按規定按月支付其基本養老金,不得採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退職)金的辦法。
4、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對於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從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且距提前退休年齡5年(含)以內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可以實行一次性安置,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但不能將安置費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由社區管理機構比照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標准發放基本生活費,並代繳社會保險費,待其達到提前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5、關閉破產企業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勞動保障部在《關於加快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9號)中指出,破產關閉企業的退休人員以及所有企業離休人員,要首先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6、確保關閉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破產企業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罰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支付;仍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負擔。

❷ 既要滿足達到目標替代率又要維持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應該怎麼辦

是由勞動部門負責徵收,有些省份則是
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但由於都缺乏強有力的征
收手段,致使有能力繳納的企業故意隱瞞工資總
額,少交統籌資金或轉移銀行賬戶,拖欠不交等
的現象十分嚴重。
(二)政府尚未承擔制度轉軌債務的責任,使
得養老保險基金嚴重缺乏補充基金。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核心內容,社會保險
是以國家的強制力推行而又以政府財政做後盾的
社會保障制度。從社會保障的本義上來說,政府
就應該承擔基金收不抵支的財政責任。更主要的
是,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老人」和「中人」,
在舊制度下並未參加養老保險,在低工資、低福
利的情況下進行國有資本積累,同時也積累了自
身的養老保險權益,因而其在舊制度下的連續工
齡被視為新制度的繳費年限,由養老保險基金支
付其養老保險待遇。這種制度性支出的來源本應
由同級財政負擔,這是政府應償還的歷史債務。
但近年除中央財政劃撥一定的資金補充養老保險
基金,明確保障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外,
地方財政基本上沒有資金解決「老人」和「中人」
的待遇支出,使養老保險基金面臨在沒有補充的
情況下又要支出的雙重壓力。
(三)制度外支出的隨意擴大,嚴重增加了養
老保險基金的負擔。
養老保險的支出范圍,國家是有明確規定的,
但一些地方政府根據改革的需要,為了緩解暫時
困難,隨意擴大了基金支出的項目和范圍,主要
是把企業改革轉制的成本轉嫁到養老保險基金上
來。比如,一些地方政府為轉制企業的職工辦理
了提前退休的手續,養老保險基金不但減少保費
的收入,還要支付養老金;一些地方不嚴格執行
視同繳費年限的范圍,不利於養老保險開源節流;
甚至一些地方把本該由國有企業或政府支出的用
於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經費,也從養老保險基
金中暫付。諸如此類的制度外支出,使養老保險
基金不堪重負。
二、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失衡的主要
對策
(一)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征繳率,嚴
格核實繳費工資基數,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
收入來源。
第一,要大力提高養老保險覆蓋面。參加養
老保險覆蓋面的大小,覆蓋率的高低是基金收繳
工作的源頭。當前,國有、集體制、公有制企業
已基本上參加養老保險,擴面的潛力主要在非公
有制企業上。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覆蓋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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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人數*收繳率*繳費工資基數
*繳費率。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提高繳費
人數、繳費率、繳費工資基數和收繳率中的任意
一項,都能導致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收
入的提高。但是,目前除了繳費率外,在繳費人
數、繳費工資基數和收繳率三方面都存在不盡如
人意的地方,具體來說:
第一,養老保險覆蓋面低。我國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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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必須加強宣傳,講明政
策,讓大家理解參加社會保險的好處。(2)明確
部門責任,齊抓共管。各級政府要把擴大覆蓋面
作為鞏固兩個「確保」的關鍵措施進行安排和部
署,由政府牽頭,各部門負責人參加,組成領導
小組負責抓實施。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分塊負責
抓。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通過加強年檢、年
審、發票管理、認真審核繳費情況等手段保證應
參保企業100 %納入參保養老保險名冊,保證參
保企業在冊人數100%參統。(3)加強社會保險
的立法,變政府在社會保險方面對企業的軟約束
為硬約束。強制年齡結構輕的中外合資企業、私
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其他經濟成份的企業和個
人都參加養老保險。
第二,加強征繳力度,力求企業繳費工資基
數真實可靠,提高征繳率。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
必須有徵繳率的保證,否則就會成為養老保險的負
擔。因此,必須努力加大征繳力度,提高征繳率。
一是要加強清欠力度。對有繳費能力而故意拖欠
的企業,對視國務院「征繳條例」為兒戲的企業,
社保部門應對它們進行分門別類,先由勞動部門
的監察大隊下達「限期繳納通知書」,仍不繳費的
就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發揮新聞媒體
的監督作用,對欠費大戶通過新聞媒體曝光,讓
企業接受社會監督。二是要加強審核、督察工作,
力求使企業上報的繳費工資基數真實可靠,一經
發現有瞞報漏報現象,堅決依法處置,決不姑息。
(二)逐步延長退休年齡,嚴禁提前退休,開
源節流,緩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失衡的矛盾
退休年齡,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養老基金支
出。據有關專家測算,如將退休年齡推遲一年,養
老基金就可減少支出5% -10%。因此,如何確定
退休年齡一直為各方面所重視。我國把男60歲,
女50歲(幹部55歲)作為法定退休年齡是上世紀
50年代規定的,幾十年來,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
和預期壽命都有了極大提高,現在的退休年齡已
與我國人口的健康狀況不相適宜,這既增加了養
老基金支出,增加了國家負擔,又沒有充分合理
地利用這些人力資源,因此應提高退休年齡,具
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首先,應縮小男女差別。
這是因為女性生存壽命長已是普遍現實,同時女
性勞動繳費年限往往少於男性而養老金享受年限
卻高於男性。因此,在退休年齡上縮小男女差別
既具有可行性,又是大勢所趨。其次,提高高級
專業人員退休年齡。這是因為:第一,越是學歷高
的人員,求學時間越長,按照現行退休年齡規定,
他們在職勞動時間就越短,從而形成高學歷專業
人員比一般人員繳費期也短的情況;第二,專業人
員特別是高級專業人員是寶貴的人才資源,提高
專業人員退休年齡有利於這部分人才盡其用;第
三,提高這部分人養老金的開始支付年齡,應可減
少和推延養老基金的支出。當然以上措施在具體
實施時,不可一蹴而就,應分階段逐步推進,盡
量減少對勞動力市場的影響。再次,還必須嚴禁
提前退休。一段時間來,由於各種原因企業在執
行退休政策方面大都把關不嚴,使提前退休問題
突出。盡管國家已出台了嚴禁提前退休的規定,
但一些地方這種做法仍屢禁不止。提前退休,從
局部看是精簡人員,提高了效率。從短期看還似
乎緩解了勞動力市場的壓力,但這種簡單解決問
題的方法,將給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帶來很
大沖擊。一方面使在職勞動人數減少,大大縮短
了這些職工的繳費年限,從而減少了養老保險基
金的收入;另一方面又使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增多,
使這些職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大大延長,增加了
養老金的支出,這一增一減使養老金陷入更深的
困境。因此,我們一方面要對各地已經辦理的提
前退休進行全面檢查清理,並區別不同情況分別
做出處理之外,另一方面是今後一定要規范對職
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尤其要加強對職工因病
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和對特
殊工種退休的管理,堅決制止和糾正提前退休。
如果確實是改革需要,要實行提前退休,作為改
革的成本,這部分提前退休人員的有關費用應由
財政負擔,而不應該轉嫁給企業和在職職工。
(三)明確國家對「老人」、「中人」養老金
權益中相當於「個人賬戶」金額的償還責任,加
大政府投入,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的不足。
政府要把「老人」和「中人」在舊制度下積
累的養老金權益中超過基礎養老金的部分作為轉
製成本,承擔起應盡的支付責任,將有利於縮小
社會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減輕其支付壓力,從
源頭上防止了個人賬戶空賬的擴大。
政府承擔的「老人」和「中人」在舊制度下
積累的債務金額雖然十分龐大,但只要作出制度性
安排,採取逐步償還的辦法,既解決歷史遺留問
題,又不至於使財政負擔不起。所謂逐步償還,
即測算基金償還額,然後分若干年期安排,由財
政逐年對付。
(編輯校對:余朝錫史愛平)

❸ 如何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

(一)養老保險費未能應收盡收,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規模和總量未能如實體現。

(二)養老保險金超范圍發放,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一是部分地方擅自增加養老保險金計發項目,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准,加大了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規模。

(三)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管理不夠完善。
1.賬戶設置和管理不規范。一是一些地區未按規定清理多頭開戶,仍在多家銀行分別開設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甚至在同一銀行開設多個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造成賬戶管理的混亂。

2、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一)基金財務制度不完善。我國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和會計制度不成熟不完善是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現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是1999年制定的,其中有一些不完善之處,已不適應新形勢和新情況的需要,特別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計息、開戶行的選擇等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二)缺乏有效監督制約機制。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導致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問題頻出。首先,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和地稅部門之間缺乏相互的監督制約機制,或未能執行部門之間的監督制約職能。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賬單傳遞速度慢,不及時對賬,造成賬實不符。其次,社會保險基金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審計部門和財政監督部門也是近年來才逐漸重視和加大對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檢查力度,但檢查范圍有限。
(三)現行政策執行不嚴格。從檢查情況看,不少地方未能嚴格執行現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是造成違規違紀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體制方面的原因。從檢查情況看,多數社會保險基金的挪用都是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是行政干預的結果。地方政府經常把「社會保險基金結余」當作準財政資金使用,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領導財政法規意識淡薄,特別是在基層財力比較緊張的情況下,從部門利益出發,違規挪用、滯留、轉移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違規設立賬戶,不按要求劃轉社會保險費收入及利息收入。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配合,從而導致社會保險基金賬實不符。此外,部分地區相關部門經辦人員業務素質差,工作能力和責任心不強,也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
(一)大力推進稅務徵收,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針對目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核定不實,征管缺乏強制性等問題,建議進一步加大推進稅務徵收工作的力度,並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一是可以切實改變社保基金征繳困難、徵收乏力的局面。目前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從近幾年的基金征繳情況看,以社會保險費的形式由社保經辦機構徵收的做法缺乏強制性,基數核定不實的問題也比較突出,致使拖欠、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比較普遍,而且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成本也比較高,不利於建立更加規范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而由稅務機關徵收,有利於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及時足額徵收。二是有助於有效籌集社會保險基金。通過法律形式把企業、個人的權利、義務確定下來,保證所有工薪收入的職工和用人單位成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從法制上確保社會保險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三是有利於社會保障體制的完善。課征社會保險稅,標志著社會保障工作步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二)加大養老保險費征繳力度,提高企業和職工的參保意識。在未實施征繳改革前,各級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養老保險費征繳稽核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大征繳力度,確保養老保險費應收盡收、及時足額徵收。首先,要加大社會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保險意識。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國家養老保險政策,鼓勵職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增強履行繳費義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同時,通過向社會公布養老保險費征繳情況,及時發放養老保險費對賬單,設立查詢、舉報電話等,發揮外部監督作用,強化用人單位和廣大職工參保和依法繳費的意識。其次,要加強稽查審核,堵塞漏洞。加強對稽核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稽核人員的稽核能力。採取日常核查與專項稽核、書面稽核與實地核查等多種形式開展稽核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及時發現並糾正各種違紀違規問題,充分發揮稽核工作的效力。
(三)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在目前財政、勞動、稅務部門幾家共同參與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情況下,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一是建立健全財政、勞動保障、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相互制約機制。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社保基金征繳、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進行審核;稅務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嚴格按核定的繳費基數及時足額徵收,對無法徵收的,要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反饋,建立順暢的對賬聯系機制。二是對因會計核算、財政專戶管理、基金決算編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現的稅務、財政、社保部門之間數據不相符的問題,建議財政部統一結賬時間,要求各級徵收、管理、使用部門加強財務對賬管理工作,按月進行定期對賬,年底統一時間扎賬。確保會計信息的數據統一、真實、有效和完整。
(四)修訂和完善有關管理制度。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社保基金計息辦法不統一、預收養老保險基金長期掛賬、其他社會保障類資金在養老保險基金決算列收列支、國庫歸集資金未及時劃入財政專戶以及未足額計息等問題,都需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現行制度規定作進一步的修訂,使之在實踐中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五)規范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行業統籌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轉制階段的特殊產物,要切實統一規范行業統籌政策,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一要強化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加大征繳和清欠力度,將社會保險的繳納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目標管理考核中重點考核內容之一,強化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二要明確經辦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在行業歸集養老保險費過程中的責任和權利,避免歸集資金賬外核算、資金收益歸屬不明確等問題,以確保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決算信息的真實和完整。
(六)盡快解決歷史遺留長期掛賬問題。對於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在基金決算中長期掛賬,影響了基金決算使用部門對決算信息的分析,也影響了基金數據信息的真實性。建議對遺留問題商勞動保障、審計等相關部門盡快研究制定相應的辦法予以解決,避免長期掛賬。
(七)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長效機制。要切實強化養老保險收支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建立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長效機制,保障養老保險制度健康發展。一要建立健全法規體系,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監督中法律缺位、層次低、效力差等突出問題,盡快出台養老保險費征繳處罰辦法,強化養老保險制度約束的剛性;二要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組織體系和各部門配合工作機制,實現審計監督、財政監督、稅務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審計、財政、稅務、社保等部門協調配合、相互制衡;三要建立快捷、准確、高效的基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監管、徵收、繳費各部門間信息實時共享,確保養老金按時收納、撥付和發放。

❹ 養老保險基金的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於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
第三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第五條 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三)職工自願繳納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
(四)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七)財政給予的補貼;
(八)勞動合同制職工基金轉移的收入;
(九)其它收入。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根據支付養老保險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逐步實行企業全部職工按統一比例籌集。基金應留有部分積累,積累率為工資總額的3%,以後隨著經濟發展再逐步調整。
第七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企業的管理費用中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
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與工資總額同口徑)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一部分,並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企業和職工必須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才能計算職工繳費年限。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第九條 經濟困難的企業確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能力時,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可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緩繳手續,經批准後執行。緩繳的具體辦法,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因破產或關停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清算企業財產中,優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一次性撥付該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用。一次性撥付離退休費用的具體數額,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統籌項目,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統籌的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費用。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其他養老保險費用,仍按現行規定的標准由原單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歸職工個人所有,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性予以支付。職工在退休前死亡時,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 第十三條 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國家給予的財政補貼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對存入銀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分別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對到期的基金銀行存款和用基金購買的債券,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及時辦理轉存或兌付。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根據本地基金月平均全額結算收入數額,從基金中留足1-15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周轉金。
第十六條 凡跨地區流動的新招勞動合同制職工,轉出與轉入地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予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轉移手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轉出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繳納標准(不扣管理費,不計利息)轉移。新招勞動合同制職工轉移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內部審計等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編制基金年度收支和管理服務費預、決算,報當地人民政府在預算中列收列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的基金和管理服務費收支的預、計算和會計報表、統計報表,按規定時間上報勞動部。
第十八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和節約的原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務費,具體的提取比例由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管理服務費主要用於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車輛購置費、房屋基建修繕費、退休人員管理活動經費和其他必需開支的費用。管理服務費的使用,要符合國家的財經政策和有關規定,必須先提後支。管理服務費年度收支預算一經批准,要嚴格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有權稽核參加統籌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企業工資總額、離退休費用和在職職工、退休人員花名冊、核准計提基金的各個基數以及應支付的離退休費用。 第二十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對歷年滾存結余的養老保險基金,在保證各項離退休費用正常開支六個月的需要,並留足必要的周轉金的情況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則,可運用一部分結余基金增值。基金增值所獲得的純收益不計稅費。基金增值部分應全部轉入基金,不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
(一)購買國庫券及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
(二)委託國家銀行、國家信託投資公司放款。
第二十二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不得經辦放款業務,不得經商、辦企業和購買各種股票,也不得為各經濟活動作經濟擔保。
第六章 基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管理服務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十四條 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企業代表、職工代表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負責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務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向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匯報基金管理情況必須事前聽取監事會意見。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機關和工會對養老保險基金以及管理服務費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帳目和原始憑證等資料。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單位逾期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日加收應繳數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位繳納的滯納金在該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職工弄虛作假,少數、不繳、拒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以書面形式責令其限期補繳。對逾期仍不繳納的單位,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以非法手段領取養老保險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違反第三章第十一條規定,未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費用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❺ 怎樣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更保險論文

這個要考慮目前的收入狀況,一般以年收入的10%-15%來當做保費,交的過多壓力太大,交的太少又沒有什麼保障,另外一個是考慮保額是年收入的5倍以上(假設不能勞動,以現在的生活標準保額夠5年的開銷)

❻ 為了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都會有哪些應對措施

中央統一調控、各省進行財政協調、適時進行適當調度。鑒於疫情對經濟的整體影響,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也出台一系列措施,為中小企業的保險繳納提供支撐。對於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國家也有相關規定和應對措施,即在整體形勢上,將以中央統一調控為主,各省各直轄市可以按照自己的財政狀況進行相關協調,在出現突發問題或情況時,可以幫助進行適當的調度。

一、中央統一調控。

據新華社相關報道,今年中央對於養老金的調劑比例,已調整到了4%,且前三個季度的養老金都已經撥付到位了,除此之外,中央還設置了養老金專項補助,資金金額高達5800億元,這些舉措,無疑給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提供了非常堅實的基礎,保障了退休老人都能如願的拿到自己的養老金,以維持其日常生活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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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養老保險基金的對策與建議

首先是加強立法。《社會保險法》已經明確了政府在養老保險基金中的責任,法律實施中要改變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投入的隨機性和不確定性,建立起公共財政體系,通過確立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投入體制,使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投入制度化。
其次是將財政投入比例明確化。《社會保險法》雖然規定了政府對於養老基金的責任,但是並沒有明確各級政府財政投入的比例和增長幅度,從長遠看,財政投入對於實現城鎮養老保險基金可持續必不可少,必須立法穩定現有6%~8%的正常投入,力爭達到10%~11%的適度投入比例,法律還應明確財政投入的增幅與經濟發展速度、最低工資增長幅度等之間的聯動關系。 可以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適度小步調高繳費率盡快將繳費率比較低的地區提高到繳費率比較高的地區的繳費水平。中國養老保險替代率在國際上屬於比較高的區間,在保證退休待遇絕對值增長的前提下可以適度降低替代率,從而緩解支出的增長幅度。
完善柔性退休制度,上海出台了企業專業技術人才的柔性延遲申領養老金政策,這一政策適用范圍可以逐步向企業以外的單位擴展,並逐步借鑒國外經驗,將延遲退休與適當增加養老金掛鉤,形成鼓勵所有員工推遲退休的柔性退休制度。
必要的情況下,根據就業狀況和養老基金的積蓄量,借鑒國際推遲退休年齡的經驗,適時實施逐步延長法定退休年齡的政策。從改革年度開始,每1年推後退休延長法定退休年齡4個月。考慮到我國人口生理特徵,可直至男65歲、女60歲退休,同時給予女性自願選擇同男性一樣65歲退休的權利。 養老保險體制轉換過程中存在巨額的隱性債務,它是對老人、中人在舊制度下積累的預期給付的全部養老金權益的負債。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前的相當長一段時間,我國對勞動者實行低工資制,勞動者的報酬中沒有包含必須用於養老保險的部分,僅能應付現期的生活支出,而不能為未來時期的養老儲蓄必要的資金。這部分勞動者現在已經或即將退出勞動崗位,如果不對他們進行必要的補償,其養老的需要就不能得到滿足。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的利潤全額上交國家財政。由於勞動者的報酬中沒有包含養老保險等社會必要勞動,企業上繳的利潤不僅包含勞動者剩餘勞動,也包含勞動者的社會必要勞動。在此基礎上實行的工業積累是一種強制性積累,這種強制性積累則被用於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投資。
這就是說,我國現有的國有資產,不僅包含有剩餘勞動積累的部分,同時也有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部分。為了補償轉製成本,必須將國有資產中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部分價值歸還給為其做出過貢獻的勞動者。2009年6月,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明確提出要多渠道籌措和增加社會保障資金,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便是變現部分國有資產。
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可有如下幾種方式:出售競爭性領域內的中小型國有企業的資產;向居民出售部分國有不動產;對競爭性領域的大型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通過上市或非上市交易轉讓部分股權。對於上市公司而言,減持國有股就是要讓出一部分國有股權甚至大部分國有股權。國有股減持,可能有如下幾種方式:國有股配售,即將國有股配售給原有流通股東;國有股回購,即公司動用自己的資金將股東持有的國有股權購回一部分;股轉債,即將國有股份轉變為公司的債務,由公司按協議逐年償還;向社會公眾或一般機構投資者出售公司股份。這幾種方式存在兩類風險:一類是國有股份定價不合理,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另一類是國有股減持過快過多,超過投資者承受能力,導致股市疲軟。出現這兩類情況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及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都是不利的。
國有股減持可以主要通過協議方式將一部分國有股轉交給養老社會保險機構,既有利於優化上市公司,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又有利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的辦法。這樣做,其實質就是將國有資產中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部分價值歸還給勞動者。 養老基金的運營、管理和監督,需要引入和完善市場機制。在尚未實現全國統籌之前,中央政府可以鼓勵地方統籌區域建立養老保險風險儲備基金,同時,中央建立國家養老保險風險儲備基金,通過引入市場化投資運營手段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
在規范養老保險基金運作的基礎上,通過修改法規,明確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市場化運作原則,改革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制度性約束。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以風險能夠有效控制為前提,優化基礎養老金組合投資比例。允許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實業股權和股票證券,養老保險基金首先要投資周期較長收益穩定的實業股權,同時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用於股票證券投資,從而最大限度實現基金保值和增值,提高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效率。
優化投資管理模式,對證券投資和預期收入穩定的股權投資運作模式,可參考採用成立幾家信託投資基金公司,通過市場競爭獲得最優選擇。建立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多元投資體系,成立政府許可的養老金基金公司,管理運營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政府要加強這些公司的管理,規范基金公司的運營行為。
個人繳納的儲蓄型補充養老金,應該有別於一般的個人商業保險。政府應該委託若干個管理績效好的基金公司,管理個人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養老金補充保險金應該品種多樣化,滿足不同人群的養老心理需要。
「以房養老」是個人儲蓄養老的一種形式,不妨積極推進市民以房養老,緩解養老保險基金短缺壓力。在條件成熟的城鎮將「以房養老」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制定規范的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當前,首先要通過試點,制定住房逆抵押貸款管理細則,規范住房逆抵押貸款行為,通過房屋交易稅收減免等政策鼓勵老年人用自有住房獲取更多的補充養老金,形成社會示範效應。 國外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增殖方式是進行證券市場投資。據有關資料顯示,美國從1950年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在股票總市值中的0.8%上升至1998年的29.6%,而全球主要市場上養老保險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在20年內增加了超過20%。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持完成的《中國養老保險基金測算與管理》報告分析,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預計近兩年將達到1000億元,並在今後幾年以30%以上的速度遞增。根據專家經驗,當單一機構資金量占市場市值的10%以下時,該資金進入市場將不會引起市場的巨大波動。
但同時,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通過證券市場進行投資時,對資金的安全性和回報的穩定性要求很高,一方面需要證券市場為養老保險基金提供一個規范、穩健的投資環境,提供適合養老保險基金特點的投資品種;另一方面需要注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風險的控制,注意選擇風險相對較低的投資品種,如證券投資基金。
養老保險基金的資產組合形式取決於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而多元化的資產組合能夠有效地減少其中每一種資產所面臨的風險。據有關機構估計,今後十年內我國養老基金結余規模有可能達到1.5萬億元,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投資出路的問題已經越來越緊迫。基金增殖途徑的多源化無論對於保證養老金定額支付需求,還是對於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國家經濟發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目前我國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銀行存款利息和購買國家公債實現基金增殖,這種辦法雖然能保證基金運行安全,但增殖率極低。事實上,如稅收融資、國有資產變現融資、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等都可以彌補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為其保值增值提供了一條現實的途徑。 受益人在領取養老金時遭遇拒絕或因性質與數額出現爭議時,國家應當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加以保護。基於此點,建議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的結構可為:(1)《基本養老保險法》,根據這一法律,由政府建立社會保險稅收,將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政府的社會保障預算;(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法》,根據這個法律,企業和職工共同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3)《個人投資養老保險法》,與商業保險相結合,鼓勵個人購買商業保險。
養老保險基金是廣大離退休人員的活命錢,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得以正常運轉的依託和核心,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與平衡研究,積極開展途徑解決危機,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有利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❽ 人社部:能確保養老金准時足額發放,這份保障依靠的是什麼

人社部稱能確保養老金足額發放,因為我國的養老金有結余就沒有問題了,再加上政策上的保障,養老金資金池是很充裕的,完全能夠保證養老金正常發放,我要相信網路謠言在於就業,沒有太大的關系。

這里我們還有很遙遠的距離,現在不必擔心養老金是否能准時足額發放的問題,這份保障是政策的支持所帶來的,是越來越多的資金湧入養老金資金池帶來的也是我們資金池有足夠多的結余帶來的,跟我們現在剛剛參加工作的人來說還沒有太大的影響,因為我們領養老金起碼也要30年之後,那個時候可能又出現了新的問題,也有了新的解決方案。

❾ 全國社保基金與養老保險基金是什麼關系

沒有關系。全國社保基金其實指的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不包括養老保險基金。

全國社保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中央財政預算撥款,部分彩票公益金劃撥、國企股份的劃轉等等,作為儲備基金使用,可以投資股票、基金等。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是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國家給予的財政補貼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9)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擴展閱讀:

《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於"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

第三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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