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廣州本地農民工由工作單位辦理社保和城鎮居民的社保有何區別
3樓的,相同檔次的情況下,誰講是不一樣?!城鎮居民就高級點?交費不同的是因為多了一樣失業保險,其它的如退休金;醫報的交費以保險額,年份是一樣的,當然是在相同檔次的情況下,要不點叫社會保險?第二個你買了醫保就一樣有的,至於第三項,呵呵,不好意思,我是江門的,不知了,3樓可能對吧。
2. 養老保險
1.一般地社會養老保險不能提前支取;特殊情況下的支取,也只能是個人交納部分,其他進入社會統籌基金;
2.如果續繳,要到辦理退休手續後,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3.至於今後養老保險能能領多少,看看最新的養老保險政策會更清楚些:國務院2005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這是目前計算養老待遇的最新規定.
4.社會保險與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相比,我認為有更大的保障性,社會保險是國家性質的保險;因為你已經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所以對你來說,社會保險很劃算.
希望採納
3. 廣東省農村社保的開支執行時間
有!但所在地必須已經試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
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有:(韶關曲江區、河源東源縣、梅州平遠縣、惠州博羅縣、陽江陽東縣、湛江坡頭區、茂名茂南區、肇慶德慶縣、清遠連山縣、揭陽揭東縣、雲浮新興縣、汕尾陸河縣、潮州湘橋區、珠海斗門區),這個首批試點名錄中沒有茂名市電白,該地具體參保時間要看國家和廣東省的實際推進情況,應該在明年開始。具體情況參見以下資料:
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府〔2009〕12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為加快建立我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通過分類試點、典型示範、分步推進,積極探索建立與我省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使農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的養老保障。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為基本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並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相配套,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切實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國家的統一安排,2009年在我省10%的縣(市、區)開展試點,以後逐步擴大試點,2020年以前基本實現全覆蓋。
二、主要內容
(一)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具有廣東省戶籍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含漁民、牧民等,不含在校學生),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二)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
1.個人繳費。
(1)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本標准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由參保人自行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
(2)參保人原則上應按月繳費,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繳費,但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選擇同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准。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的參保人,可躉繳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最長不超過15年。
2.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所屬成員參保給予補助,補助數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研究決定。
3.政府補貼。
(1)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所需資金,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含江門的恩平市、開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財政對開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財政對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補助標準的70%給予補助,下同)由省、市、縣(市、區)三級財政負擔,其中省財政負擔部分按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補助最低標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餘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2)各級財政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根據國發〔2009〕32號文規定,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對我省給予補助(即補助每人每月27?5元)。其餘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由省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5%給予補助(即補助每人每月13?75元),中央和省補助以外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對參保人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鼓勵辦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訂。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特困群體,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制訂。
4.社會捐助。
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農村居民參保。
(三)待遇領取。
1.養老金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必須參保繳費;距領取待遇的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待遇的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各地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制訂。
2.養老金計發辦法。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基本標准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
(四)繳費和待遇調整機制。
參保人繳費基本標准和基礎養老金基本標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農民人均純收入以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
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高對參保人繳費的補貼標准和基礎養老金標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縣政府負責。
三、管理與服務
(一)統籌層次。
新農保試點期間實行縣(市、區)級統籌,以後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實行市級統籌。
(二)個人賬戶管理。
1.以參保人的公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繳費補貼等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2.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3.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全部轉移。參保人出國(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補貼資金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三)基金徵收、管理與監督。
1.基金徵收。
新農保養老保險費征繳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等規定執行,徵收機構由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2.基金管理。
新農保基金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從中提取費用。
在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出台前,新農保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暫按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執行。
3.基金監督。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訂新農保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內控和基金稽查制度,對基金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內控管理和基金稽核,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各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新農保基金進行管理監督。
(四)經辦管理與服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充分利用社會保障信息大集中管理平台,建立全省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運用現代服務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充分發揮在鄉鎮普遍設有網點的國有銀行或國有控股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作用,方便農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
四、相關制度銜接
在國家出台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之前,我省新農保與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暫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參保人在不同時段分別按本辦法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按如下辦法處理:
1.參保人達到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其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繳費年限折算後,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具體折算辦法由省另行制訂。
2.參保人未達到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
(二)與農村現行各種養老保障辦法的銜接。
按照全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制度和政策相對統一的原則,各地應從本地實際出發,逐步將原來實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等其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並入新農保制度,將參加原制度的參保人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繼續繳費;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按本辦法計發待遇,原有的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繼續享受。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要求。
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全省新農保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制訂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對各地工作的分類指導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地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並將新農保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辦法,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二)制訂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周密組織試點工作。
各地要全面調查本地農民的基本情況,對新農保基金收支情況和本級財政補貼情況進行精細測算,及時研究制訂試點實施意見和具體工作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加強宣傳動員,及時總結經驗。
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廣泛深入地宣傳新農保工作的重大意義、基本政策和參保辦法,動員農民積極參保,引導農民子女為父母繳費和社會各界資助困難老人參保。要認真分析和研究解決試點遇到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推廣好的做法,為試點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四)落實工作條件,提供安全便利服務。
各地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工作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要建立覆蓋全省、連接經辦機構以及相關部門的信息系統,加強基層社保經辦機構建設,將服務網路延伸到村,為農民提供安全便利的參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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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廣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有哪些內容
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提高我省底線民生保障水平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3〕11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未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也未按有關規定繼續繳納或一次性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非從業城鄉居民,可以按本辦法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簡稱參保人。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辦法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已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管理。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和實施。
市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與管理工作,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資助資金的安排和撥付工作。
市民政部門、殘聯做好特困群體參保資助、身份認證和待遇申領等協助工作。市民政殯葬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參保人當月死亡數據信息。
市公安機關負責定期提供參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戶籍變動信息及做好其他協助工作。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第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一)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的補助;
(三)政府補貼;
(四)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會捐助,鼓勵社會各界按國家、省有關規定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
(六)其他收入。
第八條籌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和辦法:
(一)參保人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分七檔:第一檔10元,第二檔30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70元,第五檔90元,第六檔110元,第七檔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如經濟許可,也可選擇按季或年的方式繳納。
(二)集體經濟組織每月補助標准分七檔: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30元,第五檔40元,第六檔50元,第七檔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過300元。
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經濟能力,選擇其中一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無經濟能力的可以不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具體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參保人協商,並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
(三)政府根據以下情況給予補貼:
1、根據參保人個人繳費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15元,第二檔35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60元,第五檔70元,第六檔75元,第七檔80元。
2、根據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檔次,每月按如下標准給予對應補貼: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25元,第五檔30元,第六檔35元,第七檔40元。
3、政府補貼累計不超過每人21600元。
4、政府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的政府補貼資金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
(四)沒有集體經濟組織或集體經濟組織未給予補助的參保人,可參照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標准繳費,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五)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等情況,參保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標准今後可適時進行調整,具體標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九條對於2010年11月後征地的,征地主體應為符合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含農轉居人員,下同),按本辦法第五檔繳費標准、將參保人個人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用於支付參保人按本辦法參保的個人繳費費用。
征地主體應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並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使用預存的養老保障資金按本辦法參保,相應的政府補貼在參保繳費到賬後及時撥付到位。其中,已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相應的政府補貼資金應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可用於繳納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對其個人繳費部分按本辦法第一檔標准進行資助。
第十一條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所屬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為參保人辦理參保登記、待遇申領、資格確認(含生存認證)等手續;沒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應到戶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鎮)公共服務機構辦理上述手續。
第十二條參保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如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參保資格的,退回其個人繳費和集體經濟組織補助部分,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對於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停發其養老金,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已發放的養老金。
構成騙保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以參保人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參保人個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出資建立,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6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時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第十六條年滿60周歲,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可申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從參保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一)2012年8月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可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可選擇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至年滿60周歲。參保人在參保期間可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從2012年8月至其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養老保險費。
(三)2012年8月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第十七條對於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未參保繳費的年限,參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補繳完畢,逾期不再補繳。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繼續逐月繳費,並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逐月繳費至65周歲仍然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後,按月領取養老金。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如不繳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不發基礎養老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第十八條參保人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但政府補貼未達到21600元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繼續繳費的,政府繼續給予補貼。因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不能繼續繳費的,可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
2012年8月至本辦法實施當月領取養老金的,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准,不超過原繳費時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養老金從一次性繳費資金到賬次月起重新核定發放,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不變。
第十九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金。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後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金。
出國(境)定居並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金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金。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參保人死亡後,按每人3000元的標准向遺屬發放喪葬撫恤費。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後,養老金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期滿後可繼續繳費,服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參保人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假釋的,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保險費暫停繳納;如果被無罪釋放或在法院判決前被釋放的,可以躉繳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期滿後,養老金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放。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人員,可以繼續發放養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經領取養老金的,繼續按本辦法享受。
(二)原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1、一次性繳納了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對應的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可繼續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2、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根據其參加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時距75周歲的年限(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可繼續按照每月225元的繳費標准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享受每月470元的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3、原已符合免予繳費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繼續免予繳費,按照每月470元的標准享受養老金,今後參與本辦法的養老金調整,並按本辦法享受喪葬撫恤費。
4、參保人也可在2015年12月前,選擇按不高於2012年《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標准,躉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計發養老金,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退回給參保人。參保人選擇按本辦法參保後,不得再次變更。
第二十三條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繳費的本市城鎮女性居民,申請領取養老金條件:
(一)2012年8月年滿54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6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二)2012年8月年滿53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7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三)2012年8月年滿52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8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四)2012年8月年滿51周歲,按規定繳費至年滿59周歲,可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建立地方統籌准備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後的不足、養老金的調整和喪葬撫恤費的支出。
地方統籌准備金由市人民政府按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含政府補貼)的5%建立,並在當年4月底前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財政專戶。當地方統籌准備金積累額達到上一年度養老保險費徵集總額的20%時,當年可不再注入資金。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統籌准備金並入本辦法的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二十五條本市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在申請社會救濟或計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額時,其按本辦法第一檔繳費對應的養老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本市城鎮的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難待遇期間的人員,按本辦法參保繳費並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如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低於以下標準的,按對應標准補足,所需資金從地方統籌准備金中支出:
(一)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400元;
(二)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50元;
(三)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300元;
(四)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間,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養老金標准為250元。
第二十六條政府補貼、基礎養老金、地方統籌准備金所需的資金,由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負擔,具體按照市財政局《關於重新明確執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財社〔2013〕45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實行社會化發放。每年6月底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進行資格確認,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參保人依法宣告失蹤、死亡或有其他不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情形的,應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符合領取資格者,再予以補發。
第二十八條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根據食品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增長情況,測算確定基礎養老金的具體調整額,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曾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及辦法計發養老金。
(二)未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並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
第三十條曾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按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銜接辦法從其規定。
(二)按本辦法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可將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三)已按照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不再辦理銜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退伍軍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保費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繼續繳費。
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基本養老保險的,重疊繳費的時段不能重復計算繳費年限,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按本辦法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以退還;經本人申請,也可保留並繼續計息。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准備金。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因戶籍遷移跨地區轉移的,可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有關待遇。已經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金。
第三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設立賬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個人賬戶基金及地方統籌准備金應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從中提取費用。
原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老年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並入本辦法的基金。
第三十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參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如有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2〕34號)同時廢止。
(4)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擴展閱讀
2019年12月31日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進行了調整:
一、從2019年1月1日起,將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為每人每月221元;對於繼續按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在其原來養老金基礎上每月加發10元。
二、從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調整基礎養老金標准所需增加的資金,從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准備金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
5.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6. 社保費交了是干什麼用的
最基本社保費的分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公積金,通常叫作「四金」,企業和個人各承擔一定比例的保費。
先講公積金,從嚴格意義上講公積金不屬於社保,繳費總額全計入個人帳戶,不納入社會統籌。帳戶內的總金額可作為本人貸款時貸款額度的依據,並可充作貸款,在退休時還可一次性提現,生活困難的還可申請提前支取。
養老、醫療、失業三種屬於真正的社會統籌保險。其繳費帳戶內的金額並不是給本人用的,而是統籌之後,養老金發給退休人員,醫療費給就醫、住院人員,失業金給失業人員。
對於繳費本人來說,養老金累計繳滿15年,就可以每月領取養老金,領取額度參考本人帳戶總額,而並不是繳多少拿多少。醫療保險費需連續繳滿半年,就可享受門急診及住院保險,女職工還可享受生育保險。身故後還可將社保卡內的醫保費一次性提現。失業保險繳滿一年後,當本人失業時可按每繳一年,領兩個月的失業金。可以現失業現領,也可到日後失業時一並累計領取。
我所知的全告訴你了。
7. 關於社保的問題。
首先,你原來的養老保險關系不會消除,只是暫時封存,如果你想續保,要去你原工作單位拿回你的養老保險手冊,現在的企業沒參保,你只能自己繳納,到所屬地勞動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這幾年的養老保險。你自己繳納屬於私營個體人員,沒有單位繳納部分,個人從明年開始繳費比例為上年度省平均工資的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11%劃入統籌基金。
其次,目前國家還沒有農村社保成系統的政策法規,只有部分地區開展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只能靠你自己的努力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