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
可以申請復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同時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② 保險公司沒看到交警開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是不是就可以不理賠保險啦,報警回執被保險公司否決
讓交警出個認定吧或證明也行的。
③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簽字後(簡易程序),理賠時保險公司不認怎麼辦
這確實是很操蛋的事情。
這是交警不負責責任,為省事。
同等責任,按交規是各承擔自己50%和理賠對方50%。
在兩者損失接近的情況下,適用互碰自賠。
你這個兩者相差太大,保險公司是不會承認的。
建議在找交警理一理。
④ 人保財險保險公司不按照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理賠
今年某日下午,我發生車禍。在驚恐萬分的狀況下,向保險公司報案稱(大概的意思,到今天我也記不清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情況):我從後視鏡中發現有一白色車輛離我很近,下意識向右打方向避讓,瞬間發生車輛翻入溝中。當時腦子一片混亂,慣性思維作怪吧,我也認為車輛是被人家撞了,所以向保險公司說,被撞了,肇事車輛逃逸,沒有記清楚車牌號碼,且向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個模糊的,腦袋裡殘存的一個車牌的幾個字母。向110和交警也是這么報案的。事後,保險公司和交警等部門處理完現場。交警事故組對我的報案內容提出疑問,否定了我認為駕駛座門上的痕跡是撞擊所致。並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於單方肇事,負全責。因為我沒有購買車上乘員險,受傷人員的住院醫療等費用,自己承擔。我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不認可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理由是,與我當時報案時的內容不符,有報案錄音為證,最多隻賠付70%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還說我肯定找了人,才有了這個單方責任的事故認定書。隨後,又說我人生地不熟,建議我在當地的修理廠修車,一切由他們協調,保證不讓我掏錢把車修好等等。看我不想再當地修理,一個是我的居住地離這里太遠,人生地不熟,萬一有事不好處理,另一個是我的4s店說在其他修理廠修車,以後我的車出現質量問題,不保修,竭力要求我回4s店修理。我是第一次出這么大的事故,也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我現在不知道怎麼辦好?希望有這方面經驗知識的人,給我指點迷津。保險公司不認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我該怎麼辦?謝絕感情用事的好心人出主意,感謝有經驗知識的人士的幫助!
⑤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簡易程序)事後理賠流程
300塊錢你就別去報銷了,因為明年保險費率的浮動就差不多有300.
⑥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對保險賠償有影響么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對保險賠償是沒有影響的,保險公司都是根據下達的責任認定書來進行賠償。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6)交通理賠保險公司簡易程序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二十七條 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⑦ 平安保險交通事故簡易程序
發生事故首先報警和報保險,之後交警會派人、保險公司會派定損員來現場定損,等事故拍照、定損之後你自己去修車,到時憑發票到保險公司報銷所有對方賠償和自己車輛修理的費用。
⑧ 保險公司不認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怎麼辦
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重新鑒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檢驗、鑒定。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七條 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託鑒定機構。
(8)交通理賠保險公司簡易程序擴展閱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製作後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