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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

發布時間:2021-03-04 11:18:23

❶ 《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工傷保險條列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已經2004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權施行。

本篇法規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2011)(發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實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

三十七、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
1、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條中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2、將第二十五條中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修改為「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

❷ 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非工傷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十八條:工傷認定應提供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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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第九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內《工傷認定申請容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的可以不提供);
(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四)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❹ 山西省十級工傷傷殘的賠償標准及計算方法

山西省十級工傷傷殘的賠償標准及計算方法: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七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❺ 關於《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疑問求解。

1、 傷殘津貼是根據傷殘等級,按比例發放的,
當法定標准計算的傷殘津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人工資標准:
一級傷殘津貼賠償金=本人工資(元/月)x90%
二級傷殘津貼賠償金=本人工資(元/月)x85%
三級傷殘津貼賠償金=本人工資(元/月)x80%
四級傷殘津貼賠償金=本人工資(元/月)x75%
五級傷殘津貼賠償金=本人工資(元/月)x70%
六級傷殘津貼賠償金=本人工資(元/月)x60%

當法定標准計算的傷殘津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屬於工傷保險基金發放的范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主要為1-4級傷殘),屬於用人單位發放的范圍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主要為1-4級傷殘)

2、 而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交通事故肇事人賠償的傷殘賠償和工傷保險的傷殘津貼是否兼得的問題,在各地區的《工傷保險條例》中有不同的規定,大部分地區的《條例》都明確規定如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的,按工傷標准。但也有過受害者通過打官司最後勝訴得到兼得的賠償。

❻ 山西省工傷賠償標准

根據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十六條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從職工工亡的次月起計發。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由醫療機構提出診斷建議,報經辦機構核實。工傷職工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或者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由醫療機構提出診斷建議,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照規定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費。
第十九條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工亡的為54個月,被授予革命烈士稱號的為60個月。
第二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可參照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時間和幅度進行。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3個月的本人工資。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七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❼ 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第二十一條

職工來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自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3個月的本人工資。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❽ 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第二十三條

由於交通事故等民事傷害造成的工傷,除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外,回其他相答關賠償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按照「分項對應、累計相加、總額對比」的計算方法,由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按規定補足差額。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先期墊付的費用,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獲得民事傷害賠償後應當予以償還。

❾ 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專除勞動合屬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七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❿ 山西省太原市10級工傷賠償標准

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根據《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之日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下列標准計發: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3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0)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二條中央駐晉和省直用人單位的職工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其他用人單位的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登記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經報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受傷害職工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證等其他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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