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保險理賠 > 養老保險基金三大支柱

養老保險基金三大支柱

發布時間:2021-03-04 11:08:56

『壹』 養老保險「第三支柱」是什麼

2月9日出現在人社部官網的一則新聞,受到業內人士高度關注。消息顯示,2月6日,人社部、財政部共同組織召開會議,會同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啟動建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工作。

業內專家分析,隨著全球老齡化趨勢發展,「三支柱」模式正成為各國養老金體系改革的主流選擇。建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對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滿足人民群眾對更加美好老年生活需要、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具體來說,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的啟動,不僅有助於為政府分擔社會養老、醫療壓力的重任,同時也有利於推動商業養老保險駛入增長快車道,同時亦利好資本市場。

在美國等發達國家,養老保險是各類要素市場的長線資金,不僅支撐了資本市場幾十年的長期穩定發展,同時也支撐了實體經濟的發展。

而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均已實現市場化投資運作,隨著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的啟動,「第三支柱」也將會迎來規模放量及投資市場化之旅。

這意味著,我國資本市場又將迎來新的長期資金。

意味著又要交錢了。

『貳』 什麼是社會保障的「三支柱」

現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由三大支柱組成,他們分別是:企業年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養老計劃,他們互為補充關系,所以我們更為關注其覆蓋率及替代率。

『叄』 養老保險的三大支柱指的是什麼

養老保險「三大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3)養老保險基金三大支柱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

一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二是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三是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新老更替,實現就業結構的合理化;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社會穩定;能夠激勵年輕人奮進,提升工資標准,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於從側面上促進經濟發展。

養老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關繫到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明發展,需要我們予以足夠的重視。由於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很廣,被保險人享受待遇的時間較長,費用收支規模龐大,因此,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一立法、統一規則、統一管理和統一組織實施。

『肆』 養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是什麼

養老金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第三支柱個人稅延養老金,自願參加。總體上看,在我國三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中,第一支柱一枝獨大;第二支柱是短板;第三支柱尚未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第一支柱負擔非常重。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4)養老保險基金三大支柱擴展閱讀:

養老金的主要分類:

中國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類: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具體表現為三個不同:

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高於企業退休人員。

『伍』 什麼是社會保障的「三支柱」

社會基本保障、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商業養老保險。

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促進保險與保障緊密銜接,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

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社會基本保障、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三支柱保障體系。前不久,國家又開始對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實行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對保障體系中「第二支柱」的進一步完善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此次常務會議再次提出,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這樣一來,企業年金的政策通道被大大拓寬,更多企業有望在保險機構的幫助下建立完善的年金計劃。

(5)養老保險基金三大支柱擴展閱讀:

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的提出和實行:

1991年我國首次提出「國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2000年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正式更名「企業年金」,提出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並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採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據有關預測結果顯示,到2020年我國60歲以上人口佔到總人口的比重將突破16%以上,屆時對養老金的需求將是目前的10倍以上。

因此,我國發展企業年金市場意義重大。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和企業年金市場的發育,是對傳統企業福利制度的根本性改革和建立新型的企業薪酬福利制度的迫切需要。

『陸』 養老保險三支柱是什麼

保監會正式出台《關於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標志著市場行為監管、償付能力監管和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三支柱」的保險監管框架初步形成。

『柒』 我國養老保險三大支柱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現在我國六十歲以上的老人數內量增加迅速,養容老壓力越來越大,如果沒有一個完善的養老保險體系,我國的老人生存條件將會很差,為了老人們老有所依,老有所養,所以一定要發展養老保險事業。

『捌』 養老保險第三支柱的建設有何重要性

據報道,按照國務院關於逐步建立起多層次(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合理版分擔國家、用人單位、權個人養老責任的要求,人社部會同相關部門遞次推動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建設。

這位負責人表示,建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對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滿足人民群眾對更加美好老年生活需要、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玖』 我國如何建立三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

世界銀行提出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思路,其建議第一與第二支柱均採用強制性方式建立。第一支柱的責任主體是國家,應通過稅收方式籌集資金,實現收入的再分配,從而達到維護最基本的「公平」目標。第二支柱主要由企業負責為職工建立個人積累賬戶,實現共同保險和儲蓄的目標。第三支柱採取自願性方式建立,用以滿足較高水準的養老需求。

我國於20世紀90年代初即確立了逐步建立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

將我國現行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與各國際組織建議的多支柱養老保險模式相對照,不難發現我國現行體系中各支柱均不同程度地背離了其應有的性質、功能和目標: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的融資方式和來源與其應實現的目標不吻合。

第二,企業年金的「自願」建立方式難以適應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目標的需要。

第三,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發展近乎停滯。

正是由於第一支柱的融資重任轉移給了企業,使得第二支柱難以有充分發展的空間,從而只得將企業年金的發展定位於自願。同時又擔心一些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及領取環節「搭便車」,又對企業年金發展採取「限制性」政策,這樣又將大量有意願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排除在外,進而一方面抑制了企業年金的發展,另一方面加劇了企業年金發展的地區間、企業間不平衡。

導致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存在上述問題有其更深的歷史背景和原因: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由於老制度下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支付缺乏「專門儲備」,使得「統賬結合」的新型養老金制度一開始就承載著新舊制度的「雙重」責任,既要面對近五十年來老制度下形成的養老金歷史債務,又要為新制度下的人員准備養老金。而老制度遺留下來的養老金「即付」任務又迫在眉睫,於是,政府一方面提高企業基本養老金的繳費比例,另一方面盡可能提高計入社會統籌公共賬戶的比例。這正是導致企業繳費壓力大、加劇繳費環節「搭便車」現象及統籌層次低的制度性原因。不僅如此,這種「寅吃卯糧」的辦法還導致新制度下的基本養老金支付大面積虧空,新養老金制度在事實上仍然是現收現付制。

重構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設想和建議:

首先,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應通過專門渠道予以解決。

據世界銀行測算,在2001~2071年間中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與GDP的比始終在100%以上,至2006年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就達25萬多億元,並且還呈較快增長趨勢,如果隱性債務得不到很好解決,將會給未來財政帶來極大壓力。雖然國務院在《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中即明確「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老人老辦法」,但對中人、老人的養老金資金來源卻始終沒有明確落實。

迄今為止,國家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都未對歷史形成的養老金債務應如何籌措和清償、新舊養老金制度如何對接等問題提出明確解決辦法。現實中,新養老保險制度所設計的個人賬戶及企業繳費的社會統籌部分均承擔著上述「歷史遺留重任」。若該問題得不到明確解決,不僅無法解決現實中「社會統籌」中的「搭便車」問題,也難以實現全國范圍內的統籌。

為此,建議必須劃清新老養老保險制度下的養老金責任,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除每年安排財政專項預算資金解決外,還可通過發行(中央、地方)政府特別債券籌措資金予以專門解決,也可由以後年度的基本養老金基金增值部分償還。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重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面臨的先決難題。

第二,通過立法方式將基本養老保險費改為養老保障稅或社會保障稅。

這樣與第一支柱的性質、功能、目標相吻合,既可以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剛性,也可解決現行用行政手段實行統籌的軟收硬支、統籌層次難以提高等問題。養老保障稅按照面廣(將所有注冊的企業都納入征稅范圍)量少(低稅率,具體還需進一步測算)的原則徵收,既可切實降低企業負擔,又可保證充足稅源。「費改稅」也是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政府收入形式的一種必然趨勢和要求。

第三,通過立法方式強制要求企業建立企業年金。

縱觀世界各國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有強制性、自願性和准強制性三種類型,各國際組織也建議企業年金的建立可以採用強制、自願或者兩者結合的方式。究竟採用哪一種類型與各國所處特定發展階段相關制度背景有關,更與該國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所要達到的目標直接相關。就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所處階段及企業年金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來看,認為我國應採取立法方式強制推進。首先是因為我國大量私營企業、中小企業是發展企業年金不可忽視的重要對象。其次,企業年金尚沒有被大多數企業當作吸引和激勵人才的機制。再次,供過於求的勞動力市場也是我國當前需要採取強制力推動的又一原因。

當然,採取強制性措施主要是針對企業年金的最低標准部分,超出最低標准部分,企業可在國家激勵性稅收優惠政策的框架下本著自願原則建立,以適應企業年金靈活性的需要。同時,為兼顧效率和公平,防止有的企業僅為少數高管建立豐厚的年金計劃,或一些效益好的企業通過建立企業年金逃稅,國家應制定嚴密的稅收政策予以調節和嚴格審查。

第四,採取適當措施鼓勵第三支柱的發展。

我國一直具有高儲蓄率的傳統,發展個人養老儲蓄計劃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我國只需制定相應的金融政策予以引導,通過金融部門的宣傳即可得到落實,如金融機構可開設個人養老儲蓄專戶、予以優於普通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對該部分免徵利息所得稅、對其支取規定最短儲蓄年限等方式即可達到發展第三支柱的目的。

閱讀全文

與養老保險基金三大支柱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通脹保值債券收益率低於0 瀏覽:741
買國債一千萬五年有多少利息 瀏覽:637
廈大教育發展基金會聯系電話 瀏覽:175
廣東省信和慈善基金會會長 瀏覽:846
哪幾個基金重倉旅遊類股票 瀏覽:728
金融債和國債的區別 瀏覽:515
銀行的理財產品會損失本金嗎 瀏覽:8
債券的投資風險小於股票 瀏覽:819
鄭州投資理財顧問 瀏覽:460
支付寶理財產品分類 瀏覽:232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 瀏覽:856
文化禮堂公益慈善基金會 瀏覽:499
通過基金可以投資哪些國家的股票 瀏覽:943
投資金蛋理財靠譜嗎 瀏覽:39
舊車保險如何過戶到新車保險 瀏覽:820
易方達國債 瀏覽:909
銀行理財差不到交易記錄 瀏覽:954
買股票基金應該怎麼買 瀏覽:897
鵬華豐實定期開放債券a 瀏覽:135
怎麼查保險公司年投資收益率 瀏覽: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