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汕頭工傷十級大概能賠多少我在汕頭市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專(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屬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貳』 汕頭傷殘鑒定賠償標准
汕頭工傷十級賠償標准:
工傷十級賠償有下列項目: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單位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基數);(九級為9個月)。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及生活護理費;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七)項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即勞動局支付。
第(六)(八)項由單位支付。
第(七)(八)項按下列條款執行:
第34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5條計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低於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如果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按上述規定執行,如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費用由單位支付。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歸納:如果已經報銷了醫療費、康復費、伙食費、輔助器具費等,工傷十級賠償費(解除合同)的:(7+停工留薪期月數+1+4)個月的工資。
『叄』 汕頭市工傷保險問題
退休是養老保險,工傷津貼是工傷保險支付,兩碼事。你現在是領傷殘津貼,單版位正權常給你交納養老保險費用。到你60歲正式退休時候,再由社會保險公司開支。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肆』 汕頭市工傷基金先行支付有嗎
必須復要第三方找不到人的制情況下,工傷保險基金才會先行支付醫療費,然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對第三方進行追責。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伍』 汕頭工傷十級傷殘標准賠償是多少
如果認定為工傷,評定為十級傷殘,其工傷待遇如下:
1、醫療待遇:報銷醫療費,住院伙食回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答按當地的標准支付,需要護理,單位沒出人護理的,單位需按當地標准支付護理費。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計算:本人工資X停工留薪期月數=
3、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傷殘標准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為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請注意: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計算:本人工資X7=
4、如果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遼寧廣東省規定的標准,分別為1個月和4個月的本人工資
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X1=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X4=
如果不解除勞動關系,賠償是1、2、3項相加。
如果解除勞動關系,賠償是1、2、3、4項相加。
『陸』 汕頭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若干
汕頭市關於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汕人社函[2011]196號
各區(縣)人社局、市社保局:
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於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更好貫徹執行新《條例》,結合汕頭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新《條例》實施范圍問題
新《條例》已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納入工傷保險實施范圍,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做好以下兩項工作:
1、對所屬上述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進行一次摸查,並於2011年4月底前將摸查情況報送市局。
2、對尚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發出參保通知書,動員其按規定參保。
二、關於工傷認定問題
1、申請人提交材料必須齊全有效。
(1)申請表。應指導申請人按規定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其中,「申請事項」欄應要求受傷人或其近親屬填寫「申請工傷認定。如反映情況不實,本人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等內容;「用人單位意見」欄應填寫「情況屬實,同意申報。如反映情況不實,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等內容。
(2)相關材料。除按照新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的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交材料外,屬於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傷害的,必須要求申請人提交負責事故責任認定的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屬於因工外出(到外地)的必須要求申請人提交受領導指派和發生事故所在地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材料;屬於非正常上班時間的,必須要求申請人提交有效的原始資料(如工作制度、考勤制度、工作計劃等),證據材料不齊的,要求補齊材料之後再認定。
2、按規定時限做好各項工作。新《條例》對工傷申報、補正材料、工傷認定及結論送達等方面作了一些修改,各級要按照新《條例》規定的時限做好相關工作。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要求參保用人單位,執行工傷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報告的制度。工亡事故一律要求當日報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3、正確把握尺度做好工傷認定工作。是否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可參考國務院法制辦、人社部聯合組織編寫的《工傷保險條例釋義與實務》一書相關解釋。其中,「因工外出」到外地的,必須有受領導指派和涉及工作原因的有效證據;「上下班途中」應掌握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在道路上發生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職工上下班途中走路自行摔傷等非車輛事故也不能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第一種情形中的「工作崗位」是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和本單位領導指派所從事工作的崗位,「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應從醫療機構的初次搶救時間開始計算。
4、及時調查核實、加強監督。對於涉及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職工死亡工傷認定,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原則上應在接到用人單位通知的1個工作日內派人到達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各區(縣)在作出工傷認定前應將該宗事故的主要材料報市局工傷科備案,市局將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研究並給予指導。對於事實不夠清晰、依據不很充足,但又無法否定且涉及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職工死亡等重大工傷事故,要在認定前到用人單位進行公示(公示公告樣本見附件),接受群眾舉報,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舉報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舉報屬實的市局將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三、關於勞動能力鑒定問題
汕頭市勞動能力鑒定仍執行省的兩級三次制度。各區在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應認真收集、審核申請人申報的材料,指導申請人按要求填寫相關表格。鑒定結論要按規定時限送達雙方當事人。
四、關於工傷保險待遇問題
1、完善工傷醫療和康復器具裝配機構的協議管理。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與工傷醫療機構和康復輔助器具裝配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實行統一管理,進一步規范相關服務機構的服務行為。除急診搶救可以就近就醫外,工傷職工治療工傷必須到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工傷職工確需到本市以外就醫的,須由原治療工傷的市級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傷殘職工裝配輔助器具,必須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並到協議服務機構裝配。違反上述規定的,相關費用不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加強費用審核。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用葯的規定。除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裝配輔助器具康復或繼續治療外,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暫按我市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目錄規定范圍及標準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另外,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相關費用也不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費用審核,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支出。
3、按新《條例》要求,屬於第三方責任造成的工傷,其醫療費用應按交警部門確定的屬於工傷職工承擔責任的比例支付。
4、新《條例》第六十二條所稱的「新發生費用」。時間從銀行收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費用既包括用人單位在補繳後發生的費用,包括參保繳費後延長醫療期所涉及的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轉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以及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康復器具費用等。但是,用人單位在補繳前職工已因工死亡(含視同工傷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仍由用人單位支付。
5、及時調整待遇項目和支付標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於2011年1月1日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不含2010年12月31日前作出認定經復議或訴訟後重新認定),按新《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對相關待遇項目和標准進行調整,審核支付相關待遇時應注意新老《條例》的變化和差別。
6、用人單位當月參保(含增員)、當月發生工傷事故的,以工傷保險費徵收部門電腦錄入參保人參保資料的時間確認參保人員。工傷保險費徵收部門電腦錄入參保職工名冊後未在當月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費徵收部門電腦錄入參保職工名冊前發生工傷事故的,按新《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五、關於新老《條例》銜接問題
(一)在新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按以下辦法處理:
1、《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與新《條例》不一致的條款,要按照新《條例》的規定執行。包括適用范圍、待遇標准、基金支出項目、工傷認定情形和程序、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責任等。
2、《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已有明確規定、新《條例》未作相應規定,而且與新《條例》不抵觸的條款,仍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對新《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作以下理解:
1、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包括新《條例》實施前工傷認定申請已經受理但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以及已受到事故傷害在申請期限內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准、爭議處理等都應當按照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但是,對於原《條例》屬於工傷范圍而新《條例》又不屬於工傷范圍的,還應當執行原《條例》的規定。
2、新《條例》實施前已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新《條例》實施後仍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的。這種情況不屬於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情形,經復議或訴訟後需重新進行工傷認定的,其相關的認定、鑒定和待遇等應當執行原《條例》的規定。
3、對於原《條例》不屬於工傷范圍而新《條例》又屬於工傷范圍的,如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事故傷害,發生在新《條例》實施前的。應當按照原《條例》的規定執行,不屬於認定工傷范圍。
另外,老工傷人員問題按人社部發〔2011〕10號文執行,受理申報不受時間限制。具體認定辦法按粵勞社發〔2008〕21號文的有關規定和汕勞社函〔2008〕455號執行。各地要抓緊落實,認真審核,並及時向市局匯報老工傷人員認定情況。
各地在貫徹實施新《條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匯報,並做好宣傳工作,將上述有關事項採取各種形式通知各用人單位。省新《條例》出台之後,與省新《條例》有抵觸的,以省新《條例》為准。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張正義團隊為你解答
『柒』 汕頭市社保局發放因工至殘人工資是否要經過原用人單位
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由社保局撥到單位銀行賬戶,由單位負責按規定發放。
根據汕頭市《關於統一我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核發業務流程的通知》
二、工傷保險待遇經辦流程
(一)申辦程序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立即把傷者送往工傷定點醫院搶救和治療,危急者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疑似職業病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斷,並及時送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用人單位應於事故發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向市或區(縣)人社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內容包括:傷者姓名、身份證號碼、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原因、醫院名稱、傷情、搶救措施;並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出具正式的《工傷事故報告書》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同時發生事故30天內書面報社保經辦機構備案。
(二)申領待遇需提供資料
1.申報工傷醫療待遇:填寫《汕頭市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並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職工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工傷認定書》;
(3)在定點醫院門診、住院治療應提供醫療費用收費收據、醫療費用明細清單、《疾病證明書》,病歷、出院小結、主要檢查報告單、中葯處方原件及復印件。
2.申報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填寫《汕頭市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並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職工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工傷認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3)《汕頭市初次鑒定(確認)結論書》等;
(4) 鑒定費用單據。
3.申報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填寫《汕頭市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並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職工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工傷認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3)《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4)《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5)《汕頭市職工因工傷殘鑒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4.申報傷殘津貼、護理費:填寫《汕頭市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並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職工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工傷認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3)《汕頭市職工因工傷殘鑒定書》;
(4)與用人單位是否保留勞動關系報告。
5.申報輔助康復器具:填寫《汕頭市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並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職工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工傷認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3)協議醫院意見書;
(4)市勞鑒會鑒定結論書;
(5)購買和安裝輔助器具費用單據。
6.申報工亡待遇:填寫《汕頭市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並提供如下材料;
(1)《工傷認定書》;
(2)《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火化收據;
(4)《火化證》原件及復印件;
(5)供養直系親屬的證明,如供養對象屬超出勞動年齡 (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沒有經濟來源的,提供街道(鎮)辦事處證明;供養對象屬死者的子女,年齡未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提供在校證明;學齡前兒童提供戶口簿;
(6)《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7)供養親屬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8)死者身份證和戶口注銷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辦理業務時間
每月5—25日(工作日)為受理用人單位申報工傷保險待遇時間。
(四)服務承諾
符合規定的,自受理參保單位申報工傷保險待遇之日起當月內完成審核工作;參保單位可在次月10日後領取《汕頭市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審批表》回聯,次月15日前將核準的工傷保險待遇撥到單位銀行賬戶,由單位負責按規定發放。
(五) 辦事管轄
參保單位辦理上述有關業務時,按歸屬分別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分局)失業工傷生育待遇核發科(股)辦理。
『捌』 汕頭市十級工傷賠償詳情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傷亡生活費)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其他規定: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8、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玖』 汕頭市九級工傷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肋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有多少錢
按照工傷賠償標准,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回解除勞動合同的,答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拾』 汕頭市工傷賠償標准
您好 很高興為您解答
工傷賠償標准,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准。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基本信息
主要參考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
一、2013年工傷賠償標准
一般工傷具體賠償項目、標准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交通食宿費
1、標准: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准: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准: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標准: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1.標准:(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七)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准: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