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長期性人身保險保單條款性質中
一、定額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
大多數財產保險是補償性合同,當財產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大多數人身保險.不是補償性合同,而是定額給付性質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健康保險中有一部分是補償性質,如醫療保險。在財產保險方面,大多數財產可參考其當時市價或重置價、折舊來確定保險金額,而在人身保險方面,生命價值就難有客觀標准。保險公司在審核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時,大致上是根據投保人自報的金額,並參照投保人的經濟情況、工作地位、生活標准、繳付保險費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來加以確定。
二、長期性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的特點之一就是其保險期限長。個別人身保險險種期限較短,有幾天,甚至幾分鍾的,如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和高空滑車保險,則另當別論。投保人身保險的人不願將保險期限定得過短的一個原因是,人們對人身保險保障的需求具有長期性;另一個原因是,人身保險所需要的保險金額較高,一般要在長期內以分期繳付保險費方式才能取得。
三、儲蓄性保險
人身保險不僅能提供經濟保障,而且大多數人身保險還兼有儲蓄性質。作為長期的人身保險,其純保險費中大部是用來提存准備金,這種准備金是保險人的負債,可用於投資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於將來的保險金給付。正因為大多數人身保險含有儲蓄性質,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單質押貸款、退保和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等權利。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沒有這些權利。
四、不存在超額投保、重復保險和代位求償權問題
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難以用貨幣衡量,所以人身保險一般不存在超額投保和重復保險問題。但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險金額不高的過分。同樣代位求償權原則也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如果被保險人的傷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既能從保險公司取得保險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損害照償要求,保險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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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怎麼區別
但在審判實踐當中,對於人壽保險附加醫療險到底屬於何種合同,還有過爭論。
主張是人身保險合同的認為醫療附加險的保險標的同人壽險一樣,是人的身體。主張是財產保險合同的認為,醫療附加險的保險標的是人身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的區分大致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察:
1、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具有定額給付性質,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而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金具有補償性質。
2、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主要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根據被保險人的經濟收入水平和危險發生後經濟補償的需求協商確定。而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則是根據保險標的的價值大小確定的。
3、人身保險的期限具有長期性。保險有效期往往可以持續幾年或幾十年甚至終身,這主要是為了降低費用和保障老年人的利益。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大多為1年,不可能是長期。
4、人身保險承保的危險具有穩定性和有規律的變動性。計算人身保險費率基礎之一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或然率是以生命表為依據,它符合大多數法則的要求,因而呈現相對穩定性和有規律的變動性。
5、人身保險合同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可保利益,但沒有金額上的限制,因而不存在超額保險和重復保險問題,普通財產保險則禁止超額保險,即重復保險的賠付的保險金不能超過實際受到的損失。
6、人身保險不僅時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還是一種強制性的儲蓄。投保人所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最終將以各種形式返還給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人身保險合同是一種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只要發生合同訂明的事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期限,保險人都要給付保險金,而不管被保險人是否有損失或雖有損失但已從其他途徑得到補償。因此,對投保人來說,它是一種儲蓄與投資手段。而普通財產保險則為單純的營業性,限於補償損失,目的是保障財產的安全。事實上財產保險不是每年都發會發生賠償事故,由於期限短,大部分保單因期滿而失效,既不賠償,也不退還保險費。
7、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是分業經營的,經營財產保險的公司不能受理人身保險,經營人身保險的公司也不能受理財產保險。
『叄』 保險合同的性質是什麼
保險合同與一般的協議合同最大的差異是,保險合同是制式合同,做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可以按自己的意願來改變已定的內容。
不知道你問這個問題想解決什麼問題?
『肆』 為什麼說人身保險具有保障性和儲蓄性特點
保險本來的作用就是風險保障,當然是具有保障性。
而儲蓄性特點是指儲蓄保險版,儲蓄型保險是保險公司設計的權一種把保險功能和儲蓄功能相結合,如目前常見的兩全壽險、養老金、教育金保險,除了基本的保障功能外,還有儲蓄功能,如果在保險期內不出事,在約定時間,保險公司會返還一筆錢給保險收益人,就好像逐年零存保費,到期後進行整取,與銀行的零存整取相類似。
『伍』 為什麼說長期人身保險有儲蓄性
主要是因為長期人身保險的純保費,是由危險保費與儲蓄保費組成的。危險保費由保版險人用來承擔權經濟補償責任,儲蓄保費則逐年累積形成保單的現金價值。在一定條件下,投保人可以拿回保單的現金價值,長期人身保險的儲蓄性由此而來。
『陸』 為什麼說人身保險有儲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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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購買人身保內險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容得風險保障,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在通過互助共濟的方式為保險人提供風險分攤金的同時,更多地具有儲蓄的性質。利用"均衡保險費"原理計算保險費時,要依據生命表、預定利息率計算保險期間屆滿時應支付保險金額的數量。均衡保險費超過自然 保險費的部分相當於投保人預付以後的保險費,保險人對這部分保險費只是暫時保管,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並且對這部分保險費計算利息;保險責任准備金尚未用於彌補均衡保險費少於自然保險費差額的部分,保險人也要計算利息。所以,人壽保險具有長期性和儲蓄性的特點。
『柒』 簡述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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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
(1)以人的生命版和健康為標權的,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無價的,所以沒有保險金額部的超過保險價值的規定,沒有重復保險和代位求償,發生事故後各張保單的保險額累計計算。
(2)大部分為長期合同,尤其是人壽險,不是債的關系,存在保單的現金價值,性質上屬於投資性的儲蓄合同,不能通過訴訟的方式強制投保人交納保費。
(3)保單現金價值
由於人壽保險開始發生簽訂合同時事故的發生率低,以後則慢慢增高,為了平衡之考慮,保險費始終穩定的一個比例收取,這樣導致合同的起初,所交付的保險費是高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儲蓄性質,因此解除合同時應當退還,這就是保單的現金價值。
實繳保費與應繳保費之差為利息=現金價值。人壽保單可以用於質押,人壽險保險人不得通過訴訟手段要求投保人交保費。
『捌』 人身保險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AC 由於人身的特殊性質,無法確定其價值,與財產保險相比,人身保險可內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容險合同,即可以重復參保;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法》第56條第4款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定額保險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事先確定好一定數額的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時或者約定期限屆滿之時,保險人即按照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人壽保險合同就是典型的定額保險合同。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介乎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之間,屬於中間保險。
『玖』 人身保險和儲蓄有什麼區別
人身保險和儲蓄都可以為將來的風險做准備,但它們之間有很大的區別。版 第一、用銀行儲蓄來應付未來的權風險,是一種自助行為,沒有把風險轉移出去,人身保險則能把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 第二、銀行儲蓄是存取自由的。保險則帶有強制儲蓄的意味,能幫助您迅速積累一筆資金,但只有在保險期滿或保險事故發生時才能拿到,如果提前退保,會產生損失。 第三、銀行儲蓄的金額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確定的。而保險中您能得到的錢卻是不確定的,它一般取決於保險事故是否發生,而且金額可能遠遠高於您所交納的保險費。 總的來說,銀行儲蓄的主要作用是保值增值,保險的主要作用是保障。
『拾』 人壽保險的儲蓄性表現是什麼
與銀行儲蓄表現不同,人壽保險的儲蓄性表現為現金價值。
所謂保單現版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質權的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保險人為履行合同責任通常提存責任准備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該保單的責任准備金作為給付解約的退還金。
被保險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壽險公司應該發還的金額。在長期壽險契約中,保險人為履行契約責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數額的責任准備金。
當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內因故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保險人按規定,將提存的責任准備金減去解約扣除後的余額退還給被保險人,這部分余額即解約金,亦即退保時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