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廢止了嗎
《工傷來保險條例》自只是進行了修訂,而不是由新法代替舊法,所以並不存在舊法廢除的問題。
2015年現行有效的《工傷保險條例》,是由2003年4月27日頒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實施,並於2011年12月20日修訂後重新公布的。修訂的部分,自2011年1月1日生效,未修訂的部分自2004年1月1日生效。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條例施行後本決定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本決定的規定執行。
㈡ 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全文
河南省2017年工傷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不參加傷殘津貼調整。
依據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2017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要求,決定對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省行政區域內2016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准
(一)此次調整堅持繼續向待遇水平較低人員傾斜的原則,根據傷殘等級、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不同情況,確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額:
1.傷殘津貼
傷殘一級:180元
傷殘二級:170元
傷殘三級:160元
傷殘四級:150元
傷殘五級:140元
傷殘六級:130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
此次供養親屬撫恤金實行定額調整,調整額度為:80元
(孤寡老人或孤兒為10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發生的工傷,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生活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調整標准
1.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進行核定。正在領取的生活護理費低於核定後標準的按照核定標准進行發放;高於核定後標準的不再進行調整,並根據以後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自動沖減。以後年度護理費待遇調整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自動按調整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進行調整。
2.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仍然按照《關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
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有關待遇標準的意見》(豫人社工傷【2012】1號)的標准執行。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區:20元/天/人
三、其他事項
(一)此次待遇水平調整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二)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並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執行本通知關於傷殘津貼的調整規定。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1-4級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的處理意見》(豫人社工傷【2015】12號)文件規定,對1-4級老工傷人員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而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補差的,不執行本通知關於傷殘津貼的調整,按2017年度省直基本養老保險調整辦法執行。
(四)根據有關規定,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地應按本通知規定,於2017年12月底前將增加的待遇發到相關人員手中。
(六)按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待遇標准依照此規定執行。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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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24條,《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對這句話咋解讀
就是每個省的標准 計算公式不一樣
具體咨詢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當地律師
㈣ [河南]工傷保險條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1號)
法律、法規生效後,才能對社會產生約束力。這里的施行時間(2007年10月1日)即指生效時間。關於工傷問題從2007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的法規。
㈤ 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什麼意思
5-10級工傷職工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㈥ 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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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內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容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至正常退休年齡。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後,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農民工,可選擇一次性享受或者長期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但我在網上搜了這么長時間也沒有搜到,好多省都有了明確規定。你咨詢當地社保局吧。
㈦ 河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是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並結合河南省的實際情況制定的,是經過河南省版人大討論通過權的,它既要符合國家法律和國家工傷保險條例主要原則,也要符合河南的實際情況,並不得與上級和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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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河南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用內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容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6―1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6―5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56個月,六級46個月,七級36個月,八級26個月,九級16個月,十級6個月。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依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工傷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其按照失業保險規定領取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對於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人員,用人單位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其工傷醫療費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㈨ 河南工傷保險賠償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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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執行的是《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㈩ 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第三章
第十三條
職工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認定職工傷亡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應當以法定職權部門或者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為依據。
第十五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
對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移交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省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省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的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超過法定時限提出申請的;
(二)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管轄權的;
(三)不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權范圍的;
(四)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用人單位在接到書面通知二十日內不提供相關材料或者不履行舉證義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於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同時抄送經辦機構。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發給《工傷證》,不收取費用。
《工傷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十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省、省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醫療專家組提出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