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代客理財違法嗎
這中騙子都出20年了怎麼還有人相信
Ⅱ 我幫別人炒股票,我屬於個人性質,已與出資人簽訂代理操盤協議書,請問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下面是內容
假如自有效,
我給你計算一下.
假如乙方給你100萬,你三個月內給他賺了20萬,你能分到4萬.
假如虧損10萬,你也要虧損2萬.
與其這樣,你還不如直接自己投資10萬,三個月內賺2成,就能賺2萬.
假如虧損百分之10,你也只虧1萬..
你自己投資10萬做短線進出自如,看到好的短線股,輕松進場.100萬資金說大不大,說小不小,做短線的時候搶點不好搶..
你簽訂的這個協議,假如乙方守信,那有效..假如乙方不守信,你即使給他賺了錢,他不給你回報,你只能眼睜睜的看傻眼..但如果你要是給他虧了錢,他憑著這個協議可以找到你賠償..
你可以去成立私募機構,然後接受銀行託管賬戶..
自己看著辦吧!!
Ⅲ 作為證券公司的員工與客戶簽訂代客理財炒股合同受不受法律保護此合同是否為無效合同
這屬於委託協議,並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是有效的。
Ⅳ 個人代客炒股是否違法,我近幾年一直代客戶
違法的,抄從業人員是不允許代襲客理財的
一般來說,合法的代客理財屬於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根據法律規定,證券公司經過監管部門審批可以為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違規代客理財則往往是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擅自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的行為。
違規「代客理財」風險巨大。對投資者而言,目前證券公司嚴格禁止其從業人員從事違規代客理財活動,採取了一系列防範措施,並在對投資者電話回訪過程中進行了風險揭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投資者仍然私下委託從業人員為其理財,則一般認定為從業人員個人行為。投資者一旦因違規代客理財所產生的虧損,證券公司無須承擔法律責任,投資者只能向從業人員主張法律責任。
對證券公司而言,隨著市場行情變幻莫測,員工違規代理客戶操作賬戶的行為所造成的風險隱患會逐步顯現。一旦因員工操作的客戶賬戶虧損超出客戶的承受能力,將引發客戶投訴並認為營業部對經紀人管理工作不到位,還有可能會引發法律風險。
Ⅳ 委託炒股協議是否有效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認識的提高,人們已經不再僅僅把個人的資金存放在銀行版中,而是開始尋找權多種方式儲備資金,例如債券、股票、投資房產等等,從而使自己的資金增值,來抵制通貨膨脹或作為謀生的手段。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也悄然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當盈利時,雙方是皆大歡喜,而虧空時,雙方產生糾紛,免不了要動以口角,最終訴諸法院,然而這種以股票投資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認為委託代理行為後果應歸於委託人,而委託炒股協議約定虧損由受託方承擔;民間借貸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託炒股中委託方只是臨時讓渡資金控制權,沒有喪失資金所有權。委託炒股具備委託代理及民間借貸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徵,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的雙重特徵,屬於無名合同。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雙方簽有合同協議,且其內容無與法律相沖突處等,雙方簽名後,其合同協議即算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Ⅵ 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理財違法嗎
一、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理財違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證券行業是特許經營的行業,證券公司開展的任何業務都必須經監管機構批准並依據法定的程序進行。
3、為客戶提供理財服務,代其進行投資決策和完成交易,這是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內容,必須在公司與客戶簽署相關協議後由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門開展
四、與合法代客理財的區別
合法代客理財屬於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證券公司經過監管部門審批可以為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其與違規代客理財的區別主要在於:
1、合法代客理財需要履行嚴格的法律手續(包括報批或報備,並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以證券公司名義進行;違規代客理財往往只是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口頭承諾,或者簡單簽訂投資理財協議,且簽署主體只是從業人員個人。
2、合法代客理財由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門或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執行理財操作;違規代客理財往往由經紀業務類人員執行理財操作。
3、合法代客理財是在客戶的資產管理專用證券賬戶中進行;違規代客理財則是在客戶的普通證券賬戶中進行。
4、證券公司對合法代客理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依據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法律責任;而違規代客理財,證券公司如不存在過錯,則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客戶只能追究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投資者面臨的法律風險
目前證券公司嚴格禁止其從業人員從事違規代客理財活動,採取了一系列的嚴密防範措施,並在對投資者進行電話回訪過程中進行了充分的風險揭示。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仍然私下委託從業人員為其理財,則一般認定為從業人員的個人行為,投資者一旦因違規代客理財產生虧損,證券公司無須承擔法律責任,投資者只能向從業人員主張法律責任。
六、國泰君安防止違規代客理財的方法
1、在與客戶的開戶協議中著重提醒客戶注意賬戶及密碼的保密,強調客戶對自己的不當行為自負風險。
2、持續強化經紀業務人員管理。針對營銷、客戶服務人員的執業特點,經常性開展培訓和督導,提高員工合規執業意識;優化相關管理制度,健全內控機制,提高系統監控技術,定期對經紀業務人員用計算機、手機、辦公電話等終端設備委託下單情況進行排摸檢查,採取有效措施切實防範員工擅自代客理財的違規行為,要求經紀業務人員簽署不得代客理財的承諾函。
3、利用95521服務平台定期對客戶進行合規回訪。回訪內容包括但不限於:(1)確認是否將賬戶密碼告知他人;(2)確認賬戶是否本人操作,是否委託他人代理操作等。
4、舉辦各種形式的投資者宣傳和教育活動,培養投資者的合規交易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5、對確實有理財需求的客戶,國泰君安專門成立了資產管理子公司,根據客戶的投資需求、風險偏好等情況提供各種有針對性的資產管理產品,在業內廣受好評。
Ⅶ 法律問題,個人與個人簽的代客理財協議合法嗎
1、《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並加入一家有從業資格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後,方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任何人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或者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是未在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工作的,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2、《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4、《證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第一百六十九條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一百七十一條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上述《股票投資委託協議》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等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對於無效協議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合同雙方的過錯來承擔。
Ⅷ 股票代客理財合法嗎
股票代客理財是不合法的,是各券商營業部明令禁止的行為,但是客戶私下的和業務員達成協議的,券商不負責任。你可以看看你們當初開戶時的風險提示文件。
Ⅸ 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隨著經濟的發展來和人自民認識的提高,人們已經不再僅僅把個人的資金存放在銀行中,而是開始尋找多種方式儲備資金,例如債券、股票、投資房產等等,從而使自己的資金增值,來抵制通貨膨脹或作為謀生的手段。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也悄然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當盈利時,雙方是皆大歡喜,而虧空時,雙方產生糾紛,免不了要動以口角,最終訴諸法院,然而這種以股票投資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認為委託代理行為後果應歸於委託人,而委託炒股協議約定虧損由受託方承擔;民間借貸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託炒股中委託方只是臨時讓渡資金控制權,沒有喪失資金所有權。委託炒股具備委託代理及民間借貸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徵,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的雙重特徵,屬於無名合同。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雙方簽有合同協議,且其內容無與法律相沖突處等,雙方簽名後,其合同協議即算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Ⅹ 職業股民代客理財違法么
目前是屬於違規行為,一直被禁止。
南京一家券商營業部負責人對表示,券商從業人員代客理財屬於違規行為,此前一直被禁止,但事實卻是屢禁不止。代客理財一般分為不保底和保底兩類。不保底的,代客理財人員不承擔投資虧損,對投資收益部分進行三七分成。如代客理財人員拿三成,投資者拿七成等。
保底類的,代客理財人員要承擔投資虧損,保證投資者本金安全。這種方式風險較大,一般不保底的代客理財較多。很多券商從業人員與投資者私下簽訂代客理財協議,一旦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證券公司並不承擔責任。
有券商表示,從業人員私自接受客戶全權委託的行為,證券公司並不知情,且未提供任何便利,因此從業人員的行為並非職務行為。而且從業人員之所以掌握客戶的密碼等信息,是客戶主動提供。因客戶自身違約行為而造成的損失,在證券公司無過錯的情況下,需由客戶自行承擔。
(10)股票代客理財協議法律效益擴展閱讀:
業內人士認為,在國外很多成熟的證券市場都是允許從業人員代客理財的,而國內券商代客理財現象一直屢禁不止,與其禁止不如通過加強規范來保護投資者利益。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也希望藉此推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轉型發展,提升證券經營機構盈利水平。
在關於《賬戶管理業務規則(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中就提到,隨著居民財富增長和證券市場發展,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希望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專業人員在為其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時,不僅能為其提供投資分析建議,還能為其提供賬戶管理,代理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