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管理人員失職行為的處罰辦法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濫用職權,造成企業破產或有嚴重損失,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有企業人員失職行為
1、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對市場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論證,不聽取各方面意見,獨斷專行,致使企業經營決策發生重大失誤;
2、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於損公肥私,化公為私,侵吞、侵佔、私分、挪用公司、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現象置若罔聞;
3、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於種種原因上當受騙後,不主動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
4、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違反規定批准拆借資金等。
B.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就國有公司、企業直接的主管人員來說,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現,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對市場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論證,不聽取各方面意見,獨斷專行,致使企業經營決策發生重大失誤;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於損公肥私,化公為私,侵吞、侵佔、私分、挪用公司、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現象置若罔聞;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於種種原因上當受騙後,不主動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違反規定批准拆借資金等。
本罪屬結果犯,徇私舞弊行為,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時,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虧損,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虧損足以使其喪失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導致嚴重虧損的原因很多,包括經營管理不善、天災人禍、不可抗力等,但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嚴重虧損」只能是由於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造成的。所謂破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滅的行為。這里所謂無力清償,是國有公司、企業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的客觀狀態,債務人對於清償期屆滿並且債權人已請求清償的債務,在一定期間內一般(而非個別情形)並且持續(而非暫時的、短期的情形)處於不能清償的狀態。這里應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1)正確認定清償能力。清償能力通常由資金、信用和生產力(技術、設備材料、勞動力等)三部分組成。只有同時不具備這三個條件,缺乏繼續清償債務的能力,才能認定為無力清償。
(2)無力清償的債務,必須是清償期已經屆至,並經債權人請求履行而不能清償的債務;
(3)無力清償的債務,必須是一般並且持續不能清償的債務。所謂一般,是指清償對象是眾多的,而不是個別的債權人。所謂持續,是指不能清償在時間上的不間斷性,必須在相當長的期間內是持續的,因一時資金周轉不靈,而暫時沒能清償,不能認為是無力清償;
(4)無力清償是債務人客觀上不能的經濟狀態,它與債務人的主觀判斷和意願無關,與債務人故意停止的主觀行為也不相同。
徇私舞弊行為,還須造成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嚴重虧損、即已造成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但仍有待有權機關進一步確定。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間接故意與過失構成。行為人的行為雖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卻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並不希望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其對此損害結果的發生多出於過失,亦不排除間接故意。
C. 什麼是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
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即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情節較輕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包括《證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所禁止買賣股票人員中的黨員。違紀對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
其中,《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此外,《若干規定》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規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規定:「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明確指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為下列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D. 國有企業可以用閑置資金炒股票嗎政策允許嗎
明文規定是不可以的
E.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違紀問題都有哪些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違紀問題,常見的有
1. 應繳未繳預算收入
表現形式:應納入預算的各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不含罰沒收入)未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或者截留、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
2.部門預算編制不完整
表現形式:部分單位應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實際未納入;單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編制。
3.違規調整預算
表現形式:自行將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調整,改變支出科目、數額。
4.白條進賬
表現形式:原始憑證未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監制章的規定發票的。
5.擠占、挪用撥入的預算資金、專項撥款
表現形式:將財政撥入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改變用途,用於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設、濫發錢物、經商辦企業、轉為有償使用以及其他擠占挪用等。
6.擠占預算內支出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違反規定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也不得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7.應撥未撥所屬單位預算內外資金
表現形式:主管部門將財政撥入應撥付所屬單位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預算資金及財政專戶返還的預算外資金等滯留掛賬或少下撥、不下撥。
8.虛報冒領財政撥款
表現形式:虛報預算支出項目,重復編制預算項目,騙取財政撥款;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行政事業經費以及其他虛報冒領等。
9.虛列預算支出(未按規定列當年支出)
表現形式:虛列支出,將當年未實際支出的款項列當年支出,或者應屬於當年的支出未按規定在當年列支出等(未支列支、少支多報、以撥坐支、隨意擴大結轉項目、虛列結轉支出、減少結余或擴大赤字的數額)。
10. 預算內資金轉預算外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將收取應上繳的預算內收入轉作預算外收入。
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記入往來款科目、暫存在所屬單位賬戶上或者另設賬戶單獨核算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
11.行政事業單位隱瞞收入、在往來中列收列支
表現形式: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在往來中列收列支,致使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終決算無法反映。
12.截留、挪用水資源費
表現形式:單位將收取的水資源費未按規定上繳。
定性依據:違反了省政府令[2003]第4號《甘肅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水資
13.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
表現形式: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記入往來款科目、暫存在所屬單位帳戶或者另設帳戶單獨核算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
14.違規使用預算外資金
表現形式:(1)用預算外資金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拆借資金等;(2)超過規定標准,用預算外資金發放獎金、津貼、補貼、實物;(3)未經有權部門批准,用預算外資金購置專控商品;(4)未經有權部門批准搞計劃外固定資產投資的。
15.違規使用收費票據
表現形式:擅自印製和使用收費票據;私自刻制、使用和偽造票據監(印)制章;偽造、制販假收費票據;未按規定使用收費票據、票據內容填寫不全;擅自轉借、轉讓、代開、買賣、銷毀、塗改收費票據;利用收費票據亂收費或收取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收費或政府性基金;互相串用各種票據;丟失毀損收費票據。
16.違規使用發票
表現形式: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或者私自拆本使用發票、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以及未按規定印製、生產、領購、取得、保管、開具發票。
17.違規收費
表現形式: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無收費許可證收費等。
18.違規向企業攤派
表現形式: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向企業攤派費用;強制企業贊助、資助、捐獻財物;強制企業參加法定項目以外的保險等。
19.往來款長期掛賬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往來款未予及時清理,長期掛賬。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財預字[1997]286號《事業單位會計准則》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定期與債務人對賬核實,及時清算、催收。」第三十條「各種應付款項及應繳款項應及時清理並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1998]財政部令第9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20.行政單位專項資金結余、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結余未單獨核算
表現形式:行政單位使用專項資金的結余、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結余部分未單獨核算。
21.行政事業單位招待費超支
表現形式:全年列支的招待費超過規定標准。
定性依據:違反了財預字〔1998〕159號《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列支管理規定》第三條「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准(一)地方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2%。」
22.私設「小金庫」
表現形式: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外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資金(屬預算外資金的按第13條「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辦理)。
23.私設 「賬外賬」
表現形式:違反《會計法》規定,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外另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單位有關賬務。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24.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表現形式: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25.登記賬簿不符合規定
表現形式:登記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未經審核或不符合有關規定。
2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表現形式: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不一致。
27.會計資料毀損、滅失
表現形式:未按規定妥善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毀損、滅失。
28.財務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財務報告不真實
表現形式:賬簿報表不一致,或者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不一致,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
29.編造虛假賬冊等會計資料
表現形式: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第十三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30.隱匿銷毀會計資料
表現形式: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F. 上市公司用發行股票集資來的錢,買期貨,股票之類高風險的金融投資違法嗎
這樣做違反相關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G. 用銀行貸款進行炒股屬於違規操作嗎
用銀行貸款進行炒股屬於違規操作。
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銀行對貸款資金的用途是有要求的,申請人不得將貸款資金用於明令禁止的生產、經營、投資領域,借款人需要提供資金用途證明或者用途聲明。
幾乎所有的銀行、小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會明令貸款流入股市,也明文規定,借款人不得用自己的貸款,拿去炒股。你鋌而走險,勢必做假,弄出一個虛假材料,騙取貸款。那麼,銀行一旦發現,拒貸是一定的,如果貸款已批復,還能收回,嚴重的話,還會以騙取貸款罪將你起訴到法院。
銀行在放貸款的時候審批都是根據用戶的申請項目來定義放款。所以一般如果申請人以炒股為名義,銀行肯定是不會審批同意,自然申請人的貸款肯定也是以其他名義的形式貸款,然後銀行審批同意了,這個也就是違規了。不過一般銀行放出去的貸款基本上都是個人自行安排,所以即便是違規銀行也不會知道,只要定期償還利息即可。
隨著股市的火爆,越來越多人按捺不住內心的沖動,想要縱身股海,賺得盆滿缽滿,不僅是打算滿倉操作,甚至不惜貸款炒股。那麼,貸款炒股會有怎樣的不良後果呢?
按照現在的無抵押貸款年利率加月費等,大部分銀行摺合年化利率都超過15%,雖然當前股票市場看似火爆,但貸款炒股的最終收益率未必比這一利率高。而且,由於貸款是有固定期限的,如果歸還貸款的時候,正值股市低谷,那麼投資者也只有低點拋售,這樣一來既沒有得到額外收益還容易造成貸款逾期,反而增添了個人信用記錄的污點。
H. 什麼是國有單位人員失職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的行為雖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卻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並不希望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
(三)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徇私舞弊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從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就國有公司、企業直接的主管人員來說,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現,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對市場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論證,不聽取各方面意見,獨斷專行,致使企業經營決策發生重大失誤;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於損公肥私,化公為私,侵吞、侵佔、私分、挪用公司、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現象置若罔聞;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於種種原因上當受騙後,不主動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違反規定批准拆借資金等。
具體可以 太琨律 。
I. 失職與瀆職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一樣。
失職主體是工作人員,范圍較大。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務,致使本單位造成損失。
瀆職的主體是國家機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
2、嚴重程度不一樣。
失職相較於瀆職而言嚴重程度較為輕一些。
失職也可以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瀆職犯罪。
3、結果不一樣。
失職是對行為人單位造成損失。
瀆職是不僅對行為人單位造成損失,同時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損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監督過失的場合,監督者應當預見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可能致使被監督人的違法行為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參考資料
網路-失職瀆職錯誤
J. 「失職」與「瀆職」區別那個嚴重
「瀆職」是國家公務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損失的行為。失職是行為人的錯誤,這種錯誤導致了危害性後果。行為人主觀上不負責任的過失與具體的危害性後果有必然聯系,是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導致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要受到紀律處分。
「失職」是指國家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法律賦予的職權,或違法亂紀、或玩忽職守、或以權謀私,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害的行為。瀆職是公務員在履行職務中濫用權力。
其濫用權力不履行義務與嚴重的危害性後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瀆職是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違反黨紀、政紀的,要受到紀律追究。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瀆職」嚴重。
(10)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擴展閱讀:
瀆職罪的構成要件:
1、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國家各級立法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出於故意,少數出於過失,故意與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不同而不同。
失職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徇私舞弊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從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就國有公司、企業直接的主管人員來說,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現,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對市場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論證,不聽取各方面意見,獨斷專行,致使企業經營決策發生重大失誤;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於損公肥私,化公為私,侵吞、侵佔、私分、挪用公司、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現象置若罔聞。
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於種種原因上當受騙後,不主動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違反規定批准拆借資金等。
本罪屬結果犯,徇私舞弊行為,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時,才構成犯罪。
所謂嚴重虧損,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虧損足以使其喪失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導致嚴重虧損的原因很多,包括經營管理不善、天災人禍、不可抗力等,但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嚴重虧損」只能是由於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造成的。
所謂破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滅的行為。
這里所謂無力清償,是國有公司、企業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的客觀狀態,債務人對於清償期屆滿並且債權人已請求清償的債務,在一定期間內一般(而非個別情形)並且持續(而非暫時的、短期的情形)處於不能清償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