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基金公司退出投資產生收益分配給其投資人的時候,如何繳稅
基金託管費用,或者其他費用每日計提,如果存在稅收等在計算利潤回之前也要提答前扣除。一般如果不是以公司制形成的私募基金都是免稅的。公司制的私募基金存在個人所得稅。
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B.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有資金投資股票所得是否繳稅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的個人資產不可以和基金資產混合。如果參與投資需要進行備案(家屬投資參與到相應的基金也需要報備操作) 在我國除了國債 、政府債券以及其他特殊規定的種類外,個人所得均需交稅
C. 投資私募基金繳稅嗎
哪種私募基金需要徵收增值稅?
「140號文」的第四條明確提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意思就是說,兒子發生了應稅行為,由老子來交稅。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來說,其本身不繳稅,但需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來繳納增值稅;而對於有限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來說,則由其背後的合夥企業或公司繳納增值稅。
私募基金如何繳納增值稅?
超市購物需要繳納消費稅、買車子、房子需要繳納購置稅,這里的超市購物、買車買房就是所謂的應稅行為。而此次新文件也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稅行為也做了規定。
私募基金簡單說,就是客戶把錢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等投資品種,獲得投資收益扣除固定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後,再返還給投資者。
而這其中就有兩處應稅行為:買賣股票(如果是買賣債券,會有利息收入,也屬於應稅行為,在後面會講)、管理費。而對應到文件中則分別是金融商品轉讓和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很好理解,就是買賣有價證券、外匯、金融衍生品等行為,而買賣所獲得的收益則需要繳納增值稅。這里說的交易是在未持有至到期的前提下。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根據文件規定,「所謂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其中就包括提供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務。」而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即屬於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因此也需要繳納增值稅。
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在哪裡?
申購和贖回私募基金算不算金融商品轉讓?是否也要繳稅?
文件中說的金融商品轉讓都是站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合夥企業、公司層面上,而投資者申贖基金完全是個人行為,是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合同行為,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行為,並不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如果你是持有至到期贖回,也是不需要繳納的。
私募基金繳納增值稅,會影響我們的投資收益嗎?
首先你要記住:是否繳納增值稅和股權類或者證券類私募基金沒有關系,只和投資標的和方式有關。
如果是FOF類,投資標的如果是資管產品的話,在開放日正常贖回,其中產生的贖回收益,是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FOF子基金根據投資情況判斷增值稅的,FOF母基金一般不會持有基金至到期,而是會根據市場趨勢調整基金池。而如果是持有至到期的話,基金一般都是非保本,因此就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如果是普通的股票策略私募基金,在持有期間有浮盈,也是不需要繳稅的。因為股票的浮盈只有在變現產生差價收益,才需要繳納增值稅。買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網,私募排排網不收認購費。
D. 資產買賣及股票基金如何繳稅
香港公司所有資產買賣及股票,基金等都是經公司銀行賬戶出入,有盈利如何應繳稅呢? 首先,需要確定清楚資產、股票及基金是以何種名義購買,這可以通過供應商發票及銀行或股票行的發票來了解。 如果發票上的購入者是個人的,就不屬於公司的資產而是董事或股東資產,入賬時掛在股東或董事往來賬戶,只是股東或董事借公司銀行戶口的錢進出,盈利不屬公司便不必繳稅。 如果供應商發票上註明購貨人是公司的,那就屬於公司之資產。
E. 企業投資股票或期貨的收益怎樣納稅
嚴格意義上講,股票和期貨其實是完全不同性質的投資市場。
期貨是典型的零和市場,有一筆交易賺錢就必然有另一筆交易的對應虧損;有人加起來賺了一個億小目標,就一定有人加起來虧了一個億小目標;如果剔除交易費用等中間環節因素,期貨市場本身是一個閉環,不創造新價值。
而股票市場,並不是閉環的零和市場,因為交易的是公司股權,只要經濟整體向上,上市公司可以不斷發展壯大,股票市場整體市值可以無限擴張,所有參與股市的人可以在牛市中分享整體收益,可以全部都賺錢,賺的是價值增長的不同階段的錢。當然,在熊市中也可以大家一起虧錢!畢竟股市做空的永遠只是小部分,與期貨的多空必然一一對應不同。
問題中提到的很多人即使股票虧再多錢也不去做期貨,我想主要是指散戶吧,那麼理由可能主要還是不懂期貨,或者說畏懼杠桿風險。而且一般而言,股票投資比較容易理解,就是投資公司或投機炒作,而期貨涉及的商品,可能沒接觸過相關行業的人,很難有明確的漲跌認知,不參與也完全正常。
再者,期貨市場有很多賺錢的奇跡和神話,但也不乏「談期色變」的諸多跳樓、毀家傳言,期貨、外匯、黃金作為洪水猛獸和網上詐騙三人組也常被提及,不正確的認知也是原因之一吧。
當然,對於大資金而言則有更多可能原因。有投資范圍不涉及期貨的,有股票單邊做多配置型的,也有專做一級半市場的等等。但是一般而言,現在很多中型資金還是願意配置一部分期貨、期權的,一來可以對沖風險,二來能夠豐富投資組合。
但是,對於真正的大資金,配置的重心還是在股票市場,而不是期貨。一來是期貨市場資金容量有限,一般國內期貨市場超過20億的資金就容易出現騰挪的困難和被盯上的可能,國外的商品期貨市場也受限於商品交易總量和CFTC等監管要求,所以總體上,資金一旦太大,只有股票市場才是最適合投資性基金施展手腳的。
而且,投資股票就是投資公司的前景,其可以描述和想像的空間遠大於期貨。期貨本質本來是保值套利,衍生出來的投機操作也不過是在價格的漲落中獲取差價,其價格波動幅度其實相對股票是較小的,只是通過杠桿放大了漲落帶來的盈虧而已。而對於杠桿,大資金是比較保守的。
再者,股票投資周期可以很長,這也是期貨難以企及的。一些不良國內基金以無厘頭的「價值投資」為噱頭,動不動就是5年、甚至10年的投資周期,其實真是目的只是鎖定投資者資金不能輕易跑路罷了,這樣就能予取予求、心安理得收取管理費、保持基金規模等等。這點期貨可做不到,期貨投資基金一般都是一年期的,也沒人能用「價值投資」忽悠人。
以前我們聊過,巴菲特最成功的地方,不在於他比別人精明地選擇了哪些股票,而是他最精明地在賺足第一桶金後收購了再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為他提供的源源不斷的廉價超長期資金才是他成功的最關鍵。當他同時期的優秀基金人虧得損手爛腳,被大量贖回基金時,巴菲特能夠從容「別人恐懼我貪婪」地去抄底,不是因為他眼光比別人好,而是因為別人沒錢時他有源源不斷的錢罷了
F. 公司開證券賬戶做股票,投資收益要繳稅嗎
公司開證券賬戶做股票,投資收益要繳稅,稅率25%
G. 私募基金的稅收問題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一、私募基金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有哪些?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私募股權基金按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號文)、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二、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有眾多優勢:不僅可以節省通道費用,也可以引導私募公司走向規范化。不能否認的是,對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卻一直處於模糊的狀態,並不明朗。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暫不徵收」字眼,意味著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
H. 股票投資收益納稅問題
1、個人按股息紅利所得叫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企業計入投資收益,交納企業所得稅,按企業適用稅率25%、20%、15%不等。
2、股票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計入投資收益,交納企業所得稅;股票高於或低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轉入利潤後計算企業所得稅。賣出股票時,按凈收益交企業所得稅。
3、演算法人。按相抵後的收益交企業所得稅。
4、按季預交,年終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