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公司由哪個部門監管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於2018年,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2-1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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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銀保監會對相互制保險公司的監管和對人壽保險公司一樣嗎
銀監會對保險公司監管都是一樣的
⑶ 向保監會投訴保險公司了,對當時的業務員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業務員說的跟保險合同本身的條例不一致。
對保險公司破產倒閉這個問題,阿寶叔開門見山說三個點:
1.保險公司設立門檻高,運營監管嚴格,安全系數高
2.保險公司破產也是可能的
3.即便破產,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 一
保險公司破產?難!
有人來問保險公司破產的問題,我一般都會先抬出一個事實:中國大陸自1980年恢復保險業務以來,還沒有保險公司破產的記錄。
為什麼?因為保險公司的設立、運營、破產退出,後面都有一套嚴格的監管機制。
先說設立。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這個條款的意思是:承接了一堆爛債的新公司,這只基金會給它補償,補償額度即以上面的90%、80%為限。
有了保險保障基金的幫助,承接了破產保險公司合同的公司,就不會受拖累,影響經營。
在這整個過程中,我們的人壽保險合同只是直接發生了轉讓。只要是保險合同規定的,不管到了哪家公司,都不會更改。
Ps:雖然保單在轉移之後效力不變,但是有些合同的投資收益還是會有變化,比如分紅型的分紅,本身就是波動的,它來自於保險公司自身的收益分配。這家保險公司都破產了,自然談不上分紅。
四
小結
寫到這里,阿寶叔可以直接說結論了:
保險公司不僅很難破產,概率太低,而且即便太作死破產了,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
⑷ 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如何監管
每年會派檢查組下到各保險公司進行檢查;
每年會對各保險公司的年度結算報告進行檢查審核,分紅發布需經保監會批准。
每款產品的上市,需經保監會備案同意。
⑸ 保險業要思考和明確保險監管的哪些問題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近日強調,背離「保險業姓保」後果極其嚴重。要深刻認識保險產品首先是一個消費品而非投資工具。他指出,在消費者和市場主體之間,保險監管要站在消費者一邊。今後保險業絕不允許再出現所謂「特殊公司」。
三是關於補齊短板、化解風險。全系統要堅持「源頭要嚴、糾偏要嚴、執行要嚴」的總體思路,切實推進從源頭強化對保險業的風險治理,防範動機不純的投資人進入保險業。
要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深化產品管理制度改革、深化資金運用改革,切實推進行業發展糾偏。要完善監管處罰制度,細化處罰,堅持糾罰並重,切實推進監管從嚴從緊從硬。
要強化外部監管協調。自覺服從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領導及其辦公室的統籌協調,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履行好宏觀審慎管理職責,自覺加強與其他監管部門、相關部委以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協作,築牢全國一盤棋的金融「防火牆」。
⑹ 保險公司屬什麼部門監管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對保險公司履行監管職責。
保險公司是指依保險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將保費所得資本投資於債券、股票、貸款等資產,運用這些資產所得收入支付保單所確定的保險賠償。保險公司通過上述業務,能夠在投資中獲得高額回報並以較低的保費向客戶提供適當的保險服務,從而盈利。
保險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採用公司組織形式的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 保險關系中的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費基金的權利。同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有義務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
⑺ 銀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負責人濫用職全打壓員工怎麼處理
這種情況你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如果屬實的話,上級主管部門是會做出相應的處理的,如果不屬實,那你可就要慘了
⑻ 為什麼要對保險業實行監管
另外對於保證保險來說,保險公司還需重點落實保證義務履行、信用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發揮保證保險產品在社會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證保險產品的「審批改備案」,在強化監管的同時也將有力促進創新。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更啟示其抓住監管導向,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水平,面向市場深耕細作。
⑼ 被保監會監管過的保險公司有哪些
被保監會監管過的保險公司有很多,如農銀人壽、交銀康聯人壽和長城人壽。在2017年11月21日,為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中國保監會加大對備案產品事後抽查力度,並針對發現的問題,對農銀人壽、交銀康聯人壽和長城人壽下發監管函。
保監會要求該三家公司不得銷售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產品,違規產品退出市場,並對公司申報新產品採取禁止性措施,持續強化對保險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問責。
(9)銀保監對保險公司分紅險監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范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⑽ 對保險業監管的目的是什麼
另外對於保證保險來說,保險公司還需重點落實保證義務履行、信用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發揮保證保險產品在社會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證保險產品的「審批改備案」,在強化監管的同時也將有力促進創新。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更啟示其抓住監管導向,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水平,面向市場深耕細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