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內地某公司持有一家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想要以股票質押來融資,請問內地哪個機構做相關質押手續,業務
朋友這個業務,一般叫股票質押式回購。不知道准備融資多少,質押率多少,以及能付出的成本大概多少。
這個業務一般是券商做。我剛幫你問了一下朋友,他們今天沒上班。明天上班後,我幫你打聽一下。
對了,朋友哪裡的。
② 港澳外資的投資者可以做私募基金的控股股東嗎
國內很難
③ 外籍人士投資私募股權基金能否備案 不能備案有什麼依據嗎
要規模比較大的才要備案,和是不是外資沒有關系,外資投資歸商務部的,備案是發改委的事情
④ 外資如何在中國設立私募股權基金
首先要選一個私募的類型,企業型,有限合夥型或信託型相對來說有限合夥企業運作起來比較回靈活但是有限合夥答企業必須有一個不同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然後去辦執照,找金融局進行融資備案,還要有監管銀行。可能以後還要求要有高級經理人證。目前國家對這一塊還不是十分明確,你可以到相關部門去咨詢。國家私募股權這一塊是歸發改委和證監會管
⑤ 私募基金有限合夥份額是否可以設立質押,如何操作
在司法實踐中,有法/院認為在《物權法》《擔保法》均未規定其質權設立的登記程序時,有限合夥財產份額出質應適用動產質權的規定,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而「交付」是通過協議等方式,由質權人實際取得對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控制權實現。
除「交付」設立質//押外,實踐中也有質權人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中征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以下簡稱「中登網」)以其他動產融資登記名義對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進行登記,以擬設立此種質//押。
以內部協議控制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並結合中登網登記實現一定程度上的公示效果,是現有操作規定模糊的情況下促成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質//押有效設立並保護質權人的較完備的方式。有限合夥制的4募基金的基金份額質//押也可參照上述思路設立質//押。
⑥ 你好,想問一下基金公司是否可以作為一個中國私募基金在國外股票市場上選擇和交易專門衍生期權產品呢
優點:
投資收益高。雖然普通股票的價格變動頻繁,但優質股票的價格總是呈上漲趨勢。隨著股份公司的發展,股東獲得的股利也會不斷增加。只要投資決策正確,股票投資收益是比較高的。
能降低購買力的損失。普通股票的股利是不固定的,隨著股份公司收益的增長而提高。在通貨膨脹時期,股份公司的收益增長率一般仍大於通貨膨脹率,股東獲得的股利可全部或部分抵消通貨膨脹帶來的購買力損失。
流動性很強。上市股票的流動性很強,投資者有閑散資金可隨時買入,需要資金時又可隨時賣出。這既有利於增強資產的流動性,又有利於提高其收益水平。
能達到控制股份公司的目的。投資者是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或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當投資者的投資額達到公司股本一定比例時,就能實現控制公司的目的。
缺點:
主要是風險大,若一旦損失,投資者損失較多,缺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高報酬高風險,長期投資股票的平均年報酬率約為10%~15%,報酬率比其它投資工具高 。但是當股票大跌時,很有可能會因此套牢住。風險性也很高。
2.價格不穩定,政治因素、經濟因素、投資人心理因素、企業的盈利情況、風險情況都會影 響股票價格;這也使股票投資具有較高的風險。
3.盈餘分配權按持股比例分配公司盈餘。
4.剩餘資產分配權公司清算後,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剩餘資產。
5.收入不穩定,普通股股利的多少,視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而定。其有無、多寡均無法 律上的保證;其收入的風險也遠遠大於固定收益證券。
6.須承擔經營的風險須承擔經營的風險,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責任僅以出資額為限 。
⑦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7)外資在國內成立私募基金做股票質押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