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金分紅可以為企業避稅嗎
盡量以集體福利方式進行,避免以現金形式發放。合理利用好年終一次性獎金的使用。
Ⅱ 歷史上有沒有合法避稅的案例
有啊,這是三個案例
篇一:企業合理避稅案例(1767字)
位於某工業園區的甲企業,從事芡實加工業務,因經營效果不理想,一直處於停產和半停產狀態。因畝均納稅達不到招商引資時的5萬元/畝的要求,因 此政府要求對該企業進行置換。處在同一園區的乙企業生產經營紅紅火火,但是原有的廠區已不能滿足其擴大規模的要求,於是在園區管委會有關領導的牽線下,甲企業、乙企業兩家領導坐在一起達成了共識,即由乙企業一次性出資840萬元,買斷甲企業房屋及土地。
甲企業債權債務仍由甲企業負責,並確定了收購預案,乙 企業為此預交了350萬元定金。眼看大功告成,就在甲、乙企業及園區管委會領導彈冠相慶的時候,一個意想不到的問題發生了,即簽訂協議時,雙方沒有考慮轉讓環節的稅收,因為該環節需要交納的稅收有:1.營業稅42萬元;2.城建稅2.10萬元;3.教育費附加1.26萬元;4.地方教育費附加0.84萬 元;5.防洪保安基金0.84萬元;6.契稅16.80萬元,總計稅費負擔63.84萬元。上述款項誰也不想承擔,眼看這事陷入了僵局,園區管委會的領導看在眼裡,急在心上!到底該怎麼辦呢?該領導拜訪了工商登記窗口的工作人員,窗口的工作人員略加思索,建議甲、乙企業兩股東之間採用股權轉讓的方式解決問題,即甲企業的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乙企業的股東,這樣可以達到乙企業股東實際控制甲企業且能夠節省一筆稅費,少花收購成本。
就在大家感到峰迴路轉、欣喜萬分的時候,又出現了一件令人煩惱的事情。原來,在股權轉讓時,甲、乙企業聘請某事務所審計,其注冊稅務師發現股權轉讓中無法克服的矛盾有二:其一是甲企業這幾年經營一直不太正常,開開停停,除賬面明確記載的債務外,還從外面私人老闆手中融了一些資金,賒欠的一部分材料款也未予支付,而且這部分債務未在賬面記載。而以甲企業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是否大量存在,都是抹不去的隱患。其二是甲企業原來 是簡單的食品加工(芡實加工)企業,而乙企業是有嚴格環保要求的化工企業,在股權轉讓時,既要變更股東又要變更經營范圍,還要變更公司名稱,而公司名稱和經營范圍變更後,已經是與原企業經營性質完全不同的兩類企業,環保部門需要重新提供可研報告和環評報告。除了耽誤時間外,還要聘請有資質的機構編制這兩項報告,且預計需要支付費用12萬元。面對甲企業還沒有完全浮出水面的全部債務,乙企業認為收購甲企業有一定風險,搞不好收購未成功,反而惹來官司纏身!聽了其事務所一席話,乙企業的老闆倒吸一口涼氣,慶幸自己沒有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否則悔之晚矣!
就在大家一籌莫展的時候,其事務所的注冊稅務師提出了如下合理避稅方案,即採取吸收合並的方式,甲企業注銷,乙企業吸收合並甲企業,合並後,甲 企業原股東張大明再將股權轉給乙企業原股東李天一。這樣做的好處有二:其一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03]1號)第三十二條:企業進行吸收合並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並後,債權人就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 (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並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並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並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並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這樣,乙企業吸收 合並甲企業後就可以省掉債務纏身的擔心。其二是,企業合並後,合並環節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契稅及其他稅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 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第三條: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並後的 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轉讓企業產權的 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轉讓企業全部 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
上述合理避稅方案使甲、乙兩企業順利地完成了重組,既繞開了稅收,又實現了企業雙方的合作願望。
篇二:企業合理避稅案例(957字)
某私營企業主利用自己的房屋開辦公司,並向公司收取租金。收取租金對私營企業主來講,個人要繳納房產稅,財產租賃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表面上個人稅收增加,實質上由於企業支付租金是要計入經營成本的,所以,企業的所得將減少,企業負擔的稅金也相應下降,企業年營業利潤可以不分紅,從而減少私營業主紅利收入應負擔的稅金。
此外,企業租用房屋,還要負擔一定的房屋維修保養費用。這些,不僅可以保證房屋的完好,而且企業又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費用。如果維修保養費用不是由企業承擔而是由出租人承擔的話,出租人可以將維修費用在租金收入稅前列支,可以相應減少納稅額。當決定用自有房屋作為經營場地時,還應該在申請執照時區別房屋的使用性質,不可用全部居室作為營業場所,建議應分別一半作營業場所,一半作居室進行申請。這樣在繳納房產稅時的付出量最少。
按稅法規定,企業工作人員的工資及津貼可以計入產品成本。因為私營業主用自有住宅進行經營時,其與家人工作、休息都在該住宅內,可以將家人也作為企業員工,據此向企業申請一筆加班費,只要其標准不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標准,便可計入產品成本。此外,家裡的電話費、水電費等也可計入企業經營成本中,由於公私不分,必然會使企業實際支付超過規定的扣除標准,從而達到增加成本的目的。
現實生活中,許多私營企業主為了增加收入,採取壓低工人收入的辦法,實際上這種做法並不可取。壓低工人工資及其應享受的待遇,降低了企業成本,增加企業利潤,企業要多付出稅收。對於私營企業主來講,在增加職工待遇,而不減少企業收益時,可以採取發放實物的對策。對於防暑降溫,職工勞保,通過發放相等數量的實物,雖然企業的支付量不變,但對於職工來講,發放的這部分實物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會有好處。因為這些實物在計算所得額時,充其量只能是按一定價格折現,其價值往往要低於購買價,而實際計算收入時會降低收入總額。所以,私營企業主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該考慮適當提高工人工資,給職工的伙食補貼改為提供就餐機會,適當提供職工醫療健身費,建立職工教育基金。這些費用,由於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能夠幫助私營企業主減少稅負。
私營業主在決定增加成本開支時,應該合理測算成本增大減少的利潤與稅收降低之間的關系,進而分析私營企業利潤下降對企業收入和稅收收入的影響程度,否則,盲目擴大成本,會得不償失。
篇三:企業合理避稅案例(822字)
某民營企業家准備將自己的企業轉讓給他人,經人提示可能需要交稅,企業家向稅務機關咨詢得到的答案是要交一大筆稅。企業家困惑,向律師咨詢,律師告知納稅是公民和企業的法定義務,偷稅將承擔巨大的法律風險。
該民營企業注冊資本100萬元,實際由一位股東出資,在《公司法》修改前的「有限公司至少由兩位股東組成的背景下,該企業家將將一半股權掛在一位親戚的名下,公司登記為兩位股東各持股50%。公司成立後,企業家陸續向公司投資700萬元,用於公司購置土地使用權、廠房、辦公樓和機器設備。由於公司是實際意義的個人獨資企業,財務賬目記載比較隨意,企業家的追加投資均未按會計制度核算。企業家與買方達成企業轉讓意向價格800萬元。根據《公司法》規定,轉讓企業就是轉讓企業股權。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轉讓股權的價款扣除成本後為轉讓所得;轉讓所得應當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的成本,通常為股東對企業的投資額。股東對企業的投資額,最簡單、最常用的計算方式為注冊資本額。按上述方式,該企業家在本次股權轉讓的所得為:(800-100)=700萬元,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700×20% =140萬元。
企業家也曾向稅務人員陳述,實際自己向企業投資是800萬元,而不是注冊資本的100萬元,得到的答復是:我們就是按轉讓價款減注冊資本額計算所得額,沒進入注冊資本的投資不得列為轉讓成本;你可以按你自己的理解納稅,如果稅務稽查部門認為你偷稅,你就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家向律師求助,律師根據對《公司法》、《個人所得稅法》的理解,認為稅務人員的答復雖然符合稅法實踐的現狀,但不合理。如果將該企業家對企業的後續投資轉增為實收資本,並通過法律操作登記為注冊資本,將避免不合理的稅務核算,實現合理納稅。律師結合在資本領域法律業務的經驗,給企業家設計了合理避稅方案。企業家按方案操作,實際納稅2萬元通過了稅務稽查,企業轉讓平穩結束,企業家心中的石頭落了地。
Ⅲ 知識就是財富 怎樣通過基金分紅 合理避稅
1、分析基本的情況,看這次基金分紅的避稅入口點,問題需要專業分析;
2、推薦方案,入駐稅收窪地,通過基金分紅的高稅率轉化為低稅率的模式,進行合理避稅。
Ⅳ 機構借基金分紅避稅會損害小散利益嗎
你好,高分紅基金確實是可以避稅的,但是由於基金風險較大,可能會產生相應的後果
Ⅳ 私募基金分紅可以避稅嗎
一般來說公募基金分紅可以避稅,私募基金是無法避稅的;但是現在有的公募基金也因為違規推廣公募分紅避稅遭到監管處罰,所以還是老老實實繳稅吧
Ⅵ 關於企業封基分紅免稅套利的案例,能詳細解釋下是什麼意思嗎
封閉式基金分紅免稅
而基金分紅後凈值會有相應程度的下降
而買入基金-賣出基金中間虧掉的價差不作為應納稅基計算
按照分紅比例為20%
則有:
購買2000萬
分紅400萬
贖回1600萬
由於基金分紅免徵企業所得稅,所以中間400萬可以避掉納稅額為,400萬乘以所得稅率25%即100萬
手續費成本共計10萬零1千
避稅收益=100萬-10萬零1千
=899000
Ⅶ 基金分紅避稅需要提前多少天購買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財稅字〔1998〕55號《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內問題的通知》
基金向投容資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暫免徵收所得稅。
及財稅〔2008〕1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二、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操作程序:
第一步,在基金分紅登記日前持有或買入具有高分紅特性前5名基金,從而構建一個具有較好避稅效應的基金投資組合。
第二部,在基金分紅除息後賣出或者贖回所持有基金。
也可以通過三方公司進行專門的操作。
賬務處理,借:銀行存款或其他科目,貸:投資收益;由於基金分紅營業稅所得稅都是免稅的,報稅時將該部分填寫在免稅欄就好了
Ⅷ 基金分紅避稅原理
基金分紅避稅是因為基金分紅不用繳稅。
Ⅸ 證監會怎麼整治分紅避稅亂象
證監會將重拳整治分紅避稅亂象:"內鬼"泄密 ,倉位違規。
每到年底階段,機構借基金分紅避稅的問題都是高發時期,今日,多家基金公司接到了「嚴防濫用政策紅利,加強基金分紅合規管理」的機構監管情況通報。
曾在一些基金微信群里看到過拉機構投資分紅基金的信息:「群內各位大佬,我司有隻績優基金12月底分紅,分紅比例20%,有避稅需求的請找我勾兌。」
據了解,為了沖規模以及跟機構等大資金合作,賺取贖回費、管理費,基金公司在營銷時推薦「分紅概念」的產品在業內並不少見,而往往到了月末、季末或者年底等時段,這樣的大比例分紅情況會更多一些。
「各大基金銷售群中往往會發布很多這樣的信息,稍微隱蔽一些的備注『有意私聊』,膽子大的直接就把產品名稱寫上去了。」有基金業內人士表示,「估計是某些公司做的比較過,有書面文字之類的資料被泄露出去了,所以被處罰了。」
除了主動尋找具有避稅需求的機構客戶,主動告知避稅方法、提前泄露分紅信息等行為在業內也並不少見。甚至有公司寫出一套避稅方案,微博長圖、Word文字版等一應俱全,這種「服務」十分到位。
類似上述這種借基金分紅拉機構避稅的問題,在此次監管部門出發後,預計會收斂很多。
四大監管要求規范基金分紅避稅
針對上述基金分紅信息管控不當等行為,《通報》中強調了進一步加強基金分紅管控等事宜的監管要求,明令了以下幾點:
一、建立健全基金分紅信息管控機制。建立分紅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記制度,嚴禁公司及相關從業人員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分紅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二、嚴格規范基金分紅行為。嚴格控制分紅公告日至權益登記日之間的時間間隔,除法律法規、相關規則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超過2個作日。
三、審慎辦理基金分紅敏感期間大額資金的申購贖回。在基金分紅決議通過日起至權益登記日期間,原則上暫停辦理機構投資者的大額資金申購。
加強對基金大比例分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分紅金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行為的監測與分析,在大比例分紅發布公告日後2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提交大比例分紅事項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分紅原因、分紅公告日前後15 個工作日內機構投資者申購贖回情況、基金投資指標合規情況等說明,並在公司監察稽核年度報告中作匯總分析說明。
四、持續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對泄露基金分紅決策信息、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將依法依規查處。
對於違規行為就是要嚴加監管!
Ⅹ 企業運用高分紅基金交易真的能合理避稅嗎
你好,高分紅基金確實是可以避稅的,但是由於基金風險較大,可能會產生相應的後果
本人建議您可以通過捷稅寶:
尋找稅率極低的窪地,把業務轉移至窪地
這種方式是合理避稅方法,而且無操作風險,只需要申請下來即可操作,一勞永逸,實現合法避稅。
通過利益或其他費用輸送方式,高利潤產品以收入的方式轉移到窪地
如果第一種不行的話,建議嘗試這種避稅方法,直接以服務費或其他相關費用輸送至窪地,實現合理避稅的目的。
以上2種方案是切實可行的合理避稅方法,你可以嘗試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