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第二條相關規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的產品,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1)對公受託理財贖回分紅增值稅擴展閱讀: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注意事項:
1、要明確銀行理財產品不是存款是有風險的:在打破剛性兌付的資產新規出台以後,銀行的理財產品風險就是實實在在的。因此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一定要有風險意識。
2、要明確理財產品投資風險等級:銀行理財的風險等級分為五級,分別是R1到R5, R1代表謹慎型投資者、R2代表穩健型投資者、R3是平衡型投資者、R4是進取型投資者、R5是激進型投資者。
3、根據投資風險等級投資相應等級的理財產品:根據投資風險等級明確自己的購買理財產品的目標和可能承受的風險損失程度,再根據結論購買相應風險等級的理財產品,切莫貪圖高收益購買超出承受程度的高風險等級理財產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理財產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投資收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增值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稅務總局
Ⅱ 對公受託理財如何記入什麼會計科目
1、對公受託理抄財業務,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2、據此,如果你公司是委託方的話,可以根據會計准則-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准則,進行初始資產的會計處理。
3、 轉讓取得的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Ⅲ 招行對公受託理財贖回的做賬分錄
會計對公賬戶取款,做賬的會計分錄為:
借:庫存現金
貸:銀行存款專
公司對公帳戶分為四類屬:基本帳戶、一般帳戶、臨時帳戶及專用帳戶。 其中: 基本帳戶一個公司只能開一個。 其他的 例如:一般帳戶,一個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開立多個,沒有數量限制。 人民銀行的帳戶管理規定:一個企業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帳戶,但是可以開立多個一般帳戶,如果另處還要開一個可以取款的帳戶,而且資金方有一定的專門用處,那麼你可以在該行申請辦理一個專用帳戶也是可以取款的。
Ⅳ 公司4份將50萬元用於受託理財認購,5月份對公受託理財還本,並且得到2732.88元的理財分紅
要看公司如何認定這類的理財產品
認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借 現金 500000
貸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5000000
借 現金 2732.88
貸 投資收益 2732.88
認定為持有到期投資
借 現金 500000+2732.88
貸 持有到期投資 500000
投資收益 2732.88
如果是按月出報表,則可以考慮投資收益按月份攤。
投資收益 歸入營業收入,再入營業利潤。
如果是新公司 ,就沖減籌辦費用。
Ⅳ 理財產品的利息收入需要交增值稅嗎
非保本類型的理財產品的利息收入不用繳納增值稅,具有保本收益類型的理財產品的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規定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
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五)條規定,金融服務。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5)對公受託理財贖回分紅增值稅擴展閱讀:
保證收益理財產品和非保證收益理財產品
保證收益理財產品的收益是固定的,到期後就可以獲得協議上規定的收益,反之為非保證型。保本理財產品,屬於低風險理財。保證和浮動說明了銀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保本類理財在協議中會有銀行承諾,無論發生任何問題銀行保證客戶到期可以拿回全部本金。
非保證型又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銀行按照約定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產品,反之就是非保本型。
非保證收益的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不承諾理財產品一定會取得正收益,有可能收益為零,不保本的產品甚至有可能收益為負。一般銀行的保本浮動收益型的風險僅次於儲蓄風險,是追求穩定收益的穩健型客戶的最佳選擇。
Ⅵ 對公受託理財分紅算什麼科目
如果你們沒有投資,只是得到分紅,那實際上就是一種傭金,視你們的主要業務,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如果你們對此進行了投資,則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Ⅶ 對公賬戶分紅的問題
可以這樣操作,銀行也會承認流水,但是公司就不能零申報了,不用交增值稅但是要交企業所得稅,還有以分紅的名義轉出要交個人所得稅;
Ⅷ 委託別個公司理財怎麼繳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規定,「一般貸款業務,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所以,該投資公司委託銀行發放貸款,應以銀行代為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由受託發放貸款的銀行在代收利息時代扣代繳。
該投資公司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無論是直接從貸款利息中扣支還是全額收取利息後再另外支付銀行手續費,都不得以利息收入扣減手續費後的余額為計稅收入額。因為銀行為投資公司提供的受託發放貸款的業務收取的利息和手續費的性質是不同的。
受託發放貸款的利息收入是屬於投資公司(即資金所有人)的金融利息收入,其納稅主體是投資公司,銀行只是代收方,是扣繳義務人,負代扣代繳責任;而手續費則是銀行為投資公司提供受託貸款業務服務而收取的服務性收入,其納稅主體是銀行,由銀行自身按金融業申報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利息與手續費之間不存在可抵扣關系。
Ⅸ 投資人基金份額的轉讓,申購,贖回的價差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分紅呢
按稅法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實際操作時沒人監管就沒有納稅;不過基金投入與
贖回也是要交費的:
1、通過紅利再投資方式獲得的基金份額在贖回時是需要交贖回費用,贖回的費率和之前所購買的基金一樣的贖回費率。
2、贖回費用就是投資者在基金成立後的存續期間,基金處於贖回開放狀態期內,將持有的基金份額賣給基金公司時,應向基金公司支付的贖回手續費。
3、贖回費用和申購費用的區別
(1)兩者相同之處是交易時間段都是基金成立後的存續期間。其不同之處是一個是向基金公司購買基金份額;一個是將持有的基金份額賣給基金公司的交易行為。
(2)由於兩者的贖回費率與申購費率不同,由以下公式可見,贖回費用與申購費用也不相同: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X贖回費率
申購費用=凈申購金額X申購費率
通常,申購費率為1.5%,而贖回費率為0.5%,即申購費率比贖回費率高,
Ⅹ 公司購銀行理財產品,每月受託分紅怎麼入賬
像人 人貸,宜 人貸,眾易 貸這些理財平台都是行業佼佼者,可以參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