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的範本。
投 資 協 議 書
甲方:(投資人)
乙方:(操作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投資盈利一事,經過友好協商,現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一、委託事項
甲方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元委託乙方進行投資,獲取收益。
二、權利和義務
甲方必須把投資資金以及相關資料證明交給乙方,供其進行投資操作;甲方有權查詢投資操作情況,但不得干涉投資操作,不得泄漏操作情況,不得隨意抽撤資金,不允許自行進行投資操作,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有甲方負責。
乙方對甲方賬戶全權管理,精心運作,自主操作並承擔操作風險;對甲方賬戶資金有保本的責任,即在協議到期日,若甲方帳戶資金低於其存入本金時,差額部分由乙方補齊。
三、結算方式
投資期限為一年,每月收取利息。
以協議到期截止日為結算日,計算收益情況;以甲方帳戶資金總額減去帳戶本金後的收益為凈收益;凈收益有盈利時由雙方按 : 的比例分配,凈收益出現虧損時,其虧損部分由乙方補齊;
四、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行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負責一切損失。
甲方未依照本協定的規定提交出資額,從逾期第一個月起,按出資額的百分之 每月繳付違約金。如逾期三月仍未繳付,除累計繳付違約金外,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乙方未依照本協議規定支付乙方本金及利息時,從逾期第一個月起,按出資額的百分之 每月繳付違約金。如逾期三個月仍未繳付,除累計繳付違約金外,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五、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投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依法被終止;
出現不可預測因素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運作,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本協議由乙方終止後,乙方對甲方理財資金不享有贏利和不承擔虧損;
由於甲方的原因須終止協議的,乙方可以享有理財贏利和不承擔虧損;
如達到終止條件的,可提前終止本協議。
六、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相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簽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除進入訴訟程序的部分外,本協議仍具有法律效力。
七、協議期限
協議期限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其他
本協議生效期間,如發生不可抗力造成無法執行協議,本協議自動解除,甲乙雙方均不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投資之前最基礎的就是你對投資項目的了解。
希望採納
B. 請問此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代理證券投資理財協議書
我覺得這份合同根本就不合理,我以前在銀河證券上班多年,也見過這樣的事情,後來都是以自認倒霉而追不回資金.這種做法根本跟開戶無關,跟證券公司也沒有關系.只是證券公司內部人員為賺去手續費而這么做的.如果賺錢能追回錢就好,如果虧了錢就可想而知.所以我建議你最好不簽.
C. 股票理財委託合同,出現虧損糾紛,該如何處理
最普遍的介紹:糾紛問題
特點是什麼:委託合同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合同法
其它含義:法院投訴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判決
D. 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上述狀怎麼寫
如果是起訴,按照一般格式寫就可以了,基本上分為三部分。
民事起訴書
原告:…………………………基本信息
被告:…………………………基本信息
訴訟請求:
1、……………………
2…………………………
事實與理由:
把事情的經過敘述一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時間:
E. 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合同效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從協議的名稱看,有委託投資、合作經營、合夥經營、借款等,但其實際內容大都約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條款。盡管協議所用名稱不一樣,但協議的內容基本為委託理財。
2、從協議簽定的主體看,有委託雙方簽定的協議,有委託雙方加監管人或者擔保人三方簽定的協議。委託人,有法人、自然人;受託人有既有民間的委託理財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類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機構的受託理財,如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開的《關於審理金融市場上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討會上,對這類糾紛,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將其分為四種:
1、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糾紛;
2、凡是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凡是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凡是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應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法律的頒布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的頒布機關為國務院。
目前對於委託理財,只有《證券法》及證監會的一些規章、文件。而《證券法》並未對委託理財的主體作出規定。因此,只要委託雙方簽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同時,由於委託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應根據《合同法》第56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認定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時,除了保底條款無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