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票分紅 > 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免稅備案

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免稅備案

發布時間:2021-03-18 22:38:15

⑴ 證券投資基金免稅備案是由基金管理人做嗎

法律規定。基金收益免稅。

⑵ 企業所得稅減免備案需要什麼資料

所需材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

2、企業資產負債表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年初和年未的職工名冊;

4、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職工工資發放表復印件管理部門審核意見。

拓展資料:

說明:

1、備案表一式四份,企業、受理部門、稅源管理部門、綜合業務科各一份。

2、備案表由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審核,並由稅源管理部門將備案表傳遞給綜合業務部門進行CTAIS2.0備案登記或留存,同時製作《備案類減免稅告知書》送達納稅人。

3、所有原件經受理部門與復印資料核對後退給企業,復印件留存備查。

4、納稅人提供的復印件資料均要求在復印件上簽注與原件。

5、「減免政策依據」:填寫享受減免稅政策文件名稱及文號。

6、「減免項目」:填寫享受的減免稅政策具體條款、內容。

7、「減免期限起」:填寫享受減免稅政策起始時間。

8、「減免期限止」:填寫享受減免稅政策終止時間,如無終止時間,無需填寫。

9、「附列資料」:填寫減免稅政策文件或稅務機關規定辦理本項減免稅備案事項所需納稅人提供的附報資料名稱。

10、「減免性質代碼及名稱」:填寫稅務機關統一編制的減免性質代碼及名稱。

11、「優惠事項代碼及名稱」:依據納稅人的減免項目填寫稅務機關統一編制的優惠事項質代碼及名稱。

12、「減免方式代碼及名稱」:依據納稅人的減免項目填寫稅務機關統一編制的減免方式代碼及名稱。

13、「減免申報填報類型代碼及名稱」:依據納稅人減免項目,並結合申報減免欄次,填寫稅務機關統一編制的減免申報填報類型代碼及名稱。

⑶ 基金分紅一般是怎麼做賬的

以購買華泰柏瑞盛世中國混合基金(460001)510萬,分紅比例40%為例,分紅基金記賬分錄:
購入:
借:交易金融資產-成本 510萬
貸:銀行存款 510萬
分紅:
借 : 銀行存款 204萬=510萬*40%
貸:投資收益 204萬(免稅)

確認損失(分紅後凈值降低):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04萬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04萬
贖回:
借:銀行存款 304.37萬
投資收益(申購贖回費)1.63萬=1000+306萬*0.5%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04萬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510萬
借:投資收益 204萬 (虧損部分直接抵減營業利潤)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04萬
小結:資金買入賣出的時間大概5-7天,買入前股票倉位很低,所以股價波動對基金凈值的影響不大,分紅收益與基金虧損基本對沖,資金基本可以做到保值。以營業利潤510萬為例,操作前交510萬*25%=127.5萬的企業所得稅;通過以上操作,分紅部分免企業所得稅(需要在季報、年報前在稅務網站上做免稅備案),基金虧損部分正常抵減營業利潤使得應納稅所得額減少(-204萬),只需要繳納(510萬-204萬)*25%=76.5萬的企業所得稅,減少了51萬的稅金流出。當然以上投資基金的手續費測算要根據基金公司的費率表,一般規模越大費率越低,節稅效果越好(如投資華泰柏瑞盛世中國混合基金100-200萬申購費1%,500萬以上申購費1000元/筆)。同時,分紅比例也會影響節稅效果,分紅比例越高,節稅效果越好。

⑷ 到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投滬深A股股票需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運營私募基金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二)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所取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第二條,證券投資基金包括公開及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即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⑸ 政府下發的項目補助經費如何到國稅備案是免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科技資金是免稅收入還是不征稅收入

《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就企業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作出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將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屬不屬於不征稅收入,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條件。另外,這文件的內容實際從2008年以來即開始適用。
至於備案,你把反應上述三方面的資料交到國稅局就行了。這塊實際上不屬於稅收優惠范疇,嚴格意義上說,只是納稅上的時間性差異(因為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折舊和發生的費用不得稅前列支),因此,不屬於稅收優惠的備案范圍。但稅務機關肯定會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屬不征稅收入的。

⑹ 銷售額十萬以下水利建設基金免稅備案什麼做

根據最新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月銷售額十萬元以下的,免收水利建設基金,不需要做備案登記,直接享受減免優惠。

⑺ 企業從銀行購買基金取得的紅利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關於回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答的優惠政策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故企業購買各類基金取得的分紅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要做免稅事項的備案,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該部分分紅。

⑻ 增值稅減免稅備案類項目和審批類項目各有哪些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嵌入式軟體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電子出版物屬於軟體征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0]16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60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8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
《稅務總局關於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37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三峽電站電力產品增值稅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農林剩餘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葛洲壩電站電力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電力產品增值稅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外經貿部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徵增值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貿企業和邊銷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飛機維修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10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五飛機適用國產支線飛機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97號)
《關於國產支線飛機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2000]5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安、司法部門所屬單位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軍工系統所屬單位徵收流轉稅、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1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工企業股份制改造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7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4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系統所屬企業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3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後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04號
《關於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6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磷酸二銨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17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8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鉀肥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9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尿素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5〕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粕類產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用魚油產品免徵增值稅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轉股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貨車修理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5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北京中科進出口公司進口圖書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9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北京中科進出口公司銷售給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和北京圖書館的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6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國際圖書貿易總公司銷售給高等學校教育科研單位和北京圖書館的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6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公司銷售給高等學校教育科研單位和北京圖書館的進口圖書、報刊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6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中國出版對外貿易總公司銷售給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的進口書刊資料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2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科技資料進出口總公司銷售進口圖書享受免徵國內銷售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6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關於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科研教學單位的進口書刊資料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6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11.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免徵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葯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4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罰沒物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6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鉑金及其製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86號
其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徵所得稅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1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2010〕1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3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主營業務整體上市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冶金科工集團公司重組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非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
其他
等等

⑼ 個人所得稅有哪些免稅或優惠規定

個稅一共有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免除一定的個稅,具體如下:

1.子女教育: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繼續教育:納稅人接受學歷或非學歷繼續教育的支出,在規定期間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額扣除。

3.大病醫療: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發生的自負醫葯費用超過1.5萬元部分,可在每年6萬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4.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本人或配偶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5.住房租金:納稅人本人及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沒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據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額扣除。

6.贍養老人:納稅人贍養60歲(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⑽ 國內一家投資有限公司購買私募基金產品獲得的分紅,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如果需要,多少費率

隨著私募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等制度的確定,私募運行趨於規范;而隨著私募政策統一化,不同類型私募業務的監管套利問題也趨於消散。但與私募類型和通道豐富化形成對比的是,與私募有關的稅收制度多以「點狀」存在、未形成統一涵蓋所有私募類型的稅收框架。私募稅收制度尚存在許多模糊地帶,稅收制度建設滯後於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設。

1.私募所得稅制度現狀

1.1.私募稅收制度建設相對滯後

自2013 年6 月新《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即私募,正式納入監管框架以來,私募政策迎來集中落地期。

2014 年2 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產品開始向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8 月,首個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從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等八個方面規范了私募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從私募基金業務維度出發,提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9 月,證監會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從機構維度(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對開展泛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遵守的行為規范進行了規定。隨著私募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等制度的確定,私募運行趨於規范化;而隨著私募政策的統一化,不同類型私募業務的監管套利問題也趨於消散。但對於近期才集中「轉正」的私募而言,還有許多問題亟待明確,稅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當前,國內私募基金按投資方向可以分為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證券的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於非公開交易股權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投資於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創業投資基金被視作私募股權基金的特殊類別。按組織形式分,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內私募基金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契約制。

其中,在契約制中,國內私募基金傳統上常藉助通道形式,如信託、券商資管、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登記備案制實行後開始出現以直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約型私募。

但與私募類型和通道的豐富化形成對比的是,與私募有關的稅收制度多以「點狀」存在、未形成一個統一涵蓋所有私募類型的稅收框架。私募的稅收制度尚存在許多模糊地帶,例如直接私募的稅收尚無明確說法、形式各異的私募基金如何體現稅法公平原則等。私募稅收制度建設滯後於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設。

1.2.私募所得稅現狀梳理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因此本文主要就所得稅進行梳理。我們重點關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這兩類基金按組織形式均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指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組建投資基金,基金本身成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點有降低風險、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適用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等。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2006 年,新《合夥企業法》引進了有限合夥法律制度,為有限合夥制私募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特點主要有:設立程序簡便、稅收可穿透、無代理風險等。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契約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資者與管理人簽訂契約,將基金委託給管理人管理,實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其特點有設立、退出和增募機制靈活、無雙重稅收、決策效率較高等。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私募所得稅問題可以分解為兩個問題:一是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二是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

其中,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 號文)、2008 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 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其中相關條件主要指:

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 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這就意味著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的基礎稅率為25%,但享有眾多稅收優惠政策。對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其中,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這就意味著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不收取所得稅。

傳統通道式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資管、信託、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均非法人實體,因此不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法》,在基金層面自然也就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

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因投資者的屬性不同而不同。對自然人投資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如果投資於公司型私募基金,則屬於一般的自然人投資者,按「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稅率為20%。

如果自然人投資者投資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根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 號),「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徵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但當時的合夥企業主要指普通合夥企業。2007 年新《合夥企業法》允許合夥企業按有限合夥設立,並提出「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這意味著自然人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5%~35%的個人所得稅。

自2011 年9 月開始,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准統一確定為42000 元/年。扣除費用後,按照最新的稅率表,自然人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超過10 萬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稅率征稅。

但對於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該部分收入不並入合夥企業收入,而作為投資者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按20%稅率交稅。

如果自然人投資者投資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前信託、券商資管等通道類契約型私募基金對投資者所得並不代扣代繳,投資者需自行申報納稅。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稅率。

對企業投資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故如果投資於公司型私募基金,基金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可以免徵所得稅,但如果企業投資者通過轉讓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實現退出,則需要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投資者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 號),按「先分後稅」原則,企業投資者在獲取基金收益後要按照25%的企業所得稅率交稅。

如果企業投資者投資契約型私募基金,獲取基金收益後應按照25%的企業所得稅率交稅。

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條例規定了一些免稅和低稅率主體,這些主體在獲取基金收益時可免稅或以優惠稅率徵收。例如: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規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即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需要補充的是,自然人投資者參與有限合夥制私募時也曾有過一波優惠政策熱潮,當時,各地方政府為了鼓勵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大多將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有限合夥人稅率(LP)由5~35%累進稅率統一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稅率為20%;而普通合夥人(GP)仍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稅,稅率為5~35%的超額累進稅率。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將以稅收返還等形式給予優惠政策。

但從稅法角度看,省級及以下政府應沒有未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直接減免個稅的權利,因此上述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實質是遊走在灰色邊緣。2009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關於堅決制止越權減免稅加強依法治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財政、稅務部門「不得隨意改變稅收優惠政策范圍」,明確「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除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下放地方的具體政策管理許可權外,稅收政策管理權全部集中在中央」。

2.私募所得稅的比較分析

2.1.組織形式比較分析

綜合而言,公司制私募基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作相對穩定。盡管在公司層面和投資者層面均需要征稅,存在「雙重征稅」問題,但各類稅收優惠政策可部分抵消雙重征稅的影響。例如:在公司層面征稅的時候,來自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可依法免稅;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應

納稅所得額。在投資者層面征稅的時候,如果是企業投資者,則基金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可以免徵所得稅。從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累計所得稅稅負最高為:

自然人投資者:25%+(1-25%)*20%=40%

企業投資者:25%+(1-25%)*25%=43.75%

但實際稅負通常沒有那麼高。例如,一企業投資者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而私募基金投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則可獲得多重稅收優惠。再如,假定企業投資者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獲取的收益全以股息、紅利等權益收益實現,則實際上該企業投資者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和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承擔的稅率是一樣的,均為25%(不考慮其他優惠政策)。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雖無法人資格,但在財產權上仍可明確登記,且普通合夥人執行公司事務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有效克服公司制下的「委託—代理」問題,這也是有限合夥制形式成為國外私募首選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限合夥制「稅務透明體」的特性決定了在基金層面無需交稅,而由合夥人分別交稅。其中自然人投資者一般按5%~35%超額累進稅率交稅,而企業投資者一般按25%交稅(低稅率和免稅主體除外)。此前部分地方政府為鼓勵股權投資,曾將股權投資私募中,自然人有限合夥人的稅率統一下調至20%。從而,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累計所得稅稅負最高為:

自然人投資者:0+5%~35%=35%

企業投資者:0+25%=25%

但由於有限合夥在收益分配上可協商辦理,靈活性較大,加之「稅務透明體」的特性,使得有限合夥制私募在稅務安排上可操作性較高,理論上可以將收益由「重稅主體」向「輕稅主體」轉移。為了盡量避免有限合夥成為私募避稅的工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 號)要求無論合夥企業收益是分配還是留存,均需按「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所得稅。

契約制私募在國內尚無明確說法,但傳統借信託、券商資管等通道發行的私募可以看作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契約制私募無需設立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在成立方式上最便捷。由於無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實體的約束,契約制私募在募資等條款設計上最為靈活,可多次籌集資金。由於無法人實體,現有的信託、券商資管等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無需交稅。

在投資者層面,自然人投資者按20%的稅率交稅,企業投資者稅率為25%。從而,契約制私募基金的累計所得稅稅負最高為:

自然人投資者:0+20%=20%

企業投資者:0+25%=25%

2.2.黑石稅案風波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前述地方政府出台的某些優惠政策可針對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在國家和地方優惠政策最密集的創業投資領域,政策大多隻針對公司型私募基金。這與有限合夥制容易演變為避稅工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在私募發展較成熟的國家如美國,此前有報道稱其私募股權投資中有限合夥的組織形式已控制了80%的風險投資額。在美國,有限合夥制私募同樣無需在私募基金層面交稅,只需在合夥人環節交稅。如果合夥人是自然人,直接按個人所得稅規定交稅;如果合夥人是企業,則將收益分配到最終納稅人賬戶後進行交稅,即所謂的「流經原則」。

美國應稅收入分為普通所得、資本利得和消極收入,其中前兩種是主要的應稅收入。普通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為35%,資本利得包含各類投資收益,最高稅率僅為15%(政府正推動上調至20%)。

根據「流經原則」,採用有限合夥組織形式的私募基金只需在投資者環節支付稅率較低的資本利得稅;而採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的私募基金則在基金環節就要交最高35%的聯邦所得稅和10%的州稅,在投資者環節還要交稅。由此,私募基金大多選擇採用有限合夥制。美國黑石集團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私募股權基金之一,其上市時就因其合夥企業架構有避稅嫌疑,引起過不小風波。

2007 年6 月,黑石集團再紐交所上市。上市主體設定為在特拉華州注冊的有限合夥企業——黑石集團LP(The Blackstone Group LP),該上市主體的投資者有兩類:

黑石集團管理有限責任公司(BlackstoneGroup Management LLC),作為上市主體的普通合夥人,無經濟利益。而該公司實際由以創始人施瓦茨曼、彼得森等為代表的黑石高管們控制。

首次公開發行的投資者(Investorsin this offering),獲得的是普通基金單位(commonunits),作為上市主體的有限合夥人,享有上市主體100%經濟權利,但只有有限投票權,無權選舉上市主體的普通合夥人及董事。

上市主體通過4 家100%控股的黑石控股GP(BlackstoneHoldings GP Inc)公司間接控制5 家運營實體各21.7%的份額。4 家黑石控股GP 在5 家運營實體中的角色均為普通合夥人。

另外,黑石高管團隊還以有限合夥人的身份持有5 家運營實體78.3%的份額,以及上市主體100%可轉換為普通基金單位的份額。

通過復雜的結構設計,黑石高管團隊既在不喪失控制權的情況下實現了募資,又以有限合夥的形式獲得了15%的較低稅率。

但是,在黑石上市以後,其股份獲得了較高的流動性,實質上越來越靠近公司實體,此時仍享有穿透稅制和15%的低稅率,引起了不少爭議。

3.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自2014 年2 月私募登記備案制度實行以來,直接私募產品成為業界關注的熱點。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既可以節省通道費用、提升私募公司知名度,也有利於私募公司建立較完善的前中後台機制,引導私募公司發展規范化。但是,關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目前還處於較模糊的階段。由於沒有統一清晰的說法,部分私募擔心未來直接私募產品或將面臨「雙重征稅」的尷尬處境,因此對直接私募發行持觀望態度。

與傳統通道型私募基金相比,直接私募屬於較標準的契約型私募,因此,關於直接私募是否需要交稅的討論實質上就是關於契約型私募是否需要交稅。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

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另外,公募基金作為較成熟的契約型基金制度,目前享有一些優惠政策。2013 年6月新《證券投資基金法》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框架,據此,以往適用於公募基金的相關優惠稅收政策也理應適用於直接私募基金。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如果私募可享有公募當前的稅收優惠政策,則同樣可以實現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

但是,由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在表述中使用了「暫不徵收」字眼,意味著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

閱讀全文

與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免稅備案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通脹保值債券收益率低於0 瀏覽:741
買國債一千萬五年有多少利息 瀏覽:637
廈大教育發展基金會聯系電話 瀏覽:175
廣東省信和慈善基金會會長 瀏覽:846
哪幾個基金重倉旅遊類股票 瀏覽:728
金融債和國債的區別 瀏覽:515
銀行的理財產品會損失本金嗎 瀏覽:8
債券的投資風險小於股票 瀏覽:819
鄭州投資理財顧問 瀏覽:460
支付寶理財產品分類 瀏覽:232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 瀏覽:856
文化禮堂公益慈善基金會 瀏覽:499
通過基金可以投資哪些國家的股票 瀏覽:943
投資金蛋理財靠譜嗎 瀏覽:39
舊車保險如何過戶到新車保險 瀏覽:820
易方達國債 瀏覽:909
銀行理財差不到交易記錄 瀏覽:954
買股票基金應該怎麼買 瀏覽:897
鵬華豐實定期開放債券a 瀏覽:135
怎麼查保險公司年投資收益率 瀏覽: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