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一、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這表明《商業銀行法》未明確禁止商業銀行發行和承銷企業債券。
在《商業銀行法》出台以前,國務院於1993年8月發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於企業債券的承銷問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這里的規定把債券發行承銷主體局限於「證券經營機構」。根據我國現行立法主張分業經營的基本原則,商業銀行不能列入「證券經營機構」的范疇。同時,企業債券的公開上市發行和私募發行兩種發行方式是否必須交由證券機構來完成,相關法律法規也並未明確規定。顯然,這種含糊的規定無疑會妨礙商業銀行對企業債券承銷領域的介入。實際上,一些商業銀行已經致力於申請開辦該項業務。但是,這又需要突破《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對於直接投資企業債券,行政法規也有所規范。《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不得將所吸收的儲蓄存款用於購買企業債券。這一規定意味著,商業銀行不能利用所吸收的存款來購買企業債券,但是對於銀行自有資金能否用於投資企業債券,也缺乏明確法律規定。很顯然,該法規並沒有明確的禁止。
三、商業銀行進入產權交易領域的法律限制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該規定在限制商業銀行進入產權市場上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它不是直接、概括地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進入產權市場,而是規定不準投資於某些禁止性產業;其二,它的限制范圍雖然是通過列舉來明確,但是這種列舉所含納的范圍是極為廣泛的,因為它僅允許商業銀行可以投資於自用不動產和銀行機構。這兩個特點制約了銀行在產權市場上的發展。它意味著商業銀行除銀行機構的產權交易可以參與之外,其他產權領域的交易都將受到制約。
值得注意的是,《商業銀行法》也考慮到了銀行經營中可能發生持有其他企業的產權或者不動產的情形,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銀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1年內予以處分。這種限制更加局限了商業銀行在產權市場中的運作空間。最近,《商業銀行法》修改討論過程中,不少學者和銀行實務人士紛紛要求延長商業銀行持有其他企業股票或者不動產、動產權利的時限,以便於商業銀行能效益最大化地處置其持有資產。
四、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限制
《商業銀行法》有關商業銀行經營范圍的專條中,未把參與基金的交易或管理的內容納入允許經營的范圍,該法也沒有直接限制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專門規定。根據1997年11月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所謂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法,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在這種意義上的基金市場中,商業銀行的運作空間是極為有限的。因為該規章對發起人的要求,排除了商業銀行。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那麼商業銀行能否成為發起人?很顯然,要成為主要發起人是規章所禁止的,可否成為非主要發起人?該辦法並未明確禁止。
另外,從《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來看,商業銀行也不能成為發起人,因為該法明確禁止商業銀行投資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基金自然應列入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的道理,商業銀行也不能成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者。因此,在基金市場中,商業銀行的地位主要是充任基金託管人的角色。
五、商業銀行進入新興資本市場領域的制度約束
在國際資本市場的影響下,我國資本市場中不斷地滋生出一些尚未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規制不完善的新品種、新業務,這些新興業務在整個資本市場中的地位日益顯著。其中有些新品種、新業務來源於傳統的銀行業務,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自然地延伸,如不動產抵押擔保市場、股票質押市場、新型權利質押市場(如公路收費權質押、學校收費權質押、水電煤氣收費權質押等等)。《商業銀行法》並沒有明確禁止商業銀行進入這些市場,但也缺乏法律規則來系統規范這些市場。目前,僅有一些部門規章或司法解釋來規范,有的規范極為簡單和原則化,有的則根本無規章可循。
Ⅱ 什麼銀行理財資金可以直接入股市
銀行理財資金入股市是誤讀。(來自人民日報)
銀監會近日向商業銀行下發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力求從根本上解決理財業務中銀行的「隱性擔保」和「剛性兌付」問題,推動理財業務向資產管理業務轉型。《辦法》還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明確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是代客資產管理業務。《辦法》指出目前銀行理財業務最大的問題在於預期收益率型產品仍是理財產品的主流,客戶認為預期收益率即為實際收益,銀行具有「隱性擔保」職責,應該「剛性兌付」,但銀行認為投資者應該對投資風險「買者自負」,雙方分歧明顯,一旦發生風險,可能會影響到銀行的聲譽和正常經營。《辦法》同時指出,化解理財業務的風險在於真正落實風險承擔主體,讓產品的風險和收益真正過手給投資人。
業內人士指出,未來銀行理財產品將由預期收益率型產品向凈值型產品轉變,成為「類基金」產品,由投資人自己承擔投資風險,同時也獲得完全收益,而銀行回歸受託管理人的位置。
《辦法》允許商業銀行「以理財產品的名義獨立開立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相關賬戶,鼓勵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有人將此解讀為「銀行理財資金將直接進入股市」。
業內人士指出,這是一種誤讀,證券賬戶並非是指股票賬戶,也包括債券賬戶,這里實際上指的是交易所債券市場賬戶。而對於銀行理財產品進入股市,此前的文件早有明確規定,即2009年銀監會出台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辦法》同樣遵循此前《通知》的規定,在第六十六條有相同的明確規定限制。
此次為何強調「直接投資」?業內人士指出,此前受監管要求,銀行理財資金不能直接投資非銀行間市場,往往需要借道信託、基金等通道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增加了資金鏈條和投資環節,也變相增加了資金成本。此次放開限制,允許理財產品開立資金和證券賬戶打通了銀行和交易所市場的通道,銀行理財不再限於銀行間市場。
因此《辦法》明確了理財資金投資運用以直接投資形式為主,杜絕層層嵌套,以「去杠桿、去通道、去鏈條」為目標,允許銀行設立理財管理計劃及理財直接融資工具,實現理財資金與企業真實融資項目的直接對接,幫助企業降低融資成本,更好地直接服務實體經濟。
據銀監會測算,徵求意見稿實施後雖然會給銀行理財業務帶來陣痛,但不會對理財業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長遠看利大於弊,而且有利於向真正的資產管理轉型。
Ⅲ 商業銀行法43條 銀行不得從事信託 股票業務 理財產品違法嗎
當然不違法了,銀行的理財產品是第三方機構運行操作的。這些理財產品是直接賣給客戶,而不是銀行用所吸存在直接投資經營。
Ⅳ 銀行理財新規:限制股票投資影響大嗎
投資股票有最少資金限制。
在股票買賣時,最少資金是買100股股票及股票交易手續費。
簡介:
股票是股份制企業(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東)擁有公司資產和權益的憑證。上市的股票稱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級市場)自由買賣。非上市的股票沒有進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買賣,稱非上市流通股。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標准、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證書的簡稱,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金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
Ⅳ 銀行能投資股票和基金嗎如果能投的話有什麼限制或者是管理規定的
好像不能直接投吧 都是通過控股參股等形式來操作吧
Ⅵ 銀行資金可以投資於股市嗎
銀行理財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未上市公司股權。而面向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及機構類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則不受上述限制。銀行理財資金對股市的投資,屬於「限制性投資」,而非「禁止投資」。
Ⅶ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1.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
2.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3.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
Ⅷ 為什麼商業銀行不能代理股票買賣,而書上的銀行代理理財產品卻有股票
是這樣的,我們現在所學的金融理論都是從歐美引進的。在歐美國家,銀回行多數都是混業經營的,你應答該聽過美林銀行吧!人家就是可以幫公司進行IPO承銷,也就是說幫公司上市,所以人家的銀行是叫投資銀行。但我們國內金融制度建設實行的是單業經營,也就是銀行只能進行儲蓄相關的業務,理財產品也只是代銷而已,是幫信託公司、保險公司代銷的,收取的是傭金,並不是銀行本身的推出的產品。所以你所說的代理產品里有股票,很有可能是幫人代銷而已。
Ⅸ 關於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購買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是否有可能買賣股票
你好,這得看銀行
理財產品
的投資去向了。中低風險的理財產品是不會
買股票
的
,但風險評級較高的產品,可能會掛鉤股指、貴金屬、外匯等。
Ⅹ 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在從事理財業務中的"四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在從事理財業務中的"四個禁止"是什麼 個禁止
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可以概括為「一個原則、兩項制度、三點要求、四個禁止、五個注意」。
一個原則:即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這是體現在《辦法》和《指引》中的一條主線。
兩項制度:就是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必須針對業務特點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點要求:一是要求理財業務成本可算,不能稀里糊塗不管掙錢賠錢什麼都辦;二是風險可控;三是信息披露或曰充分風險揭示,要對社會負責,這個產品到底是誰承擔風險-是商業銀行還是客戶,要說清楚。
四個禁止:一是禁止將理財業務作為變相高息攬儲的手段;二是禁止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三是禁止銷售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產品;四是禁止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五個注意:一是在理財產品銷售和相關資產管理過程中,注意防範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變相高息攬儲就承擔著聲譽風險。二是在理財投資過程中,注意防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三是在內部人員管理過程中,注意防範操作風險;四是在理財業務的會計處理、稅務管理等方面,注意防範合規性風險;五是在確定理財業務發展方向方面,注意防範戰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