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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國債

發布時間:2021-04-01 06:00:30

㈠ 湖北省財政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財政廳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二)法規稅政處。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牽頭擬訂有關地方稅收政策;研究提出稅制改革、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以及關稅、進口稅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議;承擔和組織稅收調查研究有關工作。
(三)預算處。研究提出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政策,編制中長期財政收支計劃;擬訂地方性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承擔預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工作;代編年度全省預決算草案,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核撥;管理省級財力;擬訂省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承擔省直部門預算的審核、批復、調整工作;承擔省財政與中央財政結算、對市縣財政總決算的批復等工作;擬訂省對市縣財政管理體制方案。
(四)地方財政處。參與擬訂省對市縣財政管理體制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省對市縣財力性轉移支付方案;承擔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指導市縣開展相關工作;承擔省級有償資金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准備金管理工作;承擔省財政與市縣財政結算和轉移支付資金撥付工作;指導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指導、監督市縣財政收支平衡工作。
(五)國庫處。擬訂國庫管理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承擔省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分析全省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制全省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省財政資金賬戶;統一管理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備案;承擔國債兌付及相關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下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六)綜合處。承擔交通、物價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分析預測宏觀財經形勢;擬訂全省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省級非稅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承擔政府性基金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的審核工作;承擔罰沒財物收入管理工作;擬訂彩票管理制度,承擔彩票收益分配和市場監管工作;承擔國土、海域、礦產、彩票公益金等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交通、交警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擔財政票據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省駐穗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使用,認真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七)行政政法處。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准;承擔省安排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專項資金等方面經費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議;承擔行政、政法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核工作;承擔行政、政法部門辦公場所修繕、車輛及設備購置等專項經費管理工作;承擔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采購及日常管理事務;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八)教科文處。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廣播電視、體育、計生、檔案、地震及其他部門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九)工貿發展處。承擔工交、地質、安全生產、電力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和產業政策;承擔工交、商貿等企業財務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承擔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工作;承擔資產評估行業監管工作;承擔省財政支持現代產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擬訂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政策,承擔有關資金管理工作。
(十)農業處。承擔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水利、國土、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契稅、耕地佔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承擔農口部門有關專項資金及基建項目管理工作;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村莊規劃、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工作。
(十一)經濟建設處。參與投資體制改革和財政性資金計劃安排;參與國債資金的安排、審核和監督;認真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認真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承擔財政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的財務監管和其他項目財政性投資的財政監督工作;擬訂代建項目財務制度;參與工程造價管理。
(十二)社會保障處(與省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管理辦公室合署)。承擔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擬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審核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制訂相關政策;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三)外經金融處。承擔外經貿、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和執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財政政策;指導和監督外經貿、旅遊、外商投資、境外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承擔有關涉外收入的監繳和管理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和省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非貿易外匯管理工作。
(十四)會計處。承擔全省會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核准和會計電算化指導監督工作;指導代理記賬工作;承擔依法核准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有關業務的工作;承擔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有關監管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
(十五)績效評價處。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決算工作;擬訂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制度;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准及業務規范;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的建議。
(十六)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組織擬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及資產費用標准,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劃;承擔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審批工作;承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監繳工作;承擔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等工作。
(十七)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擬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計劃及中長期規劃、年度預算和決算;承擔財政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及管理;開展項目前期准備和申報工作;按計劃組織項目實施,檢查項目和資金的執行情況,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十八)農村財務管理處。指導、監督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財務公開與民主管理工作;承擔村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培訓工作;承擔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與管理工作;監督村級債務管理工作。
(十九)政府采購監管處。擬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准;參與審核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省級政府采購方式;承辦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監督管理省級政府采購活動;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對省級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承擔全省統一電子政府采購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二十)監督檢查局。依法對財政收支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注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相關違法違規問題。(二十一)人事教育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負責機關、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安全保衛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管理廳屬學校。

㈡ 湖北省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在哪些政府文件中規定的

湖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有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對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依法承擔下列職責:
(一)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行使決策職能情況;
(二)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積金情況;
(三)監督受委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有關金融業務和相關手續情況;
(四)督察各市(州、林區)、直管市財政、審計等部門以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的情況;
(五)建立持證上崗制度,定期組織業務培訓;
(六)督促各市(州、林區)、直管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規定上報財務和會計報表、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統計、管理費用年度預決算、按年度向社會公布的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
(七)督促清理回收單位、項目貸款;糾查新出現的違規挪用行為;監督貸款發放和國債購買,防範風險隱患;
(八)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網路體系,對各中心公積金運營進行靜態和動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六條對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各市(州)、直管市(林區)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按一個城市不得超過兩家的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范圍內,審議並確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的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
(四)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聽取財政主管部門對公積金監督情況的通報,人民銀行對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監管情況的通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審計報告進行整改的報告,並形成相應決議和處理意見;
(八)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申請;
(九)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財務報告;
(十)推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選,對不稱職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換建議。
第八條各市(州、林區)、直管市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視資金歸集情況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辦事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設立分中心,設立分中心須經城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議,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分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授權,負責授權業務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支付、使用和具體管理工作。其負責人由分中心人事主管單位推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聘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中心實行統一管理制度。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並組織執行,編報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編制住房公積金的年度預決算,經設區城市財政主管部門審核,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組織執行;
(三)提出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銀行。委託經管委會審定的商業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協議,按規定支付手續費;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核算,指導、監督分支機構的內部核算;
(五)擬訂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辦法,經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六)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的發放,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批準的計劃購買國債;
(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八)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設區城市財政部門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執行;
(九)審批單位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申請;
(十)與職工、單位和受委託銀行定期對賬;
(十一)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向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十二)組織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屬機構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並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納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十三)向設區城市財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報告,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定期向社會公布;
(十四)向設區城市財政主管部門提出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申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根據省財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辦理呆賬核銷,並按規定辦理備案;
(十五)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從業人員均須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業務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第三章繳存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情況。單位不得自行收繳存儲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四條單位錄(聘)用職工的,應當自錄(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工資額構成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計算。
第十六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或單位,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應適時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各市(州、林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報批。
第十八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申報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第二十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按國家規定不計征個人收入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依照前款第(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次提取時間須間隔1年。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企業改制轉制時,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應予封存。職工轉移到新單位後可辦理公積金轉移手續。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多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的70%。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職工法定退休年限。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相應價值的擔保或抵押。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可按不低於新增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或不低於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60%提取。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按國家規定免徵營業稅;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或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國家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市(州、林區)、直管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受委託銀行在撥付住房公積金時,對不符合政策規定使用方向的,有權不予辦理。
第三十六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條例》對行政處罰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辦法規定審議並確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㈢ 財政部發行特別疫情國債全國那些省已經到帳

財政部發行特別時期國債全國有一些省份已經到賬了,好像有省份6,上海,湖南黑龍江等等這些省份吧。

㈣ 國際法案例 湖廣鐵路債券

這事兒是倪征燠教授在外交部擔任法律顧問時經手辦的,他2003年去世了,王鐵崖教授也去世了,今年韓德培教授也去世了,問誰呀?自己研究吧。
印象,我政府當時以主權國家司法豁免為由要求美國政府幹預,人家說司法獨立,行政不能幹預司法。我政府就以主權國家不受外國司法審判為由,不答辯,不出庭。人家缺席審判,並揚言強制執行我在美國因原無外交關系被長期凍結現正要解凍的資產,我政府才讓司法部派人去特別出庭。當時報道沒說美國政府配合了,也沒說請了美國律師。我方除說主權國家司法豁免外,還說是惡債。好像說惡債的證據有二:一是李鴻章還是張之洞向皇上和太後的奏摺,說廣東有孫逸仙的革命黨造反,四川民眾也在蠢蠢欲動,如不趕緊修鐵路,一旦出事,派兵來不及,此乃惡意舉債。我政府乃革命政府,不能繼承鎮壓革命的惡債。二是美國國會的辯論記錄,有的議員反對向清國放債,有的贊成放債,贊成派對理由是只有支持清國修湖廣鐵路,美國貨才能更多更快的運到清國腹地,那裡的礦產才能運出來,這是以侵略、掠奪為目的是惡意放債。被侵略、掠奪國家政府不能償還這個債。人家法院既要顧及自己國家的宏觀利益,不宜過分得罪中國,又要給政府面子,還要給債權人和法院自己留臉面,於是說借錢修鐵路是商業活動,既不能享受司法豁免,也不能說是惡意行為,但過訴訟時效啦,裁駁。

㈤ 關於湖廣鐵路債券案的具體內容

中國清末預備修建的湖廣鐵路是指「湖北、湖南兩省境內的粵漢鐵路」和「湖北省境內的川漢鐵路」。因這兩線鐵路都在湖廣總督的轄區范圍內,故稱「湖廣鐵路」。兩線鐵路的修建計劃,前者是由武昌起經岳陽、長沙至宜章,與廣東商辦的粵漢鐵路銜接;後者以漢口為起點,經應城、鍾祥、當陽至宜昌,由此抵達四川夔州(現稱奉節)。

清政府修建湖廣鐵路的目的在於便利用兵以鎮壓正在興起的南方起義維護其統治。為加快鐵路的修建,當時的湖廣總督張之洞受命督辦後,便向國際上籌措借貸,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簽了借貸合同,決定向德國的德華銀行借款。英、法兩國得知此事後也認為有利可圖,故通過抗議、照會對清政府施加壓力,強迫清政府接受它們的借款。這使清政府只好擱置中德的借貸合同,另於1909年6月6日與英、法、德三國草簽了借款合同。之後,美國又以「機會均等」擠進了該借貸合同。所以,湖廣鐵路的借貸合同最後是以清政府郵傳部大臣(盛宣懷)為一方,以德國的德華、英國的匯豐、法國的東方匯理等銀行和「美國資本家」(以下稱銀行)為另一方在北京簽訂。合同簽訂後,德、英、法、美上述銀行於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義發行「湖廣鐵路五厘利息遞還金鎊借款債券」(以下簡稱湖廣鐵路債券)600萬金英鎊。該債券利息從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國公民傑克遜等9人持有湖廣鐵路的上述債券。1979年11月,他們向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提起訴訟。要求償還他們所持有的湖廣鐵路債券本利1億美元外加利息和訴訟費。法庭受理了他們的訴訟。並於同年11月13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出傳票,指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黃華收。要求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於收到傳票後的20天內提出答辯,否則作缺席判決。中國外交部拒絕接受傳票,將其退回。

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關於湖廣鐵路債券案的審理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拒絕後,法庭於1982年9月1日對本案做出了缺席裁判。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訴訟費。

中國政府對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的判決拒絕接受,認為它是違反國際法的,是無效的。理由是依據國際法, 國家享有主權豁免,一國法院不得強行將外國列為被告。所以美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管轄權。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調查了湖廣鐵路債券的淵源,認定它屬惡債。

中圖政府據此理由與美國國務院進行了多次交涉。經過兩國政府官員的幾次會談,美國國務院決定干涉此案。美國國務院喬治·普·舒爾茨和國務院法律顧問戴維斯·魯賓遜分別於1983年8月11日和12日發表了聲明。中國接受了美國的建議,聘請了美國律師出庭申辯。律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絕對主權豁免;本案不屬美國法典第28卷第1605條規定的「商業活動」;原告的傳票送達不完備;原告未能依美國法典第28卷第1608(E)條的規定,證明被告具有責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償要求和權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決無效,要求撤銷缺席判決。另外,美國司法部向阿拉巴瑪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國利益聲明書」,要求法院考慮舒爾茨和魯賓遜的聲明,考慮美國利益支持中國的申辯。在美國政府的干預下,法庭重新審理了此案,做出新的決定,撤銷了原來的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之後原告又向美國聯邦第十一巡迴法院提起上訴和要求美國最高法院重新審理,未獲成功。致使此案於1987年3月9日告終。

㈥ 湖北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券概況

1、債券名稱:2006年湖北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債券
2、債券簡稱:06鄂能債
3、債券代碼:111031
4、債券形式:實名制記帳式
5、信用評級:AAA
6、債券面額(元):100
7、債券期限(年):10
8、債券利率(%):4.05
9、基本利差:
10、計息方式:固定利率
11、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
12、發行總額(元):1000000000
13、發行價格(元):100
14、發行日:2006-05-22
15、上市日:2006-08-29
16、兌付日:存續期內每年的5月22日(節假日順延)
17、摘牌日:
18、一級託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19、二級託管: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0、擔保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承銷方式:余額包銷
22、主承銷商: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
23、上市推薦人: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
24、上市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債券用途
本期債券募集資金人民幣10億元,其中9.8億元用於「水布埡水電站工程項目」,0.2億元用於「鄂州發電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煙氣脫硫項目」,計劃投資總額108.27億元。
一、水布埡水電站工程
水布埡水電站位於湖北省恩施州巴東縣境內,是清江幹流水電三個梯級開發的龍頭電站,也是發行人實施清江流域水電「流域、梯級、滾動、綜合」開發試點的關鍵性工程,作為華中地區「十五」期間規劃建設的重要電源點,於2002年列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水布埡水電站總裝機容量為160萬千瓦,安裝4×40萬千瓦水輪發電機組,設計多年平均發電量為39.2億千瓦時。工程建設期為2002年-2009年,計劃2007年7月首台機組投產發電,2008年底全部機組投產發電,2010年全部完工。
水布埡水電站工程項目總投資106億元。發行人持有水布埡水電站項目法人湖北清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62.5%的股權
二、鄂州發電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煙氣脫硫項目
為解決二氧化硫排放污染問題,湖北省鄂州發電有限公司積極籌備建設脫硫設備。該項目擬採用石灰石—石膏濕法脫硫工藝和一爐一塔運行方案,100%的煙氣處理,>95%的脫硫效率。該工藝完全符合國家燃煤機組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術要求。
項目工程總投資2.27億元。發行人持有湖北鄂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60%的股權。

㈦ 長江期貨是國企嗎

是的。
1991年3月1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北證券公司(長江證券前身)成立。公司實收資本金1700萬元,其中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出資1000萬元。
1991年4月18日,公司首次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國債承銷團,確立了公司國債一級自營商的地位。
1991年4月23日,公司首家營業部正式對外開業。
公司是國內業務資格最齊備的證券公司之一:在全國同業首批獲得A、B股股票主承銷、外匯經營、證券投資咨詢、受託資產管理以及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資格,是首批滬深證券交易所會員,取得網上證券委託業務資格、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並被財政部確定為銀行間和交易所跨市場國債承銷團成員。
公司資產質量優良,凈資產和凈資本兩個指標在業內的排名始終保持較前位置。已在全國17個省市、自治區,33個城市設立了60多家分支機構,逐步形成了覆蓋全國的業務網路。
目前,公司已初步完成證券類控股集團的架構,旗下擁有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長江期貨有限公司、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和諾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家控參股子公司。
2005年及2008年,公司兩度被評為「中國證券行業十大影響力品牌」。2007年,在「中國券商獎」評選中,公司榮獲「最具發展力券商獎」

㈧ 七月我國地方債發行量如何

7月31日,北京市財政局發行2018北京市政府一般債券(一期至四期),規模達296億元;當日,湖北省財政廳也發行2018年湖北省政府一般債券(三期至五期),規模達395萬元。

研究員吳志武認為,2018年上半年地方政府債券到期償還量為1609.05億元,借新還舊規模為1341.56億元,實際償還率為16.62%,下半年地方政府債券到期償還量為6780.32億元,如果按照上半年的實際償還率計算,下半年借新還舊規模為5653.15億元。

㈨ 湖北洪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洪湖農村商業銀行是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總部位於湖北省洪湖市宏偉北路8號。洪湖農商銀行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從事銀行卡(借記卡)業務;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險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它業務。
法定代表人:楊剛
成立時間:2013-07-24
注冊資本:35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21000000143409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湖北省洪湖市宏偉北路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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