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會計利潤200萬,收入總額4000萬,發生業務招待費30萬,國債利息收入2萬,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稅率25%)
30*60%=18W;4000*0.5%=20W 按總收入的60%扣除,不超過收入的0.5%
招待費稅前只能扣18W,應調增利潤12W(30-18=12),國債利息收入免稅,調減利潤2W
調整後利潤:(200+12-2)*25%=52.5 W
❷ 轉讓國債收入是調增還是調減項目
首先要確定是否屬於免稅項目,如果是免稅的,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減處理。否則就不需要做納稅調整。
相關政策規定:企業在付息日或買入國債後持有到期時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在付息日或持有國債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後交割單列明的應計利息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❸ 所得稅費用在年末需要調整,例如稅收滯納金得調增所得稅,國債利息收入得調減所得稅,利潤表怎麼處理呢
利潤表不用怎麼調整,只是填列所得稅一項時,所得稅計算時是需要調整。
所得稅=(利潤總額+稅收滯納金-國債利息收入)*0.25
❹ (1)計算該企業2019年度的會計利潤總額。 (2)通過分析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增金額和納稅調減金額
(1)計算該企業2019年度的會計利潤總額。
該企業2019年度的會計利潤總額
=產品銷售收入+銷售邊角料收入+國債利息收入-合理工資、薪金總額 -職工福利費支出 -+撥繳工會經費-支付法院訴訟費-稅收滯納金 -合同違約金 -銀行逾期利息 -業務招待費支出 -廣告費支出-業務宣傳費支出
=4000+100+5- 100- 15- 2- 3- 4- 5-6- 50- 700- 80
=3140(萬元)
(2)通過分析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增金額和納稅調減金額,計算該企業2019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因為:國債利息收入為屬於免稅收入,所以:應全額調減。
因為:福利費稅前扣除限額為:100*14%=14(萬元),所以:應調增1萬元(15-14)
因為: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為:100*2%=2(萬元),所以:可以稅前全額扣除,無需調增調減。
因為:支付法院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所以:無需調增調減。
因為:稅收滯納金不可稅前扣除,所以:應全額調增。
因為:合同違約金可以稅前扣除,所以:無需調增調減。
因為:銀行逾期利息 可以稅前扣除,所以:無需調增調減。
因為:業務招待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1)按收入計算扣除限額
=(4000+100)*5‰
=20.5(萬元)
2)按照發生額計算扣除限額
=50*60%
=30(萬元)
所以:應調增29.5萬元(50-20.5)
因為:廣告費支出 、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四十四條: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
=(4000+100)*15%
=615(萬元)
所以:應調增165萬元(700+80-615)。
計算該企業2019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該企業2019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利潤總額+調增額-調減額)*25%
=【3140+(1+29.5+165)-5】*25%
=3330.5*25%
=832.625(萬元)
❺ 國債利息收入應計入什麼科目
國債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所專得。
國債利息收入會計屬分錄如下:
計提時:
借: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實際收到的時候:
借:銀行存款等
貸:應收利息
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
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
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免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❻ 下列各項中,需要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有(BC)。A:國債利息收入 B:已計入損益的稅收滯
不允許稅前扣除的是行政性罰款、滯納金,經營性的違約金稅法是允許稅前扣除的。
❼ 企業所得稅中調增調減怎麼理解啊
所謂的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其實就是讓你根據會計法規和稅務法規對公司的收入,成本,費用等進行核算;
1、扣除超過標準的費用,不能入賬的成本做所得稅納稅調增:
即:不能做稅前扣除,增大應納所得稅所得額;
例如: 關於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是(營業)收入的0.5%。
公司收入3000萬元,實際發生招待費13萬元,13萬元的60%即7.8萬元可以稅前抵扣,且未超過最高限額3000*0.5%=15萬元,所以不能抵扣部分為13-7.8=5.2萬元。
所得稅率為25%,應做所得稅納稅調增5.2*25%=1.3萬元。
2、對免稅收入,在所得稅計算中做了納稅計算部分做所得稅納稅調減,以減少企業的納稅額,
比如:企業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是免稅的,這部分就要做應納所得稅所得額減少。
然後用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然後根據這個來算企業所得稅。
(7)國債利息收入調增調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徵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第三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六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❽ 某企業當年實現利潤總額為50萬元假定當年發生的納稅調整事項如下,發生國債利息收入3萬元,稅收滯納金
解:應納稅所得額 = 利潤總額 +納稅調增項目金額 - 納稅調減項目金額
應納所得稅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 減免稅額 - 抵免稅額
∵國債利息收入屬於免稅收入調減 (-)
稅收滯納金不得扣除調增 (+)
超標准予扣除項目金額調增 (+)
∴應納稅所得額 = 50 - 3 + 2 + (89 - 85)= 53萬元
應納所得稅稅額 = 53 * 25% = 13.25萬元
答:企業的所得稅費用為13.25萬元
❾ 企業債券利息收入進行納稅調整時怎麼調整
企業債券利息收入進行納稅調整時免徵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9)國債利息收入調增調減擴展閱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
一、對企業持有2011—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中國鐵路建設債券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以鐵道部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企業取得上述債券利息收入(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50%)納稅調整時,作為免稅收入,做納稅調減。企業取得其他債券利息收入,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❿ 請問,國債利息收入,在期末調減應納稅所得額時,會產生暫時性差異嗎
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收入, 產生的是永久性差異,不是暫時性差異。
國債利息根據稅法規定是免稅的,而會計對於這部分收益需要確認投資收益。兩者產生的差異是永久性差異,不會隨著時間的變化逐漸消失。因此,不會引起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
收到利息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投資-債卷投資
投資收益-(利息)
(10)國債利息收入調增調減擴展閱讀:
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是一項已執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 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對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也是一項通行的做法,這主要是由於國債的利息完全是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的,如果對其征稅,
一方面相當於對國家財政支付的利息通過徵收所得稅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另一方面將減少國債購買者最終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
而且企業購買國債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時基本上沒有對應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也不違背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原則。因此,本法保留了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