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青財企(2003)48號文 誰能幫我找到『
青島市財政局文件
青財企一〔2003〕48號
青島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明確財政
支持企業發展資金財務處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區)財政局,市直有關部門、各資產經營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有關企業:
近來,我市有關部門在對企業進行財務檢查時,發現有的企業將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和返還的稅金、基金及收費在應付款中長期掛帳,未按規定進行財務處理,造成企業財務信息失真和國有資產流失。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維護國有權益,現將財政部門支持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和返還的稅金、基金及收費財務處理規定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財政部門撥付的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返還的稅金、基金及收費的具體財務處理
(一)財政撥付的科技三項費用(新產品試制費、中間實驗費和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及技術創新項目資金,在項目完成前,暫計入專項應付款。項目完成後,屬於按規定準予核銷的部分,報經批准後沖銷科技三項費用撥款;其餘部分應作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
(二)企業技術中心扶持資金,暫計入專項應付款。對用於完善技術中心建設的費用性支出,直接沖銷撥款;資本性支出部分應作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
(三)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國債專項資金(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國債項目資金),項目投資補助資金應作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項目貸款的貼息資金沖減企業財務費用。
(四)市政府確定的重點企業扶持資金,應作為國家投資,國有企業直接轉作國家資本金;其他企業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
(五)按規定減免的土地出讓金、海域使用金及城建配套費等,應作為國家投資,國有獨資企業直接轉作國家資本金;其他企業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
(六)對以前年度返還的企業所得稅,應作為國家投資,國有獨資企業直接轉作國家資本金;其他企業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
(七)規定豁免的財政小型技措貸款、周轉金,應作為國家投資,國有獨資企業直接轉作國家資本金;其他企業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
(八)對外經貿企業的各種財政貼息(包括出口商品貼息、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出口退稅貸款貼息、機電產品增量貼息、高新技術產品增量貼息、六大類商品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或作補貼收入處理。
(九)國家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在項目完成前,暫計入專項應付款。項目完成後,屬於按規定準予核銷的部分,報經批准後沖銷撥款;其餘部分應作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中單獨反映。
(十)其他各類財政補貼資金(包括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認證費補貼、參展費補貼、出口信用險補貼、反傾銷應訴補貼等)均應作補貼收入處理。
(十一)原國有企業和原集體企業欠繳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國有獨資企業直接轉作國家資本金;其他企業在資本公積金中單獨反映。
二、監督檢查
(一)加大對企業的監督檢查,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檢查。未按規定進行財務處理的企業,必須及時糾正,有錯不糾的,經檢查發現後,將依法追究企業主要領導和財務負責人的責任。
(二)發揮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在對已改制及擬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時,要重點關注企業對財政部門支持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和返還的稅金、基金及收費財務處理是否正確,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同時,財政部門加大對中介機構監督檢查,對違規的中介機構按規定給予嚴厲處罰。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支持 企業 資金 財務處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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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財政局辦公室 2003年11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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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急求:青島市財政局青財基【2003】78號文件《關於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青島市財政局文件
綠色財企[2003] 48號
的
青島市財政局進一步明確了金融
支持企業發展資金財務處理的通知規定
市(區)財政局,市有關部門,和各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各相關企業:
最近,城市當局在企業中,有的企業財政撥付專項資金和稅收,資金和費用的應付款項長期掛帳的回報,沒有財務處理,企業財務信息失真,國有資產流失,財務檢查。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維護國有股東權益,財務部門現在將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稅收基金和收費項目的財務處理要求的回報進一步明確如下:
金融部門的資金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返還的稅款,基金和收費項目的具體財務處理
(一)財政撥款和科技三項費用(新產品試制費,中間實驗費和重大攻關項目補貼)和技術創新基金項目,項目建成之前,暫時計入專項應付款。項目完成後,被授予部分的反轉技術推廣的資金,經批准後注銷的規定,國家投資,其餘為反映一個單獨的資本公積金。
(b)資金,以支持企業技術中心,,暫時計入專項應付款。用於提高技術中心的建設費用支出直接沖銷資金;作為國家投資的資本支出部分,以反映獨立的資本公積金。
(三)國債專項資金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國債項目資金),項目投資補助資金應作為國家投資,以反映獨立的資本公積金。項目貸款貼息資金,以抵消成本的企業融資。
(D)的資金,以支持由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企業,作為國家投資,國有企業直接轉移到國有資本,單獨反映在資本公積金的其他企業。
(五)土地出讓金,按照規定的豁免,使用的海域的黃金和城市建設配套費,作為國家投資,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直接傳送到單獨反映企業在資本公積金。
(六)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作為國家投資,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單獨反映在資本公積金的其他企業。
(G)小的技術措施,周轉基金,金融貸款的豁免,作為國家投資的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直接傳送到單獨反映資本公積金的其他企業。
(H)外貿企業財政貼息(包括出口商品利息補貼,技術改造項目貼息貸款,出口退稅,貸款貼息,機電產品增加的利息補貼,高新技術產品增加的利息補貼,六大類商品的利息補貼)資金,以抵消財務費用,或補貼收入處理。
(9)國家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項目完成前,暫計入專項應付款。項目完成後,注銷部分的規定,並徵得被授予後,注銷資金,國家投資,其餘為,反映資本公積,。
(j)其他類型的基金(包括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認證費用補貼,參展費補貼,出口信用保險補貼,反傾銷應訴補貼的)的財政補貼,應被視為補貼收入。
(K)的原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在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直接轉移到國有資本,國有企業不支付的,單獨反映資本公積金的其他企業。
監督檢查
(一)加大監督檢查的企業,密切與相關部門定期或時間進行檢查。沒有金融的加工企業,必須及時糾正,不糾正錯誤,檢查的意志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領導和財務負責人的責任。
(二)發揮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專項資金和稅收,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金融企業的回報已重組,並提出了審計,重點對金融業支持企業發展基金和費用的財務處理正確,發現問題及時評論處理。同時,財政部門要加大中介機構的監督和檢查,給予嚴厲處罰,按照規定,違規的中介機構。
○○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支持企業資金財務處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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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財政局辦公室發表於11月26日,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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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國債專項資金的介紹
國債專項資金,是指1998年以來,中央政府為了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通過增發國債專項用於加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投入的資金。國債專項資金分為兩類:一類列入中央預算支出,用於中央建設和補助地方項目建設;一類轉貸給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門,用於地方和中央部項目建設,由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門還本付息,不列入中央預算,也不作財政赤字處理。
『肆』 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與國債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預算是將財政收支活動記載在收支分類表中,以反映政府活動的范圍和方向,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從程序上看,預算的編制是政府對財政收支的計劃安排,預算的執行是財政資金的籌措和使用過程。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國債,又稱公債,是政府舉債的債務。具體是指政府在國內外發行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和銀行借款所形成的國家債務。
國債是財政資金的籌措的方式之一,籌集來的資金,財政就把它編制到財政預算內使用。比如,國家發行某項國債,其用途用於水利建設方面,那麼就會把這筆錢編制到水利建設資金預算中。
『伍』 如何加強國債資金管理
國債資金不同於自有資金,它來之不易,且用起來應該更嚴格、更「摳門」引才對。因此,我國對國債資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個規定,從國務院到財政部、審計署,再到省市財政部門,三令五申,嚴格限制國債資金使用方向,嚴格使用紀律,嚴格監管措施。如今的國債資金管理面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但是只要管理好國債資金就會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與建設。
管理對策
加強項目組織管理,明確項目法律責任主體
一是要科學界定財政與計委在項目申報上的職能分工。財政部門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不能只充當出納的角色,要對投資領域的項目決策、資金配置有發言權,要參與投資項目的前期研究和項目評估,參與項目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標、投標工作,參與工程取費標准和定額制定等比較全面的項目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職能作用,對此,財政部、財政廳應對申報程序做出專門規定,徹底改變項目申報由計委單獨運作的被動局面。二是要明確項目法律主體。在當前的情況下,宜實行項目辦主任作為項目法人,並簽訂責任狀,承擔項目全過程監管職責,像常設單位法人一樣,承擔法律責任,並實行終身制。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監督檢查
一是實行項目會計委派制。由於工程項目辦是臨時機構,財務管理是一個薄弱環節,而國債項目是政府性投資,應當實行會計委派制,這符合《會計法》的規定。二是實行項目專管員制。要賦予專管員必要的職權,項目單位的每一項開支必須由專管員審核後,方可報法人簽字報賬;財政基建撥款,必須由專管員提出意見後,方能撥付;並且要明確專管員的法律責任。三是加強財務管理。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並嚴格按制度執行,同時實行專賬、專戶、專人管理,嚴格搞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在加強管理的同時,也不可忽視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組織專班,也可聯合紀委、監察、計委、審計等部門組織專班,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切實保證國債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強化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嚴格撥款程序。要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政監督貫穿於撥付過程中,可採取兩種撥付方法。第一種方式是按預算、按進度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金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後結算。建設資金控制在批準的項目總概算范圍內,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資;對個別由於設計不合理或非人為等原因必須調整概算投資的,應嚴格按規定的程序並經批准方可實施。第二種方式是實行提款報賬制。引入先進的管理辦法,實行提款報賬制,由項目單位先墊付資金,再按項目的完工情況,到財政部門審核報賬,這樣能有效地保證配套資金的落實,避免資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實落實項目配套資金。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是全面完成項目任務的重要保證。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將資金同比例到位。在當前地方財政十分困難的前提下,應想方設法多渠道籌資。三是規范撥款渠道。項目資金原則上全部通過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不能多渠道撥付,這樣有利於地方財政部門全面加強管理,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加強基建程序管理,嚴格「三算」監管
一是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在工程的招標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打破地方、部門保護,不得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搞錢權交易,不得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二是強化項目的「三算」監管。對項目的「三算」監管,是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切入點。通過監管,可以達到降低工程造價、避免資金缺口、節約建設資金的目的。監管的內容包括項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預算,工程招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結算等。
『陸』 四川省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怎麼做賬
按專項資金下撥時下發的文件要求,設專戶,若不設專戶,列入其他應付款(專項資金)
『柒』 最新《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實施流程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做好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確認工作的通知
國經貿投資[2000]第297號
2000年4月5日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定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財稅字[1999]290號)。文件明確規定,企業在申請辦理企業所得稅抵免時,須由經貿委出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予以確認。為此,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對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重要意義的認識。對技術改造項目進行確認,是貫徹執行好此項稅收政策的重要環節,也是使這項稅收政策真正發揮作用的重要保證,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保證所得稅抵免政策真正用於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二、項目的確認范圍。受理申請確認的項目范圍,主要包括經國務院、經貿委、中央直屬企業的主管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及中央管理的企業按現行程序和許可權審批的技術改造項目。
三、項目確認的申請及附送文件。企業應在技術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之後(其中國債專項資金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應在下達資金計劃後)申請確認。限額以下項目,包括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的企業審批的限額以下項目,向企業納稅機關所在地的省經貿委申請確認;限額以上項目,由省經貿委審核後,報國家經貿委確認。辦理確認手續時,應出具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授權審批的項目應附有關授權審批的文件)和采購國產設備清單;按國家有關規定應招標采購的設備,要出具有關招標方案的文件;采購設備有重大調整的,要出具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調整方案的批准文件。
四、項目確認書的出具。國家經貿委和各地經貿委對符合抵免所得稅政策要求的項目,應按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許可權出具《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式樣附後)。其中,限額以上項目(含國家經貿委授權審批的項目),由國家經貿委出具加蓋"國家經貿委投資與規劃司"公章的確認書;限額以下項目,由企業納稅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出具加蓋"技術改造項目審查專用章"的確認書。
各地經貿委的確認職責不得下放。各地經貿委應在出具確認書後5個工作日內將確認文件報國家經貿委投資與規劃司備案。國家經貿委投資與規劃司接到備案文件後,若有異議,應在5個工作日內返回意見。
企業應在出具確認書後兩個月內,到稅務機關辦理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
五、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確認: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於重復建設的項目。
(二)越權審批的項目。
(三)項目改造內容和投資規模發生重大變化且未經有關部門核準的項目。
(四)未按技術改造管理有關程序和規定進行的技術改造項目。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9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3號文件一並轉發給你們,請接到通知後,盡快與當地稅務部門聯系,就有關項目確認事宜進行協商,抓緊進行確認工作,並通知相關企業按要求辦理確認以及所得稅抵免的具體手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經貿委投資與規劃司反映。
附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
二、國產設備訂購清單(略)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90號文件(略)
四、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3號文件(略)
附件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
編號:( )經貿投〔 〕號
根據財稅字[1999]290號文的規定,茲確認技術改造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該項目於年月以號文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請按規定到有關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手續。
項目單位:
改造內容:
項目總投資額:
另附一個案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國產設備技術改造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910號
2004年7月20日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吉國稅發[2003]285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凍干甲型肝炎減毒活疫苗產業化」技術改造項目,已經取得吉林省經貿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編號:〈吉〉經貿投[2003]112號)。項目投資總額總計為8359萬元,全部為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金額,其中國產設備投資概算總額1334.9萬元。經審核,所報項目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財稅字[1999]29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其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買《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表》(詳見附件)所列國產設備的投資,准予按規定計算抵免企業所得稅。請你局及時通知主管稅務機關,計算審核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各年度國產設備投資額和抵免企業所得稅額,具體辦理抵免事宜。
『捌』 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天津市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這是項目通知跟管理辦法。
『玖』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專項投資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 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其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六條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 發生戰爭、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時,國家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處置企業國有資產。
第十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依照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五)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是:
(一)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二)保持和提高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領域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
(三)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章 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核批准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並、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審核、決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關重大事項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並破產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可以作為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可以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並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三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務院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參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三十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或者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對其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權利和義務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工會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制定的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行政法規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加快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後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拾』 關於政府補助項目的會計處理
(1)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在其補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發生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即:
1、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費用或損失的,在取得時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然後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2、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2)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按照固定的定額標准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應收金額計量,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或「遞延收益」)科目。
(3)不確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動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或「遞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攤遞延收益的,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10)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一、收到政府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
貸:遞延收益
二、購建長期資產時
借: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
貸:銀行存款等
三、長期資產的使用期內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