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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債法體系

發布時間:2021-03-28 16:27:34

Ⅰ 我國民法典中債法體系如何安排

不會是楊彪老師的考試題目吧?你是?

Ⅱ 論述我國財政管理法律體系的不足與完善

一、有關財政危機問題的共識
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已進入全面小康的發展軌道,特別是科學發展觀的提出,更為我國今後的經濟發展指明了新的方向。而在此新形勢下,如何避免出現財政危機,以及財稅法治改革應當何去何從,是我們在進行財稅理論研究的過程中,必須應對的新課題。
我國自從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有關財政危機的討論一直未停。特別是近幾年來,為了解決通貨緊縮、內需不足等問題,國家曾一度推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從而使財政支出大漲,赤字與國債規模激增。通常,評價一國財政運行狀況的指標,主要有債務依存度、償債率、國債負擔率以及財政赤字佔GDP的比重,等等。通過這些指標的變化軌跡,能夠較為直觀地反映一國的財政運行是良性狀態還是危機狀態,以及這些狀態的轉化趨勢。財政風險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負債的多少和償債能力的強弱。因此,如果政府的負債過多,就會加大發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近幾年來,我國的財政赤字規模一直很大,每年都有數千億元①;與此相適應,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這幾年,已累計發行長期建設國債達9000億元②,國債發行總額累計已經達到26000億元。這只是最為直觀的政府負擔的國家公債的數額。有些學者正是以此作為計算債務依存度、國債負擔率等指標的依據。除了上述以發行的國債數量作為衡量政府負債的依據以外,還有人提出了其他的測度方法,較為重要的是把政府負債分為四類,即顯性負債、隱性負債、直接負債、或然負債。因此,上述的國債發行規模,只是一種顯性的負債或直接的負債,如果從其他的角度去考慮政府的負債,則政府的債務負擔應當更重。例如,國有企業的債務、社會保障的負擔、銀行的不良資產、大量拖欠的工資、公共衛生等問題的解決,主要需要國家來承擔經濟責任,或者最終承擔責任,這些「實質上的債務」,都是導致財政危機的重要因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財政危機比金融危機更值得關注,因為金融危機也會轉化為財政危機,並最終由財政來「買單」。
由此看來,無論對影響財政風險或財政危機的指標如何確定,也不管對政府的負債如何量化,人們可以達成共識的是:國家的債務負擔已經相當沉重;大量債務負擔的積聚,至少已構成發生財政危機的潛在可能性。由此產生一系列需要研究的經濟社會和法律問題,如國家不斷增加的財政赤字、增發國債的做法,是否會給以後的經濟發展帶來沉重壓力,並影響到「代際公平」,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合乎法治的要求和精神,等等。而要回答這些問題,則需要探討產生財政危機的法律原因。
二、財政危機的法律原因分析
由於專業分工等諸多原因,傳統的法律界往往對財政問題少有問津,但財稅領域恰恰是體現近現代法治精神的重要園地。從歷史上看,如果沒有財政危機,如果沒有財稅方面的分權及具體制度安排,就沒有近代意義上的憲法。可見,財政危機作為財政運行的一種極端狀態,作為一國政府所必須面對的危急情勢,同憲法、憲政也有著緊密的關聯。事實上,財政直接涉及到公共權力的行使,以及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這本身就是一個憲政問題。與此同時,還應當在相關法律中對財政權和財產權做出具體的保護性規定,以有效地平衡和協調國家財政權與公民財產權的沖突。這些法律精神,應當貫穿於相關的財政法、稅法、民法等領域的具體立法之中。上述的法律精神,實質上就是一種法治精神,即通過有效的、具有合法性的分權,綜合協調、平衡各類主體的利益以及實現其良性互動。如果不能有效地貫徹這種精神,就不僅可能侵害國民的財產權,也可能使財政權的行使受到損害,並最終導致財政危機。從現實情況來看,導致財政危機潛滋暗長的具體法律原因,最為顯見的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預演算法形同虛設
由於我國憲法是在特定背景下形成和發展的,其經濟性和法律性特徵相對較弱,因而對預算的規定十分匱乏。這些不足本需預演算法加以彌補,但現行預演算法卻較為空泛,可操作性較差,以致許多現實財政收支管理活動都游離於預演算法規定之外,嚴重影響了預演算法的權威性;簡而言之,預演算法已形同虛設,亟待改造或重構。具體體現在:(1)預演算法明確規定「一國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納入預算」。但在我國這一原則未能體現在具體的制度規定中,致使在「預算資金」之外,又形成了所謂的「預算外資金」,甚至在「預算外資金」之外,還積聚了許多「制度外資金」,從而導致國家分配秩序的極度混亂,財政活動失序、失范的問題大量存在,使正當的財政收入受到了很大的侵蝕,赤字規模由此不斷擴大,而財政危機也由此潛滋暗長。(2)財政收支平衡是預演算法的基本原則。但在一國預演算法剛性不足,形同虛設的情況下,收支平衡的原則往往很難被實際執行,這同樣也是導致財政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3)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所出現的置預演算法精神與規定於不顧,隨意變更預算和隨意追加、追減預算,以及改變預算項目等,還有預算支出的失控以及憑長官意志所進行的非法支出,更加大了滋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危害十分巨大。(4)預算缺乏透明度。特別是政府部門預算的透明度不夠,表現最突出的就是納稅人不知道自己的錢被用在了什麼地方,怎麼用了。眾所周知,法律執行的監督是任何一項法律是否正常運作的關鍵所在,但是由於預算缺乏透明度,不僅使預算缺少了社會和輿論的監督,甚至有可能為不法之徒滋生腐敗提供了溫床,國家的巨額資金成了少數人的囊中之物。
在預演算法上,類似的問題還非常多,如分稅制財政體制的非法律化、國庫收付制度的不嚴格執行、對預算收入徵收的隨意性所導致的收入流失等,都是無視預演算法規定的重要現實問題,都是將預演算法束之高閣,使其形同虛設的問題,也都是衍生財政危機的重要問題。
(二)國債法有待完善
財政危機直接體現為大量的顯性赤字或隱性赤字,而對於赤字的彌補危害較小和最常用的,則是發行國債的形式。發行國債是以國家信用作為擔保的,盡管是債,但畢竟是公「債」,因而也具有很強的公法屬性。它要求國債的發行規模、結構、利率、償還等很多方面,都必須要嚴格地遵守法律的規定,因而一個重要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但是,我國目前國債規模立法還相當薄弱,尚無專門的國債法對相關的問題作系統規定。在缺少專門的國債法的情況下,有關國債的一些基本規范,主要體現在預演算法的幾條原則性規定中:(1)在發行國債的法律依據上,由於預演算法強調中央政府的公共預算不列赤字,且地方各級預算也應當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編制,不列赤字。因此,在理論上就不存在通過發行國債的手段來彌補上述赤字的問題。但事實上,不僅是中央政府,許多地方政府都發生了赤字,而且欠債規模還十分巨大。各級政府的財政漏洞如何彌補,已成為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而且這個問題處理好了,對於化解不同級次政府的財政危機也會有好處,否則,就會進一步加大財政危機的可能性。(2)從現行制度來看,只是在中央預算所必需的建設資金出現資金缺口時,才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但是借債應當有合理的規模和結構」。然而,對於借債的合理規模和結構,卻缺少明確的規定,因而,在國債的實際發行過程中,無法有效控制和實施監督。(3)在對權力機關的國債發行行為進行監督時,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沒有專門的國債法來全面規定國債的發行問題,因此,這里的預算監督行為也是無效的,從某種程度上放縱了國債的發行,從而也會增加發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4)在預演算法規定中缺乏一個較為系統的對國債風險進行防範的制度。國債是一個涉及比較多的經濟學工具和技術的制度,國債的風險管理包括:發行的規模、發行的結構、發行的方式、國債流通的規模風險、國債的償還規模和結構風險等。完善的國債法是能夠有效防範國債風險的,對於這些問題,不是立法者拍拍腦袋就可以制定的;而且既定的標准也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而有所變化,因此需要法律經濟的分析方法,從技術上徹底降低國債的風險。
(三)稅法剛性不足
從總體上說,在與財政危機相關的各類法律規范中,稅法規范的數量最多。在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下,我國雖然沒有完全貫徹「法律保留原則」和「議會保留原則」,但還是做到了最基本的「一稅一法」原則,從而使現在開征的各類稅收,基本上都能有至少相當於國務院行政法規級次的立法與之相對應。由於大量稅收立法主要都採取了行政法規而非「法律」的形式,稅收立法層次相對較為低下,在執行過程中有法不依的問題突出,因而稅法的剛性明顯不足,這也使得稅法的執行彈性較大。其具體表現是既存在「徵收過度」的現象,也存在「應征未征」的問題。而「應征未征」既可能是放棄國家的稅收徵收權,也可能是應征的稅款無法徵收或無力徵收。「地下經濟」、稅收逃避現象的普遍存在,必然會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從而降低國家的財政支出能力,加大發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稅法的剛性不足,與我國稅收優惠過多過濫有關。大量的稅收優惠使得「稅式支出」的規模十分巨大,從而人為地減少了應入庫的財政收入,影響了對財政赤字的彌補,這同樣會加大發生財政危機的可能性。不僅如此,稅法的剛性不足,還與某些國家機關對法定課稅要素的非法變動有關。總之,稅法剛性不足的表現和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缺少稅收基本法、稅收立法層次低、違反《立法法》的規定和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以及在實踐中不依法辦事,則是導致稅法剛性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全面提高立法層次,貫徹稅收法定原則,切實在執行中做到有「法」可依,對於防範財政危機尤為重要。
導致財政危機潛滋暗長的法律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筆者只是選擇了與財政危機的形成密切相關的幾個領域來探討,從中不難發現這些領域所存在的許多立法和執法問題,都直接影響著國家的財政狀況。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市場經濟所涉及的制度內容並不限於市場制度本身,市場制度、財政制度與政治制度等本來就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中國社會不可能在進入市場經濟模式的同時,卻排斥與之緊密相連的公共財政模式與政治模式(憲政制度)。因此,對於處在社會轉型時期的財稅法學而言,建立一種合理的財稅法律體系和推動已經制定的財稅法規范的准確實施同樣重要;也就是說,完善財稅法律體系是促進財稅法治化進程的至關重要的一步。
三、完善財稅法律體系的思考
從根本上建立一套完善的財稅法律體系,既能夠從總體上體現憲法的精神,又能夠在具體的分稅制中,形成一種良好的憲政制度。這樣就有利於更好地解決財政危機問題。對於我國來說,財政危機的主體承擔者是政府,所以,政府承擔規避財政危機的工作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筆者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
(一)建議修改現行憲法,建立財政法立法依據
目前,我國財政法表現為各自獨立的單行法,尚無一個可供共同遵循的統一的財政法典。因此,建議在憲法中增加有關財政稅收的規定,明確各財稅單行法之間的關系和適用范圍,界定各財稅部門的職能、許可權、義務和法律責任。各財稅單行法都必須以財稅基本法為依據,不得與其相抵觸。這就要求在財稅基本法的統領下,根據市場經濟下公共財政職能的要求,對現行財稅法律體系進行修訂和完善,將財政稅收等涉及國家和社會、中央與地方分配關系、公民權利和利益的內容在憲法中做出規定,以推進我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理財、依法治稅。
(二)建立健全國債法律環境
全面清理現有的國債法規,進而採取相應措施在全面清理現有法規的基礎上,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對策:對已經完全不適用和部分不適用的法規,該廢止的廢止,該部分失效的失效,該修改的修改。我國盡管多次頒布《國庫券條例》和《特種國債條例》等,但沒有一部系統、全面的《國債法》。即使是這些已頒布的法規中,也存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不相適應的問題,需要進行進一步的修訂。中國國債市場日益與國際接軌,今後境外資本也將進入國債市場,這將為國債市場帶來更多的機遇。起草一部完整的《國債法》,規范國債市場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設定製約手段,規范國債的發行、流通、使用、管理和償還全過程,是健全我國國債市場的迫切需要。
(三)加緊修改《預演算法》,推進各類相關體制的改革,真正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合理的公共財政制度
由於體制轉軌時期利益調整的難度以及制度設計本身的一些問題,中國預演算法的立法、執法和守法一直都在低水平上徘徊。結合當前財政支出制度改革的現實需要和世界財政法治發展的潮流,以規范和保障政府財政行為為己任的預演算法應當予以積極的回應。無論是預算編制、預算審批還是預算執行,都需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做出很大程度的調整和改革,這是從源頭上防範財政危機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
(四)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稅法
在完善稅法時,要注意稅法與其他相關的經濟、社會立法的配套,特別是與相關財政立法的配套。否則,稅法再完善,也可能會存在許多因制度不協調所造成的成本問題。稅收是國家的主要財政基礎,稅法的制定和執行不僅影響同業競爭的納稅人在同一市場中的競爭力,還會影響國家的財政收支和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制定、變更稅法不僅直接影響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稅款給付義務,而且當國家以征稅行為介入市場運行以後,稅法的制定和執行更會影響納稅人的預期和行為,從而影響到國家的財政收入。
(五)盡快擬定和頒布《財政監督法》
從法律上確定財政監督的地位,增強財政監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執法監督體系中的地位。通過法律程序明確監督機構的職權、責任、監督程序、監督方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違反財政法規的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問題,為財政部門行使財政監督職能、加強執法力度、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財政監督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創造良好的法制條件,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執法的隨意性。既抓立法,又抓執法,真正把財政活動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建立健全比較系統和完整的財政監督法律體系。
總之,要建立健全一整套嚴密科學、協調有序的財稅法律體系,使之既有分權,又有限權;既有自由,又有約束,從而在財稅法制中,通過法律的全面制定和有效實施來體現憲政精神,形成憲政秩序,這樣也形成了一種良性的互動,而只有在這種良性互動中,才能真正解決財政赤字、債務風險和財政危機等問題,才能形成良好的公共經濟秩序,推進國家和社會穩定和諧發展。

Ⅲ 羅馬法關於物權和債權的規定,及在兩大法系中的發展,以及我國關於民法分論的體系結構。

1.物權
羅馬法上所說的物,范圍較廣,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於自然界的一切東西,凡對人有用並能滿足人所需要的東西,都稱為物。不僅包括有形物體和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而且包括無形體的法律關系和權利。
物的分類主要有要式轉移物和略式轉移物;
有體物和無體物;動產和不動產;主物和從物;特定物和非特定物;有主物和無主物;原物和孳息等。物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於物上的權利。物權的范圍和種類皆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主要有五種:所有權、役權(地役權、人役權)、地上權、永佃權、擔保物權(質權、抵押權)。其中所有權為自物權,其他的為他物權。
3.債
在羅馬法中,債是物法的一個重要內容。羅馬法中債的發生原因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合法原因,即由雙方當事人因訂立契約而引起的債;一類是違法原因,即由侵權行為而引起的債,羅馬法稱之為私犯。此外,准契約和准私犯也是債的發生原因。羅馬法根據債的標的和標的物不同,對債進行了詳細的分類,主要有:特定債和種類債,可分債和不可分債,單一債和選擇債,法定債和自然債。羅馬法還對債的履行、債的擔保、債的轉移、債的消滅作了詳細規定。

我就找到這一點,只是前一問,呵呵,lv老師沒說清楚

Ⅳ 我國法律體系包括哪些組成部分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包括三部分:第一,立法體制。立法體制是指國家關於立法主體的組織系統、立法許可權的劃分和行使制度。有的認為立法體制就是立法體系,有的還認為立法體制即就是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我認為立法體系這樣的概念不夠准確。「體系」一詞與「體制」一詞不同。漢語中的「體系」是指若干有關事物或某些意識互相聯系而構成的一個整體(系統)。而「體制」是指國家機構、企事業單位的組織制度。所以使用立法體制概念比較適合。至於把立法體制等同於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更是不合適,應把二者區分開來使用。我國的立法體制就是「一元兩級多層次」,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62條和67條規定,全國人大的職權15項,其中立法權4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21項,其中立法權8項。這就是一元的含義。兩級包括中央一級立法和地方一級立法。在國家行政結構上,分中央與地方,中央領導地方,地方服從中央,這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這一關系在立法體制上的表現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作為中央國家機關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和政府的政治地位高,處於領導地位。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立、改、廢)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高於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得同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的憲法、法律(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立法體制的多層次表現是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主體從中央到地方寶塔式的設置,層次清楚,許可權明確,相應它們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成為梯級的。第二,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這里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各類規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而構成的體系。如,制定法中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條約等就是民法法系國家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中國從古到今都是制定法的傳統,規范性法律文件在當代的形式體系是以憲法(含修正案)為根本大法,相配有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軍事規章)、國際條約等。「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范圍上應包括一切立法機關、授權立法機關或行政立法機關所制定的階位不同、效力不同的具有法律形式淵源的一切規范性文件」。第三,部門法體系。部門法體系又稱法律部門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范即部門法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我以為不能把部門法體系等同於法律體系,這樣從概念上到內涵上都會給人們造成思想混亂。因為人們對法律概念的認識不統一,多元復雜,法律的分門別類派流眾多,於是把一國部門法體系等同於含義廣泛復雜的法律體系,或是用難於統一的法律體系概念取代部門法體系,都是不合適的。當然部門法體系是法律體系基本的構成部分。

Ⅳ 債法總論的介紹

《債法總論》是「民法精品系列教材」的一部,由楊立新獨自撰寫。《債法總論》在總結國內債法總則教材編寫經驗的基礎上,充分吸收國內外債法總則研究的最新成果,緊密結合我國債法總則司法實踐及教學經驗,全面構建債法總則的理論體系,富有創建性地提出了我國債法總則的基本結構是由債與債法、債的發生、債的流轉和債的保障四個部分構成。

Ⅵ 我國的法律體系有哪些

(一)公法、私法與社會法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來的:「公法是關於羅馬國家的法律,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的法律。」依照此標准,私法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立財產所有權,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公法是利用國家權力,宏觀調整社會財富分配,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訴訟法。
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社會化」現象的出現,又形成了一種新的法律即社會法,如社會保障法等。這是因為存在既非國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獨立的社會利益。有鑒於此,有人稱社會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法律。
公法、社會法與私法在調整對象、調整方式、法的本位、價值目標等方面存在不同。
(二)當代中國法律部門
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刑法、訴訟法。
1.憲法。憲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在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憲法部門最基本的規范,主要反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樣的規范性文件中。
除了憲法這一主要的、居於主導地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外,憲法部門還包括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等附屬的較低層次的法律。
2.行政法。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包括規定行政管理體制的規范,確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則的規范,規定行政機關活動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規范,規定國家公務員的規范等。
我國一般行政法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較少,主要有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特別行政法方面有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
3.民法。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等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我國民法部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則和單行民事法律組成。民法通則是民法部門的基本法。單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此外還包括一些單行的民事法規,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實施細則等。
4.商法。在明確提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後,商法作為法律部門的地位才為人們所認識。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從表現形式看,我國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等。商法是一個法律部門,但民法規定的有關民事關系的很多概念、規則和原則也通用於商法。從這一意義講,我國實行「民商合一」的原則。
5.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適應國家宏觀經濟實行間接調控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部門。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的表現形式包括有關企業管理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鄉鎮企業法等;有財政、金融和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如預演算法、統計法、會計法、計量法等;有關市場主體、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社會保障法是調整有關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的法律。這一法律部門的法律包括有關用工制度和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規范,有關職工參加企業管理、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方面的法律規范,有關勞動衛生和勞動安全的法律規范,有關勞動保險和社會福利方面的法律規范,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規范,有關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和辦法的法律法規等。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這一法律部門的主要規范性文件包括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等。
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是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通常分為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主要指對各種自然資源的規劃、合理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等方面的法律。環境保護法是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這一法律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屬於自然資源法方面的,有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屬於環境保護方面的,有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
8.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是當代中國法律體系中一個基本的法律部門。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刑法也是最受人關注的一種法律。刑法這一法律部門中,佔主導地位的規范性文件是刑法,一些單行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也可能規定刑法規范(如文物保護法中有關文物犯罪的准用性條款的內容)。
9.訴訟法。訴訟法,又稱訴訟程序法,是有關各種訴訟活動的法律,它從訴訟程序方面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保證實體權利、義務的實現。訴訟法這一法律部門中的主要規范性文件為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同時。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仲裁法、監獄法等法律的內容也大體屬於這個法律部門。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9.外交部發布《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16.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17.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決議 18.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的批復通知 1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 2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

民商法
1.民法 2.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 3.知識產權 4.債權 5.婚姻家庭繼承 6.市場經濟主體 7.證券、期貨、債券 8.海商 9.保險 10.票據 11.租賃

行政法
1.外交外事 2.民政 3.司法 4.公安 5.人事、公務員制度 6.紀檢 7.監察 8.檔案 9.民族事務 10.宗教 11.僑務 12.港澳事務 13.台灣事務 14.教育 15.科技 16.文化 17.新聞出版 18.廣播電影電視 19.體育 20.醫葯衛生 21.人口與計劃生育 22.城鄉建設 23.環境保護 24.海關 25.旅遊 26.氣象 27.地震與地質災害 28.測繪

刑法
1.刑法綜合規定與解釋 2.犯罪和刑事責任 3.刑罰 4.量刑 5.自首 6.數罪並罰 7.緩刑 8.減刑 9.假釋 10.危害國家安全罪 11.危害公共安全罪 12.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1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14.侵犯財產罪 1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16.妨害婚姻家庭罪 17.危害國防利益罪 18.貪污賄賂罪 19.瀆職罪 20.軍人違反職責罪 21.反革命罪(廢)

經濟法
1.經濟體制改革與對外開放 2.計劃、投資 3.財政 4.稅收 5.金融 6.基本建設 7.標准化、計量 8.質量管理 9.統計 10.資源與資源利用 11.能源與能源工業 12.交通運輸 13.郵政電訊 14.農牧業 15.工業 16.商貿物資倉儲 17.工商管理 18.物價管理 19.市場中介機構 20.對外經濟合作與三資企業 21.對外貿易

社會保障法類
1.勞動 2.社會保障

訴訟及非訴訟程序
1.民事訴訟 2.刑事訴訟 3.行政訴訟 4.知識產權訴訟 5.海事訴訟 6.告訴申訴 7.仲裁

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Ⅶ 如何構建我國的民法體系(請簡短回答要點)

構建民法體系的方法:

1、第一,增強民法學研究的本土性。

民法雖然具有相當的普適性特徵,但其本質上仍根植於不同國家的社會、經濟條件和文化傳統。因此,民法學研究不可避免的具有相當強的本土性,這尤其表現於民事主體、物權、人格權、婚姻和繼承等制度。由此,民法學內容和體系的構建也一定要從本國的國情和實際需要出發,立足於中國的現實,著眼於解決實際需要。

2、第二,提升民商法學研究的國際性。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們的民商法學研究必須具有國際視野。一方面,我們要廣泛借鑒國際上兩大法系的先進經驗,服務於中國問題的解決。另一方面,我們要有廣闊的視野,開放的胸襟,不能成為「井底之蛙」,我們要從國際視野的角度來把握民商法學的發展趨勢。此外,我們還應當加強與國外民法學者的對話和合作,未來中國民商法學應走向世界,在國際舞台上爭奪話語權,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為世界范圍內民商法學的發展作出自己的貢獻。

3、 第三,注重研究方法的多樣性。

過去我們的研究方法比較偏重於法律本身的解釋,過多依賴邏輯解釋方法,導致在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方面存在某些缺陷。發現問題是解決問題的前提,唯有發現真實存在的問題,才能發展出真正有用的學問。為此,我們應當提倡在未來的民商法學研究中加強實證研究,廣泛的運用社會科學研究方法,例如鼓勵多開展實地調查,抽樣分析等,致力於把握法律在社會現實中的實際運行狀況和社會效果,發現從「紙上的法」向「行動中的法」轉化的規律,揭示各種利益沖突和糾紛的解決機制及社會正義的實現途徑。

此外,我們應當注重民商法學與其他法學學科以及法學以外的其他的人文社科之間的有效溝通和交流,避免形成「隔行如隔山」的學科封閉和知識割裂。法學學科的發展還必須加強法學內部各學科的知識融合,加強法學學科與其他學科的知識融合,唯有如此,法學才能形成知識有機關聯的學科體系,才能真正融入整個社會科學知識系統之中

Ⅷ 《民法通則》的債權法體系有何特點

民法總則都頒布實施了,請別再去研究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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