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綠色債券和普通債券有什麼區別都可以買嗎
2. 為什麼今年半年多了林業局還沒打一次錢到護林員帳號
今年國情特殊,財政吃緊,請多包涵。等7月2日第二期特別國債發行,可能會好些吧。
3. 國債資金 檢查組
7月9日至10日,由省林業廳基金管理中心主任方仁柱、副主任葉永鋼等一行版4人組成的檢查組,到鳳陽權山管理處檢查國債二期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檢查組一行聽取了管理處處長葉石玄仙關於工程建設及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匯報,並對財務資料和運作進行檢查。通過檢查,肯定了工程建設資金運作程序合理,賬簿清楚,符合財務管理和國債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同時希望今後還要加強對資金的管理,保證資金合理使用,保證建設資金落實到位,嚴把質量關,加快工程進度。
4. 關於危險廢物行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關於危險廢物行業的各項優惠政策有以下幾點:
第1點:防治固體廢物加工利用行業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焚燒固體廢物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2點:對於加工利用固體廢物比較集中的地方,當地政府可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劃定區域,建立固體廢物加工小區,同時,應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人員。對加工小區加強管理。
第3點:第七類進口固體廢物定點加工利用單位如達不到第二條規定條件或倒買倒賣批文、貨物或夾帶走私物資的,一律暫停受理進口廢物申請,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上級有關部門取消定點資格,其定點資格在每年的9月份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全市相關經營企業公開招標。
第4點:各級政府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對固體廢物加工利用行業的管理力度,按照轄區范圍實行層級負責制,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政府環境保護任期目標責任制和黨政領導環境保護實績考核中。
第5點: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危險廢物行業的各項處理:
1、物理處理:物理處理是通過濃縮或相變化改變固體廢物的結構使之成為便於運輸、貯存、利用或處置的形態,包括壓實、破碎、分選、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
2、化學處理:化學處理是採用化學方法破壞固體廢物中的有害成分,從而達到無害化,或將其轉變成為適於進一步處理、處置的形態。其目的在於改變處理物質的化學性質,從而減少它的危害性。這是危險廢物最終處置前常用的預處理措施,其處理設備為常規的化工設備。
3、生物處理:生物處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體廢物中可降解的有機物,從而達到無害化或綜合利用。生物處理方法包括好氧處理、厭氧處理和兼性厭氧處理。與化學處理方法相比,生物處理在經濟上一般比較便宜應用普遍但處理過程所需時間長,處理效率不夠穩定。
4、熱處理:熱處理是通過高溫破壞和改變固體廢物組成和結構,同時達到減容、無害化或綜合利用的目的。其方法包括焚化、熱解、濕式氧化以及焙燒、燒結等。
熱值較高或毒性較大的廢物採用焚燒處理工藝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回收焚燒余熱用於綜合利用和物化處理以及職工洗浴、生活等,減少處理成本和能源的浪費。
5、固化處理:固化處理是採用固化基材將廢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對環境的危害,是一種較安全地運輸和處置廢物的處理過程,主要用於有害廢物和放射性廢物,固化體的容積遠比原廢物的容積大。
6、各種處理方法都有其優缺點和對不同廢物的適用性,由於各危險廢物所含組分、性質不同很難有統一模式。針對各廢物的特性可選用適用性強的處理方法
5. 福建省林業廳(2004)108號具體內容
年福建省林業經濟形勢分析
2009-8-25 8:43:39 字體顯示:大 中 小
福建省林業廳
2005年1月7日
2004年,全省各級林業部門認真學習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及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林業發展 建設綠色海峽西岸的決定》精神,按照政府工作報告、全省農業和農村工作會議的部署,舉改革旗,走創新路,千方百計激活福建林業。全省森林資源培育加速推進,木竹材市場供求活躍,林產品加工業快速增長,林業經濟運行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
一、林業經濟運行基本情況
(一)森林資源培育取得成效
營造林任務全面完成。2004年全省共完成造林更新總面積111.9萬畝,占年度計劃任務90萬畝的124.3%,其中荒山造林25.8萬畝,完成年計劃的85.8%,跡地更新面積86.1萬畝,完成年計劃的143.6%。從今年造林更新的林種結構上看,全省營造用材林面積為85.5萬畝,占總面積的76.4%;經濟林8.5萬畝,佔7.6%;防護林17.6萬畝,佔15.7%。全省今年新封山育林面積達65.6萬畝,占年計劃的107.6%。林木種苗產量持續增長。2004年,全省完成大田育苗面積6342畝,同比增長35.5%,其中新育苗面積5298畝,占年計劃的182.1%,同比增長25.7%,是歷年來育苗進度最快的一年。全省完成幼林撫育面積106萬畝,占年計劃的105%;完成撫育間伐面積89.4萬畝,占年計劃的93.6%;全省經濟林面積增加到1700萬畝,總產值達90億元;花卉種植面積18萬畝,銷售總額19億元,出口額達1700萬美元。
今年資源培育呈現四個顯著特點:一是個私造林「火」。社會各界和私營業主投資造林積極性持續高漲。全省非公有製造林面積已經過半。2004年,非公有製造林面積達67.7萬畝,同比增長39.4%,佔全部造林更新總面積的比重已由上年的47.4%提高到60.5%。個私造林趨於規模化,主要採取聯戶、股份、租賃等形式集中連片造林,走集約經營的路子,出現了不少造林大戶。如漳州市今年營造速豐林面積在500畝以上的大戶有70片,面積達8萬畝,其中千畝以上的有30片;寧德市造林在500畝以上的有20家,面積達1.5萬畝。永安市由於租山造林積極性高漲,每畝林地年租金的招投標價格高達20多元。非公有製造林中營造速生豐產用材林的佔57.3%,其中桉樹為主要樹種,造林面積23.9萬畝,占速豐林面積的50.6%。二是速豐林建設「熱」。全省共新造速豐林45.4萬畝,占年計劃的138.1%,比上年增長48.7%,佔全部造林更新總面積的40.6%,比上年提高近13個百分點。三是企業辦基地熱情「高」。新造企業原料林30.8萬畝,比上年增長34.5%。在企業原料林建設中,永林公司起龍頭帶動作用,今年新造原料林5.1萬畝。福州人造板廠採取借貸委託林農栽培的形式,新造原料林基地1.5萬畝。光澤滬千、建甌麗甌、浦城麗浦、青山紙業、將樂騰榮達、三明鴻偉木業、漳平木村、龍岩綠源、武平綠洲等紙板企業也都以各種形式積極營造原料林基地。四是闊葉樹種「多」。新造林中闊葉林和針闊混交林達75萬畝,佔65%,其中木荷防火林帶3750公里,乳源木蓮、紅錐等優良鄉闊葉樹種達8萬畝。
(二)林業國債項目建設扎實推進
沿海防護林工程建設完成情況良好。2004年是我省實施沿海防護林體系四期工程建設的第四年,也是利用中央債券建設沿海防護林體系工程的第五年,我省以建設海峽西岸繁榮帶、改善生態、防災減災、美化環境為目標,緊緊圍繞中央國債建設項目,突出基幹林帶、老林帶更新和紅樹林建設,狠抓落實,取得了較好成績。全省中央國債項目資金共安排在24個縣實施,據2003年度國債項目建設初驗結果顯示,完成沿海防護林國債造林面積14畝,佔下達計劃數14.9萬畝的94.0%,其中闊葉樹(含針闊混交林)面積13.2畝,占總面積的94.6%;封山育林完成8.1萬畝,占計劃數的88.2%。為認真抓好沿海防護林國債項目建設,我廳把它列入與省政府簽訂年度工作任務目標責任制中的一個考核內容。一些項目縣也把建設任務分解到鄉(鎮),並作為鄉鎮領導的考核內容。同時,項目縣林業主管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形成了局長親自抓,分管局長具體抓,林業局各股室協調配合,營林部門共同抓好國債項目的管理機制。各項目縣都認真做好造林規劃和造林施工設計工作,並通過建立健全國債項目造林招投標、工程監理制度和實行有營造林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的造林工程隊造林等措施,國債項目建設工程化、規范化管理體系進一步得到完善,並步入規范化管理。在嚴格工程管理的同時,各地積極推廣專業施工隊造林,造林質量和成效明顯提高。沿海防護林國債建設中也存在幾點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工程招投標工作不夠規范,有些項目縣流於形式;二是重點骨幹工程比重低,桉樹面積比例偏大;三是重造林輕管護現象較為普遍。
種苗國債項目建設有新進展。截止2004年12月底,全省種苗工程國債項目共計完成投資8623萬元,佔1999-2004年已下達投資計劃14271萬元的60.4%,其中國債投資5061萬元。其中1999-2001年下達的中央財政預算內專項(國債)投資的種苗工程建設項目均已基本完成國家下達的建設任務,等待驗收;2002年下達的良種基地、采種基地建設項目已全面實施,多數項目基本建成;2003年下達計劃項目均已完成初步設計,進入全面施工。2004年新下達計劃項目尚未啟動實施,正在編制初步設計。全省種苗國債建設項目中已有17個項目提交了竣工驗收報告,其中2個項目進行了試點驗收。從總體上看,全省種苗國債項目資金使用規范,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項目建設進展不平衡。部分建設單位建設進度滯後,沒有按照批復的設計進行施工,配套資金未能及時足額到位;二是有的建設單位建設檔案、技術資料等不完整,建設進度定期報告制度未很好執行;三是種苗投入仍顯不足,尤其是林木良種基地建設具有「三分建、七分管」的特性,建設後的管理需要長期穩定的資金扶持,如果沒有後續資金投入,必將影響項目建設成效。
(三)木材產銷及林產加工業持續快速增長
商品材產銷兩旺。2004年,預計全省商品材生產526.3萬立方米,銷售522.7萬立方米,分別比上年增長11.3%和11.2%。主要原因有:一是市場需求大。隨著我省木材加工業的蓬勃發展,全省木材加工企業逐步增多,大規模的木材加工企業生產能力不斷提高,對原材料需求量加大,推動了木材產銷進度。二是利潤空間增大。2004年,杉木、松木、薪炭材、枝椏材價格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同時,林業稅費調低,利潤增加,刺激了木材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以人造板生產為主的木材加工業增勢明顯。全省森林資源綜合利用能力不斷提高,人造板板種結構朝良性方向發展,尤其是以次小徑材、薪炭材及木材生產加工的「三剩物」和毛竹為原料的纖維板、刨花板、細木工板、竹膠板加工發展迅速。2004年,全省人造板產量達266萬立方米,比上年增長40%。松香產量3.8萬噸,紙漿、紙及紙板產量108.7萬噸,均比上年有較大幅度的提高。全年林業產業總產值預計達735億元,比上年增長8%。
(四)竹業富民工程建設卓有成效。2004年,全省新增豐產竹林面積50萬畝,使全省豐產竹林面積達350萬畝。通過實施竹業開發工程,示範基地的竹山效益從原來的每畝300元普遍增加到800—900元,翻了兩倍多。據測算,全省通過組織開通竹山道路後,由於生產成本降低,每畝竹山年可增收60-200元,僅此一項每年可為農民增收近億元。2004年,全省預計毛竹材產量1.5億根,鮮筍產量176萬噸,新增筍竹加工企業近200多家,總數達到3400家,其中產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加工企業有100多家,全省竹業總產值預計突破100億元。竹業在農村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如政和縣鐵山鄉高林村人口2030人,竹林面積1.37萬畝,去年全村竹業產值600多萬元,人均竹業純收入2400元,佔全村人均收入的2/3以上。竹山的大開發和筍竹加工業的大發展,消化和吸收了大量農村富餘勞動力,有效促進了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竹業已成為各級政府的一項「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成為山區經濟發展和發民致富奔小康的重要支柱產業,是我省解決「三農」問題的有效抓手。
(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入
全省林業系統把林改作為「一號工程」來抓,及時處理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歷史遺留問題、國有林場經營區穩定等新情況、新問題,使改革在繼續保持熱度的情況下穩步推進。全省預計完成明晰產權的村數達9882個,佔有改革任務村數的87.7%;已完成明晰產權面積7597萬畝,占應改面積的89.5%;完成集體商品林林權登記面積6068萬畝,占任務的72.3%,均已超額完成省委、省政府下達的任務。永安等林改基本完成的地方,還積極開展了森林資源流轉、林權證抵押貸款、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配套改革,推動了林改向縱深發展。各地為推進改革採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並積極開展相關配套改革,鞏固林改成果。尤溪縣積極引導林農在自願聯合的基礎上,成立護林防火聯防協會,探索森林防火的新機制;永安市、浦城縣開展了林權證抵押貸款業務,解決林農貸款難問題;光澤縣通過「公司+基地+農戶」模式,合作造林,收益共享,促進林業的發展;永安、尤溪、永泰等縣(市)開展了不同類型的生態公益林限制性利用試點,探索既能增加林農收入,又能保護生態公益林的有效途徑。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深入,林農造林積極性持續高漲,護林自覺性明顯提高,科技需求不斷增加,林業經營水平逐步提高,木竹加工業快速發展,集體林業呈現出新的活力。
(六)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力度進一度加大
一是森林防火方面。2003年夏季以來,我省持續高溫少雨,出現了百年不遇的特大乾旱天氣和歷史罕見的高溫氣候,森林火險等級連續6個月居高不下,進入2004年春季後,全省各地旱情仍未緩解,多次形成森林火災高發時段。2004年上半年全省森林火災頻繁發生,進入秋冬防以來,各地採取強化野外火源管理,建立基層護林聯防組織等多種有效措施,森林火災的發生起數、過火面積和受害面積分別比上年同期下降46%、38%和33%。但全省全年共發生森林火災1114起,仍比上年增加596起,過火面積21457公頃,受害面積12988公頃,分別比上年增加13552.4公頃和8353.6公頃,森林火災的發生率、過火率和受害率均大大高於往年,給全省森林資源造成極大損失。
二是森林病蟲害防治方面。2004年,全省森林病蟲害共發生552.3萬畝,比上年增加193.3萬畝,屬偏重發生年份,其中病害發生44.6萬畝,蟲害發生507.7萬畝,成災面積21.9萬畝。松樹危險性病蟲害中松突圓蚧發生165.5萬畝,中重度發生80.7萬畝;松材線蟲病發生3.3萬畝;蕭氏松莖象發生101萬畝。2004年,全省森林病蟲害共防治370.8萬畝,其中病害防治面積41.3萬畝,蟲害防治面積329.5萬畝。松材線蟲病防治面積3.3萬畝,除治率達100%,松突圓蚧防治面積16.8萬畝,占發生面積的10.2%。全省加大松突圓蚧天敵花角蚜小蜂的繁育和推廣力度,繼去年在福清市大往、南安市羅山林場、漳浦縣祖馬林林場等地小面積推廣,放蜂1.1萬多隻基礎上,今年又加大了放蜂力度,增加了36個放蜂點,放蜂共1.8萬多隻。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森林資源培育結構性矛盾較為突出。
森林資源是林業發展的基礎。雖然我省森林覆蓋率高居全國第一,但資源總量還不夠大,質量還比較低,結構性矛盾還比較突出,可伐資源不足,特別是隨著森林分類經營的實施,三分之一的林地劃為生態公益林,無形中減少了採伐資源,進一步加劇了可伐資源與社會需求的矛盾,隨著我省木竹加工產業的蓬勃發展,原料林不足的問題日益尖銳。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展不平衡。
全省78個林改縣(市、區)中,明晰產權高於90%的有41個縣,低於70%的有20個;林權登記進度高於80%的有22個縣,低於50%的有20個縣,後進面仍然不小。同時,一些地方為了趕進度,忽視了質量的把關,沒有嚴格依法依規操作,把改革簡單化,沒有廣泛發動群眾參與改革,一賣(包)了之,改革受益面小,「耕者有其山」的要求沒有充分落實。個別地方甚至「暗箱操作」、抬高門檻人為歸大戶。不少地方簽訂的合同不規范,材料不完整,檔案管理混亂。這些問題給以後林業發展將埋下隱患。此外,隨著改革的深入,一些地方前期改革不規范導致的賣青山、大戶低價承包、山林糾紛等歷史遺留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引發了一系列的糾紛和矛盾,影響林區安定穩定。
(三)森林防火基礎設施滯後,長效機制亟待建立。
除了持續乾旱的不利氣候條件這一主要因素外,造成森林火災發生較嚴重的原因還有森林防火資金投入仍舊不足,防撲火裝備不完善,設施簡陋等。林業稅費改革後,各級林業部門投入防火資金也有所下降。由於缺乏建設資金,森林防火阻隔帶建設嚴重滯後,原有的林帶長期得不到維護,不能發揮有效作用,有的甚至成為引發火災的導火索。資金的短缺也使森林消防隊伍力量較為薄弱,難以應對全省持續乾旱條件下火險等級高、火險期長的嚴峻的森林防火形勢。
(四)森林病蟲害發生較重,防治難度加大。
2004年,全省森林病蟲害大面積發生,馬尾松毛蟲、棉蝗在一些地方局部暴發成災,尤其是危險性病蟲有擴大蔓延之勢,繼三元、梅列相繼發生松材線蟲後,近期又在沙縣發現了新疫點;沿海松突圓蚧擴散速度很快,2004年在長泰、詔安縣發現了松突圓蚧新疫情;江西傳入閩西的蕭氏松莖象,已在南平、三明、龍岩三個設區市發現,分布面積達300多萬畝,嚴重威脅了閩西森林資源安全。造成森林病蟲害大面積發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去年冬春期間氣溫偏高,給松毛蟲造成了適宜的越冬環境,有利於松毛蟲的生長發育,使蟲口密度急劇上升,同時2004年3-4月為森林防火戒嚴期,嚴禁野外用火,貽誤了白僵菌粉炮防治的最佳時機,導致松毛蟲越冬代防治效果不理想,第一代大面積暴發。此外,我省大面積馬尾松、毛竹純林,森林生態系統自控能力差,抗病蟲害能力弱,害蟲容易暴發成災。二是防治資金不足,造成往年防治不徹底,留有蟲源地,給今年松毛蟲大暴發留下隱患。沿海松突圓蚧治理配套資金落實不到位,治理任務不能及時完成,造成蟲情進一步擴散蔓延。三是預防與監測措施不到位,資金不落實,基層病蟲測報隊伍嚴重弱化,導致監測不及時而成災。
三、2005年全省林業發展初步思路和對策
2005年是我省加快林業發展,建設綠色海峽西岸的起步年。根據全省林業工作會議部署,結合當前林業形勢發展要求,2005年林業發展主要思路是:圍繞林改這一核心,突出資源培育和產業發展兩大任務,強化資源保護、科技支撐和資金支持三項工作,努力推動林業跨越式發展。
(一)繼續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當前林業的核心工作來抓
重點抓好四個方面:一是抓後進促進度。對改革後進的市、縣、村,擬進行單列,實行重點指導,重點督查。對林權登記發換工作在人力、物力、財力上實行重點傾斜,切實加快發換證工作進度。二是抓檢查保質量。對改革正在進行的地方加大督查指導,對改革基本完成的地方,及時開展自查和驗收,及時發現問題,糾正錯誤,保證質量。三是抓配套出成效。積極開展一系列綜合配套改革,重點在培育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創新可持續發展保護體系和建立新型林業經營管理體制上進行探索,以解決林改到位後產權分散所帶來的產品銷售、資源保護、規模經營、社會化服務等一系列問題,推動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四是抓難點求穩定。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山林糾紛,維護林區社會的安定穩定。
(二)進一步加大資源培育步伐
重點抓好五項工作:一是搶抓時機完成冬明春造林任務。廳黨組提出了2005年全省造林面積要翻一番,即達到200萬畝的目標設想。當前,我省已進入了冬春造林的最佳季節,全省各地正在認真組織抓好造林工作。但從目前全省各地的造林地准備情況看,全省僅完成林地准備123萬畝,占計劃任務萬畝的61.5%,其中整地挖穴面積僅44萬畝,總體進度普遍偏慢。為切實加快進度,確保明年造林任務的完成,各地務必要貫徹落實好省政府下發的《關於切實抓好今冬明春造林工作的緊急通知》。一要落實責任。廳里還將開展造林督導,並對各地造林進度定期進行通報。二要落實政策。要大力宣傳和落實好當前資源培育業的各項優惠政策,把群眾造林育林的積極性引導好、保護好、發展好。三要落實林地。積極做好林地清理准備工作,一有下雨,及時動員組織上山造林。還要特別抓緊做好防火林帶的林地准備工作,新造防火林帶應重點安排在山腳田邊、生態公益林及旅遊景點周圍、道路兩側及村旁墳旁等火源集中、森林火災易發地段,防火林帶寬度不少於10米。四要落實業主。結合林改,明確每一片山頭地塊的造林業主,不造無主林。五要落實種苗。要抓緊組織做好各地苗木供需的餘缺調劑工作,加強造林苗木質量的管理,大力提倡使用良種壯苗,嚴格杜絕不合格苗木上山造林。二是繼續引導和鼓勵企業辦基地。認真宣傳落實《關於鼓勵企業辦工業原料林基地的若干意見》,把企業辦基地作為今後造林的一個重要方向。當前重點指導大亞集團、金鷹集團在企業與林農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合作建設原料林基地。三是加快低產林改造和撫育間伐。為森林資源大培育,林分質量的大提高創造條件。四是抓好竹業和沿海防護林工作。以竹山道路、山地水利,中小徑竹開發重點,不斷提高竹林經營水平,促進農民增收。認真實施沿海防護林國債項目,抓好基幹林帶更新和加寬補齊。五是「青山掛白」治理工作。抓住春季造林的有利時機,繼續開展「同三」線福州、寧德段及長樂機場專用線兩側一重山「青山掛白」治理。同時要精心組織「3.12」植樹節的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三)加快建立森林防火長效機制
力爭在野外火源管理、基層護林聯防組織、生物防火林帶建設及森林防火投入與火災有償撲救方面進行突破。今年計劃新建防火林帶8000公里,組建20支專業防火隊伍。繼續對森林火災多發縣和重點鄉鎮進行綜合整治,使全省森林火災與2004年相比有大幅度下降。
(四)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在抓好主要森林病蟲害監測預報與防治的同時,突出防治危險性森林病蟲害,特別是對松材線蟲,要密切監測,發現一株,清除一株,目前當務之急是全力抓好沙縣松材線蟲的除治與疫情封鎖工作。對松突圓蚧的防治,要加大林分改造和間伐力度,加快花角蚜小蜂繁育,採取營林、生物與化學防治相結合的措施,遏制松突圓蚧擴散蔓延。
6. 哪個基金投資農林業比較多,在基金網站上怎麼篩選出這類基金呢
要看基金的投資組合。首先當然是看股票型基金的,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中都有。要篩選出來和話,只能找喲,沒捷徑走吧呵呵。
7.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自02年失效後 現在遼寧省最新的佔用林地補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2004年)
2005年08月日 09:48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
2002年3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從事森林資源的保護、培育、利用、經營、管理以及改變森林生態環境的活動,必須遵守《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為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的林業工作。
鄉(鎮,下同)林業工作站負責本鄉林業工作。未設林業工作站的鄉,應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四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育采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應當科學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改善生態環境,發揮森林資源的多種效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森林的主導利用方向和生產經營目的,將森林資源劃分為商品林和公益林。對商品林和公益林實行分類經營和分類管理。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公益林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第六條 加強林業教育和科學研究工作,培養林業技術人才,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推廣林業先進實用技術。
第七條 保護林農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取稅費和亂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行集資。
鼓勵單位和個人造林、營林。保護承包造林、營林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營林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章 山林權屬
第八條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
(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三)合作營造的林木,歸合作者共有,林地權屬不變;
(四)承包造林的林木,歸承包者所有,林地權屬不變;
(五)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和自留山(灘)營造的林木,歸個人所有,自留山(灘)的林地歸集體所有,使用權長期不變;
(六)城鎮居民在自有的房屋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第九條 依法實行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登記發證制度。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發證:
(一)使用國家所有的跨市、縣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使用者向共同的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權屬;
(二)使用前項以外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使用者向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權屬;
(三)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單位、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權屬。
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由原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權屬憑證。
第十條 發生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林業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鄉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處理。申請處理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確權資料。
在鄉境內,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爭議,由所在鄉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在縣境內,單位之間或者鄉際之間發生的爭議,由縣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縣際的爭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市際的爭議,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在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搶佔有爭議的林地。
第三章 植樹造林
第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森林覆蓋率目標,確定本地區的森林覆蓋率目標,制定植樹造林規劃,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植樹造林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實行科學造林,加強對幼林的撫育和管護,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當年造林情況應當組織檢查驗收。乾旱、半乾旱地區造林成活率不足70%、其他地區不足85%的,不得計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積。
乾旱、半乾旱地區,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25度以上的坡地應當用於植樹、種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林業用地內的開墾地應當退耕還林、種草。退耕還林應以森林分類經營為指導,全面規劃,因地制宜,逐步實施。退耕還林後經林業主管部門檢查核實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登記發證。
第十四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因地制宜地選用優質速生樹種,發展珍貴樹種,建立良種基地,培育良種壯苗,逐步實現林木良種化。
第十五條 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森林資源狀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劃定封山育林區。
第十六條 對造林綠化實行部門和單位負責制。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岸、湖泊水庫周圍的有關主管部門是造林綠化的責任單位;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各該單位是造林綠化的責任單位。
責任單位的造林綠化任務,由縣人民政府下達責任通知書,予以確認。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搞好組織、協調、檢查和驗收工作。
第四章 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商品林由經營者自主經營,允許定向培育,大力發展速生豐產林和短輪伐期的用材林;積極發展適銷對路、名特優新品種的經濟林。鼓勵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商品林。
公益林禁止進行商業性採伐,允許以保護、培育為目的的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業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並組織社會力量共同建設、保護和管理。
公益林管理和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八條 下列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可以採取依法轉讓或者依法將其作價入股以及作為合資、合作條件的方式進行森林資源的流轉,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通過森林資源流轉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使用權,可以再流轉,也可以繼承。
第十九條 下列森林資源不得流轉:
(一)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沒有權屬證書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國務院規定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允許變動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二十條實行森林資源流轉,必須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編制的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本級的林業長遠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林業長遠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林業發展總體目標;
(二)林種、樹種結構調整規劃;
(三)林業種苗生產建設規劃;
(四)植樹造林規劃;
(五)森林資源保護利用規劃;
(六)林業產業發展規劃;
(七)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防火規劃;
(八)其他需要納入長遠規劃的項目。
林業長遠規劃的調整、修改,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二十二條 省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劃分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以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森林資源清查和劃分林種的規定,提出劃分方案,經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面積不得少於本行政區域森林面積的35%。
第二十三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中幼齡林的撫育,促進林木生長;加速低產林改造,提高林分質量;嚴格執行森林經營技術規程。
第二十四條 現有蠶場應當實行集約化經營。對岩石裸露、沙化嚴重的蠶場,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停蠶育林。
開墾林地種植人參及其他中葯材,其坡度不準超過25度,並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用後應當及時還林。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修築工程設施、開采礦藏,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徵用、佔用林地的,按照國家規定向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用地單位需要採伐已經批准佔用或者徵用的林地上的林木的,應當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所伐林木歸林權所有者所有。
第二十六條 徵用、佔用林地,應當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向林業主管部門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
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第二十七條 徵用、佔用林地支付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比照《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規定的標准執行。
第二十八條 需要臨時佔用林地的,應當經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臨時佔用林地不得超過兩年,並不得在臨時佔用的林地上修築永久性建築物和放置有礙林木生長和植被恢復的物質;佔用期屆滿,用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自留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穩定自留山政策。將自留山林木劃為公益林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章 森林保護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護林防火組織,負責護林防火工作。有林地區的村民委員會和基層單位,應當訂立護林公約,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護林員由縣或者鄉人民政府委任,並發給證書和標志。
每年2月至5月和10月至12月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5日至5月15日為森林防火戒嚴期。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自然條件,提前或者延後本地區森林防火期、防火戒嚴期。
第三十一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森林植物檢疫對象,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疫區的劃定和撤銷,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不同地帶的天然林、野生動物棲息繁殖的地區和其他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生長地區,提出劃定自然保護區的意見,並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珍貴樹木和具有特殊價值的野生植物資源,應當嚴格保護,未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採集、採挖、移植。
第三十三條 禁止毀壞林地、林木進行開墾、採石、采砂、挖土和以營利為目的采摟枯枝落葉破壞土壤覆蓋層。禁止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內和封山育林區內砍柴、放牧、放蠶。禁止扒剝活樹皮、挖掘活樹根。進入有林地區採集種子、葯材和山貨野果,必須保護好森林資源。未經批准禁止進入林區以營利為目的採集、收購樹枝、樹葉和珍貴樹木種子。不得擅自移動、損壞林業標志和林區工程設施。
第六章 森林採伐更新
第三十四條 對森林和林木實行限額採伐。農墾、煤炭、城建、鐵路、交通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單位提出年森林採伐限額,經省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其他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年森林採伐限額,經市林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省林業主管部門。省林業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年森林採伐限額進行匯總、平衡,提出全省森林採伐限額,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樹木,城鎮居民採伐庭院內個人所有的樹木以及非經人為採伐而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自然消耗的林木,不計入採伐限額。
第三十五條 採伐森林和林木,必須持林權證和《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文件,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憑證採伐;
(一)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採伐其經營的森林和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採伐許可證;
(二)鐵路、公路護路林和城鎮建成區的林木的更新採伐,由其主管部門核發採伐許可證;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所經營的森林和林木,由市或者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採伐許可證;
(四)集體所有制單位採伐自有的森林和林木,農村居民採伐承包山的林木,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採伐許可證;
(五)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的林木,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人民政府優先發給採伐許可證。採伐自留山的商品林木,不受林齡限制。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採伐的;
(三)採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林木的;
(四)上年度採伐後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或者不符合造林技術規程要求的;
(五)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採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第三十七條 森林採伐更新,應保留合理的林種比例,樹種比例和齡組比例。
第七章 木材管理和運輸
第三十八條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經營場所平面圖以及固定場所證明、注冊資金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身份證明和經營木材來源證明等材料,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經營、加工、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
林區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九條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運出採挖的林木,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採挖林木運輸證明。木材運輸證、採挖林木運輸證明隨貨同行,一車一證,貨證相符,全程有效。無木材運輸證或者採挖林木運輸證明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
第四十條 設立木材檢查站,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門不得擅自設立或者撤銷木材檢查站。木材檢查站由所在地縣林業主管部門管理。
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樹木、苗木、樹皮運輸,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運輸和森林植物檢疫情況。對未取得有效證件或者所運上述貨物與證件不符的,有權制止。
第八章 林業投入
第四十一條 縣以上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增加林業投入。林業投入包括下列各項資金:
(一)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林業扶持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林業生產專項資金、基本建設資金、國債資金、政府承貸的世界銀行貸款;
(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三)從木材銷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
(四)徵佔林地、林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
(五)其他林業非稅收入。
第四十二條 林業投入按現行財政體制,實行分級管理,專款專用。育林基金和其他非稅收入必須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財政部門與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林業發展計劃統一對各項林業投入編制支出預算,並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實行庫款集中支付。
第四十三條 鼓勵社會投資林業生產建設,實行林業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形式多樣化、投資渠道社會化,投資者的利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 對實行民族自治的地方,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業生產投資和林業資金使用方面給予優惠。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砍伐有爭議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砍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砍伐林木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二)扒剝活樹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並按鮮樹皮每25公斤摺合1立方米木材計算,由林業主管部門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收購活樹皮的,比照此項規定予以處罰;
(三)以營利為目的采摟枯枝落葉破壞土壤覆蓋層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毀壞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規定經營、加工、收購木材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加工的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
(五)連續兩年未完成造林綠化任務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綠化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罰款;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六)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內和封山育林區內砍柴、放牧、放蠶,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技術規程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七)未經批准採挖、移植非珍貴樹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盜伐或者濫伐林木的行為予以罰款;
(八)非法採集樹枝、樹葉,樹根和珍貴樹木種子,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非法收購樹枝、樹葉、樹根和珍貴樹木種子的,比照此項規定處理;
(九)無證或者使用偽造、塗改、過期的木材運輸證明運輸木材的,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拒絕檢查、強闖木材檢查站的,比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從重處罰;
(十)非法流轉森林資源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佔、挪用林業專項資金以及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可以依法對違反森林病蟲害防治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執法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鄉林業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木材檢查站、林政稽查隊,以林業主管部門名義作出受委託范圍的林業行政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0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1994年9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的《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同時廢止。
8. 國庫支付中心是干什麼的
國庫支付中心職責:
一、預算指標及用款計劃管理。接收國庫司核批的部門用款計劃和部門報送的下屬單位的明細用款計劃,復核部門預算指標、用款計劃及下屬單位的明細用款計劃,監控部門預算指標及用款計劃余額。
二、辦理財政資金支付。接受並審核部門報送的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核定財政直接支付金額,開具財政直接支付指令;按用款計劃下達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監督代理銀行辦理財政資金直接支付與財政資金授權支付業務。
三、監管非稅收入收繳。配合國庫司等有關部門確定非稅收入收繳范圍及收繳方式;監控執收票據的印製、發放、使用和核銷;對執收單位和代理銀行收入收繳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提供非稅收入執行情況。
四、登記總分類賬及明細賬。處理收支結報並向國庫司報送財政支出日報表及收入報表;登記收支總賬、分類賬和明細賬;按期與國庫司、預算單位和代理銀行對賬;進行有關收支信息統計分析。
五、管理各類賬戶。按統一制定的標准招標選擇代理銀行;辦理有關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核銷等事宜;監管各類賬戶使用范圍。
六、國債發行和兌付管理。擬定季度國債發行計劃和國債發行及兌付辦法;組織國債發行招投標;編制國債發行、還本付息及費用預決算;經收國債發行款,核撥國債兌付資金及相關費用;跟蹤市場信息,統計國債數據;提出國債發行與庫款變動銜接的操作方案。
七、建設並維護收付管理信息系統。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和完善收付管理信息系統;負責系統管理;監測系統安全;確定與部門、代理銀行網上收支信息交換的范圍和方式。
八、內部監督檢查。制定收付系統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對財政支付機構和收付系統內部進行監督檢查;受理預算單位及收款人投訴;對資金收付過程進行監測並對疑點問題進行核查。
九、配合國庫司推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配合國庫司制定國庫收支管理制度、確定改革試點范圍、指導地方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辦理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9. 中國環境污染問題的分析
1社會的發展人口的增多2了防治環境污染,我國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1983年,我國政府宣布把環境保護列為一項基本國策,提出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戰略方針。1994年,我國政府制定了今後中國環境保護工作的行動指南——《中國21世紀議程》,指出「通過高消耗追求經濟數量增長和『先污染後治理』的傳統發展模式已不再適應當今和未來發展的要求,而必須努力尋求一條人口、經濟、社會、環境和資源相互協調的、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要而又不對滿足後代人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可持續發展的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在防治環境污染方面做了許多方面的工作,諸如:成立環境保護部;頒布實施政策法規;制定科技標准;控制、治理污染;保護自然生態;進行環境評價;開展宣傳教育;發展國際合作;進行環境監察等等。政府有關部門在防治環境污染方面也做了許多方面的工作,象財政部、化工部、國家海洋局、國務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都頒發過相關法規和規章。例如:200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1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行為,規定了
「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罰。再如:2008年2月6日國家環境保護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副省級城市環境保護局,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頒發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加強防範應對雨雪冰凍災害次生環境污染事故的緊急通知》;2008年5月13日環境保護部向各有關地區省環境保護(廳)局頒發了:《關於防範和應對地震災害次生環境污染事件的通知》。為了做好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我們每一個公民必須努力增強環境意識:一方面要清醒地認識到人類在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過程中,往往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要把這種認識轉變為自己的實際行動,以「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的態度積極參加各項環境保護活動,自覺培養保護環境的道德風尚。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很多,其中與生物科學密切相關的有利用生物凈化來消除環境污染和發展綠色食品等。
10.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的辦法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
(2002年3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1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2次修正;根據2014年1月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3次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從事森林資源的保護、培育、利用、經營、管理以及改變森林生態環境的活動,必須遵守《森林法》、 《森林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為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的林業工作。
鄉(鎮,下同)林業工作站負責本鄉林業工作。未設林業工作站的鄉,應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四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育采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應當科學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改善生態環境,發揮森林資源的多種效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森林的主導利用方向和生產經營目的,將森林資源劃分為商品林和公益林。對商品林和公益林實行分類經營和分類管理。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公益林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第六條 加強林業教育和科學研究工作,培養林業技術人才,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推廣林業先進實用技術。
第七條 保護林農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取稅費和亂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行集資。
鼓勵單位和個人造林、營林。保護承包造林、營林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營林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
(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三)合作營造的林木,歸合作者共有,林地權屬不變;
(四)承包造林的林木,歸承包者所有,林地權屬不變;
(五)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和自留山(灘)營造的林木,歸個人所有,自留山(灘)的林地歸集體所有,使用權長期不變;
(六)城鎮居民在自有的房屋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第九條 依法實行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登記發證制度。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發證:
(一)使用國家所有的跨市、縣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使用者向共同的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權屬;
(二)使用前項以外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使用者向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權屬;
(三)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單位、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權屬。
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由原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權屬憑證。
第十條 發生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林業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鄉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處理。申請處理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確權資料。
在鄉境內,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爭議,由所在鄉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在縣境內,單位之間或者鄉際之間發生的爭議,由縣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縣際的爭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市際的爭議,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在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搶佔有爭議的林地。 第十一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森林覆蓋率目標,確定本地區的森林覆蓋率目標,制定植樹造林規劃,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植樹造林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實行科學造林,加強對幼林的撫育和管護,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當年造林情況應當組織檢查驗收。乾旱、半乾旱地區造林成活率不足70%、其他地區不足85%的,不得計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積。
乾旱、半乾旱地區,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25度以上的坡地應當用於植樹、種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林業用地內的開墾地應當退耕還林、種草。退耕還林應以森林分類經營為指導,全面規劃,因地制宜,逐步實施。退耕還林後經林業主管部門檢查核實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登記發證。
第十四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因地制宜地選用優質速生樹種,發展珍貴樹種,建立良種基地,培育良種壯苗,逐步實現林木良種化。
第十五條 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森林資源狀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劃定封山育林區。
第十六條 對造林綠化實行部門和單位負責制。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岸、湖泊水庫周圍的有關主管部門是造林綠化的責任單位;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各該單位是造林綠化的責任單位。
責任單位的造林綠化任務,由縣人民政府下達責任通知書,予以確認。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搞好組織、協調、檢查和驗收工作。 第十七條 商品林由經營者自主經營,允許定向培育,大力發展速生豐產林和短輪伐期的用材林;積極發展適銷對路、名特優新品種的經濟林。鼓勵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商品林。
公益林禁止進行商業性採伐,允許以保護、培育為目的的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業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並組織社會力量共同建設、保護和管理。
公益林管理和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八條 下列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可以採取依法轉讓或者依法將其作價入股以及作為合資、合作條件的方式進行森林資源的流轉,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通過森林資源流轉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使用權,可以再流轉,也可以繼承。
第十九條 下列森林資源不得流轉:
(一)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沒有權屬證書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國務院規定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允許變動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二十條 實行森林資源流轉,必須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編制的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本級的林業長遠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林業長遠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林業發展總體目標;
(二)林種、樹種結構調整規劃;
(三)林業種苗生產建設規劃;
(四)植樹造林規劃;
(五)森林資源保護利用規劃;
(六)林業產業發展規劃;
(七)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防火規劃;
(八)其他需要納入長遠規劃的項目。
林業長遠規劃的調整、修改,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二十二條 省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劃分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以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森林資源清查和劃分林種的規定,提出劃分方案,經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面積不得少於本行政區域森林面積的35%。
第二十三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中幼齡林的撫育,促進林木生長;加速低產林改造,提高林分質量;嚴格執行森林經營技術規程。
第二十四條 現有蠶場應當實行集約化經營。對岩石裸露、沙化嚴重的蠶場,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停蠶育林。
開墾林地種植人參及其他中葯材,其坡度不準超過25度,並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用後應當及時還林。
第二十五 條勘察設計、修築工程設施、開采礦藏,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徵用、佔用林地的,按照國家規定向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用地單位需要採伐已經批准佔用或者徵用的林地上的林木的,應當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所伐林木歸林權所有者所有。
第二十六條 徵用、佔用林地,應當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向林業主管部門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
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第二十七條 徵用、佔用林地支付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比照《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規定的標准執行。
第二十八條 需要臨時佔用林地的,應當經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臨時佔用林地不得超過兩年,並不得在臨時佔用的林地上修築永久性建築物和放置有礙林木生長和植被恢復的物質;佔用期屆滿,用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自留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穩定自留山政策。將自留山林木劃為公益林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護林防火組織,負責護林防火工作。有林地區的村民委員會和基層單位,應當訂立護林公約,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護林員由縣或者鄉人民政府委任,並發給證書和標志。
每年2月至5月和10月至12月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5日至5月15日為森林防火戒嚴期。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自然條件,提前或者延後本地區森林防火期、防火戒嚴期。
第三十一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森林植物檢疫對象,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疫區的劃定和撤銷,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不同地帶的天然林、野生動物棲息繁殖的地區和其他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生長地區,提出劃定自然保護區的意見,並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珍貴樹木和具有特殊價值的野生植物資源,應當嚴格保護,未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採集、採挖、移植。
第三十三條 禁止毀壞林地、林木進行開墾、採石、采砂、挖土和以營利為目的采摟枯枝落葉破壞土壤覆蓋層。禁止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內和封山育林區內砍柴、放牧、放蠶。禁止扒剝活樹皮、挖掘活樹根。進入有林地區採集種子、葯材和山貨野果,必須保護好森林資源。未經批准禁止進入林區以營利為目的採集、收購樹枝、樹葉和珍貴樹木種子。不得擅自移動、損壞林業標志和林區工程設施。 第三十四條 對森林和林木實行限額採伐。農墾、煤炭、城建、鐵路、交通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單位提出年森林採伐限額,經省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其他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年森林採伐限額,經市林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省林業主管部門。省林業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年森林採伐限額進行匯總、平衡,提出全省森林採伐限額,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樹木,城鎮居民採伐庭院內個人所有的樹木以及非經人為採伐而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自然消耗的林木,不計入採伐限額。
第三十五條 採伐森林和林木,必須持林權證和《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文件,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憑證採伐;
(一)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採伐其經營的森林和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採伐許可證;
(二)鐵路、公路護路林和城鎮建成區的林木的更新採伐,由其主管部門核發採伐許可證;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所經營的森林和林木,由市或者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採伐許可證;
(四)集體所有制單位採伐自有的森林和林木,農村居民採伐承包山的林木,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採伐許可證;
(五)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的林木,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人民政府優先發給採伐許可證。採伐自留山的商品林木,不受林齡限制。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採伐的;
(三)採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林木的;
(四)上年度採伐後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或者不符合造林技術規程要求的;
(五)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採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第三十七條 森林採伐更新,應保留合理的林種比例,樹種比例和齡組比例。 第三十八條 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經營地址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身份證明和經營木材合法來源證明等材料,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經營、加工、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
林區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九條 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運出採挖的林木,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採挖林木運輸證明。木材運輸證、採挖林木運輸證明隨貨同行,一車一證,貨證相符,全程有效。無木材運輸證或者採挖林木運輸證明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
第四十條 設立木材檢查站,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門不得擅自設立或者撤銷木材檢查站。木材檢查站由所在地縣林業主管部門管理。
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樹木、苗木、樹皮運輸。對未取得有效證件或者所運上述貨物與證件不符的,有權制止。 第四十一條 縣以上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增加林業投入。林業投入包括下列各項資金:
(一)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林業扶持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林業生產專項資金、基本建設資金、國債資金、政府承貸的世界銀行貸款;
(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三)從木材銷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
(四)徵佔林地、林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
(五)其他林業非稅收入。
第四十二條 林業投入按現行財政體制,實行分級管理,專款專用。育林基金和其他非稅收入必須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財政部門與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林業發展計劃統一對各項林業投入編制支出預算,並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實行庫款集中支付。
第四十三條 鼓勵社會投資林業生產建設,實行林業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形式多樣化、投資渠道社會化,投資者的利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 對實行民族自治的地方,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業生產投資和林業資金使用方面給予優惠。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砍伐有爭議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砍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砍伐林木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二)扒剝活樹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並按鮮樹皮每25公斤摺合1立方米木材計算,由林業主管部門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收購活樹皮的,比照此項規定予以處罰;
(三)以營利為目的采摟枯枝落葉破壞土壤覆蓋層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毀壞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規定經營、加工、收購木材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加工的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
(五)連續兩年未完成造林綠化任務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綠化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罰款;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六)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內和封山育林區內砍柴、放牧、放蠶,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技術規程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七)未經批准採挖、移植非珍貴樹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盜伐或者濫伐林木的行為予以罰款;
(八)非法採集樹枝、樹葉,樹根和珍貴樹木種子,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非法收購樹枝、樹葉、樹根和珍貴樹木種子的,比照此項規定處理;
(九)無證或者使用偽造、塗改、過期的木材運輸證明運輸木材的,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拒絕檢查、強闖木材檢查站的,比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從重處罰;
(十)非法流轉森林資源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佔、挪用林業專項資金以及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可以依法對違反森林病蟲害防治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執法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鄉林業工作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木材檢查站、林政稽查隊,以林業主管部門名義作出受委託范圍的林業行政處罰。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0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1994年9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的《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