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國債轉貸資金
資金來源於政府發行的債券,現在貸給某個需要資金的項目.大多投向公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利率較銀行低,還款期限長.
㈡ 國債轉貸資金的介紹
國債轉貸資金是由國家增發一定數量的國債,通過財政部轉貸給省級政府,用於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設項目的資金。
㈢ 什麼是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地方政府來債券轉貸資金:轉貸地方自政府債券,是由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政府使用而發行的債券。由此獲得的資金就是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一般國庫券是由財政部發行,用以彌補財政收支不平衡;公債是指為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券。有時也將兩者統稱為公債。中央政府發行的稱中央政府債券(國家公債),地方政府發行的稱地方政府債券(地方公債)。
(3)國債轉貸業務擴展閱讀:
地方政府債券(Local Treasury Bonds) ,指某一國家中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
地方發債有兩種模式,第一種為地方政府直接發債;第二種是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也就是中央發國債之後給地方用。
㈣ 代銷國債業務收入不包括什麼
建設單位如何應對國債項目財務審計:
一、國債專項資金納入政府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范圍。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國務院確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國債專項資金,並按照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京財建〔1998〕894號)、《關於印發北京市利用國債轉貸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建〔1998〕1084號)和《關於印發北京市國債轉貸資金還款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建〔1998〕1085號)等文件規定,切實加強基本建設項目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按規定及時足額將國債專項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為確保國債專項資金及時發揮效益,市財政局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將資金分批撥付到有關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局;有關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局應立即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嚴禁滯留、擠占和挪用國債專項資金。為便於了解和掌握國債轉貸資金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各區縣財政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填列《國債轉貸資金分年度使用計劃表》(附後),於1998年12月20日前報送市財政局。
三、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各主管部門和區縣財政局要切實加強資金來源管理,督促項目概算中其它來源的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其它各種來源的資金,特別是銀行貸款和自籌資金的到位進度不得低於國債資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資金不落實或長期不能到位的,財政部門有權緩撥或停撥國債專項資金。
四、切實加強國債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財務管理。國債專項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按規定的標准開支。經批準的新建項目,財政部門要主動參與審查項目概算,參與項目工程招投標工作;要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查工程預算、結算,作為辦理工程款撥付和結算的依據;要按規定搞好項目的年度財務決算;項目竣工要按規定搞好竣工驗收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協調項目的主管部門切實開展和搞好建設項目後評估工作。
五、切實加強國債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國債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關項目前期准備情況、專項資金下達情況和項目完成情況,不允許擅自挪用國債專項資金,不允許用國債專項資金置換其它已投入的資金,不允許隨意擴大工程規模、拖延工期、留下資金缺口。對違規、違紀,擠占、截留、挪用國債專項資金,或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六、統籌規劃,確保按期歸還國債轉貸資金。各區縣財政部門及用自有資金還款的項目要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狀況,認真做好國債轉貸資金的還款規劃,按照與北京市財政局簽定的借款協議確定的貸款數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認真測算各項還款來源,定出切合實際的分年度還款計劃,確保按期歸還國債轉貸資金。各區縣財政部門、各項目主管部門要按年度填報《國債轉貸資金還款計劃表》(附後),於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市財政局。
七、及時准確反饋國債專項資金的使用信息。項目建設單位要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反饋有關情況。並按季度填列《國債專項資金匯總分析表》和《國債專項資金項目分析表》(附後),於每季終了三日內報市財政局,同時著重反映下列情況:
1.本地區、本部門申請國債專項資金總額;
2.使用國債專項資金的項目情況;
3.國債專項資金到位情況;
4.使用專項資金項目的配套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
5.項目工程進展情況;
6.項目的財務及管理情況;
7.國債專項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8.建議。
八、認真做好國債專項資金項目的投資效益分析。各項目主管部門要就國債專項資金對推動本行業或本地區經濟增長的作用和效果做認真、科學的分析,每季度提交一份分析報告。分析報告要選擇一些項目,進行典型解剖,要對國債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分析。
㈤ 國債專項資金\國債轉貸資金項目,怎樣進行會計
專項資金要獨立財務的
㈥ 轉貸業務要不要減去利息支出, 比如,轉貸收入50萬,其中借款利息支出35萬元,營業稅計稅的銷售額是多少
某銀行發生以下經營業務:1.代發行國債手續費收入23萬元,受託發放貸款200萬元,期限一年版,貸款利率權4%,手續費收入1萬元。2.吸收存款600萬元,支付存款利息10萬元,自有資金發放貸款1000萬元,取得貸款利息100萬元,另有逾期200天的應收未收利息10萬元。3.辦理結算業務手續費收入20萬元。4.銷售支票、賬單憑證收入15萬元。5.結算罰息、加息2萬元,出納長款0.5萬元。
㈦ 債券轉貸 什麼意思
債務轉貸實際上指的是國債以放貸的形式發展公共項目。
為了擴大有效內需專,促進國民屬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國務院決定1998年增發一定數量國債,由財政部轉貸給省級政府,用於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
國家財政部門作為政府的債權、債務人的代表,負責對財政部的還本付息工作。
國債轉貸資金的確定和使用原則:確定國債轉貸資金項目既要考慮本部門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本地區綜合還款能力。國債轉貸資金應直接落實到建設項目,主要用於基礎設施項目,重點支持在建項目或已經完成前期准備工作的項目,新上項目一般要求在2年左右時間完成。
國債轉貸資金的適用范圍:
(一)農林水利投資項目;
(二)交通建設投資項目;
(三)城市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建設投資項目;
(四)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
(五)國家明確的其他建設項目。
㈧ 為什麼不用國債轉貸地方方式
由於國債轉貸地方是中央發債,地方使用,不列中央赤字,因此,轉貸資金既不在中央預算反映,也不在地方預算反映,只在往來科目列示,不利於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