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
1、資產計稅基礎
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該項資產在未來使用或最終處置時,允許作為成本或費用於稅前列支的金額。
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
某一資產資產負債表日的計稅基礎=成本-以前期間已稅前列支的金額
2、負債計稅基礎
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
一般負債的確認和清償不影響所得稅的計算。
固定資產
以各種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初始確認時入賬價值基本上是被稅法認可的,即取得時其賬面價值一般等於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在持有期間進行後續計量時,會計上的基本計量模式是「成本-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准備」。會計與稅收處理的差異主要來自於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的提取。
1、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產生的差異
2、因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產生的差異
賬面價值=實際成本-會計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稅法累計折舊
㈡ 國債利息收入的賬面價值是而計稅基礎是
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的,其賬面價值是等於計稅基礎的。
國債利息收入不屬於資產也不屬於負債,但是可以將其以負債的形式計算其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以抵扣的金額,國債利息是免稅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了,所以未來期間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為0,所以此時計稅基礎=賬面價值。
㈢ 國債利息收入計稅基礎為什麼等於賬面價值
因為這個是永久差異,後續不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㈣ 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 有這么一句:如果有關的經濟利益不納稅,則資產的計稅基礎即為其賬面價值 怎麼理解
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成為新准則體系中實施難度最大的准則之一,該准則明確指出所得稅會計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理念發生了重大變化,而計稅基礎與暫時性差異的確認則是關鍵所在。
一、確認計稅基礎
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求企業的資產與負債分別根據會計准則與稅法的不同要求進行計價,簡稱會計計價基礎和稅法計價基礎。會計計價基礎即賬面價值,是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在賬面上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金額;稅法計價基礎即計稅基礎,是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稅法規定,為計算應交所得稅所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價值,也是申報所得稅時該資產或負債的計稅金額。
(一)確認資產計稅基礎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顯然,資產的計稅基礎是稅法允許未來抵稅的資產價值,即未來不需要納稅的資產價值,即現在不能稅前列支抵扣的金額,也是現在需要納稅的資產價值,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成本-以前或現在已稅前列支的金額
具體確認資產計稅基礎時,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1)資產計稅基礎等於賬面價值。如果該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不需納稅,則資產的計稅基礎就是其賬面價值。通常情況下,資產取得時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2)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等。通常在資產的後續計量中因會計准則與稅法規定的不同,可能造成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的差異。例如,各項資產如發生減值,按照會計准則的規定應當計提相關的減值准備,而稅法規定企業提取的減值准備一般不能稅前抵扣,只有在資產發生實質性損失時才允許稅前扣除,由此就產生了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的不等。在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等的情況中有一種特殊情況需引起注意,即資產的計稅基礎為0,主要在與某項資產相關的收入享受免稅或按收付實現制征稅時產生,則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為0。例如,一項國債投資的應收利息的賬面價值為2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該利息收入免稅,則應收利息的計稅基礎為0。
㈤ 持有至到期的計稅基礎和賬面價值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如果將國債作為持有至到期的有什麼不同。看書迷惑了
簡單的說,持有至到期投資,不管是不是國債,不管是不是免稅,記住這條:計稅基礎= 帳面價值 = 期末攤余成本 (不考慮減值的情況)。
對於國債來說,利息收入免稅,當期的利息免稅,以後的利息免稅,所以,稅法和會計對於這一部分利潤的認定,會有一個差異,但是這個差異不是暫時性差異 (因為永遠也不用交稅),因為 帳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的差額 等於暫時性差異(可抵扣 或 應納稅)。
(5)國債投資的計稅基礎擴展閱讀: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
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
借:應收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資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或借記)
此時,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本金)-[現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實際利息(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已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這里可以將期初攤余成本理解為本金,而每期的現金流入可以理解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其中「現金流入-實際利息」可以理解為本期收回的本金。
㈥ 國債利息收入的計稅基礎是多少
1,糾正一下你的錯誤,國債利息是免稅收入,不是不征稅收入。
2,計稅基礎=未來稅前扣除的金額。國債利息收入是免稅收入,在稅前需要調減的,是一種扣除,所以50元的利息未來可以扣除50元,賬面價值就等於計稅基礎了。
㈦ 計稅基礎,概念不是很清楚
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成為新准則體系中實施難度最大的准則之一,該准則明確指出所得稅會計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理念發生了重大變化,而計稅基礎與暫時性差異的確認則是關鍵所在。
一、確認計稅基礎
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求企業的資產與負債分別根據會計准則與稅法的不同要求進行計價,簡稱會計計價基礎和稅法計價基礎。會計計價基礎即賬面價值,是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在賬面上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金額;稅法計價基礎即計稅基礎,是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稅法規定,為計算應交所得稅所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價值,也是申報所得稅時該資產或負債的計稅金額。
(一)確認資產計稅基礎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顯然,資產的計稅基礎是稅法允許未來抵稅的資產價值,即未來不需要納稅的資產價值,即現在不能稅前列支抵扣的金額,也是現在需要納稅的資產價值,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成本-以前或現在已稅前列支的金額
具體確認資產計稅基礎時,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1)資產計稅基礎等於賬面價值。如果該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不需納稅,則資產的計稅基礎就是其賬面價值。通常情況下,資產取得時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2)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等。通常在資產的後續計量中因會計准則與稅法規定的不同,可能造成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的差異。例如,各項資產如發生減值,按照會計准則的規定應當計提相關的減值准備,而稅法規定企業提取的減值准備一般不能稅前抵扣,只有在資產發生實質性損失時才允許稅前扣除,由此就產生了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的不等。在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等的情況中有一種特殊情況需引起注意,即資產的計稅基礎為0,主要在與某項資產相關的收入享受免稅或按收付實現制征稅時產生,則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為0。例如,一項國債投資的應收利息的賬面價值為2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該利息收入免稅,則應收利息的計稅基礎為0。
(二)確認負債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顯然,負債的計稅基礎是稅法規定未來不可以扣稅的負債價值,也就是未來需要納稅的負債價值,或是現在不需要納稅的負債價值,或現在可以稅前列支抵扣的金額。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
由於資產與負債本身就是一對含義相反的概念,因此資產計稅基礎與負債計稅基礎的含義在理解上也是相反的。具體確認負債計稅基礎時,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1)負債計稅基礎等於賬面價值。一般負債的確認和清償並不影響所得稅的計算,如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交款等負債的確認和償還,不會對當期損益和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該負債引發的費用不允許抵扣未來的應納稅所得,即「計稅基礎=賬面價值」。(2)負債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等。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涉及損益,進而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某項負債引發的收入當前構成部分納稅所得,則負債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就會出現不等。與資產相似,在負債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不等的情況中也有一種特殊情況,即負債的計稅基礎為0,這往往是由於該類負債引發的費用允許抵扣未來的應納稅所得額引起的,所以其計稅基礎為0,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企業因或有事項確認的預計負債中。
二、確認暫時性差異
在上述資產計稅基礎與負債計稅基礎的確認與分析基礎上,可引申出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其計算公式為:
暫時性差異=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一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
暫時性差異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暫時性差異的計算值是一個累計值。由於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是累計的,暫時性差異也是一個累計值。暫時性差異在以後年度資產收回或負債清償時,會產生應稅利潤或可抵扣金額,隨時間推移會逐漸消除,即暫時性差異可以轉回,且轉回數與原發生數總額相同。第二,暫時性差異不同於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一定是暫時性差異,但暫時性差異並不都是時間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按照其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確認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是指未來應納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將導致使用或處置資產、償付負債的未來期間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確定方法如下:
(1)資產類項目(資產賬面價值>計稅基礎)。資產的確認,意味著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未來期間將以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的形式收回。當該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計稅基礎時,應稅經濟利益的金額也將超過計稅時允許抵扣的金額,此差額在未來期間支付所產生的所得稅義務構成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當企業收回該資產的賬面價值時,應稅暫時性差異將轉回,企業將獲得應稅利潤,使得經濟利益很可能以稅款支付的方式流出企業。
(2)負債類項目(負債賬面價值<計稅基礎)。負債的確認,意味著該負債的賬面價值在未來期間將通過含有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來清償。當該負債的賬面價值低於其計稅基礎時,經濟資源在未來從企業流出的金額也將低於不允許抵扣的金額,此差額在未來期間支付所產生的所得稅義務構成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當企業清償該負債的賬面價值時,應稅暫時性差異將轉回,企業將獲得應稅利潤,使得經濟利益很可能以稅款支付的方式流出企業。
常見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項目分析如下:
(1)資產類項目。一是應收利潤、應收股利賬面價值部分。稅法規定,應收利潤或股利按收付實現制征稅,國債利息免稅;同時,當被投資企業稅率與投資企業稅率一致時,也不征稅,這就說明應收利潤、應收股利其計稅基礎為0,賬面價值構成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二是交易性金融資產新公允價值高於原公允價值的調整部分。會計准則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應按公允價值(原公允價值)計量,以後如公允價值發生變動,則應按變動後的公允價值(新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同時將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稅法則規定按原公允價值計稅,新公允價值(賬面價值)與原公允價值(計稅基礎)的差額構成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三是持有到期投資(權益法),被投資企業權益增加調增的部分賬面價值。會計准則規定,持有到期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時,根據被投資企業權益增加調增賬面價值;而稅法則以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因此,調增部分就構成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四是固定資產稅法折舊大於會計折舊形成的差額部分。會計准則規定計提的會計折舊額(如直線法)小於按稅法規定計提的折舊額(如加速折舊法),其差額構成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五是各類資產重估公允價值大於原賬面價值的部分。這類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在建工程等,會計准則規定,資產重估時應根據公允價值進行調整,而在計稅時不作相應調整,公允價值大於原賬面價值的差額部分構成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六是部分資產借款費用資本化部分。這部分資產主要是存貨和在建工程。會計准則規定,凡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固定資產、存貨,將部分借款費用資本化後就增加了該類資產的賬面價值,而計稅時不作調整,因此,借款費用資本化部分就構成了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2)負債類項目。一是交易性金融負債稅法攤余成本大於會計攤余成本的部分。按照會計准則規定計算的交易性金融負債的會計攤余成本(如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小於稅法攤余成本(如採用直線法攤銷),就會造成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從而構成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新公允價值低於原公允價值的調整部分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相反。二是或有負債不能作為稅收扣除項目的部分。如果或有負債不能夠成為稅收扣除項目,則不能扣除部分就構成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三是部分負債債務重組調整減少的部分賬面價值。這類負債包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負債等。四是企業根據債務重組協議調整減少了債務的賬面價值,而計稅時不作調整,由此形成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五是劃為其他金融負債的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新公允價值低於原公允價值的調整部分。類似於交易性金融負債。
四、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確認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這里的「可抵扣」是指未來可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將導致使用或處置資產、償付負債的未來期間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確定方法如下:
(1)資產類項目(資產賬面價值<計稅基礎)。當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低於其計稅基礎時,應稅經濟利益的金額也將低於計稅時允許抵扣的金額,此差額在未來期間作為費用扣除,減少應交所得稅,從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構成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當企業收回該資產的賬面價值時,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將轉回,企業將獲得抵扣。
(2)負債類項目(負債賬面價值>計稅基礎)。當該負債的賬面價值超過其計稅基礎時,資源從企業流出時,其部分或全部金額可以在晚於負債確認期間的某個期間確定應稅利潤時抵扣,相關所得稅可以在未來期間收回,從而構成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
常見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項目分析如下:
(1)資產類項目。一是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計提壞賬准備大於年末該類項目合計金額的5‰的部分。稅法規定,該類項目計提壞賬准備為年末合計金額的5‰,若會計計提超過這一標准,其超過部分將構成一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二是交易性金融資產新公允價值低於原公允價值的調整部分。三是持有到期投資(權益法)被投資企業權益減少調減的那部分賬面價值。四是固定資產,稅法折舊小於會計折舊形成的差額部分。五是各項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期末可變現凈額或可收回金額小於賬面價值的部分。
(2)負債類項目。一是交易性金融負債稅法攤余成本小於會計攤余成本的部分。二是新公允價值高於原公允價值的調整部分。三是或有負債能作為稅收扣除項目的部分。四是劃為其他金融負債的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新公允價值高於原公允價值的調整部分。
㈧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計稅基礎,怎麼理解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如果計提減值准備的,不包括准值准備)
㈨ 為什麼國債的是免稅的就可以說計稅基礎等於賬面價值
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金額0之間的額
不就是賬面價值=計稅基礎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