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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暫停發行儲蓄國債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1-03-25 00:47:54

① 請問2012年5月發行電子式儲蓄國債具體時間

1、2012年5月份發行電子式儲蓄國債的具體時間是2012年5月10日至5月23日。公告公布日至發行開始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利率,這兩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利率,這兩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 本次發行的兩期國債從2012年5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5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三期於2015年5月10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第四期於2017年5月10日償還本金並支付最後一次利息。
2、電子式儲蓄國債,是一種國債投資新渠道,電子式儲蓄國債的利息免徵所得稅。到期後,承辦銀行自動將投資者應收本金和利息轉入其資金賬戶。電子式儲蓄國債是指財政部在境內發行,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債券。它只面向境內中國公民,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等機構投資者不能購買。電子式儲蓄國債以100元為贖買單位,並按單期國債設個人國債賬戶最低、最高購買限制額,以區別於居民儲蓄。電子式儲蓄國債的利息免徵所得稅。到期後,承辦銀行自動將投資者應收本金和利息轉入其資金賬戶。

② 6月10日電子國債停止發行了么

是的,取消了。根據國債發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2年第30號
根據中華人專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屬2012年第28號中「公告公布日至發行開始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利率,這兩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取消發行」的規定,因中國人民銀行6月8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財政部決定取消原定於6月10日開始的2012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③ 關於暫停融資買入的公告是什麼意思

你好,這個一般是因為該股票的融資購買數量非常大,達到股票流通盤一定比例,出現了萬一平倉時的踩踏風險暫停。又或者是因為該股票已經有了巨大漲幅,或者出現了不利事件,也會被券商認定為高風險,會暫停融資買入。

④ 2020國債發行時間表最新公告是怎樣的

2020國債發抄行時間表最新襲公告是:

公告稱根據人民銀行、財政部相關要求,鑒於疫情形勢不適宜投資者在櫃台排隊購買國債,原定於2020年4月發行的儲蓄國債(憑證式)暫停發售。

近日,財政部官網公布了2020年二季度國債發行計劃。其中,儲蓄國債僅安排了6月的電子式國債。這意味著,原定4月10日發行的國債將停發,市民購買國債將更多的考慮配置一些大額存單、預期收益率型理財等產品

國債有兩種分別為儲蓄國債和記賬式國債,2019年儲蓄國債發行的時間分別為:3月10號、4月10號、5月10號、6月10號、7月10號、8月10號、9月10號、10月10號、11月10號。

由此可知,儲蓄式國債的發行時間是固定的,都是在每月10號。而記賬式國債不同,因為記賬式國債的發行數量比儲蓄國債多,所以發行的時間是不固定的。

⑤ 為什麼央行等七部門要發公告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立即停止

央行等七部門要發公告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立即停止的原因:

央廣網9月4日消息 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七部門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⑥ 清政府被迫停止發行國債說明了什麼

清朝末年發生了兩件大事,一是甲午賠款,二是庚子賠款。兩次大的戰爭賠款使得清政府陷入巨大的財政危機。為了解決巨大的戰爭賠款問題,英、德、法、俄銀行以5%左右的利息提供給清政府貸款。我們幾乎都指責當時的英、德、法、俄銀行以 5%左右的利息借給清政府外債,但在中國當時沒有債券市場的情況下,一方面除了外債別無出路,另一方面這種 5%的利息對當時的中國來說是幾乎不可能找到的。這實際上反映了當時的清朝政府在既無法增加稅收、又無法發行國債的時候向外國借債的困境。
在一個國家發生財政危機的時候,可以採取加稅、增發貨幣、借債三種方式。其中增發貨幣一策又稱鑄幣稅,其實質與加稅一樣,只不過其負面作用不容易發現,但是一旦產生通貨膨脹,就一發不可收拾。因此對於解決一個國家的財政危機,實際上就主要是兩種,加稅還是借債。加稅的本質就是不斷存錢,如同老百姓喜歡儲蓄一樣,而借債意味著通過融資來解決目前的困境,通過融資的未來的利潤來支付利息並獲得進一步的發展。
清政府的財政政策實際上就是前者,不斷採取存錢的策略充實國庫。據史載,從康熙中葉開始,每年財政盈餘約500萬兩,乾隆中期以後年均結余在 1000萬兩左右。鴉片戰爭之前的年度財政盈餘也超過500萬兩,到鴉片戰爭後的1847年,財政結余為 380萬兩。甲午戰爭前的 1893年,國家財政結余高達760萬兩。這些數據說明,雖然按照傳統儒家理財觀念看晚清的結余可能還太少,但當時的經濟國策從根本上講極其荒謬,在兩次鴉片戰爭都失敗同時又面對日本的威脅下,朝廷不僅不想法把未來的收入透支來加速發展國力,反倒還一心放在「節流」上,只想到往國庫多存錢。結果是,國力相對其他國家繼續衰退。
按照傳統儒家評價國家財富的標准,可以說清朝即使在鴉片戰爭之後、太平天國起義之前還是非常富有的,這種富有在乾隆後期達到頂峰,1781年國庫存銀7000萬兩,到1789年為6000萬兩左右,1850年時降到800餘萬兩。太平天國起義對朝廷開支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發生貨幣危機,但即使在1853—1863年間,戶部銀庫仍然年增 19萬兩。這不多,但對傳統的中國人來說,那至少比承擔越來越高國債要好。但實際上這種錯誤的財政政策徹底地將清政府毀滅了。這似乎又回到了宋朝王安石和司馬光關於「開源」還是「節流」的財政政策的爭論。
在王安石看來,開源才能「民不加賦而國用足」,而司馬光堅持認為,「自古以來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天地之間所生財貨百物不在民之手,就在官府之手,如果不是從百姓手裡收取財物,官府的錢從何而來?」但事實是,美國巨大的國債使得美國能夠透支消費,促使美國成為世界頭號資本主義強國,幾百年前國庫堆滿金銀的國家今天無一不是落後國家。依照詹姆斯?麥克唐納德《一個自由的國家債台高築:金融基層民主》一書中提供的資料,如果我們按1600年時能借到大量公債與沒借公債的國家分成兩組,那麼你會發現,400年前國庫里金銀萬貫的國家今天基本貧窮落後,而當年靠發國債發展的國家今天基本都經濟發達。像那時的明朝國庫藏銀約1300萬兩,朝廷甚至儲存了足夠吃 9年的谷糧!就怕天塌地陷。可是,越怕天塌下來,天還真的會塌下來,不久明朝被改朝換代。當時的印度國庫則儲藏了近6000萬兩金銀,坐在那些金銀上等著被殖民化。歷史就是如此讓人驚訝。
仔細看來,清朝末年的財政赤字在傳統中國文化看來非常嚴重,但相比而言,那時的赤字並非無葯可救,而是財政政策的失敗導致了清朝的失敗。按照學術界的估算,由於這些賠款以及其他外債支付,清政府在 1902年後每年要付約4700萬銀兩,這相當於1903年政府財政收入的44.7%(那年的財政收入為10492萬兩)。但是,1903年的實際財政赤字約3000萬兩,占財政收入的28.6%。如果跟英國早期比,1697年英國政府一年的短期債務支付是它財政收入的 3倍,1710年時是財政收入的近4倍,但那並沒迫使英國滅亡,實際上英國從那以後反而日益強盛。從這些數據上看,晚清的財政赤字並非傳說中可怕,但是由於缺乏有效的財政政策手段,導致只能依賴外債,並且因此喪失部分主權,最後在國民一片罵聲中倒台。
那麼借債策略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能夠解決財政危機並且促進經濟發展呢?這取決於投資收益率和借債利息的比較。我們可以把國家看成一個公司,從公司財務的角度來看待國家理財問題。首先,如果國家借債的利息高於國家投資或開支項目所能帶來的回報率,比如國債利率是20%而國家投資項目的回報率只有 5%,這里國債利率是成本,投資回報率是收入,那麼國家開支的項目每年要虧損15%。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必不可少的國家開支外,政府應該停止、減少開支,尤其不應該通過赤字、國債來讓政府浪費錢,應該降低稅負。如果是這樣,政府的確要盡量存錢,以防未來出現財政危機時要花20%的利息去借債。~~

⑦ 國債2020年發行時間

2020年國債從3月份開抄始發行,到11月份結束,國債類型為電子式和憑證式,每月十號開始發行。記賬式國債則從1月份開始,一直到全年結束。

電子式儲蓄國債可在網上購買,而憑證式儲蓄國債只能在銀行櫃台購買。記賬式國債的收益率一般比儲蓄國債要低,但是可以上市交易,一旦上市,隨時都可以賣出。

發行期限都為3年和五年,電子式儲蓄國債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償還本金及最後一年的利息。憑證式儲蓄國債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公告,因疫情影響,2020年3月份儲蓄國債(憑證式)暫停發行,所以目前最新的儲蓄國債利率還未知。

⑧ 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維護投資者和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儲蓄國債(電子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承銷團成員面向個人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國債。
第三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訂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政策。
第四條 財政部委託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為財政部開發和維護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用於管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配和接收、核對、記錄承銷團成員銷售和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數據;制定數據傳輸規范,下發系統參數;協助財政部完成資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資者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等。 第五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對象為個人。承銷團成員不得向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任何機構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可按照本辦法等規定持有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儲蓄國債(電子式)。
第六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以100元面值單位發行和辦理相關業務。
第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從開始發行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財政部於付息日或還本日通過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按實際天數計息,不計復利(具體計息規則見附1)。本辦法生效前發行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規則按原辦法執行。
第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可流通轉讓,可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
第十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託管,國債登記公司為一級託管機構,承銷團成員為二級託管機構。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分別對一級和二級託管賬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資金清算,財政部與承銷團成員進行一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與投資者進行二級資金清算。二級資金清算通過投資者指定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 第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通過各自營業網點櫃台和其他經批準的渠道,為投資者辦理以下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
(一)為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二級託管賬戶(以下簡稱個人國債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和個人國債賬戶相關業務。
(二)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資金清算。
(三)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付息、還本、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質押貸款等業務,為投資者開立儲蓄國債(電子式)持有證明(財產證明)。
(四)進行儲蓄國債(電子式)政策宣傳,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條件、業務操作規程等信息咨詢和國債託管余額查詢等服務。
承銷團成員應開發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處理系統)用於支持上述業務的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者首次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在承銷團成員開立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載投資者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期次、數量及變動等情況。投資者在同一承銷團成員只能開立一個個人國債賬戶。
如投資者已經在承銷團成員開有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投資者可以直接使用該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無需重復開戶。
第十四條 個人國債賬戶比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 實行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應依法為投資者個人國債賬戶信息以及賬戶內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情況保密。
第十六條 投資者可到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注銷本人託管余額為零的個人國債賬戶。對於連續5年余額為零的只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個人國債賬戶,承銷團成員有權予以注銷。
第十七條 投資者不可在承銷團成員之間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轉託管。
第十八條 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時,需在同一承銷團成員指定一個人民幣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個人國債賬戶的資金清算賬戶。投資者可變更資金清算賬戶。資金清算賬戶與個人國債賬戶的開戶人須為同一人。
第十九條 投資者可於發行期內到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認購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單一個人國債賬戶認購的單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不得超過當期國債個人國債賬戶最高購買限額。
第二十條 投資者成功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後,承銷團成員應向投資者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見附2)。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可在發行期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提前兌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儲蓄國債(電子式)。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只能按照當期國債提前兌取條件計息,並且要按照提前兌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承銷團成員確認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及相關手續無誤後,應立即向投資者支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應於付息日或還本日營業開始前向投資者資金清算賬戶足額劃付利息或本金。
第二十三條 由於個人資金清算賬戶注銷或者賬戶信息錯誤導致無法正常完成二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應將無法支付的資金設專戶保留,待投資者補齊相關手續後再行支付。
第二十四條 因法院判決而扣劃給其他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承銷團成員應依據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辦理非交易過戶;因法院判決扣劃給非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變現後劃轉資金。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在辦理開戶、認購、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業務時,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在其業務處理系統中准確記錄個人國債賬戶和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並保留完整的指令記錄。
如投資者通過營業網點櫃台辦理上述業務,承銷團成員應在辦理完上述業務後向投資者提供紙質業務單據,並保留投資者書面指令備查。
第二十六條 承銷團成員應至少通過營業網點櫃台和電話為投資者提供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及託管余額查詢服務,承銷團成員記載的並經國債登記公司核查通過的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為投資者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額。國債登記公司應建立電話語音查詢系統,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對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有疑問的,應先向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提出咨詢;未能解決的,可向當地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反映;仍未能解決的,可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反映。
第二十八條 法定節假日承銷團成員應辦理提前兌取和還本付息業務。如法定節假日在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還應辦理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和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二十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付息日和還本日前若干個工作日起,停止辦理當期國債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與債權轉移相關業務和國債質押,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第三十條 承銷團成員不得就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及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服務收取費用。投資者申請開通個人國債賬戶的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功能,承銷團成員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承銷團成員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個人國債賬戶憑證的掛失補辦和開立財產證明可收取手續費,其中,提前兌取手續費率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其他三項收費標准由各承銷團成員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執行。辦理其他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如需收費,須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承銷團成員不得因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資金清算而對相關資金清算賬戶增加收費。 第三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採用代銷方式發行,每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發行數量不超過當期國債最大發行額。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在取得的發行額度內對投資者銷售,不得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發行期結束後,承銷團成員未售出的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二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為基本代銷額度和機動代銷額度,分別按照計劃分配和競爭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給承銷團成員。具體方式為:
(一)發行開始前,財政部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最大發行額的全部或部分作為基本代銷額度,按比例分配給承銷團成員。未分配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承銷團成員在發行期內抓取。
(二)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系統聯網方式按有關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抓取申請按時間優先原則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承銷團成員違反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將被暫停或終止當期國債發行額度抓取。
(三)發行期每日日終,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大於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未售出發行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小於或等於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當日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
(四)發行期內,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調減銷售進度緩慢的承銷團成員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調減出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競爭性抓取。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公告日至發行開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未售出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四條 承銷團成員應按要求向財政部及時足額繳納發行款,財政部按雙方約定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一級資金清算方式分為定期清算和不清算兩種。定期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暫時持有,財政部在指定日期與承銷團成員清算資金,並注銷相應債權。不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持有到期。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不晚於付息日或還本日前一個工作日向承銷團成員支付儲蓄國債(電子式)利息或本金。
第三十七條 承銷團成員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後按有關規定將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數據傳送至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國債登記公司應對承銷團成員傳送的業務數據進行核查,並於次日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核查結果。承銷團成員應於收到反饋當日完成全部數據核對和賬務調整工作。
第三十八條 承銷團成員首次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前,應將下列材料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一)本單位業務處理系統開發方案。
(二)業務處理系統內部測試報告和國債登記公司出具的聯網測試報告。
(三)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單據和相關收費標准。
(四)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如上述各項材料內容發生變更,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九條 不再具備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機構,對其託管的尚未到期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規定繼續辦理除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以外的各項業務,並做好相關國債託管和資金清算工作。 第四十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承銷團成員和國債登記公司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對承銷團成員當地分支網點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債登記公司可對承銷團成員的二級託管賬務進行核查,承銷團成員應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在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與財政部簽訂的國債承銷協議執行,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並按照國債承銷協議的規定暫停或者終止其執行協議。
在做出最終處理決定前,財政部有權要求承銷團成員暫停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四十三條 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並建議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以下術語在本辦法中的含義是:
(一)發行期:指對於具體期次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銷售當期國債的時間。
(二)提前兌取:指投資者於發行期結束後至還本日前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承銷團成員兌取未到期國債的行為。
(三)質押貸款:指投資者以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為質押品,向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貸款的行為。
(四)非交易過戶:指投資者或相關利益方因法院扣劃、抵債、贈予、遺產繼承等非交易原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程序,通過承銷團成員辦理個人間儲蓄國債(電子式)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根據本辦法制定《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已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仍執行財庫〔2009〕73號文件有關規定。
附:1.計息規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 計息規則
一、一般原則
1. 一年按當年實際天數計算。
2. 票面年利率和由此計算出的提前兌取執行利率的小數保留位數均按以下規定執行:計算過程保留14位,計算結果保留2位(指百分數,例:2.51%),保留位數以下4舍5入。
3. 付息日應計利息、還本日應還本金、提前兌取應計利息和應扣利息以元為單位,計算過程保留14位小數,計算結果保留2位小數(至分),保留位數以下4舍5入。
4. 提前兌取執行利率和應扣除天數根據實際持有時間(從起息日計算至資金清算日,算頭不算尾)和當期國債發行通知規定的分檔執行。
5.對於提前兌取一級資金清算,提前兌取結算金額=提前兌取面值金額+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應扣利息
對於提前兌取二級資金清算,提前兌取結算金額=提前兌取面值金額+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應扣利息-提前兌取手續費
二、固定利率定期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公式
其中,f為每年付息次數。
其中,執行利率根據實際持有時間,可取0或者票面年利率,下同。
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從上一付息日起實際持有天數為從上一付息日(含)至資金清算日(不含)的實際天數。如提前兌取資金清算前該期國債從未付過息,上述計算時,上一付息日為起息日。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
三、固定利率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公式
其中: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當前計息年度實際持有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年首日(含)計算至資金清算日(不含)的實際天數。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1年,N=0)。 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
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
一、單據正面式樣
二、單據背面文字
客戶須知
一、本確認書並非債權憑證,僅用於賬務核對,丟失並不影響對國債的所有權。
二、本國債實行實名制,不可流通轉讓,但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兌取或質押貸款。
三、提前兌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並交納相應的手續費。
四、付息日和還本日前若干個工作日起開始停止辦理提前兌取業務,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五、若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則執行利率為票面利率。
六、客戶可通過在櫃台列印對賬單或者撥通承辦銀行客戶服務電話查詢自己國債余額變動情況。
七、客戶可在認購次日起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語音復核查詢查詢自己國債余額變動情況。
三、印製說明
1. 憑單規格:175×100(mm)
2. 邊距:左10mm,右10mm,上0mm,下3mm。
3. 行標:XXXX銀行為各行印製行標之處。
4. 顏色:字體顏色除各銀行行標之外均為黑色,紙張顏色統一為白色。
5. 字體:表單標題為隸書小三加粗,其餘為宋體五號,最左側一列加粗。
四、列印說明:
1. 若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則該欄列印:固定利率,票面利率:x%。
2. 最後一欄由銀行自行選擇列印要素,銀行簽章為必選項,可選項包括經辦、復核和客戶簽字等。
3. 需要復寫列印多聯的銀行第一聯(客戶聯)必須按統一要求,銀行留存各聯字體顏色和紙張顏色各行自定。
五、使用說明:
各承銷團成員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繼續使用符合《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規定格式的認購確認書為客戶辦理業務。從2014年1月1日起,所有認購確認書格式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

⑨ 1958年國家為什麼停止發行國債

當時覺得中國可以不需要靠發行國債就能夠收集到足夠的建設的經費。這是當時我們計劃經濟的強大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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