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債利息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嗎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專免徵企業所得屬稅。
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Ⅱ 國債利息收入是企業所得稅的征稅收入嗎我查資料都說不是的,但是題目
國債利息收入屬於免稅收入。
這道題問的是不征稅收入。
Ⅲ 什麼是國債利息收入
一、國來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源持有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相對於企業經營國債的所得,即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國債的所得而言,前者免稅,後者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免稅的國債利息收入的注意事項:
企業持有的除國務院財政以外部門發行的債券利息收入不免稅。如企業持有的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持有的各種企業債券利息收入不免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債券利息收入應計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二級市場上轉讓國債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企業代銷國債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均不屬於國債利息收入,均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Ⅳ 企業買了債券 利息收入的稅務問題如何處理
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是一項長期的稅收優惠政策。
現結合稅收案例分析。
某公司2014年發生有關債券投資業務如下:
1.2014年4月1日取得到期國庫券利息收入10萬元。
2.2013年5月12日以100.5萬元在滬市購買記賬式國債(單位面值為100元,共計面值100萬元),該國債起息日為2013年4月21日,每年4月21日兌付利息,票面利率為3%。2014年3月8日,該公司將購買的國債轉讓,取得轉讓價款105.5萬元。
3.2013年4月1日在某商業銀行債券市場認購了某地方政府發行的2013年債券,票面金額合計80萬元,票面註明年利率為1.5%,付息日期為每年4月1日。在2014年4月1日,該公司收到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1.2萬元,並於同年7月1日將該債券轉讓,轉讓價款合計83.5萬元。
4.取得其他公司債券利息收入15萬元。
全年會計利潤3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若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計算企業所得稅及稅後凈利潤。
案例分析
1.國庫券利息收入免稅;
2.在兌付期前轉讓國債的,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3.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取得的收入,應徵收企業所得稅;
4.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
5.其他債券利息收入應徵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業務1中取得的國庫券利息收入10萬元免稅;業務2中的國債持有天數為300天(從2013年5月12日到2014年3月7日),國債利息2.46萬元[100×(3%÷365)×300],國債轉讓所得2.54萬元(105.5-2.46-100.5)應申報納稅;業務3取得的地方債券利息收入1.2萬元免徵,轉讓地方政府債券投資所得3.5萬元(103.5-100)應申報納稅。
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300-10-2.46-1.2=286.34(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286.34×25%=71.59(萬元)
稅後凈利潤=300-71.59=228.41(萬元)。
政策依據
1.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法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明確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其實施條例對其具體范圍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稅法規定的免稅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國政府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業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而僅限於持有中國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債。
換言之,對由外國政府發行的國債利息收入應計征企業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稅法雖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但並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於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取得的收入,應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
為增強地方安排配套資金和擴大政府投資的能力,國家允許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且實行財政部代理發行和還本付息的辦法。在這種「代辦」模式下,地方債信用等級接近於國債。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對稅法規定的債券利息免稅收入擴圍,將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列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范圍。
注意事項
到期前轉讓國債利息收入的確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對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債券利息收入免徵實行自行申報管理方式,無須審批。
申報時須提交資料清單:
1.購買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及取得利息的證明資料;
2.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及取得利息的證明資料。
Ⅳ 會計中國債利息收入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是一項已執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 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5)稅法國債利息收入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的比例稅率。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
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Ⅵ 關於「國債利息收入」在計算所得稅(個人和企業)時是否扣除的問題
1、國債利息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第二款規定,國債和國家專發行的金融債券利屬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現行稅收政策的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屬於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因此,
根據您的表述,2008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里的一個多選題(第39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屬於不征稅收入的有,其中一個選項就是「國債利息收入」,正確答案沒有「國債利息收入」,是對的。應為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 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因此,國債利息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不屬於不征稅收入。雖然形式上都不征稅,但在稅法解析上是有區別的。所以,2008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里的一個多選題(第39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屬於不征稅收入應當不包括「國債利息收入」,因為,它屬於免稅收入,而不屬於不征稅收入。
Ⅶ 國債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稅嗎
國債收入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 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 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生的金融債券利息;
3、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 保險賠款;
6、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 依照我國有關法跡憨管窖攮忌歸媳害顱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優惠的第二款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7)稅法國債利息收入擴展閱讀:
國債利息收入計算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摺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關於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一)國債轉讓收入時間確認
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2.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二)國債轉讓收益(損失)計算
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並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三)國債轉讓收益(損失)征稅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Ⅷ 國債利息收入計免徵企業所得稅,利息收入是指票面利息收入,還是按攤余成本計算的實際利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以下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摺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的規定,企業取得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即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前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未經備案,企業不能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申請表》;
(二)取得財政部國債利息收入的明細資料及憑證。
Ⅸ 「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是什麼意思
「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是是指企業持有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稅不用支付回。
Ⅹ 國債利息收入在企業所得稅中應該扣除嗎
一、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屬於免稅收入。
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82條規定版:國權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企業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因此國債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該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