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目前中國有統一國債發行法律嘛
目前中國有統一國債發行的法律嗎?暫時還沒有公布,有相關這樣的一些法律,大家都可以查詢一下
⑵ 為什麼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在公共市場買賣國債具體是怎麼操作的
這屬於央行的公開市場操作,央行調控經濟有三個政策性工具:再貼現政策、存款准備金政策、公開市場操作。央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目的為了調控貨幣供應量,拿買賣國債來說,當央行購買國債時,賣主要麼是商業銀行,要麼是社會公眾。如果賣主是商業銀行,那麼商業銀行手裡的錢就增加了;如果賣主是社會公眾,公眾又會把得到的資金存入銀行,商業銀行拿這些錢去放貸,經過存款創造機制,兩種方式都使得貨幣供應量成倍擴張。反過來說,如果中央銀行賣出國債,商業銀行和社會公眾的現金就少了,貨幣供應量就成倍減少。公開市場操作實際上就是改變貨幣供應量的「源」——基礎貨幣,來調節貨幣供應量。
⑶ 國債市場對經濟有什麼影響
國債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一部分,它是政府對公眾的債務,或者公眾對政府的債權。〔1〕它是政府運用信用形式等籌集資金的特殊形式,包括中央政府的債務,國債的發行,一方面能增加財政收入,影響財政收支,屬於財政政策,另一方面又能對包括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在內的金融市場的擴張和緊縮,起著重要作用。國債對經濟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因為社會經濟本身就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其中有不同的經濟主體,有不同的經濟內容,有不同的經濟現象。因而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分析。
一、國債對經濟影響
(一)國債對財政收支的影響
政府行使其職能,必須有一定的財政支出。一般來說,政府的主要收入來自稅收,當政府稅收剛好等於或者大於其財政支出時,政府無赤字或有盈餘;當稅收小於支出時,政府赤字就產生。因此,為了追加收入,彌補財政缺口,政府便發行國債。籌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將其使用權轉移到國家手中。根據乘數效應,在今後年度,必將引至國民經濟的大幅度增長。
(二)國債對貨幣供給的影響
政府發行國債,當中央銀行承購國債,會直接地增加政府的存款。這部分存款用於政府各項支出,撥給社會上的部門企業和個人時,其賬戶所在的商業銀行的存款就會相應增加,其結果就是貨幣供給量大大地增加。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非常容易擴張社會貨幣供給量。如果社會正好處於貨幣供給大於貨幣需求的狀況,那麼很容易造成很嚴重的通貨膨脹,所以我國上世紀80年代中期就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直接承購政府債券。在現代銀行制度下,這是中央銀行創造貨幣的機制。而商業銀行又具備擴張信用和創造派生存款的機制,它表明商業銀行雖然不能創造貨幣,卻能夠在中央銀行放出貨幣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張信用規模。於是中央銀行在承購國債時,擴大的貨幣供給不僅僅是國債本身,而可能是擴大的許多倍。按照存款准備金制度,當財政向社會有關方面進行撥款後,商業銀行的社會存款將會增加。於是,其中一部分作為准備金繳存中央銀行,另一部分可用來發放存款。存款的結果又使得社會存款增加,此乃派生存款。如此循環進行,使得信用擴張。當商業銀行動用超額准備金購買債券,沒有減少社會存款,貨幣供給沒有減少,而銀行購買債券,政府運用資金,會擴張貨幣供給。國債的流通對貨幣供給也有一定的影響,當企業或者個人等非銀行部門把國債轉讓給商業銀行,非銀行部門的存款就會增加,即商業銀行的超額准備金投放出來,貨幣供給量增加。當商業銀行將手中的國債轉讓給中央銀行時,商業銀行在中央的超額准備金將增加,這筆資金隨時可以投放出去,擴大貨幣攻擊量。因此,中央銀行買賣債券可以控制貨幣供給。
⑷ 國債327事件背後涉及到了哪些法律問題
1. 法律手段不健全,缺乏法律法規約束。1994年11月22日,提高「327」國債利率消息剛面世,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國債期貨就出現了振幅為5元的行情,未引起注意,許多違規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公正的處理。在「327」國債的前期交易中,萬國證券預期已經形成錯誤,當出現無法彌補的巨額賬面虧損時,乾脆以攪亂市場來收拾殘局。事發後第二天,上交所發出《關於加強國債期貨交易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中國證監會、財政部頒布了《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國終於有了第一部具有中國性效力的國債期貨交易法規。但卻太晚了。 2.保證金規定不合理,炒作成本極低。「327」事件前,上交所規定客戶保證金比率是2.5%,深交所規定為1.5%,武漢交易中心規定是1%。保證金水平的設置是期貨風險控制的核心,用500元的保證金就能買賣2萬元的國債,這無疑是把操縱者潛在的盈利與風險放大了40倍。這樣偏低的保證金水平與國際通行標准相距甚遠,甚至不如國內當時商品期貨的保證金水平,無疑使市場投機成分更為加大,過度炒作難以避免。 3.缺乏規范管理和適當的預警監控體系。漲跌停板制度是國際期貨界通行的制度,而事發前上交所根本就沒有採取這種控制價格波動的基本手段,出現上下差價達4元的振幅,交易所沒有預警系統。當時中國國債的現券流通量很小,國債期貨某一品種的可持倉量應與現貨市場流通量之間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並在電腦撮合系統中設置。從「327」合約在2月23日尾市出現大筆拋單的情況看,交易所顯然對每筆下單缺少實時監控,導致上千萬手空單在幾分鍾之內通過計算機撮合系統成交,擾亂了市場秩序,鑽了市場管理的空子。
⑸ 國債市場的簡介
自1981年我國恢復發行國債以來,一直在不斷摸索和改革國債的發行方式。回1991年,我國首次進行了以承購答包銷方式發行國債的試驗,並獲得成功。這標志著我國國債一級市場機制開始形成。1993年,在承購包銷方式的基礎上,我國推出了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19家信譽良好、資金實力雄的金融機構獲准成為首批國債一級自營商。1994年,我國進行國債無紙化發行的嘗試,藉助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與結算網路系統,通過國債一級自營商承購包銷的方式成功地發行了半年期和一年期的國債。1995年,在無紙化發行取得成功的基礎上,引進招標發行方式,以記賬形式,由國債一級自營商採取基數包銷、余額招標的方式成功地發行了一年期國債。1996年,我國國債市場的發展邁上了一個新的台階,國債市場的發展以全面走向市場化為基本特色,「發行市場化、品種多樣化、券面無紙化、交易電腦化」的目標基本得到實現。同時,國債的二級市場也有了長足的發展。形成點面結合的格局,以證券交易所為點,以大量的櫃台交易和場外電話交易為面。國債現貨市場和回購市場的交易價格也日益活躍,成為反映貨幣市場資金供求狀況的重要標尺。
⑹ 債券法律與法規有哪些
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對企業債券進行規范的主要有三部法律,《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三部法律法規互相補充,涵蓋了企業債券發行中所有的方面。
⑺ 如何完善我國的國債市場
第一,擴大市場交易主體,提高國債交易活躍程度。年10月人民銀行批准保險公司入市;1999年初325家城鄉信用社成為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1999年9月部分證券公司和全部的證券投資基金開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2000年9月人民銀行再度批准財務公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至此,代表中國批發債券市場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其組織成員達到了693家金融機構,基本覆蓋了我國的金融體系。但是,目前的投資者數量還很少,一般的非金融企業無法進入銀行間市場進行交易。
第二,對國債的發行進行長期規劃。現在財政部國債發行是按年度發行額管理的,這是制約短期國債發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國債發行如果實行額度管理,在長期內統一規劃國債的品種與數量,將有利於國債期限結構的改善,改變目前偏重於中期國債,長期和短期國債不足甚至空缺的狀況。
第三,發展機構投資者,尤其是債券投資基金。由於債券投資基金具有專業投資和規模經濟的優勢,它們的投資風格更加穩健,有利於國債市場的健康平穩發展。但我國目前仍十分缺乏專業的債券投資基金。在發展機構投資者的同時,建立債券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的雙向報價,有利於發現市場價格,形成市場基準利率。
第四,進一步完善市場法規,加強市場監管。隨著國債市場的快速發展,債券市場的風險防範問題也應該提上議事日程,為防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件沖擊國債市場,必須完善法規,加強監管,穩步推進中國債券市場的發展。
第五,提高國債發行計劃透明度。提高國債發行計劃的透明度可以使投資者做到心中有數,避免盲目行為,也能避免國債發行市場上對個人投資者的不公平行為。從2000年開始,我國已經做到了按季公布國債發行計劃。今後需要繼續加以完善,為市場有序、平穩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
希望採納
⑻ 國債市場的功能
國債市場的功能
1,籌資功能
為國家財政籌集資金彌補財政赤字是國債市場的一個重要功能,也是國債市場產生的根本性原因。從世界各國國債市場的發展歷史看,國債市場的規模與國家財政赤字的發生與擴大具有密切的關系。國家財政彌補赤字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增稅。增稅會影響民間投資支出和消費支出的增長,對國家長期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二是增發貨幣,由國家財政直接向中央銀行透支或借款,其後果是易於造成貨幣貶值,因此許多國家都已放棄使用這種方式。三是發行國債。與前兩種方式相比,發行國債具有以下優勢:一是國債具有償還性,雖然在發債期間財政從民間拿走了資金,減少了民間當期投資和消費支出,但是這只是推遲了這部分投資與消費的支出時間,就國債購買者來講,用於購買國債的這部分支付能力只是一段時間內的讓渡而已,其總支付能力並未改變。二是國債的發行沒有強制性,它給購買者提供了資產選擇的機會,購買多長期限,多少數量的國債完全由購買者根據資金狀況自主決定。從增加財政收入的角度看,增稅是將納稅人的一部分所得轉移給了財政當局,在數量上表現為當期財政收入增加,納稅人所支配的資金減少。發行國債也表現為當期財政收入增加,購買者可支配資金減少。但是稅收是強制性的減少納稅人的可支配資金,可能是以納稅人犧牲一部分必要的投資與消費為代價的。發行國債則沒有這種強制性,因此它轉移的這部分資金基本上是屬於購買者的一部分閑置或沉澱的資金,不僅不會影響購買者的必要支出,而且會使整個社會資金得到充分的利用,鑒於以上優勢,許多國家都把發行國債作為彌補赤字的重要手段。在現代社會,財政赤字並非意味著僅僅是國家財政消費性開支增長,政府通過擴大赤字擴大財政生產性投資,改善社會投資結構和投資環境,在經濟衰退時期,可以有效地刺激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成為國家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方式之一,而國債市場則可以保證財政政策的實施。
2,調節功能
國債的調節功能是隨著國債市場與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演變而發展和完善起來的,並且其重要性日漸增強。國債的調節功能表現在兩個方面:
1.調節預算年度內財政收支不平衡。這種調節是因財政收支的特點決定的。財政收入主要由稅收構成,稅收收入在時間上、數量上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但是財政支出的時間與數量常常與財政收入獲得的時間與數量不一致,這種不一致可以通過發行短期國債來調節,財政根據收支狀況確定短期國債發行時間、期限、數量,滿足預算年度內的財政支出需要。
2.通過央行公開市場操作,調節貨幣流通。這種功能是國債市場的一個派生功能,隨著央行對貨幣流通調節方式的改變和調節力度的加強,這種功能的重要性越來越不容忽視。在央行的諸多貨幣政策工具中,公開市場操作與其他工具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首先公開市場操作的主動權由央行控制,買賣時間和規模完全由央行決定;其次,公開市場操作可以大規模進行也可以是微調;第三,公開市場操作可以連續進行;第四,公開市場操作靈活性強,央行既可買進也可賣出,便於調整;第五,公開市場操作作用迅速。公開市場業務的上述優勢使得許多國家中央銀行已經把公開市場操作作為一種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而經常使用。央行施行公開市場操作需要一定的條件,其中首先要解決的是要確定以什麼證券來作為公開市場操作的工具。由於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目的是為了調節基礎貨幣量而不是賺取買賣差價,因此在選擇買賣對象時就必須要考慮以下因素:首<--分頁91doc.com-->先這種證券必須要有充足的市場存量,以便央行對其所進行的買賣能夠起到影響基礎貨幣的作用,同時這種證券要有較強的流動性,使央行操作能夠迅速進行,再有就是這種證券的交易價格應具有一定的穩定性,這樣才不致於由於央行的操作而引起價格劇烈波動,引發市場投機活動,加大央行操作的成本。而金融市場上能夠較好地滿足上述條件的有價證券就是短期國債。因為短期國債的發行量是由財政主動控制的,財政可以根據公開市場操作的需要發行足夠的國債,同時,國債是一種零風險債券,償還期限在一年以內,這使它具有了極高的流動性,而其交易價格又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因此國債也就成為許多國家中央銀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首選工具。
⑼ 國債的法律法規
國債法
國債法,是指由國家制定的調整國債在發行、流通、轉讓、使用、償還和管理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主要規范國家(政府)、國債中介機構和國債投資者涉及國債時的行為,調整國債主體在國債行為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國債關系。
與民法中的債法不同,國債法調整的是以國家為一方主體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這與財政法主體的一方始終是國家這一特徵是一致的,而且國債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其目的是滿足社會需要,實現國家職能。因此,國債法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是,國債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核心是國債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國家作為債務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國債法與民法特別是與民法中的債法有密切的聯系,民法中有關債的理論及其具體規定常常也可適用於國債法。
國債法雖屬於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與稅法等其他財政法的部門法也有比較明顯的區別,如國債法主體的平等性即明顯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盡管國債法的一方主體必須是國家,但在國債法律關系中,國家是作為債務人與其他權利主體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其他權利主體是否與國家發生債權債務關系,一般都由自己的意志決定,在國債法律關系中,他們與國家處於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財政法律關系中,主體間的隸屬性則明顯區別於國債法。另外,國家取得國債收入的權利與其還本付息的義務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而其他權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權利,也必須履行支付購買國債資金的義務。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國債法是具有公法性質的私法。
立法概況
1.國外的國債立法國有
美國;法國;日本;韓國。
2.中國的國債立法
新中國成立後,於1950年、1954-1958年、1980年至今發行過國內公債。各期國債發行以前,由國務院制定國債條例,具體規定國債的發行、轉讓、利率、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管理事項。國債條例是規范中國國債管理活動、調整國債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依據。1968年國家償付了全部內外債本息,1968-1981年,中國是一個既無內債、又無外債的國家。1981年1月,國務院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以下簡稱《國庫券條例》),決定發行國庫券來彌補財政赤字,以後又發行了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重點企業債券、保值公債、特種公債等。到1992年止,每年都頒布一個國庫券條例,對發行對象與方式、發行數額及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國庫券及其他債券的貼現、抵押和轉讓、國債法律責任、國債管理機構等內容予以規定。1989-1991年每年還頒布了一個特種國債條例,對特種國債的發行對象、發行數額、發行期限、利率及償還期等內容予以規定。現行的國債法是1992年3月18日由國務院頒布的《國庫券條例》,但是,該條例作為國債法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一是它的適用范圍僅限於國庫券而不能對所有的國債各類予以規范,
二是它主要規定的是國庫券發行方面的有關事項,對國債流通、國債的使用等未作規定,
三是沒有規范有關發行的審批程序等。
因此,有關部門正在積極起草《國債法》,以期對國債行為和國債關系予以明確規范。
國債法:是指調整國債在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其許多基本原理與財政法是一致的。其調整對象是以國家為一方主體的債權、債務關系。其主要特徵表現為以下三點:一是國債法具有公法與私法的雙重屬性;二是國債法具有財政政策的屬性;三是國債法具有宏觀調控的性質。
⑽ 國債的法律屬性
國債是國家公債的簡稱,是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以人民幣支付的國家公債。它是國家為維持其存在和滿足其履行公共職能的需要,在有償條件下籌集財政資金時形成的國家債務。
從財政=稅收+費用+利用+債務+其他收入這一等式中可以看出,在收支的總體平衡中,是由支出來決定收入的。因為有了支出的需要,才有了對足以支撐這些支出的收入的要求,因而才產生了財政。這是現代國家「以支定收」的基本財政理念。同時,也可以看出 ,收入是隨著支出的變動而變動的。在支出一定的情況下,各種收入之間則存在著此增彼減的關系。一個人在自身收入足以滿足生產、生活支出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去借債的,一個國家也是如此,只有當以稅收為主的其他收入不足以滿足國家預算的情況下,才需要發行國債。從這里就可以看出債在財政收入中扮演著一種補充性的角色。所以從根本上說,國債只是赤字的伴生物。因此,只有當稅收、利潤和費用等既定的收入形式不能滿足政府的支出需要時,國債才能作為某種調節器在靈活性上使財政收支的公式得以平衡。由此可以得出國債的基本功能就是彌補財政赤字。
在市場經濟下,政府需要滿足市場所不能提供的公共需要。如此種類繁多、項目龐雜而經濟效益又非常隱性的公共物品決定了政府用來滿足這類支出的財政收入就必須具有穩定可靠、數額龐大等特徵。與國債相比,稅收恰好具有這一特性。稅收憑借其強制性、固定性與無償性這三大特性穩居財政收入的第一位,相形之下,國債的特徵則是自願性、有償性和靈活性。自願性是建立在群眾自願承受的基礎上的。所以其收入的量不是很穩定可靠。有償性是任何債務本身都具有的一大特徵,借債就必須償還。靈活性則是指國債的確立是以財政收支之間的差額為依據的,既不具有發行時間的連續性,也不具有發行數額的固定性。
國債在財政收入中所承擔的角色就決定了國債應有的規模。從理論上講,一國在每一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下,必然客觀地存在著某種適度債務規模的數量規定性,也就是說,在這一規模上,國債功能可以得到最充分的發揮,對經濟生活的正面積極影響作用最大,相對而言負面的不利作用最小。在現實生活中,決定或影響適度債務規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經濟發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政府管理水平和市場健全程度,國債的結構狀況、籌資成本與所籌資金的使用效益等等。這些因素都直接或間接影響著對國債總量的把握。
因此,國債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務就在於如何通過實體、程序上的各種規定以保證、維持國債的發行最大程度上促進經濟發展。
熊比特在1918年發表的《稅收國家的危機》一文中,最早提出了稅收國家危機的理論,其基本理念即在於由於國家職權的過度擴張,導致國家的支出大量擴充,無法由常規的稅收收入來支應,最終將導致國家過度舉債。如何避免這種危機是國債法的根本任務所在。
國債法是調整在國債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從新中國建立之初,國家就十分重視通過發行國債來彌補政府財政收入和調控經濟,先後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但至今,我國並沒有統一的國債立法,有關國債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發行一次國債,就對此進行一次的國債立法,在效力層面上也主要集中在法規和規章的層面上。
1949年12月,新中國成立後不久,中央政府就決定於1950年發行一批人民勝利折實公債,通過《關於發行人民勝利建設公債的決定》這是新中國成立後國債發行的國債立法的開始。1953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從1958年開始發行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制定《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後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成為一個「既無內在,又無外債」的國家,相應的國債立法也就停頓下來。1981年1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決定從當年起恢復發行國債。隨後從1982年—1991年,國務院先後又發布了當年的國庫券條例,在此期間國務院、財政部又先後發布對已發行的國庫券進行償還、付息等的法律規定,以及特種國債等其他國債方面的法律規定。1992年3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從這次的條例規定中,不再象以往那樣是針對某一年發行國庫券的規定,而是對國庫券的有關內容作出了較為統一的規范。
自1994,我國中央財政的債務依存度就已經超過了50%,而且一直呈攀升之勢。,在1997年我國整個國家財政有1/4以上的支出、中央財政有近3/5的支出需要靠發行國債來維持。如果說26.8%的國家財政的債務依存度還沒有高到無法承受的地步的話,那麼55.6%的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則無論從哪方面講都大大超出了國際公認的安全線(15-20%)。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主要目標的中央財政支出,其資金來源的一半以上要依賴於發行國債,這不僅與政府活動本身的性質不符,而且照此發展下去,其潛在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調控這種風險,我認為主要的手段應該運用法律進行。法律的完善也就意味著這種風險在社會中可期待地被降低。
通過法律對發行國債的程序的規定以防止國債發行權的濫用。從根本上說說,國債的發行應納入國家預算的范圍之內,由權力機關進行,不應該隨意下放。同時完善法律法規,盡量杜絕在各個方面的漏洞,以保證國債的正常運行並被用於正當的用途。國債,作為財政信用,它以國家為後盾,而國家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才能把這種信用制度強制地、穩定地建立起來,使其來源更具有可靠性,才能使國債的購買和轉讓者更增強信賴感。建立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重要的是創造一個法律環境,要在國債方面形成一個完整、配套的國家信用法律制度。只有通過對國債法的制定才能增強國債市場的透明度,才能預防和解決國債發行和轉讓中的矛盾和糾紛,促進國債市場的順利發展,為國債市場的順利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