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的中心領導
毛澤
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黨組書記
個人簡歷
1956年10月出生,現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黨組書記。曾任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副 局長,遼寧省審計廳常務副廳長、黨組副書記,遼寧省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書記。稅務師、會計師。
主要成果
高煒
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 副主任
個人簡歷
1967年1月出生,現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畢業於沈陽農業大學農學專業,1989年參加工作,1991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89年至今,先後任錦州市北鎮縣農委幹部(下派鍛煉)、省政府農村發展研究中心助理農經師、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助理農經師、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動態分析室副主任、動態分析室主任、綜合研究處處長、農村發展研究處處長,其中,2001年—2006年在沈陽農業大學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並獲管理學博士學位,2010年11月任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成果
●《改革取向與制度創新——遼寧老工業基地振興報告》獲2003——2004年度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一等獎。
劉曉丹
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 副主任
個人簡歷
1965年5月出生,1987年參加工作,1986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學位,教授研究員級高級會計師。主要成果
●主編《旅遊飲食服務業新會計制度詳解》(遼寧人民出版社)●專著《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研究》(遼寧人民出版社) ●論文《積極財政政策應逐漸淡出》 ●論文《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中國公共政策創新》(國際管理與工程年會(EI和ISPT檢索))●《將旅遊業納入國債轉貸資金應用范疇勢在必行》(受財政部委託)●《當今利用外資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 (受國務院調研組委託)
朱 軍
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 副主任
個人簡歷
1963年8月出生,1985年畢業於東北工學院管理工程系,在職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研究員。主要成果
《遼寧省節能潛力與難點研究》、《遼寧「五點一線」沿海經濟帶實現持續發展的路徑研究》、《對遼寧縣域經濟落後於山東的分析和思考》、《推進庄河整體開發,建設黃海北岸新大連》、《沈撫同城化行政管理體制設計研究》、《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遼寧沿海經濟帶問題研究》、《遼寧省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研究與制定》等。
於 剛
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 副巡視員
個人簡歷
於剛同志1956年10月出生,大學本科學歷,中共黨員,研究員職稱。1975年8月參加工作。2002年後,先後任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財政金融研究室主任、社會發展研究處處長、服務業發展研究處處長。2011年11月任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副巡視員。
主要成果
●《遼寧省靜態投入產出表編制與應用》獲第二屆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榮譽獎。●《關於鞍山本溪鋼材市場狀況的調查報告》獲首屆遼寧省政府直屬機關實用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改革取向與制度創新——遼寧老工業基地振興報告》獲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一等獎。●《遼寧省「五點一線」沿海經濟帶產業布局與腹地經濟互動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獲省哲學社會科學首屆學術年會一等獎。●《深化遼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研究》獲中國發展研究獎三等獎;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獎二等獎。●《構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體系問題研究》獲省科技進步獎二等獎。●《城市銀行的發展道路——錦州銀行調查報告》發省政府《參閱件》;獲遼寧省優秀調研成果二等獎。●《提高遼寧高校服務社會能力問題研究》遼寧經濟社會重點課題。●《遼寧民生發展報告(2008—2009)》,萬卷出版公司,遼寧經濟社會重大課題,獲中國發展研究獎三等獎。
2. 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債券
地方政府債券(Local Treasury Bonds) ,指某一國家中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地方發債有兩種模式,第一種為地方政府直接發債;第二種是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也就是中央發國債之後給地方用。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地方政府債券又被稱為「市政債券」(Municipal Securities)。
地方政府債券又稱地方債券,是由省、市、縣、鎮等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發行這類債券的目的,是
為了籌措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滿足市政建設、文化進步、公共安全、自然資源保護等方面的資金需要。美國的地方債券稱市政債券,主要分兩類:一類是以州和地方政府的稅收為擔保的普通債務債券,其資信級別較高,所籌資金通常用於教育、治安和防火等基本市政服務;另一類是以當地政府所建項目得到的收益來償還本息的收入債券,政府不予擔保。所籌資金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收費大學生宿舍、收費運輸系統和灌溉系統等。日本的地方債券稱地方債,其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原則上不在交易所上市(東京都債除外)。地方債分公募地方債和私募地方債。英國的地方債券稱地方當局債券,可以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地方當局發行債券的額度由英格蘭銀行(中央銀行)負責控制。 在中國所謂地方債券,是相對國債而言,以地方政府為發債主體。不過我國債券業內也往往把地方企業發行的債券列為地方債券范疇。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籌集資金修路建橋,都曾經發行過地方債券。有的甚至是無息的,以支援國家建設的名義攤派給各單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當部分工資。但到了 1993年,這一行為被國務院制止了,原因乃是對地方政府承付的兌現能力有所懷疑。此後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28條,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中國的地方政府債券最早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1981年恢復國債後地方債券就不見蹤影了,1993年地方國債被國務院明確「叫停」,原因是「懷疑地方政府承付的兌現能力」。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預演算法》第28條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的禁令一直保持至2009年。
3. 財政直管縣市指什麼
財政直管縣,就是根據《中 共 中 央 國 務 院關於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國 務 院關於編制2009年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的通知》以及《中 共 中 央 國 務 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關於「推進『省直管縣』財政管理方式改革,充實內容和形式,加強縣(市)財政管理」和「將糧食、油料、棉花、生豬生產大縣全部納入改革范圍」的要求,實行省直接管理縣財政改革試點,就是在政府間收支劃分、轉移支付、資金往來、預決算、年終結算等方面,省財政與市、縣財政直接聯系,開展相關業務工作。
(一)收支劃分。在進一步理順省與市、縣支出責任的基礎上,確定市、縣財政各自的支出范圍,市、縣不得要求對方分擔應屬自身事權范圍內的支出責任。按照規范的辦法,合理劃分省與市、縣的收入范圍。
(二)轉移支付。轉移支付、稅收返還、所得稅返還等由省直接核定並補助到市、縣;專項撥款補助,由各市、縣直接向省級財政等有關部門申請,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下達市、縣。市級財政可通過省級財政繼續對縣給予轉移支付。
(三)財政預決算。市、縣統一按照省級財政部門有關要求,各自編制本級財政收支預算和年終決算。市級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匯總市本級、所屬各區及有關縣預算,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四)資金往來。建立省與市、縣之間的財政資金直接往來關系,取消市與縣之間日常的資金往來關系。省級財政直接確定各市、縣的資金留解比例。各市、縣金庫按規定直接向省級金庫報解財政庫款。
(五)財政結算。年終各類結算事項一律由省級財政與各市、縣財政直接辦理,市、縣之間如有結算事項,必須通過省級財政辦理。各市、縣舉借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債轉貸資金等,直接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轉貸及承諾償還,未能按規定償還的由省財政直接對市、縣進行扣款。
4. 肥城是不是成為山東省的省管縣
你好。2009年納入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試點范圍的20個縣(市),其中涉及到泰安市的是寧陽縣。
最主要的是,目前山東省管縣還處在試點之中,而且最主要的是省管縣的內容限於「財政」,還沒有實現行政意義上的「省管縣」。
如有需要,我可以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發給你。
希望我的答案對你有所幫助,如有其它問題請繼續提問或給我留言,我會盡力幫你解答。
附: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
魯政發〔2009〕11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2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09〕14號)要求,決定從2009年起實行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行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試點的重要意義
實行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推行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有利於增強縣域經濟發展活力,促進縣域經濟加快發展;有利於規范財政分配關系,提高縣(市)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有利於減少管理層次,節約行政成本,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有利於加強省級對縣(市)的指導,加快縣(市)財政改革步伐,提高縣級財政管理水平;有利於推動經濟社會管理創新,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各級、各部門一定要從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二、實行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試點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創新財政管理方式,理順省以下財政分配關系,更好地調動市縣發展經濟的積極性,推動市縣政府加快職能轉變,增強縣鄉財政保障能力,促進縣域經濟加快發展和城鄉統籌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1.權責統一,科學規范。堅持財力與事權相統一,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要求,全面規范預算內外資金管理和分配事項,進一步理順省以下政府間事權劃分及財政分配關系。
2.協調推進,共同發展。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增強縣域經濟發展活力,提高中心城市經濟發展能力,加強省級調控功能,推動全省統籌發展。
3.積極穩妥,有序實施。充分考慮我省省情,統籌兼顧各方面發展需要,積極穩妥推進改革試點。在充分試點基礎上,不斷完善改革方案,穩步擴大改革范圍。
三、2009年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試點范圍
2009年納入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試點范圍的20個縣(市)為:商河縣、高青縣、萊陽市、安丘市、金鄉縣、泗水縣、郯城縣、平邑縣、寧陽縣、莘縣、冠縣、曹縣、鄄城縣、夏津縣、慶雲縣、惠民縣、陽信縣、利津縣、榮成市、莒縣。
四、實行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收入劃分。按照收入屬地劃分原則,現行體制規定的中央和省級收入分享范圍和比例不變,設區市不再參與分享直管縣(市)的稅收收入和各項非稅收入,包括設區市在直管縣(市)境內保留企業的收入。對跨地區生產經營企業繳納稅收,暫維持現行體制不變。對設區市因承擔部分工作職能而應分享的非稅收入,年終經設區市和直管縣(市)財政局共同確認後,報省財政廳統一辦理結算。
(二)財政支出責任界定。
1.省級要將財力性轉移支付和專款補助單獨核定下達到直管縣(市),進一步加大幫扶力度,提高直管縣(市)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
2.設區市要繼續支持直管縣(市)發展。對改革前設區市用自身財力安排給直管縣(市)的補助,通過核定基數,保證直管縣(市)的既得利益。設區市在改革前出台的對直管縣(市)的幫扶政策,未到期的要繼續執行。待政策到期後,省級再相應核定補助基數。改革後,設區市要從統籌區域發展的高度,繼續支持直管縣(市)發展。
3.對改革後設區市分享的直管縣(市)非稅收入,設區市按照承擔的事權責任相應承擔直管縣(市)的支出。
4.直管縣(市)要繼續深化財政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鄉財縣管」體制,加快縣鄉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財政管理水平,積極調整優化支出結構,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統籌轄區內各項社會事業發展。
(三)體制基數核定。本著「權責統一、共同協商、公平公正、科學規范」的原則,主要依據改革基期年決算數據和相關政策等,合理確定省、市、縣三級財政間的改革基數。體制基數核定內容,主要包括稅收收入、各項稅收返還、財力性補助、專款補助、體制性上解、經常性專項上解等。其中,設區市對直管縣(市)的專款補助基數暫不劃轉,仍由設區市統籌用於對直管縣(市)補助,但每年實際補助額不得少於核定的補助基數。具體基數核定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四)政府債權債務管理。
1.對改革前設區市舉借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人民銀行專項借款、國債轉貸資金,以及中央和省財政有償資金等財政統借統還的債務,未到期的貸款協議、貸款擔保等,不再重新辦理手續。對上述債務,設區市、直管縣(市)財政部門按照債權債務隸屬關系,經雙方共同確認簽章後,上報省財政廳作為還款依據,分別按規定歸還省財政。到期不按時歸還的,由省財政直接對有關設區市、直管縣(市)進行結算收回。對未核對清楚的債務,作為設區市債務處理。
2.對改革後設區市、直管縣(市)經批准舉借的財政統借統還的債務,分別由設區市、直管縣(市)財政直接向省財政辦理有關手續並承諾償還,到期後不能按時償還的,由省財政直接對設區市、直管縣(市)進行結算收回。
3.設區市對縣(市)的各項政府債權債務,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在實施改革過程中,設區市不得突擊扣回直管縣(市)欠設區市的債務。否則,一經查實,省級將通過年終結算收回並返還給直管縣(市)。
(五)具體管理方式。
1.省財政直接核定直管縣(市)的財政體制,設區市不得調整。一旦發現設區市出台任何集中直管縣(市)財政收入或轉嫁支出責任的行為,省級將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並通報批評。
2.省財政直接對直管縣(市)辦理財政結算。市財政對直管縣(市)的專款補助等財政結算事項,年終經設區市和直管縣(市)財政局共同確認後,報省財政廳統一辦理劃轉。
3.直管縣(市)直接向省級申報財政資金項目,省級財政資金直接測算、分配、下達到直管縣(市)。
4.省財政直接核定直管縣(市)的稅收留用比例,直接對直管縣(市)調度和撥付資金。
5.涉及非稅收入等各類省財政政策性審批事項,直接審批到直管縣(市)。
6.省財政召開的重要會議、發布的重要文件和信息,直接下達到直管縣(市)。
7.按照現行行政管理體制,直管縣(市)的財政預算、決算仍作為所屬設區市財政總預算和決算的組成部分,匯總納入設區市總預算和決算,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省級備案。設區市要繼續對直管縣(市)財政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繼續負責直管縣(市)收入任務完成情況考核和科學發展綜合考核等工作,繼續對直管縣(市)開展各類財政專項業務評先評優、會計事務、財政監督和幹部培訓等工作,並負責省級委託的對縣(市)的一般性工作事務。另外,目前實行市級統籌的各項政策,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改革順利推進。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指導協調和督促落實,適應改革要求,不斷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各項工作銜接,及時妥善解決改革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對改革後有關工作安排,要盡可能直接部署到直管縣(市)。各設區市要從大局出發,全力配合省級做好各項改革工作。
(二)簡化工作程序,確保改革平穩過渡。為保障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對2009年涉及的設區市與直管縣(市)收入體制變化,當年不再調整入庫級次,年底省級通過財政結算,將設區市集中直管縣(市)的收入增量上解省級,再返還給直管縣(市)。對直管縣(市)財政往來資金調度及其他財政性資金撥款方式等,2009年繼續維持改革前管理體制。
(三)加大幫扶力度,促進市縣共同發展。實行改革試點後,省級將繼續完善財政轉移支付補助政策,加大對直管縣(市)幫扶力度。設區市要站在有利於區域經濟發展的高度,繼續支持和幫助直管縣(市)發展。設區市調整對縣(市)的財政體制,必須事先報省政府同意。直管縣(市)政府要增強責任意識和機遇意識,強化科學發展觀念,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扎實工作,努力形成縣域經濟和城市經濟統籌發展、協調共贏的良好局面。
以上政策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5. 關中——天水經濟區的政策措施
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同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做好規劃組織實施。 加大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和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重點項目、產業發展、公共服務等專項轉移支付力度。將部分公益性項目的國債轉貸資金逐步轉為撥款。
在統籌考慮企業承受能力的基礎上,適當提高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徵收標准和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建立礦業企業礦區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責任機制。從2009年起,中央在安排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支出時,加大對經濟區礦產資源開發地區的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和發展的投入。
在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涉及的水源保護地區,對因水源保護造成的地方財政減收增支,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給予一定的補助。 積極引進金融機構,大力發展地方金融機構。整合地方金融資源,積極推動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合並重組。推動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探索建立村鎮銀行和資金互助社。鼓勵民營金融機構發展,支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擔保機構和典當公司。
創新融資方式。發展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發展中小民營企業貸款業務、農戶小額信貸業務。積極發展企業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支持經濟區內大型市政、城建企業發行節能環保、城市建設特別企業債券。 進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支持西安統籌科技資源改革示範基地建設,對先進製造業、高技術產業、現代農業高技術產業等基地建設給予必要的扶持。對經濟區內公益性及以公益性為主的農村基礎設施、生態環保、社會事業等領域的項目建設,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取消或減少縣及縣以下資金配套。
優先布局重大建設項目。由國家審批或核準的水利、交通、生態環境、特色農業、航空航天、優勢能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旅遊等重點產業項目,優先在經濟區布局。支持有市場、有效益的資源就地加工轉化。
積極鼓勵社會投資。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對區外企業特別是東部企業投資經濟區特色優勢產業、節能環保項目等,在項目審批、核准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並給予稅收、土地等方面的合理優惠。允許和鼓勵民間資本在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的條件下,通過參股、控股、兼並、收購等形式,參與國有企業資產重組。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或股份制形式成立各種非金融類投資公司。 積極探索建立城鄉規劃建設一體化體制,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優化城鄉基礎設施功能和布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體制。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支持統籌城鄉公共服務示範區建設。支持構建城鄉一體的基層公共科技服務體系,引導科技要素向農業和農村轉移。探索建立有利於統籌城鄉發展的行政管理體制,推進城鄉社會管理一體化。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經濟區發展的指導、協調和支持,建立部省級聯席會議制度。陝西省、甘肅省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互相配合,密切協作,及時溝通協調,抓好規劃的落實。建立經濟區城市間合作機制,共建共享基礎設施,促進區域內經濟發展和市場一體化。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適時組織開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和修編,針對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規劃重要內容及時調整,確保規劃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