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債資金林如何驗收
第一條 為加強國債項目管理,保證建設資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指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項目是指使用中央財政預算內國債資金和地方國債轉貸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 國債項目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各級政府對國債項目實行統一領導,成立國債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並建立國債項目管理協調會議制度,根據國債項目資金使用、工程質量、項目進展等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各級計劃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項目審批許可權,對基本建設項目履行審批和申報職能,負責項目前期工作、初步設計審批、投資計劃下達和計劃執行情況監管。以及重大項目的中後期評價。
各級財政部門對國債資金實行「三專一封閉」管理,按照計劃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負責國債資金撥付與監督,並指導財政財務管理。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隸屬關系,根據國債項目管理工作有關規定,按照計劃部門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實施方案組織初步設計,負責項目實施及本行業國債項目管理與監督。
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工程質量、生產經營、債務償還、資產保值增值等全過程負總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債項目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等方面進行嚴格管理,並定期向同級計劃、財政、審計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
第四條 國債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實際、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不得簡化項目建設程序。
西部開發優惠政策有特殊規定以及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項目,從其規定。
第五條 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和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方面的招標方案。招標方案應當對以擬招標范圍(全部招標或部分招標)、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以及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自行招標)作出說明;經營性項目還須落實項目資本金,並就資本金籌措情況(包括出資方、出資方式、資本金來源及數額、資本金認繳進度等內容)作出說明,並附出資方承諾文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還須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證明資料。
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內容,達到規定工作深度,並對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可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分析和論證。前期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經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咨詢機構評估論證的項目,不得審批。各級項目審批部門在批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依據法律法規設定許可權,對項目建設單位擬訂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內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意見。
第七條 項目一經批准,必須嚴格按照批復內容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拖延建設工期和超概算,確需變更的,須經審批單位核准。項目建設單位在招標活動中改變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標范圍、方式、組織形式等,事先須向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八條 除軍事工程等特殊情況外,均應要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組成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投標和各類合同簽定工作。其中,項目法人具備招標能力的,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不具備招標能力的,須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項目法人的具體招標投標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九條 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 施工單項合同估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 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一)、(二)、(三)款標准,但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特殊情況,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重點項目且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須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進行邀請招標,但邀請招標單位不得少於三家。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組織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工程監理,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訂立規范合同。合同應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監理單位必須足額配置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監理人員應按照規定作業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切實發揮監理工作對工程投資、進度和質量的控制的作用。
第十二條 負責項目工程質量的地區行政領導、行業主管部門領導、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按照各自職責對經手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十三條 項目建成並經試運營後,應按照批准設計文件和其它有關資料,由建設項目法人及時編制竣工決算,並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各級財政部門應強化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批復,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辦理竣工驗收財務決算。竣工決算未經審計部門審計,不得作為竣工驗收和移交依據。初步驗收合格的,由自治區計劃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人員簽字負責。項目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所有建設項目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從項目籌劃到竣工驗收各環節的項目檔案。項目檔案中主要包括立項過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紙、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等與項目有關的報批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及監理日誌。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債專項資金管理相關制度,認真落實國債專項資金「三專一封閉」制度,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國債專項資金用戶」,單獨建帳,單獨核算。撥款和收款過程中,應分清資金來源、款項性質,作到專人、專戶、專帳、封閉運行,確保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規定,設立專門、規范的基本建設財務項目,加強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批准建設內容使用資金。
第十七條 國債項目的監督檢查實行定期和經常性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期檢查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集中檢查。經常性檢查有各盟市、自治區有關部門結合業務工作自行安排。
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建設制度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資金撥付、配套資金落實、工程質量、建設進度、財務管理等方面內容。
第十八條 各級計劃、財政、審計、檢察以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國債項目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建設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展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責令整改,並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復查;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計劃部門停止下達投資計劃,財政部停止撥付建設資金,直至停止項目建設;資金已撥付完畢的項目或項目已建成的,計劃部門可相應扣減項目所在地區下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直至停止其它項目審批。
第十九條 建立國債資金項目進展情況月報制度,每月10日前將國債項目資金到位及完成情況、工程進度、存在問題等逐級報自治區計劃部門。自治區直屬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匯總後報自治區計劃部門;盟市、旗縣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報所屬地區計劃部門,逐級匯總後報自治區計劃部門。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與項目建設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對違反本辦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違紀問題,通報批評,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望採納
2. 工程驗收都要什麼程序
工程驗收業務流程由施工班組自檢驗收環節、項目部竣工自驗收環節、公司抽檢驗收環節三部分組成。
1、施工班組自檢驗收
主要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班組為了控制工程質量而對各個關鍵性工藝環節進行的自檢驗收、各項隱蔽工程掩蓋前的自檢驗收等。
具體要求為施工班組在當天工程段完成後,工作票結束後進行自查,並且在自查結果中應包含該工程段的負責人、工程段范圍,以便建立質量追溯卡和工程進度、工程量的統計機制。
2、項目部竣工自驗收
是指所有工程項目安裝調試完畢後進行的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工作,檢查工程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它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後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後一項工作。[1]
3、公司抽檢驗收
主要在項目部提交竣工自檢評估報告和工程竣工資料,對項目部竣工工程進行抽檢驗收。抽檢驗收按照規定抽檢比例進行,抽檢過程中對於不合格項,按照質量稽查標准進行處理,並將缺陷項整改要求通知到項目。
驗收內容:
1、架空配電線路及設備類:包括桿塔,基礎和接地,導線,金具和絕緣子,桿上隔離開關、桿上開關和拉線,低壓接戶線等;
2、電纜線路及設備類:包括電纜線路的土建,電纜本體、支架安裝與固、電纜敷設、電纜防火與阻燃,電纜附件,電纜分支箱等;
3、配電台架類:包括配變,跌落式熔斷器,避雷器,接地裝置,低壓閘、低壓熔絲,高低壓回線,配電箱(三相變低壓配電箱、單相變低壓配電箱)等;
4、配電站所類:包括建築物,屋內配電裝置(10k V環網櫃(SF6櫃)、主變、400V低壓櫃、母線設備),戶外環網櫃等;
5、生產運行准備類:包括運行資料,規程制度,設備標識、標牌,工器具及備品、備件等;
6、竣工資料類:包括驗收內容,土建施工,電氣安裝,生產准備資料,驗收要求等
3. 軟體項目驗收的具體流程
1、流程內容 本流來程描述項目驗收的自全過程。即招投標管理 、軟體 采購 和簽訂信息系統合同的過程。
2、流程的起止點 項目驗收流程自開發商申請驗收,計算機信息中心主任決定驗收方案始,至財務資產處支付結算止。
3、術語解釋:二、流程涉及部門及職責 業務主管部門及職責:計算機信息中心:決定驗收方案、提供專家組名單、編寫科技項目(課題、專題)驗收申請表,進行系統測試、匯總驗收資料 提交驗收報告,申請項目付款2、業務參與部門及職責:系統驗收評審組:編寫驗收報告 技術中心:組成項目驗收組,審批驗收報告 財務資產處:支付結算
4. 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的基本程序
按實施的整個過程均可分為驗收准備階段、驗收實施階段和驗收報告的形成階段。
5. 各位!請問哪位知道國債的申報程序
是指單位,並且有相應的項目,以下是相關法規:
第三條 凡申請國債資金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建設程序,即依次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任何縣區、部門單位及項目法人不得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前期工作在上一階段獲得批准之前,不得進行下一階段工作。
除項目建設規模較大或國家有專門要求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原則上不再申報項目建議書。
第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項目咨詢或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研報告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和准確性要求。項目可研報告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論證後,方可批復。
第五條 實行資本金制度的經營性項目,在項目可研報告中就資本金的籌措情況,包括出資方及出資方式、資本金來源及數額、認繳進度等作詳細說明,同時須在上報的可研報告中附有各出資方出資承諾文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有價資產作價出資的,還應附有資產評估證明等相關資料。
第六條 項目初步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批准後的可研報告進行初步設計的編制。如果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比項目可研報告估算投資超出10%,則必須重新編制並報批項目可研報告。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項目超概算時,必須經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予以審批。
第七條 按照項目審批許可權,除報國家發改委和省發展計劃委審批的項目外,國債項目的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審批,對項目招標方案和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在批復項目可研報告時一並審批。
第八條 國債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除報省發展計劃委審批的之外,小型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查,經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後,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或會同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6. 成果驗收程序
(1)建庫承擔單位提交預檢申請,並連同自檢報告、建庫技術報告和建庫工作報版告以及所有的資料庫權建設成果一並報省級建庫主管部門。
(2)省級建庫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組織人員成立成果預檢組,按照技術要求進行預檢。
(3)省級建庫主管部門組織驗收評委對提交的鑽孔資料庫成果進行全面的檢查,如有必要可請項目實施負責人向評委做說明,評委提出預檢結果。
(4)鑽孔資料庫建設成果,經過預檢和驗收程序後,由預檢組和驗收組提交預檢報告和驗收意見。驗收專家組根據《地質勘查規劃資料庫成果數據檢查記錄表》行評價打分。
(5)檢查驗收以有關規范為標准,凡按規定進行資料庫建設並達到質量要求的項目即為合格。
(6)如果成果驗收不合格,將驗收意見返回承擔單位,承擔單位對數據進行修改完善後再次提交驗收,直至驗收合格。
7. 申報國債項目需要哪些程序和資料
第三條 凡申請國債資金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建設程序,即依次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任何縣區、部門單位及項目法人不得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前期工作在上一階段獲得批准之前,不得進行下一階段工作。
除項目建設規模較大或國家有專門要求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原則上不再申報項目建議書。
第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項目咨詢或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研報告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和准確性要求。項目可研報告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論證後,方可批復。
第五條 實行資本金制度的經營性項目,在項目可研報告中就資本金的籌措情況,包括出資方及出資方式、資本金來源及數額、認繳進度等作詳細說明,同時須在上報的可研報告中附有各出資方出資承諾文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有價資產作價出資的,還應附有資產評估證明等相關資料。
第六條 項目初步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批准後的可研報告進行初步設計的編制。如果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比項目可研報告估算投資超出10%,則必須重新編制並報批項目可研報告。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項目超概算時,必須經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予以審批。
第七條 按照項目審批許可權,除報國家發改委和省發展計劃委審批的項目外,國債項目的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審批,對項目招標方案和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在批復項目可研報告時一並審批。
第八條 國債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除報省發展計劃委審批的之外,小型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查,經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後,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或會同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8. 簡述施工項目竣工驗收的程序
竣工驗收程序:
程序:在進行工程竣工驗收時,就必須注意該程序:
1、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的規模大小和復雜程度,整個建設項目(工程)的驗收可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
規模較大、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工程),應先進行初驗,然後進行全部建設項目(工程)的房屋竣工驗收。規模較小、較簡單的項目(工程),可以一次進行全部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
2、建設項目(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設計及使用等有關單位進行初驗。初驗前由施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整理好文件、技術資料,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後,應及時組織初驗。
3、建設項目(工程)全部完成,經過各單項工程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並具備竣工圖表、竣工決算、工程總結等必要文件資料,由項目(工程)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向負責工程竣工驗收的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8)國債項目驗收程序擴展閱讀:
驗收需要提供的資料:
1、規劃部門認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但須提供原件驗證,復印件加該建設單位公章註明原件存何處。
2、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提供復印件,提交原件驗證,復印件加該建設單位公章註明原件存何處。
3、公安消防部門認可文件,設計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4、環保部門認可文件,設計有環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環保局出具的「蘇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5、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根據有關規定提供原件。
6、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意見書,即由城建檔案館提供的「建設工程檔案資料接收聯系單」(原件)。
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