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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公司同股權基金簽署

發布時間:2021-03-04 05:30:53

Ⅰ 私募基金中的資產委託管理協議簽署的雙方是誰

第一 合夥企業整體與基金管理人簽署管理協議

第二 這樣的情況按照私募基金管理法來操作

第三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Ⅱ 對於股權投資基金與被投公司簽署的投資協議,觸發反攤薄條款時,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贊同你的意見,和我選擇的一樣

Ⅲ 有限合夥基金,貸款給一家房地產企業,基金通過收購股權,與開發商約定期限溢價回購,並簽署了債務優先償

這里存在諸多風險點和疑問點


首先,貸款給企業選擇股權+回購的形式最好的是項目公司是一家嶄新的公司,在貸款之前簽署不新增對外借款協議,保管公司的印鑒,這樣他就不能以公司的名義貸款,就不存在負債表外的隱性債務了;如果貸款的企業是一家有著經營歷史,且有一定經營年限的公司,這里採用股權收購+回購的形式就存在一定的風險,股權收購貸款的這種方式好處在於,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公司管理,及對重大事項有管理能力,但一旦貸款人出現違約,甚至是無法還款,跑路等情況,你所簽署的回購條款無法履約的情況下,你在未收購公司之前所產生的隱性債務問題就會暴露(因為你在未收購之前,貸款人可能已經以公司的名義進行貸款,但並沒有寫入資產負債表當中),你所收購的公司必須承擔這些隱性債務。


其次,如果上述內容是後者,那麼重點就是在收購之前要做好隱性債務的核查,收購事宜的澄清,以及簽署相關具備排他,對賭等等的條款。重點是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並購前的隱形債務調查核實工作。調查核實可以採取以下三種具體的方法,這種調查核實可以由並購方自己進行,也可以委託他方進行,也可以要求被收購方出具真實有效的證明其隱形債務的證據,當然最好是委託律師進行調查核實。

  1. 調查了解近兩年來被收購企業與其業務單位之間的業務往來,查明被收購企業有無違約行為,查明被收購企業的擔保情況,及有無可能承擔擔保責任。

  2. 對被收購房企的交房情況,預售房的建設情況,是否項目無法按期交房,未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房產(賣樓花,團購),是否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購買者提前預支商品房銷售款,這些情況會否導致退房,造成隱性債務的增加。

  3. 及時用公告形式對外發布信息,通過社會反饋途徑了解被並購企業的隱形債務問題。《公司法》第184條第3款規定:「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三次。」收購方應利用此條規定及時、有效地發布公告,以其向社會公開信息,將被並購企業的債務包括隱形債務問題作全面、詳實的了解。


然後,收購時與對方協議預留部分並購費,在一定期限內(可規定為一年),被收購方如未承擔被並購企業的隱形債務,則到期支付預留的並購費,如承擔了隱形債務,則用預留的並購費承擔。


最後,在採取以上措施後仍未及時發現隱形債務,在雙方簽署相關收購協議後,因被收購企業應承擔的隱形債務數額很大,超過預留的並購費,則收購方應及時以重大誤解或欺詐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宣告並購協議無效或撤銷股權收購協議,避免經濟損失。


作為有限合夥基金從事債類投資,因其沒有金融牌照,載體本身就存在較大風險,關於隱性債務,一定要按照步驟,切切實實的做,排除隱性債務的管理風險,同時重點在實際抵押物上下工夫,比如價值,流動性等等。預留一段變現的空間,保證你能到期如約兌付給投資者。

Ⅳ 股權投資基金項目運營流程有哪些

一、項目收集
股權投資基金的項目主要有三個來源:
(1)依託創新證券投資銀行業務、收購兼並業務、國際業務衍生出來的直接投資機會,具有貼近一級投資市場、退出渠道暢通、資金回收周期短以及投資回報豐厚等特點;
(2)與國內外股權投資機構結為策略聯盟,實現信息共享,聯合投資;
(3)跟蹤和研究國內外新技術的發展趨勢以及資本市場的動態,通過資料調研、項目庫推薦、訪問企業等方式尋找項目信息。

二、項目初審
投資經理在接到項目商業計劃書或項目介紹後,對項目進行初步調查,提交初步調查報告、項目概況表,並對項目企業的投資價值提出初審意見。
項目初審包括書面初審與現場初審兩個部分。股權投資基金對企業進行書面初審的主要方式是審閱企業的商業計劃書或融資計劃書,股權投資基金在審查企業的商業計劃書之後,經判斷如果符合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項目范圍,將要求到企業現場實地走訪,調研企業現實生產經營與運轉狀況,即現場初審。
三、項目立項
對通過初審的項目,通常由項目投資經理提交立項申請材料,經基金管理人立項委員會或其他程序批准立項,經批準的項目方可進行下一步工作。
四、簽署投資備忘錄
項目完成立項後,通常會與項目企業簽署投資備忘錄。投資備忘錄,也稱投資框架協議,或投資條款清單,通常由投資方提出,內容一般包括投資達成的條件、投資方建議的主要投資條款、保密條款以及排他性條款。
投資備忘錄中的內容,除保密條款和排他性條款之外,主要作為投融資雙方下一步協商的基礎,對雙方並無事實上的約束力。
五、盡職調查
立項批准並簽署投資備忘錄之後,項目投資經理、風險控制團隊分別到項目企業獨立展開盡職調查,並填寫完成企業盡職調查報告、財務意見書、審計報告及風險控制報告等材料,盡職調查認為符合投資要求的企業與項目,項目投資經理編寫完整的投資建議書。
六、投資決策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投資項目行使投資決策權。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設立應符合關聯交易審查制度的要求,確保不存在利益沖突。通常,投資決策委員會由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風險控制負責人、投資負責人和行業專家等組成。
七、簽署投資協議
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查同意進行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經法律顧問審核相關合同協議後,由授權代表與被投資方簽署「增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等投資協議、「股東協議」或「合資協議」以及相關補充協議。
八、投資後管理
投資協議生效後,項目投資經理具體負責項目的跟蹤管理,管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的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重要合同等方面,以進行有效監控,更要利用自身的業務特長和社會關系網路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為企業提供增值服務,包括幫助企業規范運作、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供再融資服務、上市輔導及並購整合等,使企業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快速規范、成長、增值。
九、項目退出
項目退出是指當所投資的企業達到預定條件時,股權投資基金將投資的資本及時收回的過程。股權投資基金在項目立項時,就要為項目設計退出方式,然後隨著項目進展及時修訂。具體的退出方式包括上市轉讓或掛牌轉讓退出、股權轉讓退出、清算退出。

Ⅳ 上市公司與PE共同設立並購基金投資於某項目公司,但項目公司的股權中有1%屬上市公司,什麼作用

沒作用,PE知道是啥吧,
可以簡單理解為上市公司投資到該基金一部分錢,佔比多少就獲得投資標的多少股權唄。
如果您的問題得到解決,請給予採納,投資類問題可以隨時私信咨詢我,謝謝!

Ⅵ 重慶道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重慶道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於2014年4月25日在重慶成立,是國資委與民企混合回制的金融資本企業。經營答范圍為多元化母基金、股權投資、並購重組等,合作項目有成熟期投資項目、海外並購項目、非公開定向增發項目等。採用基金管理公司、封閉式母基金和開放式子基金三級運營模式道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於5月4日已正式獲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頒發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
法定代表人:吳遠洪
成立時間:2014-04-25
注冊資本:1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00903000585556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重慶市北部新區高新園星光大道80號D2-4-1

Ⅶ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成立需要簽定哪些協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設立方案
一、基金的架構
當前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組織架構:公司制、合夥制和信託制。本方案一並介紹該三種架構,並簡要比較三種架構的特點。根據國際成功的經驗和國內基金的發展趨勢,我們建議優先選擇合夥制架構。
(一)架構
1、架構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資者作為股東參與基金的投資、依法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並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公司常設的董事身份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參與公司投資管理;另一種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託進行投資管理。
2、架構二:有限合夥制
合夥制基金很少採用普通合夥企業形式,一般採用有限合夥形式。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投資人作為合夥人參與投資,依法享有合夥企業財產權。其中的普通合夥人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民事權利,並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從國際行業實踐來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為普通合夥人,而是接受普通合夥人的委託對基金投資進行管理,但兩者一般具有關聯關系。國內目前的實踐則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擔任普通合夥人。
3、架構三:信託制
信託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為委託人兼受益人出資設立信託,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託合同作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財產權,並承擔相應的受託人責任。
(二)不同架構的比較
三種不同基金的架構之間在投資者權利、稅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資者規模限制、出資進度及責任承擔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點。本方案僅簡要介紹各架構在投資者權利和稅收地位方面的差別。
1、投資者權利
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資人不能幹預基金的具體運營,但部分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投資委員會參與投資決策。有限合夥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夥人)在基金運營中處於主導地位;有限合夥人部分可以通過投資委員會參與投資決策,但一般通過設立顧問委員會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進行監督。信託制下,投資人基本上難以干預到受託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決策。
2、稅收地位
從稅收地位來看,公司制基金存在雙重納稅的缺點:基金作為公司需要繳納公司所得稅,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國家發改委有關規定的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享有一定的稅收優惠;在收益以紅利形式派發給投資者後,投資者還須繳納收入所得稅。合夥制和信託制的基金則不存在雙重納稅問題,基金本身不是納稅主體,投資者在獲得投資收益後才自行繳納收入所得稅;該等投資者是否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有待咨詢當地稅務部門。
(一)建議
從國際行業實踐和國內發展趨勢來看,有限合夥制是基金組織形式較為合適的選擇。有限合夥制基金可以進行靈活有效的資產配置和運營管理,可以自動實現較為合理的利潤分配模式,降低投資人的稅賦,從而實現價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議設立基金時優先考慮有限合夥制。
一、基金設立構想
從建立有限合夥制基金的設想出發,基金的設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驟和結構進行:
(一)組建投資管理公司
投資管理公司應由主要發起人或其下屬企業、當地較為知名的企業和未來基金的管理團隊(兩到三名資深專業人士構成)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最好有人民幣3000萬元,以符合國家發改委備案和享受稅收優惠要求。管理公司設立後應報省級發改委備案。
投資管理公司將作為未來基金的普通合夥人(管理人)和作為未來基金的有限合夥人的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設立基金。
(二)設立基金
1、基金規模:人民幣【】億元左右,向特定投資人募集。可從小規模做起,做出成績和聲譽,以有利於以後募資、設立新基金,形成長期滾動發展。
2、出資方式:建議一次性出資。基金可採取承諾制和一次性出資。承諾制下,投資人一般先支付20%的認購資金,其他資金則根據普通合夥人的項目投資或繳納管理費通知按比例繳付。一次性出資的,投資人則須在基金設立時一次性全額繳付認繳資金。一次性繳付的優點是保證基金資金立即到位,未來投資有資金保障;缺點是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投資人可能短缺資金。也可考慮採取折中方式:企業、機構投資者採取承諾制出資,個人投資者則一次性出資。
3、投資人:
(1)投資管理公司:可出資1-10%,並擔任普通合夥人(基金管理人);

(2)主要發起人或其下屬企業:出資3000萬元或以上,以帶動其他投資人投資;

(3)當地知名企業、機構或個人投資人;

(4)其他地區的投資人。

4、最低出資額:企業、機構:[500]萬元;個人:[100]萬元。

5、基金注冊地:【北京】。

6、投資方向:【生態、休閑、高尚型】社區及房地產開發項目。

7、投資限制:面向全國,也可限定:省內的投資金額占基金規模不少過【50】%、但應低於【60】%;基金一般採取與其它投資人聯合投資的方式,不謀求控股地位;單一項目的投資金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10%;單一行業的投資金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30%。

8、基金存續時間:【6】年,經合夥人同意最多延長【3】年。

9、退出方式:股權轉讓、上市、公司/原股東/管理層回購

10、普通合夥人(管理人):投資管理公司

11、投資決策委員會/管理團隊:(投資管理公司其他股東和主要有限合夥人委派人士……….)。

12、顧問委員會:由主要投資人組成。

13、管理費用:為每年底基金資產凈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採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證投資人一個固定的回報率(一般為10%),10%以上部分由投資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動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財務報告(未經審計);年度財務報告(審計)。

16、合夥人會議:年度會議。

二、工作計劃

(一)政府支持:基金設立應爭取政府,取得政府出台配套的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於撥備或安排配套資金(如當地政府也投資)、鼓勵投資當地房地產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退還管理團隊部分或全部個人所得稅、政府登記(審批,如有)便利。

(二)設立投資管理公司:預核公司名稱、公司章程、出資、驗資、登記設立、向省級發改委備案。

(三)基金設立:制訂招募基金計劃、募集資金、簽署認購協議及合夥人協議、設立基金、認繳資金按約定到位。

(四)投資:物色合格目標公司、內部投資決策、陸續向目標公司注入資金。

我們期待著發揮我們在私募股權投資方面的經驗和智力優勢,與投資人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與運作方面展開積極、有效的合作。

Ⅷ 私募股權基金協議簽署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風險,指私募股權投融資操作過程中相關專主體不懂法律規則、疏於法屬律審查、逃避法律監管所造成的經濟糾紛和涉訴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或己發生的重大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原因通常包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合同違約、侵權、怠於行使公司的法律權利等。具體風險內容如債務拖欠,合同詐騙,盲目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軟化,監督乏力,投資不做法律可行性論證等。潛在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不計其數。
私募包括兩類,一是私募股權投資,一是私募證券投資。前者是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它與股票的「公開發行」相對;後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在我國新的《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實施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由於它並不存在一個合法的實體,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確的,但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樣一種以非公開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的投資方式則是完全合法的。更多私募股權基金盡在悟空說出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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