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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有分紅嗎

發布時間:2021-03-06 08:42:12

①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是怎樣的

私募基金分紅,是指私募基金將收益(這部分收益原來就是基金單位凈值回的一部分)的一部分以答現金方式派發給私募基金投資人。
按照相關規定,私募基金分紅應該滿足以下條件:
1)、私募基金在賣出盈利的股票後,獲得收益;
2)、基金當年收益先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後每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4)、如果基金投資當年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基金收益分配。
在滿足以上條件後,分紅還要根據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而定,如果基金經理認為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有長期增值的空間,也可以不分紅。具體的分紅條款可查閱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

② 請教各位,私募股權基金是否享有上市公司股息紅

私募證券基金可以投資股票,債券等。私募股權基金一般不投資上市公司,版投的是未上市權公司(包括創業投資公司,投的就是初創企業,也叫天使投資;還有一種就是並購基金,是展開股權收購的私募股權基金)。一般來說是通過所投資公司上市後退出,實現盈利。一般來講,作為股東,公司有盈利,自然有分紅。

③ 私募基金收益怎麼算

簡單凈值收益率:

簡單凈值收益率是不考慮分紅再投資影響的基金凈值收益率,計算公式為:其中,NVAt表示基金的期初份額凈值,NVAT表示基金的期末份額凈值,D表示考察期內每份基金的分紅金額。

舉例來說,某隻基金在t日的份額凈值為1元,T日的份額凈值為1.1元,期間在M日每10份派息2.5元,那麼該基金在這一階段的簡單收益率為:時間加權凈值收益率。

時間加權收益率的假設前提是,在基金進行分紅時,投資者不取出分紅所得現金,而是把分紅所得換成基金份額,立即進行再投資。分別計算分紅前的分段收益率,時間加權收益率即可由分段收益率的連乘得到。

(3)私募股權基金有分紅嗎擴展閱讀:

特點: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④ 私募基金的募資有哪幾種方式和分紅方式

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不僅是關心自己是否盈利,還更關心投資私募的費用。一般的私募基金的費用有:
基金交易費用
基金交易費用是指在在進行的時候基金交易時發生的基本費用,一般有認購費用、申請購買費、贖回費用、私募基金轉託管費、轉換費用等等。
基金運營費
基金運營費講的是在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通常常見的是從基金資產中扣除,可能有所減低價值。營運費有:管理費、託管費、可持續銷售法、證券交易費用、信息披露費用、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等等,一般的都是按照國家的規定來收取。

組織形式

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公司
私募基金
式私募基金(如"股勝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比如: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過,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克服缺點的方法有:
(1)將私募基金注冊於避稅的天堂,如開曼、百慕大等地;
(2)將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並注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
(3)借殼,即在基金的設立運作中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並把它作為載體。

契約式
契約式基金的組織結構比較簡單。具體的做法可以是:
(1)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作為其託管人;
(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個月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
(3)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其優點是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缺點是其設立與運作很難迴避證券管理部門的審批和監管。

虛擬式
虛擬式私募基金錶面看來像委託理財,但它實際上是按基金方式進行運作。比如,虛擬式私募基金在設立和擴募時,表面上是與每個客戶簽定委託理財協議,但這些委託理財帳戶是合在一起進行基金式運作,在買入和贖回基金單元時,按基金凈值進行結算。具體的做法可以是:
(1)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其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分帳戶;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資組建一個主帳戶;
(3)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帳戶,所有帳戶統一計算基金單位凈值;
(4)證券公司盡量使每個帳戶的實際市值與根據基金單位的凈值計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贖回時由主帳戶與分帳戶的資金差額劃轉平衡。
虛擬式的優點是,可以規避證券管理部門對基金設立與運作方面的審批與監管,設立靈活,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缺點是依然沒有擺脫委託理財的束縛,在資金籌集上需要法律上的進一步規范,在資金運作上依然受到證券管理部門對券商的監管,在資金規模擴張上缺乏基金的發展優勢。為了發揮上述3種組織形式的優越性,可以設立一個基金組合,將幾種組織形式結合起來。組合式基金有4種類型:
(1)公司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2)公司式與契約式的組合;
(3)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4)公司式、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⑤ 淺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收益分配相關資料有哪些

簡單的談一下收益分配的模式:
PE基金的收益來自於所進行的投資,也就是對一些有內發展潛力的公司容進行的股權類型的投資,包括直接股權投資、可轉債等,在完成退出後取得的收益,
這個收益包括投資過程中取得的現金紅利、出讓股權(上市或者轉讓予其他投資者)所獲取的回報等。
對於PE基金的投資者來講,基金獲得收益後,扣除必要的成本費用稅金(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銀行託管費、中介機構的費用、營業稅等等),
所獲得的是基金的凈收益,按照一般慣例,這個凈收益中的20%由基金管理提取,叫做業績報酬,也有叫做浮動管理費的(按年收取的管理費稱之為固定管理費),
其餘80%由全體投資人按比例進行分配,如果是有限合夥制的PE基金,合夥企業不需繳納所得稅,投資人的稅暢俯扳謊殖荷幫捅爆拉金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方式,即5%~35%的累積稅制,不過現在一般是按20%稅率收取的。

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
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對象范圍相對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對象都是資金實力雄厚、資本構成質量較高的機構或個人,
這使得其募集的資金在質量和數量上不一定亞於公募基金。可以是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是機構投資者。

⑥ 國內一家投資有限公司購買私募基金產品獲得的分紅,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如果需要,多少費率

隨著私募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等制度的確定,私募運行趨於規范;而隨著私募政策統一化,不同類型私募業務的監管套利問題也趨於消散。但與私募類型和通道豐富化形成對比的是,與私募有關的稅收制度多以「點狀」存在、未形成統一涵蓋所有私募類型的稅收框架。私募稅收制度尚存在許多模糊地帶,稅收制度建設滯後於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設。

1.私募所得稅制度現狀

1.1.私募稅收制度建設相對滯後

自2013 年6 月新《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即私募,正式納入監管框架以來,私募政策迎來集中落地期。

2014 年2 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產品開始向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8 月,首個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從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等八個方面規范了私募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從私募基金業務維度出發,提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9 月,證監會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從機構維度(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對開展泛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遵守的行為規范進行了規定。隨著私募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等制度的確定,私募運行趨於規范化;而隨著私募政策的統一化,不同類型私募業務的監管套利問題也趨於消散。但對於近期才集中「轉正」的私募而言,還有許多問題亟待明確,稅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當前,國內私募基金按投資方向可以分為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證券的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於非公開交易股權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投資於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創業投資基金被視作私募股權基金的特殊類別。按組織形式分,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內私募基金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契約制。

其中,在契約制中,國內私募基金傳統上常藉助通道形式,如信託、券商資管、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登記備案制實行後開始出現以直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約型私募。

但與私募類型和通道的豐富化形成對比的是,與私募有關的稅收制度多以「點狀」存在、未形成一個統一涵蓋所有私募類型的稅收框架。私募的稅收制度尚存在許多模糊地帶,例如直接私募的稅收尚無明確說法、形式各異的私募基金如何體現稅法公平原則等。私募稅收制度建設滯後於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設。

1.2.私募所得稅現狀梳理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因此本文主要就所得稅進行梳理。我們重點關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這兩類基金按組織形式均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指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組建投資基金,基金本身成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點有降低風險、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適用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等。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2006 年,新《合夥企業法》引進了有限合夥法律制度,為有限合夥制私募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特點主要有:設立程序簡便、稅收可穿透、無代理風險等。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契約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資者與管理人簽訂契約,將基金委託給管理人管理,實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其特點有設立、退出和增募機制靈活、無雙重稅收、決策效率較高等。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私募所得稅問題可以分解為兩個問題:一是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二是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

其中,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 號文)、2008 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 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其中相關條件主要指:

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 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這就意味著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的基礎稅率為25%,但享有眾多稅收優惠政策。對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其中,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這就意味著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不收取所得稅。

傳統通道式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資管、信託、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均非法人實體,因此不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法》,在基金層面自然也就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

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因投資者的屬性不同而不同。對自然人投資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如果投資於公司型私募基金,則屬於一般的自然人投資者,按「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稅率為20%。

如果自然人投資者投資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根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 號),「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徵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但當時的合夥企業主要指普通合夥企業。2007 年新《合夥企業法》允許合夥企業按有限合夥設立,並提出「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這意味著自然人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5%~35%的個人所得稅。

自2011 年9 月開始,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准統一確定為42000 元/年。扣除費用後,按照最新的稅率表,自然人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超過10 萬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稅率征稅。

但對於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該部分收入不並入合夥企業收入,而作為投資者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按20%稅率交稅。

如果自然人投資者投資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前信託、券商資管等通道類契約型私募基金對投資者所得並不代扣代繳,投資者需自行申報納稅。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稅率。

對企業投資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故如果投資於公司型私募基金,基金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可以免徵所得稅,但如果企業投資者通過轉讓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實現退出,則需要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投資者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 號),按「先分後稅」原則,企業投資者在獲取基金收益後要按照25%的企業所得稅率交稅。

如果企業投資者投資契約型私募基金,獲取基金收益後應按照25%的企業所得稅率交稅。

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條例規定了一些免稅和低稅率主體,這些主體在獲取基金收益時可免稅或以優惠稅率徵收。例如: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規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即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需要補充的是,自然人投資者參與有限合夥制私募時也曾有過一波優惠政策熱潮,當時,各地方政府為了鼓勵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大多將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有限合夥人稅率(LP)由5~35%累進稅率統一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稅率為20%;而普通合夥人(GP)仍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稅,稅率為5~35%的超額累進稅率。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將以稅收返還等形式給予優惠政策。

但從稅法角度看,省級及以下政府應沒有未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直接減免個稅的權利,因此上述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實質是遊走在灰色邊緣。2009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關於堅決制止越權減免稅加強依法治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財政、稅務部門「不得隨意改變稅收優惠政策范圍」,明確「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除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下放地方的具體政策管理許可權外,稅收政策管理權全部集中在中央」。

2.私募所得稅的比較分析

2.1.組織形式比較分析

綜合而言,公司制私募基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作相對穩定。盡管在公司層面和投資者層面均需要征稅,存在「雙重征稅」問題,但各類稅收優惠政策可部分抵消雙重征稅的影響。例如:在公司層面征稅的時候,來自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可依法免稅;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應

納稅所得額。在投資者層面征稅的時候,如果是企業投資者,則基金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可以免徵所得稅。從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累計所得稅稅負最高為:

自然人投資者:25%+(1-25%)*20%=40%

企業投資者:25%+(1-25%)*25%=43.75%

但實際稅負通常沒有那麼高。例如,一企業投資者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而私募基金投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則可獲得多重稅收優惠。再如,假定企業投資者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獲取的收益全以股息、紅利等權益收益實現,則實際上該企業投資者投資公司制私募基金和投資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承擔的稅率是一樣的,均為25%(不考慮其他優惠政策)。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雖無法人資格,但在財產權上仍可明確登記,且普通合夥人執行公司事務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有效克服公司制下的「委託—代理」問題,這也是有限合夥制形式成為國外私募首選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限合夥制「稅務透明體」的特性決定了在基金層面無需交稅,而由合夥人分別交稅。其中自然人投資者一般按5%~35%超額累進稅率交稅,而企業投資者一般按25%交稅(低稅率和免稅主體除外)。此前部分地方政府為鼓勵股權投資,曾將股權投資私募中,自然人有限合夥人的稅率統一下調至20%。從而,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累計所得稅稅負最高為:

自然人投資者:0+5%~35%=35%

企業投資者:0+25%=25%

但由於有限合夥在收益分配上可協商辦理,靈活性較大,加之「稅務透明體」的特性,使得有限合夥制私募在稅務安排上可操作性較高,理論上可以將收益由「重稅主體」向「輕稅主體」轉移。為了盡量避免有限合夥成為私募避稅的工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 號)要求無論合夥企業收益是分配還是留存,均需按「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所得稅。

契約制私募在國內尚無明確說法,但傳統借信託、券商資管等通道發行的私募可以看作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契約制私募無需設立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在成立方式上最便捷。由於無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實體的約束,契約制私募在募資等條款設計上最為靈活,可多次籌集資金。由於無法人實體,現有的信託、券商資管等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無需交稅。

在投資者層面,自然人投資者按20%的稅率交稅,企業投資者稅率為25%。從而,契約制私募基金的累計所得稅稅負最高為:

自然人投資者:0+20%=20%

企業投資者:0+25%=25%

2.2.黑石稅案風波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前述地方政府出台的某些優惠政策可針對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在國家和地方優惠政策最密集的創業投資領域,政策大多隻針對公司型私募基金。這與有限合夥制容易演變為避稅工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在私募發展較成熟的國家如美國,此前有報道稱其私募股權投資中有限合夥的組織形式已控制了80%的風險投資額。在美國,有限合夥制私募同樣無需在私募基金層面交稅,只需在合夥人環節交稅。如果合夥人是自然人,直接按個人所得稅規定交稅;如果合夥人是企業,則將收益分配到最終納稅人賬戶後進行交稅,即所謂的「流經原則」。

美國應稅收入分為普通所得、資本利得和消極收入,其中前兩種是主要的應稅收入。普通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為35%,資本利得包含各類投資收益,最高稅率僅為15%(政府正推動上調至20%)。

根據「流經原則」,採用有限合夥組織形式的私募基金只需在投資者環節支付稅率較低的資本利得稅;而採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的私募基金則在基金環節就要交最高35%的聯邦所得稅和10%的州稅,在投資者環節還要交稅。由此,私募基金大多選擇採用有限合夥制。美國黑石集團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私募股權基金之一,其上市時就因其合夥企業架構有避稅嫌疑,引起過不小風波。

2007 年6 月,黑石集團再紐交所上市。上市主體設定為在特拉華州注冊的有限合夥企業——黑石集團LP(The Blackstone Group LP),該上市主體的投資者有兩類:

黑石集團管理有限責任公司(BlackstoneGroup Management LLC),作為上市主體的普通合夥人,無經濟利益。而該公司實際由以創始人施瓦茨曼、彼得森等為代表的黑石高管們控制。

首次公開發行的投資者(Investorsin this offering),獲得的是普通基金單位(commonunits),作為上市主體的有限合夥人,享有上市主體100%經濟權利,但只有有限投票權,無權選舉上市主體的普通合夥人及董事。

上市主體通過4 家100%控股的黑石控股GP(BlackstoneHoldings GP Inc)公司間接控制5 家運營實體各21.7%的份額。4 家黑石控股GP 在5 家運營實體中的角色均為普通合夥人。

另外,黑石高管團隊還以有限合夥人的身份持有5 家運營實體78.3%的份額,以及上市主體100%可轉換為普通基金單位的份額。

通過復雜的結構設計,黑石高管團隊既在不喪失控制權的情況下實現了募資,又以有限合夥的形式獲得了15%的較低稅率。

但是,在黑石上市以後,其股份獲得了較高的流動性,實質上越來越靠近公司實體,此時仍享有穿透稅制和15%的低稅率,引起了不少爭議。

3.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自2014 年2 月私募登記備案制度實行以來,直接私募產品成為業界關注的熱點。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既可以節省通道費用、提升私募公司知名度,也有利於私募公司建立較完善的前中後台機制,引導私募公司發展規范化。但是,關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目前還處於較模糊的階段。由於沒有統一清晰的說法,部分私募擔心未來直接私募產品或將面臨「雙重征稅」的尷尬處境,因此對直接私募發行持觀望態度。

與傳統通道型私募基金相比,直接私募屬於較標準的契約型私募,因此,關於直接私募是否需要交稅的討論實質上就是關於契約型私募是否需要交稅。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

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另外,公募基金作為較成熟的契約型基金制度,目前享有一些優惠政策。2013 年6月新《證券投資基金法》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框架,據此,以往適用於公募基金的相關優惠稅收政策也理應適用於直接私募基金。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如果私募可享有公募當前的稅收優惠政策,則同樣可以實現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

但是,由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在表述中使用了「暫不徵收」字眼,意味著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

⑦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存續期每年只能拿分紅嗎

是的,當然一般的如果你臨時有錢需要用的話,可以提前和私募公司說清楚,當然給你的利息會有折扣。

⑧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起投金額是多少

通常是先由一個抄管理人做私募股權基金的前期招募工作。幕得了足夠的投資額後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並已基金為單位建立各種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組建以及基金投資管理團隊。基金發現適合的投資機會,將對被投資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在律師和會計師等中介機構的把關下,若目標企業符合基金管理人關於風險評估、投資回報評估的要求,那麼基金將與目標企業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基金向該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向其提供資金。以後每年根據目標企業的經營情況獲得分紅。一般情況下基金會投資有上市前景的企業,所以基金進駐後往往會開始為目標企業上市進行各項籌劃。基金在企業上市後,經過一個禁售期,將股票予以拋售實現成功退出。

⑨ 私募基金分紅怎麼納稅的

首先,私募基金是否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本人認為存疑。如果是投資於證券回市場的股票答、債權、股權的,應該屬於。
無論如何,你的問題我覺得如下:
1、2%的管理費收入和20%的傭金,均應該確認為收入;
2、2%的管理費按照現代服務業繳納增值稅,但是20%的傭金,可能在某些省會按照勞務徵收5%的營業稅。
3、 20%傭金收入應確認為勞務所得,不符合財稅[2008]1號文的規定。只有你自有資金在證券市場取得的收益,可以確認為投資收益免稅。

⑩ 誰知道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區別用簡單的話語來講。

1、性質不同

私募股權基金是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主要包括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或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兩種。追求的不是股權收益,而是通過上市、管理層收購和並購等股權轉讓路徑出售股權而獲利。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以外的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非公眾性多元主體的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

2、特點不同

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對象范圍相對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對象都是資金實力雄厚、資本構成質量較高的機構或個人,這使得其募集的資金在質量和數量上不一定亞於公募基金。可以是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是機構投資者。

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3、資金來源不同

目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人主要還是一些私營企業和富裕的個人;而在國外成熟市場條件下,私募股權投資業資金來源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包括養老金、證券基金,以及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等。

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眾募集資金分為公募與私募,按主投資標的又可分為證券投資基金(標的為股票),期貨投資基金(標的為期貨合約)、貨幣投資基金(標的為外匯)、黃金投資基金(標的為黃金)、FOF fund of fund(基金投資基金,標的為PE與VC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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