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限責任公司在二級市場買賣股票,需要被代扣代繳哪些稅種謝謝
需要被代扣代繳的稅種有證券交易印花稅(賣出時徵收,稅率為千分之一)
需自行繳納的有:營業稅及其附加,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乘以5%計算
城建稅:營業稅額*7%(鎮區為5%)
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營業稅額*5%
企業所得稅:按企業利潤的25%
Ⅱ 企業投資股票或期貨的收益怎樣納稅
嚴格意義上講,股票和期貨其實是完全不同性質的投資市場。
期貨是典型的零和市場,有一筆交易賺錢就必然有另一筆交易的對應虧損;有人加起來賺了一個億小目標,就一定有人加起來虧了一個億小目標;如果剔除交易費用等中間環節因素,期貨市場本身是一個閉環,不創造新價值。
而股票市場,並不是閉環的零和市場,因為交易的是公司股權,只要經濟整體向上,上市公司可以不斷發展壯大,股票市場整體市值可以無限擴張,所有參與股市的人可以在牛市中分享整體收益,可以全部都賺錢,賺的是價值增長的不同階段的錢。當然,在熊市中也可以大家一起虧錢!畢竟股市做空的永遠只是小部分,與期貨的多空必然一一對應不同。
問題中提到的很多人即使股票虧再多錢也不去做期貨,我想主要是指散戶吧,那麼理由可能主要還是不懂期貨,或者說畏懼杠桿風險。而且一般而言,股票投資比較容易理解,就是投資公司或投機炒作,而期貨涉及的商品,可能沒接觸過相關行業的人,很難有明確的漲跌認知,不參與也完全正常。
再者,期貨市場有很多賺錢的奇跡和神話,但也不乏「談期色變」的諸多跳樓、毀家傳言,期貨、外匯、黃金作為洪水猛獸和網上詐騙三人組也常被提及,不正確的認知也是原因之一吧。
當然,對於大資金而言則有更多可能原因。有投資范圍不涉及期貨的,有股票單邊做多配置型的,也有專做一級半市場的等等。但是一般而言,現在很多中型資金還是願意配置一部分期貨、期權的,一來可以對沖風險,二來能夠豐富投資組合。
但是,對於真正的大資金,配置的重心還是在股票市場,而不是期貨。一來是期貨市場資金容量有限,一般國內期貨市場超過20億的資金就容易出現騰挪的困難和被盯上的可能,國外的商品期貨市場也受限於商品交易總量和CFTC等監管要求,所以總體上,資金一旦太大,只有股票市場才是最適合投資性基金施展手腳的。
而且,投資股票就是投資公司的前景,其可以描述和想像的空間遠大於期貨。期貨本質本來是保值套利,衍生出來的投機操作也不過是在價格的漲落中獲取差價,其價格波動幅度其實相對股票是較小的,只是通過杠桿放大了漲落帶來的盈虧而已。而對於杠桿,大資金是比較保守的。
再者,股票投資周期可以很長,這也是期貨難以企及的。一些不良國內基金以無厘頭的「價值投資」為噱頭,動不動就是5年、甚至10年的投資周期,其實真是目的只是鎖定投資者資金不能輕易跑路罷了,這樣就能予取予求、心安理得收取管理費、保持基金規模等等。這點期貨可做不到,期貨投資基金一般都是一年期的,也沒人能用「價值投資」忽悠人。
以前我們聊過,巴菲特最成功的地方,不在於他比別人精明地選擇了哪些股票,而是他最精明地在賺足第一桶金後收購了再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為他提供的源源不斷的廉價超長期資金才是他成功的最關鍵。當他同時期的優秀基金人虧得損手爛腳,被大量贖回基金時,巴菲特能夠從容「別人恐懼我貪婪」地去抄底,不是因為他眼光比別人好,而是因為別人沒錢時他有源源不斷的錢罷了
Ⅲ 有限責任公司,用資本溢價轉增資本要交稅嗎
有限責任公司,用資本溢價轉增資本,不需要交稅。
一、法規明確規定股份制企業的股票溢價轉增注冊資本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項: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關於198號文的最大爭議在於其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適用性,其次是關於「資本公積金」的認定。查詢相關法規後,198號文中關於「股份制企業」及「資本公積金」的解釋認定應如下:
1、股份制企業
根據《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1992年5月15日發布實施)第三項:股份制企業的組織形式股份制企業是全部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並以股份形式構成的企業。股東依在股份制企業中所擁有的股份參加管理、享受權益、承擔風險,股份可在規定條件下或范圍內轉讓,但不得退股。我國的股份制企業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組織形式。
時過境遷,1992年之後,我國《公司法》出台並不斷修訂更新,對有限、股份公司也做出了明確界定,並不再使用股份制企業的概念。作為歷史遺留產物,原法規約定的股份制企業與現行法律框架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否相同或者存異,已沒有太大意義。而重要的是,從1998年時點來看,雖然當時公司法已經明確約定有限、股份公司,但國稅總局的文件繼續使用了「股份制企業」的概念,從其立法精神出發,股份制企業應寬泛地理解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並不限於此。
2、資本公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法規僅規定企業「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徵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要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當然,我們並不能以54號文對抗稅務局關於「資本溢價轉增注冊資本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看法,這是個義務條款,並不能賦予納稅人任何權利。你懂的。
三、其他省地級法規的側面支持
2005年6月29日,廣東省地稅局下發《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用稅後利潤和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2005]345號),認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中「股分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由個人所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將資產評估增值部分的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結 論
從理論上講,資本溢價轉增注冊資本,並未給原股東帶來現金收益,該部分所得並未實現;同時,也不符合稅收法規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易的界定,原股東雖然讓渡了部分股權,但其法定的財產(注冊資本)並未減少,並無「轉讓財產」的個人所得。因此,我們認為,原股東不應就「資本溢價轉增繳納注冊資本」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股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自然人股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從理論上講,納稅人持有的新增股權(股份)的計稅基礎為零,以後出售時是需要補回來的。而在實踐中,出售股權、股份的計稅基礎是平均計算的,也就是,轉增注冊資本或股本後,單份注冊資本、股票的計稅基礎降低。該部分收稅將在原股東財產轉讓所得實現後體現。
Ⅳ 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股票,和個人購買有什麼不同嗎 購買的股票分紅,需要交這個所得稅嗎
一、個人炒股開戶,提供二代身份證即可辦理。公司等法人炒股開戶,稱為機構開戶。
二、機構客戶須提供以下股票開戶材料:
1. 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必須經過上一年度年檢,如營業執照的任何內容有變更,須出示工商局出具的變更證明)
2. 組織結構代碼證原件
3. 法人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
4. 稅務登記證原件
5. 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
6. 公章
7. 法人名章
8. 開戶費:深圳A股股東帳戶500元
上海A股股東帳戶400元
三、企業炒股盈利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納稅的。
僅供參考
Ⅳ 7.A有限責任公司發生有關長期股票投資的經濟業務如下:
第一題:
1)2003年6月5日——借:長期股權投資 1552.8 200*(8-0.3)+12.8
應收股利 60
貸:銀行存款1612.8
2)2003年7月5日——借:銀行存款 60
貸:應收股利 60
3)2003度G公司實現年度凈利潤840萬——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68 (840*200/1000)
貸:投資收益 168
4)2004年2月2——借:應收股利 80 (400*200/1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80
5)3月2日——借:銀行存款80
貸:應收股利 80
6)2004年度G公司發生凈虧損200萬——借:投資收益 40 (200*200/1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40
第二題:
1)2005年3月1日——借:應收賬款 9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00
2)3月9日——借:銀行存款 92000
財務費用 1600(80000*2%)
貸:應收賬款 93600
3)3月17日——借:銀行存款 92800
財務費用 800(80000*1%)
貸:應收賬款 93600
4)3月30日——借:銀行存款 93600
貸:應收賬款 93600
第三題:
1)2006年8月3日——借:在建工程 3937.5 (3900+37.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63
貸:銀行存款 4600.5
2)安裝領用本公司原材料——借:在建工程363
貸:原材料363
3)安裝領用本公司生產的產品——借:在建工程 687
貸:庫存商品 4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500*17%)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50(500*10%)
應付職工薪酬 72
4)2006年10月8日——借:固定資產 4987.5
貸:在建工程 4987.5
5)2006年折舊額——借:製造費用166.25(4987.5*2/10*2/12)
貸:累計折舊166.25
Ⅵ 合夥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在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後的股東分紅時,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夥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在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後的股東分紅時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
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
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
以上項目是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的。
(6)有限責任公司炒股收入稅費擴展閱讀:
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內容有:
一、工資、薪金所得
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
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里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五、經營所得
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
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
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八、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九、財產轉讓所得
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征稅。
十、偶然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於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國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以全額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稅率為20%)。
十一、其他所得
除上述應稅項目以外,其他所得應確定征稅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是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有:
(一)個人取得「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頒發的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二)個人取得由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的攬儲獎金。
(三)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償款優待收入。
(四)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
(五)股民個人因證券公司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從取得的交易手續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
(六)個人取得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
(七)辭職風險金。
(八)個人為單位或者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Ⅶ 股權激勵如何收稅限制性股票如何收稅
股權激勵是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具體分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3種形式。其中,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某一時期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直接獲得股票增值的權利;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內是不得出售的。那麼,個人取得上述股權激勵所得應如何繳稅呢? 激勵對象因股權激勵而取得的所得是與其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無論是股票期權所得,還是股票增值權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激勵對象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與本公司股票有關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在取得時並不能給其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對其繳稅,而是在行權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日繳稅。現舉例說明不同情況下的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計算。股票期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一】A集團(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2009年授予激勵對象6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計劃有效期內的可行權日,按照預先確定的授權價格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600萬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權授予後自授予日起3年內有效;股票期權授予後至股票期權行權日之間的等待期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張某獲得公司10萬份股票期權,授權價格為15元/股。假定1年後經考核張某符合行權條件,將於2010年2月5日行權,即按15元/股購買10萬股股票,當日該股收盤價格21元/股。依據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21-15)×100000=600000(元);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這里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由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規定月份數一般情況下應為12。依上述規定,應納稅額=(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股票增值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二】B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以該上市公司為虛擬標的股票,在滿足業績考核標準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行權價格與兌付價格之間的差額;本期計劃授予的股票增值權的行權等待期為兩年,自股票增值權授予日起至該日的第二個周年日止,等待期滿後的3年為行權期。其中,第一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40%,第二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第三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2008年2月5日,激勵對象王某獲得10萬份股票增值權,授予價格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業績考核符合標准,並按計劃兌現股票增值權總量40%的增值額,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4元/股。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16號)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徵收個人所得稅。該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24-15)×100000×40%=360000(元),應納稅額=(360000÷12×25%-1375)×12=73500(元)。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繳稅【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分3個年度執行,即2009年~2011年每個授予年為一個計劃。在滿足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下,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鎖定期為兩年,鎖定期滿後的3年為解鎖期,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據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和安排分批解鎖。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按授予價格15元/股購入限制性股票10萬股,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依據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應在解鎖日對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12×20%-375)×12=43500(元)。再如,該公司採取回購股票方式向激勵對象無償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勵條件及解鎖規定不變。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10萬股限制性股票,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則應在解鎖日確認應納稅所得額:(20+22)÷2×100000×40%=840000(元),應納稅額=(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